境内外重组相关的税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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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重组相关的税法问题目录一、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二、中国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分配利润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5三、香港企业(股东)接受中国居民企业的利润分配是否需要在香港缴纳企业所得税.5四、中国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利润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6五、香港企业向中国居民企业及非中国居民企业分配利润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7六、财税 20095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是否适用于非居民企业重组?.8境内外重组相关的税法问题一、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回复:若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则视同直接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二、三、四、五、六条的规定。 特殊规定: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 曾经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的比例在 25%以下,在香港缴税,而香港股权转让不需缴税。但:第六条规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的,应认定为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 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 80%以上的股权;2. 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 80%以上的股权;3. 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 80%以上的股权。境外企业股权 50%以上(不含 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本条第(一)项第1、 2、 3 目的持股比例应为100%。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二)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三)股权受让方 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 (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第五条规定: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一)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2/25(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 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 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 ,该项财产转让所得 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除本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外 ,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 以下情形的,无需按本公告第三条进行分析和判断, 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境外企业 股权 75%以上价值 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二)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 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 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 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 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 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 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 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 ,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 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第三条规定: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 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 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3/25(八)其他相关因素。根据国税函 200688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第十三条财产收益四、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五、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 ,而该项股份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 至少 25%的股权,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六、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 其它财产取得的收益 ,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 的一方征税国税函 200740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七、 关于第十三条财产收益(一)转让主要财产为不动产所组成的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第十三条第四款及议定书第二条, 关于转让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 如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由不动产所组成, 则该不动产所在方拥有征税权的规定中 “主要”一词,根据议定书的规定为 50%以上。对该规定暂按该股份持有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帐面资产曾经达到 50%第十三条第五款, 关于转让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 该项股份又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 25%的股权时,可以在该一方征税的规定, 执行时暂按以下原则掌握:即如香港居民 曾经拥有内地公司 25%以上的股份 ,当其将该项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并取得收益时 ,内地拥有征税权 。国税函 200868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转让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税收处理问题根据第二议定书第五条规定,执行安排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时,凡香港居民转让其在内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取得的收益, 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拥有 上述内地公司 25%以上的股份 ,4/25内地有权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征税。二、中国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分配利润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回复:视中国是否与非居民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或规定,若无安排,则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四、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按10%计企业所得税;若有安排,以安排的规定为准,如:根据国税函20068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第十条的规定,对香港分5%及 10%的税率:第十条股息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 直接拥有 支付股息公司 至少 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 5%;(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三、香港企业(股东)接受中国居民企业的利润分配是否需要在香港缴纳企业所得税回复:不需要。根据香港利得税规定:一、任何人士,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託人或團體,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 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 所得的利潤除外 ),均須納稅。徵稅對象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 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 ;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於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稅。5/25二、豁免應評稅利潤並不包括以下項目的款項: 已繳付香港利得稅的法團所分派的股息; 從其他應課利得稅人士所收取的已課稅利潤 ;三、利得稅稅率(1) 一般稅率(適用於 2008/09 及其後的課稅年度)法團 : 16.5%法團以外的人士: 15%另外:根据国税函 200688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第二十一条消除双重征税 方法一、在内地,消除双重征税如下: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 按照本安排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缴纳的税额, 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免。 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消除双重征税如下: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给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地区缴纳的税收扣除和抵免的法规另有规定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各项所得, 按照本安排规定在内地缴纳的税额, 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和规章计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数额。三、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息, 而该另一方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支付股息的公司 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 的,该另一方居民公司可获得的抵免额,应包括该支付股息公司就产生有关股息的利润 (但不得超过相应于产生有关股息的适当部份)而需要缴纳的税款 。四、中国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利润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回复: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6/25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 )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 )项和第 (三 )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五、香港企业向中国居民企业及非中国居民企业分配利润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回复:香港企业向非中国居民企业分配利润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向中国居民企业分配利润则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规定类似)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 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 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同时,根据 国税函 200688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的规定进行计算。7/25第二十一条消除双重征税 方法一、在内地,消除双重征税如下: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 按照本安排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缴纳的税额, 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免。 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消除双重征税如下: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给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地区缴纳的税收扣除和抵免的法规另有规定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各项所得, 按照本安排规定在内地缴纳的税额, 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和规章计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数额。三、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息, 而该另一方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支付股息的公司 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 的,该另一方居民公司可获得的抵免额,应包括该支付股息公司就产生有关股息的利润 (但不得超过相应于产生有关股息的适当部份)而需要缴纳的税款 。六、财税 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是否适用于非居民企业重组?回复:适用,但有严格的要求。财税 20095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 (包括港澳台地区) 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同时符合 下列条件, 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非居民企业 向其 100%直接控股 的另一非居民企业 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 ,没有因此造成 以后该项股权转让 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 ,且转让方8/25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 年(含 3 年)内不转让其 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 向与其具有 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 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 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 100%直接控股 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规定: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 合理的商业目的 ,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第六条规定: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9/25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 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 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 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财税 201410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一、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59 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75%”规定调整为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50%”。二、关于资产收购将财税 200959 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 75%”规定调整为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 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 50%”。10/25与重组相关的税法规定文件号类别重要条款关联内容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中华人民股息、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共和国企业股份(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所得税法转让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额;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税报告表。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11/25文件号类别重要条款关联内容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 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共和国企业股息(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所得税法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 五) 项规定的所中华人民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股息、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共和国企业股份( 一 )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所得税法实转让( 二 )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施条例得;( 三 )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12/25文件号类别重要条款关联内容第八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一 ) 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中华人民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 ) 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共和国企业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股息所得税法实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 (三)项所称股施条例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财税200813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股息、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非居民股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企业征收企转让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业所得税有等本规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问题的通知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财税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200959号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财政部 国家(一)非居民企业向其 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税务总局关民企业股权 ,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股份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 年(含 3 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于企业重组转让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 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干问题的通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知(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进行投资;(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13/25文件号类别重要条款关联内容(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主要股东, 在重组后连续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财税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 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200959 号有计税基础确定。财政部 国家2.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税务总局关基础确定。股份于企业重组3.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转让业务企业所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得税处理若(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干问题的通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知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14/25文件号类别重要条款关联内容财税一、关于股权收购2014109号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财税 2009 59 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税务总局关股份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于促进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转让重组有关企二、关于资产收购业所得税处将财税 2009 59 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理问题的通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知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国税函2009698 号八、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同时转让国家税务总四、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境内或境外多个控股公司股权的 , 被转让局关于加强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非居民企业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股份涉及本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股权转让所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转让关,如果没有分部合同的,被转让股权的得企业所得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中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税管理的通七、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体转让的各个控股公司的详细材料,准确知 条款失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划分境内被转让企业的转让价格。效 国家税务总六、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局公告 2011管理的通知(国税函 2009 698 号,以下称为通知)有关问题年第 24 号国股份家税务总局(一)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转让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关于非居民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时,确认收入实现。企业所得税15/25文件号类别重要条款关联内容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八、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 通知局公告 2013三、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或其授权代理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办理备案时应第七条第(一)项情形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年第 72 号国填报以下资料:处理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在同一国家或家税务总局(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见附件1);关于非居民(二)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地区的,若被转让企业股权转让前的未分股份配利润在转让后分配给受让方的,不享受企业股权转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转让受让方所在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让适用特殊(三)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收协定(含税收安排)的股息减税优惠待性税务处理(四)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遇,并由被转让企业按税法相关规定代扣有关问题的(五)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代缴企业所得税,到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公告 条款修(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改 国税函2006884号第十条 股息国家税务总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局关于印发二、然而,这些股息 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内地和香港股息一方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避免双重征应超过:税安排文本(一)如果 受益所有人是 直接拥有 支付股息公司至少 25%股份的,为股息并请做好执总额的 5%;行准备的通(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知16/25文件号类别重要条款关联内容国税函2008112号税率 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卢森堡、韩国、乌国家税务总克兰、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爱尔兰、摩尔多瓦、局关于下发股息古巴、特多、 香港、新加坡协定股息税(与上述国家 (地区) 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情况一览率为 10%)表的通知财税 200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局关于企业股息、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 2008 年以后分所得税若干分红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 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优惠政策的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通知 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6884号国家税务总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四、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者间接局关于印发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一方征税。内地和香港股份该项股份相当于一避免双重征五、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转让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 ,可以在该一方征税。税安排文本六、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并请做好执转让者为其居民的一方征税行准备的通知17/25文件号类别重要条款关联内容国税函2007403号国家税务总七、 关于第十三条财产收益(一)转让主要财产为不动产所组成的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第十三条第四款及议定书第二条,关于转让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如该公司的财产主要由不动产所组成,则该不动产所在方拥有征税权的规定中“主行政区关于要”一词,根据议定书的规定为50%以上。对该规定暂按该股份持有人持有公对所得避免股份50%双重征税和司股份期间公司帐面资产曾经达到转让防止偷漏税第十三条第五款,关于转让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该项股份又相当于一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方居民公司至少 25%的股权时, 可以在该一方征税的规定, 执行时暂按以下原则掌握:即如香港居民曾经拥有内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 当其将该项股份全执行问题的部或部分转让并取得收益时,内地拥有征税权。通知 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86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三、关于转让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税收处理问题内地和香根据第二议定书第五条规定,执行安排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时,凡港特别行政股份如果该收香港居民转让其在内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取得的收益,区关于对所转让曾经直接或间接拥有 上述内地公司 25%以上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得避免双重的股份 ,内地有权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征税。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18/25文件号类别重要条款关联内容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一、在内地,消除双重征税如下:国税函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安排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2006884号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国家税务总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消除双重征税如下:局关于印发消除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给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地区缴纳的税收内地和香港双重扣除和抵免的法规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各项所得,避免双重征征税按照本安排规定在内地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安排文本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和并请做好执规章计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数额。行准备的通三、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息,而该另一方居民公司知直接或间接控制支付股息的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另一方居民公司可获得的抵免额, 应包括该支付股息公司就产生有关股息的利润(但不得超过相应于产生有关股息的适当部份)而需要缴纳的税款。19/25文件号类别重要条款关联内容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 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国税函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 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局关于加强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非居民企业股份股权转让所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转让价中扣除。得企业所得股权成本价 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税管理的通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知 条款失四、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效 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20/25文件号类别重要条款关联内容一、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发生通知 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中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国家税务总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局公告 2013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 日内进行备案。 属于通知 第七条第 (一)年第 72 号国项情形的, 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通家税务总局知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关于非居民股息、企业股权转案。股份让适用特殊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事项;代理人在代为办理备案转让性税务处理事项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备案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八、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属于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且选择特有关问题的殊性税务处理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若被转让企业股公告 条款修权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在转让后分配给受让方的,不享受受让方所在国家 (地改 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的股息减税优惠待遇,并由被转让企业按税法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到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1/25文件号类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股份于非居民企转让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重要条款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取得的 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 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的数额 (以下称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外, 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关联内容一、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本公告所称 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且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中国境内机构、 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以下称中国应税财产)。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 ,是指 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 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不含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以下称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以下称股权),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 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非居民企业称股权转让方。22/25文件号类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股份于非居民企转让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重要条款四、除本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外,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无需按本公告第三条进行分析和判断,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一)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 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二)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 收入的 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 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 ,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 税负低于 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关联内容三、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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