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砂资源开采秩序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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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规范砂资源开采秩序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砂资源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无证开采和不按开发利用方案采砂等违法行为,规范砂资源开采秩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 年 月 日开始,利用 个月时间,对我县区域内各类违法采砂行为实施集中整治,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采取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执法、分类处置、依法打击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方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和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要求采砂等违法行为,使砂资源开采行为,有序进行。二、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一)宣传发动阶段( 年 月 日 月 日)。1、县、(乡、镇)办事处两级政府分别召开动员大会,对集中整治进行安排部署。2、县政府发布整治通告,责令违法行为人在10日内依法自觉纠正无证开采和不按开采利用方案要求采砂等违法行为。3、各(乡、镇)办事处成立相应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并以环境保护法、水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公路法、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为重点,采取组织宣传车、悬挂横幅、刷写标语等多种形式,在辖区内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为集中整治行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4、设置群众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影响河流采砂的违法案件举报电话: ;破坏环境采砂的违法案件举报电话: ;公路两侧选砂的违法案件举报电话: ;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要求采砂的违法案件举报电话: )。(二)调查摸底阶段( 年 月 日 月 日)。由各(乡、镇)办事处对辖区内各类违法采砂行为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对排查结果分类排队、登记造册后,报县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环保、林业、河务、水利、公路、国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逐一下达相应法律文书。(三)分类处理阶段( 年 月 日 月 日)。各(乡、镇)办事处和县直各责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排查出来的违法违规案件,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逐一制定具体的处理意见。能完善相关手续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完善相关手续,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要制订出强制拆除或处罚、没收等意见。(四)集中整治阶段( 年 月 日 月 日)。对拒不完善相关手续或拒不履行拆除义务的违法行为,由领导小组牵头,各相关单位、(乡、镇)办事处参与,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强制拆除、依法处罚、依法没收等措施,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做到该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该复耕的复耕;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移送纪检部门的坚决移送纪检部门,追究违法相关人的党纪或政纪责任;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违法相关人的刑事责任。对应予以拆除的各类违法采砂行为,以属地政府为责任主体,依法向违法当事人发出公告,限期拆除各类违法采砂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拆除义务的,按以下方式分类处理:1、已由县环保、林业、河务、水利、公路、国土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由县人民法院会同县环保、林业、河务、水利、公路、国土、公安等部门和有关(乡、镇)办事处,对违法当事人实施司法强制执行。2、在公路两侧选砂的,以属地政府为责任主体,环保、林业、河务、水利、公路、国土、公安等部门配合,强制拆除违法采砂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3、对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中顶风违法的,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打击一起。4、对重大典型案件,及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五)巩固提高阶段( 年 月 日 月 日)。集中整治结束后,各单位对整治工作要进行认真总结,研究制定长效管理制度,不断巩固扩大整治成果,确保采砂行为依规有序进行。三、分类处理措施及责任单位(乡、镇)办事处:对辖区内集中整治工作负总责,负责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制定意见并组织实施现场拆除工作,同时,要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群众信访稳定工作。1、对破坏环境违法采砂的,牵头单位为环保局,林业、河务、水利、公路、国土、公安、电业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没收非法采砂设施。2、对占用林地违法采砂的,牵头单位为林业局,环保、林业、河务、水利、公路、国土、公安、电业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没收非法采砂设施。3、对占用河道、水面及河堤外滩涂违法采砂的,牵头单位为河务局,环保、林业、水利、公路、国土、公安、电业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没收非法采砂设施。4、对占用公路两侧选砂的,牵头单位为公路局,环保、林业、河务、水利、国土、公安、电业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没收非法采砂设施。5、选砂或采砂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的,牵头单位为国土局,环保、林业、河务、水利、公安、电业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没收非法采砂设施。6、对在拆除或没收过程中胡搅蛮缠、阻挠破坏、暴力抗法的,牵头单位为公安局,环保、林业、河务、水利、电业等部门配合,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7、对违法采砂、选砂已供电的,牵头单位为电业局,环保、林业、河务、水利、公路、国土、公安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强制断电。四、部门职责五、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为搞好这次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以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姚莲叶同志为组长,副县长贾源培同志、县公安局局长赵明同志为副组长及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6个中心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违法违规用地和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集中整治工作,日常工作由县集中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具体协调。县直各单位、各街道、中心镇要高度重视这次集中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建立起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人员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抽调精干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深入扎实地开展集中整治工作。(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集中行动过程中,各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尽职尽责,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各街道、中心镇对辖区内用地秩序和建设秩序的稳定负总责,要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积极做好辖区内的集中整治工作,对拒不配合整顿的“钉子户”要及时提交县集中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违规建设工作领导组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安、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要加大案件的侦查和调查取证力度,同时,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以围攻、谩骂、暴力等手段干扰、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继续顶风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施工的业主及施工单位负责人、作业人员要坚决绳之以法,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重点案件要快查快办,努力在全县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县集中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要定期会同效能监察组深入到街道办事处、中心镇和县直单位检查指导,对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要及时在全县总结推广。要对专项活动进行跟踪督查,对行动不力、效果不明显或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依纪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入股参与非法占地建房、建厂、建住宅、搞房地产开发活动或为非法占地行为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的村组干部要坚决进行严查重处,触犯刑律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新闻部门要配合专项活动的开展,加强对专项活动的新闻报道,对重点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始终保持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和违法建设行为的高压态势,强力推动整治工作有序进行。(四)健全制度、长效管理。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共同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打击土地违法和建设违法行为。对违法用地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部门。在违法用地问题未妥善处理前,发改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房管部门不得受理房产权属登记申请,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供电和供水部门不得为其通电、通水,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建设工程招标办不得受理工程建设招标申请。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登记注册。附件:鲁山县城镇违法用地和违法违规建设集中整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鲁山县城镇违法用地和违法违规建设集中整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组长:姚莲叶(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副组长:贾源培(县政府副县长)赵明(县公安局局长)成员:范欣(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马国奇(县政法委副书记)杨小林(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曹高升(县法院副院长)冯一牧(县委宣传部副部长)郭鸿强(县发展改革委主任)王献春(县财政局局长)徐群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唐海燕(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赵红光(县电业局局长)马文奇(县水利局局长)申松阳(县规划局负责人)李国庆(县房管局局长)张新泉(县广电局局长)刘兵战(县信访局局长)申松阳(县规划局负责人)潘常青(县林业局局长)陈民敬(县河务局负责人)赵庚臣(县公路局局长)陆利祥(县地税局局长)张海强(县国税局局长)陈甫(县工商局局长)叶生员(县委督查室主任)闫晓峰(县政府目标主任)陈强(县政府督查室主任)祝卫东(县纪委常委)石磊(县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李新杰(鲁阳办事处主任)刘志民(琴台办事处主任)刘海亮(汇源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负责人)贾建宏(露峰街道办事处主任)郭伟民(张良镇镇长)刘海波(梁洼镇镇长)李先应(下汤镇镇长)谷红涛(尧山镇镇长)冯建党(瓦屋乡乡长)尹录军(张官营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负责人)闫同来(县法制办副主任)祝全智(县公安局副局长)领导组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和案件查处组、现场整治组、效能监察组三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人员和职责及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闫晓峰(县政府目标办主任)副主任:何会远(县住建局副局长)高占涛(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马海岭(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工作人员由国土资源局3人、建设局3人组成。职责:负责负责综合整治的会议筹备、文件印发、会议通知,有关事项协调、数字统计及总结汇报等日常工作,协调各工作组之间的工作关系,对各工作组及有关单位集中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和重大案件进行督查与督办。案件查处组:组长:范欣(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副组长:徐群生(县住建局局长)唐海燕(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李泓民(县公安局副局长)郝富强(县财政局副局长)高占涛(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何会远(县住建局副局长) 高付民(县水利局副局长)樊留太(县林业局副局长)许延军(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工作人员由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林业局、公安局抽调组成。职责:负责各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对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场整治组组长:马国奇(县政法委副书记)副组长:徐群生(县住建局局长)唐海燕(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曹高升(县法院副院长)杨小林(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成员:刘兵战(县信访局局长)祝全智(县公安局副局长)何会远(县住建局副局长)高占涛(县国土资局副局长)高付民(县水利局副局长)樊留太(县林业局副局长)梁鹏(县电业局副局长)袁建德(县河务局副局长)黄新志(县公路局副局长)许延军(县国土资源副主任科员)职责:负责集中整治执法环境保障和现场整治工作,对拒不拆除或恶意阻挠整治的行为人,依规依法进行打击处理,对需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效能监查组组长:祝卫东(县纪委常委)副组长:叶生员(县委督查室主任) 陈强(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石磊(县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职责:负责对集中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跟踪问效、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行动不力,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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