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工作调研汇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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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2021土地权益维护工作调研汇报范文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是国民经济的发展之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由此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含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市妇联和市农委联合,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经过交流座谈、深入走访、个案追踪等方法,开展了调查研究。本文经过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情况及实践的分析,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成因、表现及对策作些粗浅的探索,以期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工作提供部分助益。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概况(三)加大监督检验力度。一是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检验力度,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二是加大新农合资金报补监管力度,避免新农合资金的流失。三是加大基础药品制度和零差率销售的监管工作。现在,*市总人口810万,农业人口160万。伴随*转型发展战略的实施,园区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率达成80%以上,农村土地面积迫近红线,农业人口逐年降低,本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环境大致以下:五是走马观花的多,深入实际的少。往往因为集中视察日程安排较满、时间安排较短、参与代表较多,组织人员包揽的多,视察中代表主体作用发挥的少。代表们大多只能座着车子转,隔着玻璃看,即使下了车,也只能是先听汇报,后看现场,没有时间、没有措施深入实际了解实际情况。1、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起点是公平的。不论是第一轮还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基于“户藉规则”和“人均分地”标准,农村妇女和男子土地分配权的起点是公平的。二轮土地承包刚开始时,农业税较高,土地抛荒比较严重,土地承包证的农户发放率为89%。2、农村土地政策改变引发土地争议增多。2021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农村土地上的负担减轻,当初弃耕抛荒的农民包含很多农村妇女,纷纷返乡要地,争利夺地的矛盾纠纷不停上升。仅*农委每十二个月要处理土地矛盾纠纷百十起,而且有日益增多之势。3、农村土地功效改变引发土地收益矛盾激增。伴随城镇化进程的加紧,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土地功效日益多元化,派生出来的收益、增值问题也日益突出。除了承包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又出现了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赔偿、拆迁安置房等利益攸关的矛盾。4、包括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逐年上升。伴随*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农村的婚姻关系不再象以前一样稳定,农村妇女往往是伴随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流动,但土地却是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所以,伴随农村妇女婚姻关系的改变,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情况也日益复杂。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1、农村中的“五类妇女群体”土地权益易受侵害一是外嫁她村妇女。根据“妇从夫居”婚俗,农村妇女一旦同外村人结婚,其承包地很可能会被娘家村收回,或是被娘家弟兄分割。而婆家村本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标准,也不会分给她土地。所以嫁到外村的妇女,多半会失去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受益权。二是农嫁非妇女。农村妇女和非农业户口家庭的男性结婚,在中国现行户籍政策下,其户籍极难转成城镇户籍。这些妇女在娘家的田地,往往会由村民小组收回重新分配,并助丧失“村民资格”,一旦碰到土地征用,外嫁妇女极难取得赔偿。三是离婚妇女。假如在婆家村没有赶上二轮承包或10年一次的土地调整,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就会失去拥有土地的可能性,而娘家村的土地往往又被收回。少数分得土地的妇女,假如离婚不离村,有可能保留土地权益。若离婚又离村,其土地或被前夫家庭继续承包,或被村集体收回。四是丧偶妇女。若妇女丧偶时较年轻,儿女年纪尚小,其改嫁的意愿较大,其土地很可能被村集体收回,或被夫家的弟兄分割。若丧偶妇女和夫家家族有矛盾,丧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继续生活的条件,土地权益也会因失去家族呵护而流失。七是移动基站信号不稳。xx村有移动一个基站,因为设备故障的原因,尤其是常常出现碰到雷雨天气停电后不能再开启,信号间断的现象。五是招婿妇女。有些人说,不给上门女婿分地表明土地分配并没有歧视妇女,因为身为男性的上门女婿一样分不到地。然而事实是,在“男尊女卑”思想深根蒂固的农村,家中有没有成年男丁决定了其家庭在村中的地位,即使成年男丁做了上门女婿,原村集体也不敢贸然收回土地,而假如是出嫁女,村集体往往会毫不客气地收回土地。2、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详细表现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是指妇女作为详细经济组织组员,依据承包协议对其所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利。在现实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限制或剥夺上述五类妇女承包集体土地,损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征地赔偿款、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权。伴随城镇化的加紧,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农村集体组织在分配征地赔偿款过程中,往往对上述五类妇女群体少分甚至不分。在拆迁安置房分配上,因为牵涉利益更大,矛盾则愈加突出,假如所在区经济形势好,往往还会顾及上述五类妇女群体利益。假如所在地域经济水平欠发达,则会选择剥夺和限制上述五类妇女群体的分配权。三是宅基地及土地股份分红。*基础发放了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土地证,但因为“妇从夫居”婚俗,相当一部分农村妇女不能在婆家拥有对应的份额,而娘家也可能取消其份额。伴随农村土地流转量的增加,土地股份分红成为农民的主要经济,而现在,上述五类妇女群体包括土地的附加或增值收入不一样程度全部受到限制和剥夺。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成因的探究1、落后的性别文化及政策强化和农村妇女地位隶属化的现象依然普遍。在*农村妇女地位总体得到较大提升的今天,农村的传统习俗、宗派势力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影响一时还难以消除。在农村社会体系里,婚姻、继承、姓氏等习俗仍以男子为中心、以父系家庭为本位。农村妇女未出嫁前的土地权益隶属于娘家,出嫁则隶属于婆家。部分区、街道在拆迁安置、土地分红的“土政策”中,对农村女性的土地权益存在有意或无意的限制和剥夺。土地承包法要求以“农户”为承包经营权主体,妇女在土地承包中,没有被看成一个有权利的“个人”来看待。在村集体的土地收益分配、家庭财产登记中,大多只登记男性户主的名字,一旦家庭破裂,妇女就极难争取到财产,也会失去土地的使用权和受益权。因为种种原因,对农村的社会服务设施,环境改进,农村公共设施的投入较少,造成对农业的投入和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和农村生产发展的需要不协调。加上我镇农村基础设施微弱,一般存在水利工程和设施老化,险危工程增加,造成水源浪费和供水不足,致使部分良田好地成了“望天收”。渠道、池塘淤积严重,浇灌能力大幅下降,农村基础没有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耕地面积逐年降低,制约了农业生产较快发展。2、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妇女婚嫁流动的矛盾性依然突出。土地承包法要求,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通常来说,农村以10年为周期调整一次土地分配。而依据“妇从夫居”婚俗,农村妇女一生中最少要变动一次长久居住地,她们因婚姻而流动,往往在婚姻关系中失去土地的承包权和受益权。目前,农村人口的流动性已经大大增强,农村家庭的稳定性也在减弱,就愈加加剧了这一矛盾。依据法发20215号第五项“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确实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出具的权属证实为准。权属证实和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3、村规民约“正当化”和农村土地政策相结合产生影响。在农村男权文化背景下,有权参加村规民约制订的基础为男性,思索问题、做出决定也往往从保护男性家族利益出发。土地承包法要求,对部分土地承包者之间的土地进行合适调整的,必需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组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经常就在表面民主的村民大会、村民小组会议经过的村规民约中流失。4、现行的法律和政策在调整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上基础缺位。土地承包法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没有考虑“妇从夫居”婚俗下,政策的实施对不一样性其余影响。将“农户”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没有主体资格的妇女就不能单独享受土地承包权。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法律和政策,因为没有考虑到社会性别利益关系的差异化,在实施过程中往往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5、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救助路径基础缺失。一是政府救助的缺失。村民自治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要求,“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么,村民大会在处理妇女土地权益分配上的违法决定,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政府极难为侵权妇女提供救助。二是司法救助的缺失。法院在处理包括妇女土地权益案件时,通常全部不愿受理这类诉讼。四、*市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做法和案例1、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纠纷调处情况。市妇联和市农委亲密合作,发挥各自职能,在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内,针对农村妇女婚入、婚出等原因产生的侵权现象,开展法律、政策、调解等方面的援助。2021年,市农委条口受理包括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纠纷17件。*市妇联妇女权益维护中心,2021年共接待妇女土地权益维护来信来电来访2例。充足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将预防和教育相结合。要加强那些处于“三不论”状态的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要加大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的矫治力度,要对服刑劳教青少年和刑释解教青少年的帮扶矫正工作,配合司法所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教育,开展心理咨询和服务,矫正不良行为习惯,促进她们健康成长。2、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健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全市5个涉农区设置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镇街和村设置调解室,条件成熟的4个涉农区成立了仲裁庭,培训了一批含有土地仲裁资格的专业人员队伍。逐步形成“镇村调解、区县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系。3、加强对基层仲裁调解工作人员的性别意识培训。市农委在开设仲裁员、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活动时,邀请市妇联人员列席,并在培训课程中,明晰包括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调处的适使用方法律,关键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中国土地承包法相关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等相关内容,做到依法、合理地化解处理包括妇女的土地纠纷。4、法律和村规民约适用冲突的调解实践。因为现行相关法律的适用性不强,部分地方的村规民约又缺乏有效监督,部分包括上述五类妇女群体的土地权益纠纷,常常出现有法律支持但难以实施,村民认知上不能了解、感情上不能接收的情况。在实际的调解中,首先对照法律条款,逐词逐句分析讲解,首先又不能硬搬法律,要尊重农村和农户的历史和现实状况,采取灵活的方法妥善处理。多年来,因为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不停发展,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发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部分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近两年来,本市妇联共接待包括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 7件(其中 4件,2021年3 件),包括25人,其中反复上访 2 批 7人。占信访总量 181 件(126件,2021年55件)的 %。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处理、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措施,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本市的多个关键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案例一:某区某村的妯娌二人在村土地征收赔偿款分配中,未得分文。该户在二轮承包前,两妯娌的公公逝世,婆婆改嫁,丢下两个未成年的儿子(即两妯娌以后的丈夫)。村里经过村规民约收回了该户的承包地。两弟兄成年后,村里只将少许边角地分给两弟兄,两妯娌嫁过来后,也没有分得土地。以后,弟兄中一人病故,妻子改嫁到外村。村里在分配征地赔偿款时,再一次经过村规民约剥夺了该户的分配权。理由是该户的公公早已逝世,婆婆早已改嫁,土地早已收回,边角地不能算承包地。经过调解,村集体还要剥夺改嫁到外村的妻子和孩子的分配权,基层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经过近半年的调解,村集体最终意识到做法的不妥,为该户补发了赔偿款五万元。5、法律和地方政策适用冲突的调解实践。人多地少是农村长久存在的现实矛盾,地方经济发展中任务重资金少也是现实困境。部分地方性政策在出台时,在权衡利益上,往往会选择牺牲前述五类妇女群体的正当利益。面对这种情况,基层调解工作人员很为难,首先要维护受害妇女的正当利益,其次还要维护政策制订者的权威。案例二:某区某乡*姓外嫁女,婚后户口未迁出,该女在娘家村还有房子,现该村拆迁,该乡拆迁办通知她,通常结过婚的姑娘不论户口在不在娘家村全部不能享受拆迁安置房。这位妇女即投诉到街道,街道回复以下:依据*省某某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赔偿安置措施,“经讨论不予安置类型:对农嫁居的,有户口、无房产,不论有没有责任田”之要求,您不符合安置房的安置条件,不予安置。这是一个显著违反拆迁征地赔偿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地方性政策,却能堂而皇之地将外嫁女的正当利益排除在外。在面对这么的问题时,只能采取私下悄悄调解,部分给经济赔偿的方法。小区党建是小区整体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小区党建承载着小区创立工作的重担。期望在街道工委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指导下帮助小区党委把小区服务做深做细,让小区困难党员、群众最大程度地得到帮扶。三是要同相关协作部门共同研究处理土地招拍挂工作中的问题,完成供地前期计划、供地后期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验收工作;建立统一协作关系,共同促进和培育规范的土地市场。全市建成X个基层妇女维权站(点)、X个家庭矛盾调处站、X个家庭暴力投诉站、X个婚姻家庭个人调解工作室。乡镇“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村(社)“妇女儿童之家”阵地达成了百分之百的覆盖。主动探索推进在村、小区、企业建立“家长学校”工作。6、复杂农村家庭关系的调解实践。因婚姻关系改变而流动,仍然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关键原因。现在农村家庭稳定性渐失,家庭关系日益复杂,怎样和时俱进地厘清婚姻关系中的土地财产关系,是一个越来越普遍的问题。案例三:某区某村一农户女儿外嫁,在婆家村未分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娘家村明确该女子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其父亲第二轮承包后娶了从外村嫁过来的后妈,其父逝世后,该承包地块被征用,女儿和后妈对土地征用赔偿产生争议,基层调解极难令双方满意。现在上诉至法院,法院也很纠结,女儿认为其该得全部征用赔偿,后妈认为自已也有份。根据征地习惯做法,后妈嫁过来成为家庭组员就自动有份取得赔偿。不过后妈又不是二轮土地承包共有些人,以后妈在原来村的土地还没有被收回,现在此案正在关注中。7、基层调解仲裁机构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农村土地纠纷面广量大,错综复杂,需要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水平。现在,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工作,在专业人才培养、经费保障方面还不够。因为不具有执法权,使得调解仲裁机构的地位很尴尬,调解仲裁的实施落实也有较大难度。案例四:某区某村一户村民父女四人在二轮承包时分得了土地,后其中一女*某外嫁,户口迁出,在婆家村并未分得土地,后其父逝世,村民小组决定收回土地。基层调解仲裁机构明确要求村民小组,不得收回其承包经营权。村民小组于是在实际耕种时有意破坏*某承包地的水系,造成土地无法正常耕种,现在,该案例已诉至法院,但实施多半还是问题,此案正在关注中。五、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提议1、在法律的制订和实施中深入增强社会性别意识。现有的法律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要求较全方面,但因没有充足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和“妇从夫居”婚俗,部分条文显得有些滞后。提议借鉴广西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相关做法,针对前述五类妇女群体的土地权益问题,全省出台相关实施方案。农户承包协议登记实施夫妻双名制,夫妻各执一份,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由双方署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土地承包权的安全。2、政府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督制约力度。尊重村民自治权利要以法律为底线,建立对村规民约正当性的审查机制和纠错机制。提议乡镇司法员列席村民代表大会,对制订村规民约进行指导。民政部门牵头成立由司法、妇联等部门组成的,针对村规民约正当性审核的联合机构,并组织相关部门定时开展村规民约的清理工作,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未成年人等群体正当权益的条款给予清除。如*某区某街道,在拆迁安置中要求,凡农村独女户,拆迁根据倍面积给激励性安置。有的农户因超生有三个儿子,但也只根据一个人的标准给安置。此项要求充足表现了科学、合理的社会性别意识。由政府的监督制约,该区农村“男尊女卑”的现象大大改观。3、要深入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格标准。不论在村集体土地征用还是土地流转纠纷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格认定是取得赔偿款的关键原因。从实践来看,一个主张以户籍为依据,一个主张以居住地为依据。不过,这两种主张过于标准,尤其是前述五类妇女群体,因为传统的“妇从夫居”习俗,使她们在征用和流转中的适用标准相对模糊,上述任何一个认定对她们全部可能有失公允。提议相关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格认定做出一个合理的要求。4、深入发挥妇联组织作用加强男女平等基础国策和法制宣传。大力开展男女平等基础国策的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尤其是基层组织的国策意识,充足认识到保护妇女土地权益不是对妇女的施舍,而是责任和义务。广泛深入地做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升广大农村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5、对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进行社会性别影响调研。目前,*正在*区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的试点工作。提议妇联和农委合作,就此开展社会性别影响调研,对确权工作可能对妇女产生的正负面影响,进行系统分析,为深入的决议提供依据。此次确权依然是确到“农户”头上的,妇女仍然不含有确权的主体资格,这对于以“妇从夫居”为婚俗、以男性为本位的农村来说,农村妇女的个体利益是否会再次埋没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甚至有部分农村妇女是否会永久地失去土地权益,是个值得关注、研究的问题。美国法哲学家德沃金教授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明确指出,对待每一个人的平等关心和平等尊重,应该成为政府的首要政治道德责任。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主要尺度,需要从法律、政策、习俗、社会结构等多方面进行循序渐进的变革,中国农村妇女尤其是前述五类妇女群体的土地权益才能真正得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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