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刑事法律文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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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刑事法律文书的特点 篇一:法律文书的特点法律文书是法律领域内的一个专用文书,除了含有和其它文书共同的特点外,还有其本身的部分基础特征:(一)正当性因为法律文书在诉讼活动中使用,它的出具使用直接反应着诉讼活动的进展,因此必需根据程序法的相关要求制作。如刑事案件的处理,从案件的立案、侦查、破案、报捕、批捕、审讯、移交起诉到审查起诉,其中,诉讼的每个步骤全部需要制作对应的文书来作为进行某项诉讼案件活动的文字凭证。全部必需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要求制作对应的法律文书。在公诉案件刑事诉讼活动中,只有按上述要求的特定阶段预以制作才属正当。其次,时限的正当性也是法律文书制作的正当性的一个特(:.xiaocaoFanwEn.cOM 小草:)定要求。如不服一审民事判定,提起上诉的时限必需在一审民事判定下达后的15天以内,逾期即丧失了上诉权。再如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对采取强制方法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也要求了最长久限。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出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出6个月,逾期如不对上述强制方法法律文书给予撤销或变更即属违法。所以,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的某项活动中必需根据诉讼法的要求遵守特定的时间,当事人行使某项权利也必需遵守特定的时限。最终,法律文书的正当性还表现在一些文书的使用必需推行特定的法律手续。如公安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必需首先向主管领导呈送报请同意逮捕书,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公安机关才能制作逮捕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如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扣押物品的,扣押物品清单中在写明扣押的物品名称、数量以后,须由被扣押的人签字或捺手印认可,如不推行此项手续,不但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且该项活动也属违法行为。(二)固定性法律文书的制作有固定的格式,这是在长久的实践中不停发明、改善而形成的。它既能确保法律文书的完整性和严厉性,轻易全方面有力地发挥法律文书的作用,又能确保制作时简易方便,含有科学性。其详细表现在以下多个方面:1结构固定化不一样种类的法律文书,其行文表述的结构大全部有固定的格式。通常来讲,全部具有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内容。首部大全部由文书标题、文书编号、当事人的身份事项、案由、案件等项目内容组成,并按上述次序排列。正文包含案件事实、处理理由、处理决定(意见)三项内容,是法律文书的关键内容。尾部通常由交待相关事项、签署、日期、用印、附注事项等内容组成。2用语规范化各类法律文书的各部分内容的表示,多有规范了的固定用语,书写该项目时只能如此表述,没有丝毫的变通余地,如公安机关的立案汇报在正文的后面,通常另起一行写“请同意立案”、“妥否,请指示”之类的请示性结束语。又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在写明案由及案件时,须使用以下固定用语表述:“被告人因一案,由侦查终止,于年月日移交我院,经依法审查表明。”又如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尾部向当事人交待上诉权事项时,也必需用以下固定文字表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3事项要素化各类法律文书在一些特定项目内容的表述中还须符合其要素要求,不可残缺不全。如在表述当事人身份事项时,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等要素。刑事案件被告人还应写明何原因、何时间曾被拘留、逮捕、现羁押何处等要素。多年来,为使法律文书愈加规范,中国相继出台了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的相关标准文书格式。如公安部1997年元月1日颁布了新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1992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重新印发、修订增补了刑事检察文书样式直接收理刑事案件文书样式控告申诉文书样式;1997年4月1日又颁布了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样式;199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等。这些新格式样本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法律文书学发展的深入完善,它对于提升法律文书制作质量和提升办案质量全部是一个有力的确保。(三)强制性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主要手段,因此它的实施必需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确保其实施的有效性。对于部分含有实施意义的文书,这种法定的强制力就表现得更为显著。如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所出具的拘留证,为逮捕犯罪嫌疑人出具的逮捕证,一经出示,即产生法律效力,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得抗拒,不然实施公务者就能够利用法律给予的权力进行强制实施。再如裁判文书也是法律强制性较强的法律文书。二审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一经宣判,判决书就发生了特定效力,判处徒刑的,需立刻收监服刑,判处死刑的,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必需押赴刑场,实施枪决。另外,法律文书的强制力也有强弱之分。如人民法院的传票,本身有一定的强制性,其注意事项中明确要求“被传人必需按时抵达应四处所”,但诉讼活动中,因为一些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经常发生拒不到庭或不按时到庭的情况,就这一现象说明,它的强制力是有限的。但法律对此并非无能为力,中国民事诉讼法要求对经过正当传唤的被告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对正当传唤的原告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由此可见,传票中载明的该项内容还是含有法律保障力的。和传票相比,拘传票的强制力则十分强烈,其注意事项中要求的“被拘传人如抗拒拘传或脱逃得强制拘传”。其本身的强制性已十分显著。篇二:法律文书写作作业答案二法律文书写作作业参考答案作业二(7.1-10.1)一、名词解释:1.刑事裁判文书是指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在审理终止后或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要求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所作处理的司法文件。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和直接收理的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要求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止后,依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要求,确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组成何种犯罪、适用何种刑罚或免去刑罚作出的书面决定。3.第二审刑事判决是指第二审法院依据当事人的上诉或检察院的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要求的第二审程序,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审理后作出的书面决定。4.再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要求的审判监督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实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进行重新审理后,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5.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要求的多种诉讼程序,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海事案件的过程中,为处理和处理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和其它相关问题而制作的含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法律文书的总称。6.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者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海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要求的第一审一般程序审理终止后,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要求,就案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书面处理决定。7.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上一级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案件审理后所作出的书面决定。8.再审民事判决书是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再审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根据一审或二审程序再审终止后,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9.公证:依据中国法律要求,公证机构依据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根据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正当性给予证实的活动就是公证。10.保全证据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和之相关的、后来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或行为,加以收存、固定、描述、监督所出具的公证书。11.现场监督类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招标、拍卖、开奖、股份企业创建大会等现场监督公证所出具的公证书。12.拍卖公证书是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证实拍卖活动真实、正当的公证书。拍卖公证书有利于明确拍卖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平衡拍卖人和竞买人之间的利益,预防和降低拍卖纠纷和拍卖过程中的不法行为,稳定拍卖市场的秩序,维护拍卖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13.招标公证书是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证实招标活动真实、正当的公证书。14.开奖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证实有奖活动真实、正当的公证书。15.协议协议类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证实当事人签署的协议的真实、正当的公证书。16.遗嘱公证书是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证实遗嘱人立遗嘱的行为真实、正当的公证书。17.赠和公证书是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出具的证实产权人将个人全部的财产无偿地赠予给她人的行为的真实、正当的公证书。18.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出具的证实婚前财产协议行为及内容的真实、正当的公证书。二、简答题:1.答:(1)事实的客观性;(2)法律的严厉性;(3)格式的规范性;(4)语言的正确性。2.答:二审刑事判决书的理由能够分为三个层次:(1)依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要求,论证原审法院判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是否正确;(2)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出庭推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使用方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有分析地表示是否采纳,并说明其理由;(3)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3.答:公证书的效力:(1)证据效力;(2)强制实施效力;(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4)域外效力。4.答:公证书的分类:(1)定式公证书和要素式公证书;(2)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书、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公证书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书;(3)我国公证书、涉外公证书和涉港澳台公证书。5.答:仲裁文书的制作要求:(1)遵照法律要求;(2)符合制作规范;(3)叙述事实客观;(4)论证说理充足。6.答:仲裁协议的要素:一是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仲裁事项;三是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文书点评:点评参考:1.此上诉状格式不符,详细见批注;2.内容表示不清楚,部分地方相互矛盾,详细见批注;3.上诉理由的论述不够充足。上 诉 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男,58岁,XX省XX县人,汉族,现在押。上诉人因收受贿赂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刑初字第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以下:上诉请求请求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第几项),并依法改判。上诉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收受贿赂,已组成犯罪,上诉人没有意见。不过,上诉人收受贿赂确实不是为了装进自己腰包,收受的5000美元,除了领出500美元作为国外的开支费用外,其他4500美元,立即汇回我国。2、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因为“收受贿赂,在商务谈判中不但对引进机构议价不力,价格较高,而且接收了单方罚款的不合理附加条款?”。事实是这么的:A国在2021年搞了一个皮革机构博览会,在技术上作了很大改革,价格比较稳定。我们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出国,经过谈判,外商给了我们18%的优惠,这怎么能说是“议价不力,价格较高”呢?2021年第2季度,A国货币贬值,价格下降。同时,大使馆称: “如能直接和制造商成交,最低可少花外汇8万美元。”这是向A国厂商了解的。而厂商开价比之贸易集团报价成交价要低5%-15%,这也是正常现象。所以,用2021年5月份的厂商价格和2021年初市场集团贸易价格相比,作为论证“议价不力,价格较高”的依据,显然是不妥的。而且拍板成交的主谈人是张XX。因此,对这一点上诉人只能负担领导责任,而不能负担直接谈判责任。有关附加条款。出国时,正是我国落实XX经济政策,A国就中止引进设备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所以,外商提出签署协议:(1)要付5%的预订金;(2)不履约要赔偿5%的损失费用,经过争取,我们同意如不履约赔偿1%的损失费用(即罚款)。这是因为上诉人对业务不熟悉而犯的错误,不是因为受贿赂增加的条款。3、摄影机、闪光灯,是2021年1月21日在A国X市用个人费用买的。上诉人同意上缴,但不应以赃物没收处理。经过政府的耐心教育,上诉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在认识上有了很大的提升,恳请政府根据刑法第X条和第X条的要求,从宽处理,给上诉人一个“立功赎罪”机会。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认:陈XX2021年11月12日篇三:法院刑事法律文书 实例法院刑事法律文书 实例实例1:审理汇报有关王诈骗一案的审理汇报(19)刑初字第10号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被告人王诈骗一案,由区人民检察院于19年4月20日以检刑诉字(19)第3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孙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冯、刘参与评议,于1994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成。二、被告人的基础情况被告人王,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小文化,农民,住区镇村,19年2月18日因诈骗被逮捕,现押于市区看管所。简历:自10岁上学,一年后退学务农至被逮捕。家庭情况:父亲王忠,56岁;母亲李,52岁,均为农民。三、案件侦破情况19年9月21日早晨,镇村农民朱、李到派出所报称,19年9月5日中午,村一名叫王老五的骗走二人各一头猪,一直没给钱。接报案后,立刻传唤了王,经审查,王供认了骗猪的事实,并交待了诈骗轻骑和猪的犯罪事实。四、指控和辩解的关键内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于19年6月至9月间以借车骑和收生猪为由,在镇村、镇村、乡村等地诈骗五起,骗取生猪三头,嘉陵本田轻骑车二辆,建设50型轻便车一辆,折款6500余元。被告人王的行为已组成诈骗罪,应适用中国刑法第151条之要求定罪量刑。被告人王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五、事实和证据的分析经审理查明: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到影剧院胡同内碰到乡村李骑轻骑车在卖杏。被告人说:“我买你80元钱的杏,骑你的车拿钱去”,王将车骑回家中,将杏送给他人,后将轻骑骑到庄卖菜时让他人偷走了。该车系嘉陵本田轻骑车,19年5月份李买的,受骗时八成新,价值1440元。19年9月5日下午1点多,被告人到镇村在街上碰到村民朱并说:“我是张的孙子,来收猪的,假如张当日晚上送不了钱来,第二天早上送钱来。”朱同意将猪卖给王。朱的邻居李听说有来买猪的,就到了朱家将王叫到家中看了一下自己的猪,定好价每斤180元,猪重1655斤,王说给李298元钱。朱的猪重260斤,每斤180元,计468元钱,并说第二天送钱来。王将猪赶回卖给了本村马,作价555元,当初马给了王200元,10多天以后,王之父王忠又收到马350元。被告人将款买衣服穿了。19年6月份的一天早晨,王租本镇村李三轮车到镇村对村民王谎称姓吴,来收猪的,当初没带钱,过两天再给钱。该猪系黑色母猪,200斤重,定价每斤175元,共350元。王将猪卖给本村张,张给王334元钱,钱吃喝浪费。19年9月13日下午5时左右,王到乡村陈的饭店对陈说,我包了个车想在这里停车,我一路将钱花完了,去虎门要钱去,骑你的轻骑。陈到山坡地里将儿子曹叫回家,曹骑建设50车将王送到王家,到了村里后,王让曹在街上等着,说我骑你的车找人去,曹将轻骑给了王,王骑车回到西营,后将车卖给了市郊区乡口港村李,卖了350元钱,吃喝了。19年9月28日下午4点来钟,王到了市郊区乡口港村对于说:“我骑你的轻骑车买东西(于和王以前认识),王将车骑走放在了镇峪村范家。被告人王自19年5月至19年9月间作案五起,骗取财物折款6500余元。认定王犯罪的关键证据:李证实,受骗嘉陵本田轻骑的经过(预审卷29页)。王证实受骗黑色母猪一头(见预审卷第52页)。张证实,买过王的一头黑色母猪,付给王344元钱(见预审卷8页)。朱、李证实各卖给过王一头猪,王说第二天给钱一直没给(见预审卷3640页)。马证实买过王二头猪,临时付给她200元钱,后又付给王之父王350元,共给她550元(见预审卷第89页)。曹证实,王说到王家去,我骑建设50送王到了王家,到了村里她让我去街上等着,王去找人,过了一会儿,她说找的人去坡里干活了,骑我车去找,我将车给她后一直等了3个小时,王也没回来,将我的车骗走了(见预审卷第51页)。李证实,王曾卖给过我一辆建设50车,给王350元钱(见预审卷第9页)。于证实,王说借我车去买东西,结果将我的一辆嘉陵本田轻骑车骑走了(见预审卷第45页)。被告人王归案后对所犯罪行一直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足以认定。六、处理意见和理由主审人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标,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在犯罪时未成年,应该从轻处罚。主审人意见:可依中国刑法第151条、第14条第3款之要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根据中国刑法第60条要求,收录机1台、音箱1个给予追缴。合议庭评议意见:同意办案人意见(全体合议庭组员署名)主审人:孙19年月日实例2 一审 刑事判决书xx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8)X高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XX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X X,男,1928年3月 1日生,汉族,高汉字化,云南省XX县人,原系云南XX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企业董事长、总裁,住X X卷烟厂职员宿舍。1997年2月 8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 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 X省公安厅看管所。辩护人马X、罗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X X,男,1953年6月 1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XX县人,原系云南XX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企业总会计师,住X X卷烟厂职员宿舍。1997年8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省公安厅看管所。辩护人王XX、何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乔X X,男,1938年9月5日生,汉族,硕士硕士文化,云南省XX县人,原系云南XX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企业副董事长、副总裁,住X X卷烟厂职员宿舍。1997年8月 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省公安厅看管所。辩护人宦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8月6日以被告人褚X X犯贪污罪、巨额财产不明罪,被告人罗XX、乔XX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XX、毛XX、郑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XX及其辩护人马X、罗X,被告人罗XX及其辩护人王XX、何X,被告人乔XX及其辩护人宦X,证人刘XX等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止。起诉书对被告人褚XX、罗XX、乔XX分别提出三项指控,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相关情节,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三被告人作了最终陈说。综合双方争议及各自理由,本院评判以下:1起诉书指控:1993年至1994年,X X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XX贸易发展有限企业(简称XX企业)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人款合计285 707 485美元。褚XX指使罗XX将该款截留到XX卷烟厂和XX企业的账外存放,并要求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1995年6月,褚X X和罗X X、乔X X前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300万美元进行私分。褚X X决定自己要100多万美元,给罗X X、乔X X每人6070万美元,XX企业总经理盛XX(在逃)、XX企业副总经理刘XX(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XX的账户上。1995年7月 15日,罗X X身带褚X X签字的4份授权委托书抵达深圳,向盛XX、刘XX转达了褚XX的旨意,盛XX、刘X X亦同意。罗X X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X X为 174万美元,罗X X 681 061美元,乔X X 68万美元,盛 X X和刘X X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XX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X X,叫盛X X立刻办理。7月 19日,盛X X将3 551 06l美元转到钟X X的账号上。罗X X返回X X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汇报了褚XX、乔XX。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追回。对指控的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l)XX企业的账页,以证实XX卷烟厂在XX企业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浮价款)和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款合计285 707 485美元。褚X X等人汇出的3 55106l美元属上述款项中的一部分。2)被告人褚XX、罗XX、乔XX在侦查期间的陈说,以证实三被告人预谋私分美元的经过。3)XX企业的调账凭证,XX企业副总经理刘XX统计的调账备注和刘XX的证言,以证实被告人罗XX持被告人褚XX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到XX企业调账的经过。4)银行转款凭证和银行收款凭证,以证实从XX企业汇出款项的时间、金额及收款银行和账号。5)新加坡商人钟X X证言,以证实被告人请X X等人将款汇到她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存放的经过。6)扣押款项凭证,以证实案发后款项已全部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褚XX、罗XX、乔XX利用职务之便,共同私分公款,数额尤其巨大,均已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请XX提出犯意,起指挥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XX实施转款行为,被告人乔XX参加私分,均系从犯。被告人褚XX、罗XX、乔XX当庭陈说的事实和指控事实基础一致。被告人褚XX提出,预谋私分美元的数额和指控贪污的数额有出人。被告人请XX的辩护人对指控提出三点异议:(1)各证据间反应出的数额和起诉书认定的数额存在矛盾;起诉书认定三被告人各自贪污的美元数额,只有罗XX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证实。(2)三被告人私分的是销售卷烟浮价款,属账外资金,私分的决定是集体作出的,故应定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指控贪污的罪名不能成立。(3)款项转到新加坡商人钟XX账户,被告人并未实际占有,属犯罪未遂。被告人罗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褚X X指使被告人罗XX将3 551 06l美元从X X企业账上转到新加坡商人钟X X在香港的银行账户存放,这一行为只是为三被告人私分发明了条件,款项并未按预谋的份额为各人控制,公款的性质没有改变,事后也以XX卷烟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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