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要求

上传人:枕*** 文档编号:135164534 上传时间:2022-08-14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9.9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要求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要求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要求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要求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降低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相关要求。以下是xx搜集并整理的相关内容,期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降低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在中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中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要求。第三条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本要求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根据石油协议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本要求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实体。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监管总局设置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作为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实施机构。海油安办依据需要设置分部,各分部根据相关要求实施详细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该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 作业者应该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在承包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七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的关键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方面负责。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关键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应该根据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有对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评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第八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该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有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九条 出海作业人员应该接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经考评合格后方可出海作业。暂时出海人员应接收必须的安全教育。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根据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要求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评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一条 海洋石油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总体开发方案编制阶段应该进行安全预评价。在设计阶段,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设计文件及安全专篇,应该经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发证检验机构应该在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图纸上加盖印章。第十二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该由含有对应资质或能力的专业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该根据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或图纸施工。第十三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前,应该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最终检验证书或暂时检验证书,并制订试生产的安全方法,于试生产前45日报海油安办相关分部立案。海油安办相关分部应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情况及安全方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验。第十四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正常后,应该由作业者或承包者负责组织对其安全设施进行完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汇报备查。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第十五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该向作业人员如实通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原因和职业危害原因,和对应的防范方法和应急方法。第十六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该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具,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根据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十七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该制订海洋石油作业设施、生产设施及其专业设备的安全检验、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安全检验、维护保养档案,并指定专员负责。第十八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该加强防火防爆管理,根据相关要求划分和标明安全区和危险区;在危险区作业时,应该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方法进行审查。第十九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该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理。第二十条 海洋石油的专业设备应该由专业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专业设备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 海洋石油作业设施首次投入使用前或变更作业区块前,应该制订作业计划和安全方法。作业计划和安全方法应该在开始作业前15日报海油安办相关分部立案。外国海洋石油作业设施进入中国管辖海域前根据上述要求实施。第二十二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该建立守护船值班制度,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移动式钻井船周围应备有守护船值班。无人值守的生产设施和陆岸结构物除外。第二十三条 作业者或承包者在编制钻井、采油和井下作业等作业计划时,应该依据地质条件和海域环境确定安全可靠的井控程序和防硫化氢方法。打开油层前,作业者或承包者应该确定井控和防硫化氢方法的落实情况。第二十四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该保留安全生产的相关资料,关键包含作业人员名册、工作日志、培训统计、事故和险情统计、安全设备维修统计、海况和气象情况等。第二十五条 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生产的全过程中,实施发证检验制度。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发证检验包含建造检验、生产过程中的定时检验和暂时检验。第二十六条 发证检验工作由作业者委托含有资质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第二十七条 发证检验机构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作业者选定的技术标准实施审查、检验,并对审查、检验结果负责。作业者选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海油安办对发证检验机构实施的设计审查程序、检验程序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 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推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起草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监督检验作业者和承包者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劳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监督检验作业者和承包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负责作业者,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的承包者和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关键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评工作;监督核查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安全完工验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抢救援工作。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验人员必需熟悉海洋石油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知识,能胜任海洋石油安全检验工作,经考评合格,取得对应的执法资格。第三十条 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依法对作业者和承包者实施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验,行使以下职权:对作业者和承包者进行安全检验,调阅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验中发觉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给予纠正或要求限期更正;对检验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应该责令立刻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确保安全的,应该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临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给予查封或扣押,并应该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验时,应推行以下义务:忠于职守,坚持标准,秉公执法;实施监督检验任务时,必需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遵守作业者和承包者的相关现场管理要求,不得影响正常生产活动;保守作业者和承包者的相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验人员在进行安全监督检验期间,作业者或承包者应该无偿提供必须的交通工具、防护用具等工作条件。第三十三条 负担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的中介机构应该具有国家要求的资质。第三十四条 作业者应该建立应抢救援组织,配置专职或兼职救援人员,或和专业救援组织签署救援协议,并在实施作业前编制应急预案。承包者在实施作业前应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该报海油安办相关分部和其它相关政府部门立案。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该包含以下关键内容:作业者和承包者的基础情况、危险特征、可利用的应抢救援设备;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划分、通讯联络;应急预案开启、应急响应、信息处理、应急状态中止、后续恢复等处理程序;应急演练和训练。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充足考虑作业内容、作业海区的环境条件、作业设施的类型、自救能力和能够取得的外部支援等原因,应能够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性事故和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并随实际情况的改变立即修改或补充。事故和险情包含以下情况:井喷失控、火灾和爆炸、平台遇险、飞机或直升机失事、船舶海损、油生产设施和管线破损/泄漏、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放射性物质遗散、潜水作业事故;人员重伤、死亡、失踪及暴发性传染病、中毒;溢油事故、自然灾难和其它紧急情况等。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事故或出现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时,作业者和承包者应该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实施应急方法,预防事态扩大,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当发生应急预案中未要求的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该立即向关键责任人汇报。关键责任人应该立即采取对应的方法。第三十八条 事故和险情发生后,当事人、现场人员、作业者和承包者责任人、各分部和海油安办依据相关要求逐层上报。第三十九条 海油安办及其相关分部、相关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汇报后,应该立刻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第四十条 无人员伤亡事故、轻伤、重伤事故由作业者和承包者责任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相关人员及工会代表参与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它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相关要求实施。第四十一条 作业者应该建立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定时对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事故统计年报应该报海油安办相关分部、政府相关部门。承包者在提供服务期间发生的事故由作业者负责统计。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验人员在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检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要求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要求实施发证检验或用非法手段获取检验证书的;未按要求配置守护船,或使用不满足相关要求要求的船舶做守护船,或守护船未按要求推行登记手续的;未根据本要求第三十四条的要求推行立案手续的;未按相关要求制订井控方法和防硫化氢方法,或井控方法和防硫化氢方法不落实的。第四十四条 本要求所列行政处罚,由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实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要求的,根据其要求。第四十五条 本要求下列用语的定义:石油,是指蕴藏在地下的、正在采出的和已经采出的原油和天然气。石油协议,是指中国石油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合作开采中国海洋石油资源,依法签订的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协议。海洋石油开采活动,是指在本要求第二条所述海域内从事的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储运、油田废弃及其相关的活动。海洋石油作业设施,是指用于海洋石油作业的海上移动式钻井船、物探船、铺管船、起重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等设施。海洋石油生产设施,是指以开采海洋石油为目标的海上固定平台、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管线、海上输油码头、滩海陆岸、人工岛和陆岸终端等海上和陆岸结构物。专业设备,是指海洋石油开采过程中使用的危险性较大或对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的设备,包含海上结构、采油设备、海上锅炉和压力容器、钻井和修井设备、起重和升降设备、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及控制系统、安全阀、救生设备、消防器材、钢丝绳等系物及被系物、电气仪表等。第四十六条 内陆湖泊的石油开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考本要求对应条款实施。第四十七条 本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石油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