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施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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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施工协议 篇一:建设工程协议无效的处理建设工程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建设工程协议包含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协议。工程建设不但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其所包括的工程还关系到第三人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中国对建设工程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进行了严格的要求。在实践中,违反建设法律而造成协议无效的情形常常发生。本文拟从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无效及处理角度叙述相关法律问题。一、协议无效和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无效协议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协议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力。无效协议,是指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确定、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协议法第52条的要求,协议是否生效通常从下列四方面给予审查:审查协议主体是否合格,是否含有对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正当;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审查协议是否推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有下列情形的协议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协议,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建设施工协议作为民事协议的一个,亦应遵照以上基础标准。除了按通常标准来认定施工协议的效力外,还应依据施工协议的特点和详细情况来认定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常见的无效建设施工协议要求了以下情形:(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协议无效。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中国相关法律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很严格。建筑法第13条要求,依据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一样的资质等级。在取得对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假如承包方不具有法律、法规对其资质要求或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发包方所签署的施工协议应该无效。在签署建筑工程施工协议时,对承包方的资格审查关键是承包人有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含有和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解释第5条要求,“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在建设工程完工前取得对应资质等级范围,当事人请求根据无效协议处理的,不予支持。”即,在施工中取得对应资质等级的,依据协议效力补正理论,能够认定协议有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协议无效。建筑法第26条要求,严禁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它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严禁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许可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具有取得法定资质的条件,但使用多种措施借用其它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这种情况很普遍,严重影响了建设市场的秩序和建设工程的质量。为此,解释第1条第(二)项要求,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协议无效。借用企业资质的详细情形很多,解释并没有详细概括,司法实践中将由法官依据案件的详细情况加以认定。(三)建设工程必需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依据中标无效的中标结果签署的施工协议无效。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措施等对于工程的招投标有明确的法律要求。对于法律要求必需招标的工程,不能化整为零或以其它形式规避招标。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通常包含: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企业泄露标底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和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中标是当事人签署施工协议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定造成施工协议的无效。(四)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无效。建筑法明确要求了严禁承包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所谓非法转包,是指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让给她人施工或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她人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或违反协议的约定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主体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依据解释第七条要求,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和总承包人、分包人签署的劳务分包协议,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法规为由请求确定无效的,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分包协议不属于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不会造成劳务作业分包协议的无效。二、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无效的处理协议法第58条要求,“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该给予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须返还的,应该折价赔偿。有过失的一方应该赔偿对方所以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全部有过失的,应该各自负担对应的责任。”因为建设施工协议本身的特点,对无效建筑工程的处理,应依据建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工程的进行情况及造成无效的原因来详细处理。(一)协议签订后还未推行当事人双方均不得继续推行,可根据缔约过失标准处理。一方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有意隐瞒主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该负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失的,根据过失大小负担对应的责任。(二)协议已开始推行,但还未完工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发包方应该根据完成的百分比参考协议约定的价款折价支付工程款。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无法补救,已完成部分应拆除,承包方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已完成部分质量不合格但经修复后可满足质量要求的,由承包人负担修复费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三)协议推行完成依据解释第二条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无效,但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考协议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通常看法。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无效,其价格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应适用国家价格标准,依据承包人的实际资质适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计算,由司法判定部门重新计算价款。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给予无效协议一定的法律效力,在一定意义上突破了相关处理无效协议的要求。但这种处理方法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比较符合实际。依据解释第三条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无效,工程完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下列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负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完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失的,也应负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对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和借用企业资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解释第四条要求,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要求,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篇二: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五种无效的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五种无效的要求多年来伴随中国城市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建筑行业也很活跃,但和此同时,因为建筑市场行(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为不规范所造成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和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日益突出,引发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怎样依法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已成为法律界的一个主要课题。其中,哪些建筑工程施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怎样处理无效的建筑施工协议是审理和代理建筑施工协议案件中必需明确的一个详细的法律适用问题。无效的建筑施工协议是指建筑施工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不发生当事人期望的法律效力的建筑施工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4号,2021年10月27日公布)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该解释答记者问的精神,现将该司法解释明文要求的五种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协议及其四种民事法律后果归纳分析以下:一、 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的五种无效情形1、无效情形之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的承包人即施工方依法应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对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严禁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或个人承揽工程,严禁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2、无效情形之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和发包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无效。中国建筑法有一样标准性的要求,即严禁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借用其它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严禁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许可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无效情形之三:建设工程必需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中国招标投标法关键要求了必需进行招标的三类工程项目及六种中标无效的情形。14、无效情形之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要求,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推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她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单位承包的行为。5、无效情形之五: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要求,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对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协议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它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二、 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的四种民事法律后果1、民事法律后果之一:折价赔偿, 即工程验收合格时参考协议约定工程价款折价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被确定无效后,假如建设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或修复后验收合格(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负担)的,承包人请求参考协议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给支持。 无效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无效协议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因为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的承包方将其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上了,在建筑工程施工协议无效的情况下,不含有返还财产的可能性,所以只能采取折价赔偿的方法处理。上述司法解释采取参考协议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作为折价赔偿的标准,而没有采取以工程定额为标准,经过判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的赔偿标准。2、民事法律后果之二:不支付工程款, 即对质量不合格且不能修复的工程,发包方有权不支付工程款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要求,协议无效,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进行修复后,若经完工验收仍不合格,则对于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3、民事法律后果之三:过失赔偿2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无效,且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对于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若发包人有过失,则发包人也应负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即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根据过失负担赔偿责任。4、民事法律后果之四、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要求,对于因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没有资质的实际实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和她人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要求,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3篇三:无效建设工程协议的处理无效建设工程协议的处理无效建设工程协议,是指即使成立但不具有法定有效条件,不能发生预期法律约束力的建设工程协议。协议法第58条要求,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该给予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须返还的,应该折价赔偿。有过失的一方应该赔偿对方所以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全部有过失的,应该各自负担对应的责任。建设工程协议作为协议的一个,其无效的处理除应遵照协议法的通常标准要求外,又有其本身突出特点,应依据详细情况作详细分析。一、施工协议签订后还未推行前被确定无效的处理。施工协议签订后实际推行前被确定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继续推行。因无效施工协议致使当事人遭受损失的,由有过失一方负责赔偿。全部有过失的,依过失大小负担责任。二、施工协议已经推行或推行完成被确定无效的处理。通常而言,在协议被确定无效后,应该立刻停止推行,然后按下列规则处理。(1)恢复原状。即承包人将完成的工程或部分工程拆除。发包人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应该返还,承包人、发包人依全部权取回属于自己全部的财产。这种处理方法通常适合用于下列情况:一是工程质量低劣,已无法补救,并对社会公众形成危险的;二是工程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或计划的。(2)折价赔偿。折价赔偿是将完成的建设工程归发包人全部,对承包人所付出的劳动由发包人按概算方法折价赔偿给承包人。通常以承包人的实际支出为限进行折算,但不包含承包人的利润。(3)赔偿损失。关键包含签订施工协议的费用(如招标投标费用),和为推行协议做准备的损失,如原材料购置、设备购置、设备租用、准备期间的工资等。赔偿损失多和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并用。(4)收缴财产。对于当事人经过签订无效施工协议,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对当事人所以而取得的利益应该收归国家全部,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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