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中借款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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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协议中借款人违约 篇一:浅谈借款协议中借款人的违约责任浅谈借款协议中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借款协议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借款协议因贷款主体是金融机构还是自然人而展现出不一样的法律特点,借款协议标准上为有偿协议,也能够为无偿协议;借款协议通常为诺成协议,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为实践协议;借款协议通常为双务协议,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标准上为单务协议;借款协议为要式协议,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为不要式协议。借款协议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在自愿标准的基础上签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强迫贷款人出借款项,也不能强迫她人必需贷款。在金融借款协议的签订中,除协议的通常要求外,必需遵照以下两条尤其要求:借款人通常应提供担保,借款人有如实陈说的义务。借款协议的内容关键包含以下必须条款:借款的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法。双务有偿的借款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当借款人违反约定时,怎样判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之达成公平和合理是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下面,谈谈金融借款协议中借款人的关键义务:(一)借款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的义务任何正当的借款协议借款人全部有义务根据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金融借款协议中,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更含有强制性,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出借借款,是经过收取借款的利息达成营利目标的,而贷款人的资金有一定的安排计划,假如借款人不按时定额返还借款,就会影响贷款人资金正常运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以至于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二)接收贷款人的用款监督的义务在签订借款协议时,贷款人尤其是作为金融机构的贷款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就相关的情况作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后才能发放贷款。但在借款后,借款人的经营状态和财务情况仍处于不停变动中,尤其是对于借款的使用情况会直接影响到贷款人是否能收回借款,因此法律要求贷款人应在协议中要求贷款方对借款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的内容。(三)按协议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义务贷款人是依据贷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而同意贷款的,假如借款人私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造成贷款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所以,借款人应按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四)按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法立即偿还借款的义务根据协议法要求,借款协议明确要求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还款方法偿还借款,借款协议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当事人能够先就还款期限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处理上应按协议的内容或性质或交易习惯来确定还款期限。不然借款人能够随时偿还借款,贷款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但应注意给推行义务一方合适的合理期限,因此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先向借款人发出还款催告,给借款人一定的还款期限。(五)根据协议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的义务获取利息是贷款主体的权利,所以,借款人的另一项关键义务是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不但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应在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另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利息的,依协议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要求,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约定利息的,约定的利率不得超出国家的限制要求,不然借款人有权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利息。当当事人的约定高于国家相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要求,那么,超出国家限制要求部分的利息就不受法律保护。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问题中对此有明确要求,民间借款的利率能够合适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出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协议中,借款人的违约情况是引发纠纷的关键原因,实践中常碰到的借款人违反义务的情况有以下几个:(一)不按约定接收借款占多数借款人没有按约定接收借款,应赔偿贷款人所以而造成的损失。因为贷款人的损失实际上是利息损失,因此协议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要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二)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个违约行为,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如金融贷款协议中,一些贷款是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国家的产业政策发放的,假如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将使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流于形式,最终影响经济安全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落实落实,同时也可能造成部分产业投资过热,影响金融运作。所以,法律明确要求,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借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同时,贷款人还能够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协议,表现了不一样于自然人借款协议的强制性。(三)没有按约定时限偿还贷款借款协议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有两种情况。一是拖延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还款。借款人过期未还借款,势必影响到贷款人的资金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所以,借款人拖延还款的,应负违约责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贷款人依法享受要求确保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或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是提前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当事人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约定推行,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约定提前还款条款的,如提前还款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可不经贷款人同意而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如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要求,通常来说,金融机构会拒绝提前接收还贷,因为这么意味着预期利益的损失。(四)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借款协议多为有偿协议,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义务,假如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则组成违约,借款人应负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关键是因拒绝偿还利息所引发的。对于逾期期间的利息,能否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中国法律现在尚无明文要求,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严禁的要求,对于逾期支付的利息应该能够计入本金计算利息。但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受法律保护关键是出于权利义务平衡考虑。假如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应该不予保护。篇二:什么情况下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范本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措施第三十五条要求,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相关要求,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和或反复抵押的;四、借款人私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验的;六、借款人和其它法人或经济组织签署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协议或协议的;七、确保人违反确保协议或丧失负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显著降低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确保或新抵押(质押)的。篇三:借款协议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借款协议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蒋贤铮(作者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借款协议尤其是民间借贷协议案件中,常碰到协议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如不按期支付利息则出借人要计收复利;借款人超出借款期限未归还借款本息则出借人要计付罚息;有的约定借款人既要支付利息又要支付违约金。为正确处理这类案件,需要梳理以下多个法律问题。一、法律概念上的区分。1、银行借款协议和民间借贷协议。这是协议法要求的两种借款协议类型。两类协议的区分关键有两个方面。(1)借贷主体不一样。银行借款协议是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为贷款人和以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为借款人之间签署的借款协议,又称为信贷协议或贷款协议。民间借贷协议是指自然人之间签署的借款协议。现行法律严禁企业法人之间签署借款协议。(2)贷款利率不一样。根据中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和协议法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等强制性或严禁性的要求,银行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上限利率的,超出部分应该确定无效,但对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程度内的利率依然保护。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1995年6月26日有关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要求,固定资产全部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2日公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要求要求,对短期贷款和中长久贷款,在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协议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计收复利。所以中国人民银行是许可各商业银行在贷款协议中约定,在不违反法定利率上下限要求的程度内收取复利的。根据协议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相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能够合适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依据当地区的实际情况详细掌握,但最高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程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和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觉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要求的程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强制性或严禁性要求,民间借贷协议约定的利息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同时要求民间借贷协议中不得约定复利,不然认定复利约定条款无效。在此必需强调的是,逾期利息和罚息两个概念之间是有区分的。逾期利息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在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时支付给贷款人的超期使用资金的利息。罚息是指借款人不按协议约定时限还款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的超出正常借款利率的带有一定处罚性的利息。可见二者的联络是,逾期利息包含借款人应该向贷款人支付的借款期限内的法定利息(包含复息)和逾期归还借款本金的罚息(包含复息)之和。2、罚息和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从上述分析可见,逾期利息包含协议期限内的法定利息和逾期的罚息,其中罚息本身含有处罚性,因此其计算标准通常要高于银行同期正常贷款利率。违约金是当事人依法定或约定,当事人一方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包含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根据协议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要求,违约金含有赔偿性和处罚性。违约金和罚金的联络就在于,借款协议以外的其它商事协议,约定违约金或采取法定违约金时,通常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逾期贷款利率即罚息计算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可见二者虽含有处罚功效,且违约金计算标准能够参考罚息的计算标准,但不能所以认为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二者属于不一样的民事责任形式,不能划等号。详言之,二者的区分关键在于,罚息在协议当事人守约时就发生效力,而违约金只有在一方违约时才发生效力,是对协议很态推行的一(:.xIAocAofaNwE 小 草范 文 网:)种约束;利息(罚息)通常在借款协议中由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而违约金则由违约一方支付给守约一方,并不限定由借款人支付。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协议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依法定或约定所应负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利息(包含罚息)的性质到底是作为损失赔偿金还是作为法定孳息,法学界和司法界都有争议。从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完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要求精神看,最高人民法院是将利息(包含罚息)作为一个法定孳息来对待的。二、借款协议中能否约定违约金。借款人在借款协议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该负担违约责任。有关违约责任形式,根据协议法总则的要求,协议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该根据约定或国家相关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可见现行协议法总则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协议范围作出限制。在协议法分则部分中第十二章借款协议的要求部分,尤其是第二百零七条所要求的“借款人未根据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该根据约定或国家相关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也没有排除违约金等其它责任负担方法。而且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标准同时约定利息或罚息和违约金,应该认可其法律效力。由此见得,违约金和利息(罚息)两种责任形式在借款协议中是并行不矛盾的。违约金和借款协议的性质决定了借款协议中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三、民间借款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应怎样调整。银行借款协议通常是由银行一方依据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作的格式协议,少有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在审判实践中违约金条款多见于民间借贷协议中,有的约定违约金高出借款本金好几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根据协议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要求,由当事人提出调整请求,法院不能主动调整违约金。至于借款协议中违约金的调整是否能够由法院依职权调整?有的法官认为借款协议是特殊协议,国家要求的利率是强制性要求,尤其是民间借贷协议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之和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借款人即使未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法院也应依职权进行调整。不然会为民间借款协议的贷款人变相放高利贷提供了规避法律的路径。笔者认为,从上述分析看罚息区分于违约金,在民间借贷协议中约定的利息或罚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现行法律要求超出部分无效。在民间借贷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作为当事人救助的一个方法,法院依然根据协议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要求,不宜依职权进行干预。当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能够向负担高额违约金的借款人行使释明权,由其对本身利益进行判定后决定是否提出违约金的调整请求。四、民间借款协议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基于以上分析,假如民间借贷协议中对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违约责任,既约定了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应怎样处理?对于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或罚息部分,因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严禁性要求,法院应依职权认定无效,只保护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根据协议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要求,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借款协议是一个特殊的协议,其标的物是货币,对于贷款人来说,假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其所遭受的损失只能是借款利息。虽前述分析利息或罚息的性质根据现行法律要求精神能够认定属于法定孳息,但在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所参考的损失标准只能是贷款人所应收取而还未收取的利息,别无其它参考标准。所以,民间借贷协议中同时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和高额的违约金时,对于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法律尚且不保护,举轻明重,法律更不保护高额的违约金。此时法院不应支持全部的高额违约金的请求,即在处理上以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贷款人的违约金请求。也就是说,对于民间借贷协议中既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处理方案是: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利息或罚息和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不能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约定的利息或罚息本身就超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无须要考虑违约金的调整,直接驳回违约金的诉请即可;当然,利息或罚息和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未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应该均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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