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信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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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辞职信的法律效力 问:你好!我是一家合资企业的人力资源部经理,今年十月份,我企业一名职员因个人原因向企业人力资源部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当初人力资源部门没有立刻回复。今后该职员一直照常上班两个月。此时恰好企业刚刚经过新的人力资源方案,计划以后压缩雇员规模并提升雇职员资,考虑到该职员两个月前提出的辞职要求,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同意了该职员的辞职申请。并制发了退工单送达本人。该职员指出这是两个月前自己的申请,当初企业没有立即回应就是不予同意她的辞职要求。现在她不想离开企业,企业此时给她开退工单是没有道理的。该职员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上班。请问劳动法苑的老师,我该怎样处理?答:你好!你说的这个问题关键包括,这也是人力资源管理上一个比较经典的例子。通常认为,辞职信只含有企业经营管理上的效力,也即是人事管理制度上职员表示辞去工作离开单位的一个方法。在法律上了解,辞职信实际上是标示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单方意思表示的载体。劳动者享受的提前三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是一个形成权,辞职信一经发出至用人单位,即发生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辞职信不得撤回,这种了解在劳动仲裁和审判实务中已经有所表现。深入分析,对能够从三个方面了解。其一,辞职信发生法律后果,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前提。用人单位同意辞职只是说明单方解除变成一个双方解除,不过这并不影响先前单方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性质。其二,辞职信送达用人单位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若用人单位同意期辞职请求,劳动关系至退工证实下达时解除;若用人单位不一样意其辞职请求,劳动者在30天后能够自行解除劳动关系。其三,辞职信送达用人单位满30天后,劳动者仍然在用人单位照常工作,用人单位也没有相反意见的,二者间的原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开始形成。你企业的这名职员的处理措施,能够按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要求处理。上海市劳动协议条例第四十条要求:“应该签订劳动协议而未签订的,劳动者能够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应该签订劳动协议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该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含有第三十九条要求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应该顺延至该情形消失。”据此,你企业能够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应该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劳动者本人30天工资收入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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