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案件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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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一)侵犯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金融票证是商品交换和信用活动的产物,它对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及时进行商品交易,促进商品流通;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节省流通费用以及规范商业信用等具有重要意义。(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所谓伪造金融票证,是指无权制作金融票证的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擅自制作金融票证的行为。所谓变造金融票证,是指擅自对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证上所载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伪造和变造金融票证的结果都产生“假金融票证”,但伪造是一种完全的造假行为,变造则以真实的金融票证为基础,变造后的金融票证并未完全否定原来的有效成分。本罪在客观上可以由下列行为构成: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里所说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伪造汇票、本票、支票,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形式、图案、颜色、格式,通过印刷、复印、拓印、绘制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汇票、本票、支票的行为。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票据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对票据的主要内容,非法加以改变的行为。如改变出票人名称、持票人名称、金额、有效期等。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伪造还包括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签章的行为。无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构成变造,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罪与其他伪造、变造型犯罪不同。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伪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是指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非法印制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款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是指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银行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对银行结算凭证的主要内容,非法加以改变的行为。所谓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时,所填写的凭证和证明,有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所谓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时,所填写的凭据和证明。所谓银行存单,是指由储户向银行交存款项,办理开户,银行签发的载有户名、账号、存款金额、存期、存人日、到期日、利率等内容的存单。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伪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采用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证的模式、内容制造假信用证的行为或者以编造、冒用某金融机构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行为。伪造信用证主要是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者通过假冒有影响的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的手段伪造信用证。所谓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在原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的行为。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行为人在使用信用证时伪造、变造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的行为。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作为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在其具备了约定的条件以后,即可保证由开证银行或支付银行支付约定金额的保证付款的凭证。所谓附随的单据文件,主要有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三种。运输单据,是指表明运送人已将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等。保险单据是关于货物运输保险的单据。由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运输路途遥远、时间较长,为避免因长途运输或遇有意外情况货物受到损失,对货物有保险利益的人大多采取为货物投保的方法以转移由此造成的损失。商业发票是卖方向买方签发的货物价目总清单。在商业发票中,卖方要对所作的交易作客观的全面的叙述,因为商业发票不仅是证明卖方已履行了合同的凭证,而且是海关实行货物进出口管理的依据,是买方验收货物的依据。使用信用证除附随上述单据外,有时还需要附随其他的文件,如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明书等。(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 罪的主体。(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误 填金融票证内容,虽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能让其承 担刑事责任。即使行为人误填金融票证后又故意使用的,也只 能按票据诈骗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本罪论处。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明知是伪 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 有、运输且数量较大的,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 的,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或者出售、购 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 用卡的行为。(一)侵犯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指信用卡在制作、发行、申领环节中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信用卡。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或信用卡公司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据刑法修正案(五)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有以下四种: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持有、运输的对象只能是伪造的信用卡或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无权制作、发行信用卡者以各种方法非法制造的并输入了用户相关信息的信用卡,即俗称的“假卡”。它包括非法制造的信用卡和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而成的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是指无权制作发行信用卡者用各种方法制造的未输入用户相关信息即“写磁”的信用卡,包括“假”的空白卡和对作废信用卡压平数码、消磁等变造手段制造成的空白卡。“数量较大的”可以参照高法2000年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伪造货币的数额应从数量和金额两个方面来判断。同理,在审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案件时,也可从数量和金额两个方面来理解“数量较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论从数量还是金额方面考察都能反映出持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是指行为人未经信用卡持卡人同意、委托、授权而实际掌握控制他人的信用卡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他人信用卡”包括他人通过合法程序申领的信用卡,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但不能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空白信用卡或作废的信用卡。被非法持有的他人信用卡,可以是行为人捡拾、收买、他人提供的或通过盗窃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的。对信用卡持卡人因各种原因而将自己的信用卡委托他人保管、代为使用的,不能将之视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是指行为人在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向发卡机构提供了与自己身份证明等不相符合的证明材料,骗取发卡机构的信任领取信用卡的行为。“虚假的身份证明”可以是骗领者自己伪造、变造的或通过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的,也可以是通过其他合法、正当手段获得的,但其来源并不影响骗领信用卡行为的成立。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而予以出售、购买或故意提供给他人的行为。“出售”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骗领的信用卡而将之以一定价格卖出的一种交易行为,“购买”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骗领的信用卡还买进的交易行为。“为他人提供”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骗领的信用卡仍有偿或无偿的提供给他人。如出租、出借、赠送等,但不含出售。1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141、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为犯罪对象。信用卡信息资料是关于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由发卡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入信用卡磁条中,成为POS机、ATM机等终端机识别合法用户的依据,是行为人实施信用卡伪造犯罪的重要资料,因而,窃取、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属于伪造型信用卡犯罪的上游行为。客观行为方式包括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三种方式。“窃取”是指行为人以自以为秘密的方法取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方法具有多样性,可以是窥视,也可以是破解;“收买”是指行为人以有偿的方式获得他人出卖的信用卡信息;“非法提供”是指将通过非法或者合法手段获取的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转让他人。立法并未对非法提供行为的有偿性作出规定,但基于刑法解释合理性的要求,无论行为人以无偿还是有偿的方式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转让的均应认定为转让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151617构成特征(一)本罪侵害的客体(一)本罪侵害的客体 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信用卡。对象是信用卡。“信用卡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1819(二)本罪的客观方面(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为。20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骗取诈骗的骗领的信用卡骗取诈骗的(1)所使用的)所使用的“信用卡信用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21(4)恶意透支)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2009年年12月月3日日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刑法第196条规定条规定的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22 司法解释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刑法第司法解释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刑法第196条第条第2款规定的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第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第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第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第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第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第四,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逃避还款;第四,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逃避还款;第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第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第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23 恶意透支,数额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较大大”;数额在;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巨大”;数额在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24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只有年满只有年满16周岁、具有刊事责任的能力的自然周岁、具有刊事责任的能力的自然人才可构成人才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主体。单位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主体。(四)本罪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四)本罪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 他人财物的目的他人财物的目的 1、以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方式实施信用卡诈骗罪的,、以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方式实施信用卡诈骗罪的,要求行为人明知其所使用的信用卡是伪造的或作废的。要求行为人明知其所使用的信用卡是伪造的或作废的。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5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一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认定行为的认定 1.“信用卡信用卡”仅指他人真实有效信用卡,不包括伪造或作废的仅指他人真实有效信用卡,不包括伪造或作废的 无效信用卡无效信用卡 2.“使用使用”不仅包括盗窃者本人使用,还应包括盗窃者利用不不仅包括盗窃者本人使用,还应包括盗窃者利用不 知情者的第三知情者的第三 者使用者使用 3.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不使用的行为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不使用的行为 26 4.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 5.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并对自然人使用的行为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并对自然人使用的行为 6.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用的27(二)拾取(二)拾取(侵占侵占)、骗取、抢夺、勒索他人信用卡、骗取、抢夺、勒索他人信用卡 后,并不使用的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可能成后,并不使用的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可能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拾取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拾取(侵占侵占)、骗取、抢夺、骗取、抢夺、勒索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应视使用的方式确定勒索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应视使用的方式确定犯罪性质。如果在机器上使用,应认定为盗窃罪;犯罪性质。如果在机器上使用,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对自然人使用,则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类型如果对自然人使用,则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的信用卡诈骗罪 28(三)对于抢劫信用卡的案件(三)对于抢劫信用卡的案件 1.抢劫信用卡并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当场提取现金的抢劫信用卡并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当场提取现金的2.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抢劫信用卡但并未使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抢劫信用卡但并未使用的的 3.抢劫信用卡并在事后使用的抢劫信用卡并在事后使用的 4.抢劫信用卡当场取款一部分,事后取款一部分的抢劫信用卡当场取款一部分,事后取款一部分的 5.一方抢劫信用卡后仍然控制着被害人,知情的另一方帮助一方抢劫信用卡后仍然控制着被害人,知情的另一方帮助取款的取款的 29(四)特约商户职员利用工作之便,在顾客使用(四)特约商户职员利用工作之便,在顾客使用信用购物、消费结算时,私下重复刷卡,非法占信用购物、消费结算时,私下重复刷卡,非法占有顾客信用卡帐户内资金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有顾客信用卡帐户内资金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30三、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三、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第196条规定条规定,犯本罪的,处,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万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处5年以上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万元以下罚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3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元以上不满5万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数额在;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数额巨大大”;数额在;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32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错误死亡的事实。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错误的的?(2006299,不定项,不定项)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B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诈骗罪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诈骗罪3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请回答以下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请回答以下8588题。题。85.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江某构成侵占罪江某构成侵占罪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江某构成盗窃罪江某构成盗窃罪D.江某不构成犯罪江某不构成犯罪3486.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说法正确的是:C A.江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江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B.江某构成伪造信用卡罪江某构成伪造信用卡罪C.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D.应该实行数罪并罚应该实行数罪并罚87.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现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CDA.江某构成侵占罪江某构成侵占罪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江某构成侵占遗失物罪江某构成侵占遗失物罪D.江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不当得利江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不当得利35 88.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A.江某构成盗窃信用卡罪江某构成盗窃信用卡罪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C.江某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实行江某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D.江某构成盗窃罪江某构成盗窃罪3637(一一)客体特征客体特征 国家的保险管理秩序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国家的保险管理秩序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一定的赔偿。的事故后获得一定的赔偿。38(二)客观特征 行为人实行了保险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行为人实行了保险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的财物的行为。财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行为:1.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1)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 (3)故意增大保险标的金额,恶意超额投保,骗取大于故意增大保险标的金额,恶意超额投保,骗取大于标的额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保险金标的额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保险金 39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险金 (1)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 保险法保险法第第16条第条第5款: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款: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40 (2)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保险法保险法第第27条第条第1款:款:“被保险人或者受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金。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金。”41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骗取保险金 5、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保险金 42(三三)主体特征主体特征 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作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自然人和单位才能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自然人和单位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构成保险诈骗罪 43(四四)主观特征主观特征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险金之目的。44二、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二、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一)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一)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 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的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行为,是本罪的着手。请求行为,是本罪的着手。45(二二)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犯罪客体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对象不同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4.犯罪主体不同犯罪主体不同 46(三三)保险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界限保险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界限 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第183条第条第1款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款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刑法刑法第第271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即职务侵占罪即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定罪处罚。第第2款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款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依照(刑法刑法第第382条、第条、第383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即贪污罪即贪污罪)定罪处定罪处罚。罚。47(四四)保险诈骗罪共犯的认定保险诈骗罪共犯的认定 刑法刑法第第198条第四款规定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犯论处。48(五五)保险诈骗罪罪数形态的认定保险诈骗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刑法刑法第第198条第条第2款规定,款规定,“有前款第四项有前款第四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第五项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第五项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49 1、仅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行为,而没有、仅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行为,而没有 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否认定为数罪?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否认定为数罪?2、单位制造保险事故的,对单位能否进行数罪、单位制造保险事故的,对单位能否进行数罪 并罚?并罚?50三、保险诈骗罪的处罚三、保险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第198条的规定,自然人犯保险条的规定,自然人犯保险诈骗罪的,其处罚分为三个量刑档次诈骗罪的,其处罚分为三个量刑档次:1.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以及2001年年4月最高人民检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万元以上的,属于“数数额较大额较大”;51 2.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千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千问题的解释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万元以上的,属于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巨大”;52 3.进行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进行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1996年年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53根据根据刑法刑法第第198条第二款规定条第二款规定:1.单位犯保险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单位犯保险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年关于审理诈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以及2OO1年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追诉标准的规定,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万元以上的,属于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较大”;54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间题的解释应用法律的若干间题的解释,单位进行保险诈,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巨大”;55 3.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发布的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进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数额特别巨大别巨大”。56 57(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欺骗的方法,非法占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有“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的他人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的方法主要有:虚构合同的方法主要有:虚构合同主体主体签订合同。签订合同。虚构虚构担保担保。即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即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设置合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设置合同同陷阱陷阱。即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即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卷款逃跑式卷款逃跑式的诈骗。的诈骗。以以其他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58(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合同诈骗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合同诈骗行为,危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的市场行为,危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侵犯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同时,交易原则,侵犯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同时,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产,因此,又侵犯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产,因此,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了公私财产所有权。(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成本罪。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内容表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内容表现为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具有将对方当事人现为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具有将对方当事人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59 本罪的认定,主要要掌握本罪的认定,主要要掌握本罪与经济本罪与经济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的界限。本罪与经济合同纠纷有的界限。本罪与经济合同纠纷有着本质的区别:经济合同纠纷,以当事人着本质的区别:经济合同纠纷,以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为前提,其危害的是合同产生的违约行为为前提,其危害的是合同产生的债权;而本罪,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的债权;而本罪,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其侵犯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实践中对两者其侵犯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实践中对两者的界限,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的界限,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行为人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目的。签订合同的目的。(2)行为人签订合同的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依据。依据。(3)行为人签订合同后的态度。行为人签订合同后的态度。60 61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了非法经营行为。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物品的行为。的行为。买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凭证文件经营许可证或凭证文件。在国家规定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期货或者保险业务。其他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管理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62(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3)本罪的主体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本罪的主体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单位。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是单位。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人员,按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具有非法营利目的。具有非法营利目的。63 认定本罪,应注意区分本罪与一认定本罪,应注意区分本罪与一般的非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其区分的般的非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其区分的关键在于非法经营的关键在于非法经营的情节是否严重情节是否严重。64北京:亿霖造林骗局北京:亿霖造林骗局 亿霖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亿霖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以传销方式非法经营以传销方式非法经营案案,涉案金额,涉案金额16.8亿,被害人多达亿,被害人多达2.2万,刷新了传销万,刷新了传销敛财的历史记录。有敛财的历史记录。有4.5亿作为提成发放给了各级营亿作为提成发放给了各级营销人员。在销人员。在“亿霖木业亿霖木业”高层,提成款超过千万元有高层,提成款超过千万元有5人,超过百万元的达人,超过百万元的达18人。人。2006年年12月赵鹏运、赵月赵鹏运、赵代红代红 等等22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逮捕。亿霖集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逮捕。亿霖集团团“销售部长销售部长”以上的高层人物中已有以上的高层人物中已有40多人被采取多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传销者以传销为手段敛财有传销者以传销为手段敛财有可能可能触犯如下罪名:触犯如下罪名: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偷税罪;销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偷税罪;销售伪劣商品罪售伪劣商品罪。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传销者的同一行为。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传销者的同一行为触犯不同罪名时,按照最高法院的批复,应当以处罚触犯不同罪名时,按照最高法院的批复,应当以处罚较重的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较重的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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