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协议书(企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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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协议书(企业1) 企业招标承包经营协议 签订协议双方:发包方:承包方:为深化企业改革,提升劳动生产率,依据全民全部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经人民政府同意,将厂实施招标承包经营。由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和中国工商银行分行组成的工业发包委员会作为发包方。发包方经过要求的招标程序最终确定以为代表的投标者中标,作为本协议要求承包期限内厂的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招标承包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全部制的基础上,根据全部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标准,经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并以承包协议形式确定发包方、承包方、企业职员三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落实实施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第三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独立核实,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全部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第四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需坚持生产产品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能够实施多个经营。第二章承包的期限、形式和关键指标第五条本厂此次实施招标承包经营的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六条本厂此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员工资总额和上缴利润挂钩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第七条本厂此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关键经济技术指标为上缴利润、技术改造投资、贷款归还、企业上等级目标。详细以下:第一款以“包死基数、逐年递增、不足自补、超交分成”为标准,承包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万元,其中年为万元,年为万元,年为万元,年为万元,。第二款承包经营期间,保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为万。其中年为万元,年为万元,年为万元,年为万元。第三款承包经营期间,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万元。其中年为万元,年为万元,年为,年为万元,。第四款本厂企业上等级目标为年底以前达成国家级企业标准。第三章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承包方的权利第八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个人或合作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为该厂法人代表,当然厂长,享受厂长负责制和本协议给予厂长的全部权利,并负担其全部义务,如企、事业法人承包则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作为本厂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的职权,并代表承包方推行本协议。第九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厂的经营管理有以下权利:第一款有权按国家要求自主聘用副厂长及副厂级行政干部,组成本厂的领导机构,并报主管局立案,承包期满或协议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第二款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第三款有权根据相关要求奖惩、招用职员和解聘违纪职员。第四款有权改革本厂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第五款有权依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第六款在不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发新产品。第十条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取得其应得的正当收入。第二节承包方的义务第十一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以下:第一款对本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方面责任。第二款必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多种税、费和统筹基金。第三款必需按期完成本协议要求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第四款在承包期间,应确保本厂厂房设备的完好,并按国家要求,分类按百分比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第五款应完成国家给本厂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第六款应负责继续推行本厂和其它单位已签署的一切有效经济协议,并应负担本厂和其它单位一切原有正当债权、债务。第七款自觉接收本厂党组织和本厂职员的监督,尊重和保护本厂职员的民主权利,定时向本厂职代会汇报工作,听取职员的意见和提议。第八款维护本厂职员的正当权益,改进职员的劳动条件,在不停提升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升本厂职员收入,不停改进职员福利待遇。第十二条承包方须以一定的自有资金做抵押。承包方的抵押金额为元。第十三条承包方必需全方面推行本协议中应由承包方推行的全部条款。第四章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发包方的权利以下:第一款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本厂利益不受损害。第二款有权监督本厂的产品经营方向。第三款对本厂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产品质量检验权。第四款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要求维护本厂职员的正当权益。第十五条发包方的义务以下:第一款不得违反本协议要求,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第二款不得平调本厂资产。第三款必需按本协议要求保障承包方的正当权益。第四款必需全方面推行本协议中应由发包方推行的全部条款。第五章承包方的收入第十六条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享受经营者收入,原有工资等级存入档案。此次承包结束后,承包经营者如不继续承包,按国家相关工资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资等级。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享受本厂职员的福利待遇,国家要求的多种补助照发。第十七条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的收入按和本协议要求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挂钩考评的标准确定。详细要求以下:第一款承包经营者如完成本协议要求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其收入以本厂职员当年人均收入为基数,所得是基数的两倍,上缴利润每超当年指标,再累加相当基数的收入,直至基数的四倍。第二款发包方如认为承包经营者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特殊奖励。第三款承包经营者因病、事假实际工作不足九个月,只发给预支生活费。第四款职员人均年收入的计算范围按劳字号文件要求实施。第十八条企、机关承包,如超额完成本协议要求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其单位承包收入为超承包指标上缴利润财政返还地方部分的,另外归还本厂作为生产发展基础。第十九条承方包的收入每十二个月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个月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年底结算以后,承包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和企、事业法人收入,由发包方一次发给。第六章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第二十条本协议生效后即含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协议仍然有效。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推行期间,如国家相关政策和本协议签署时相比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能够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议严重失误,给本厂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年度未完成本协议要求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发包方有权解除协议,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二十三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协议要求,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正当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发包方负担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协议无法完全推行或无法推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第二十五条本协议要求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推行完成后。本协议自行终止。第二十六条本协议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收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发包、承包双方应全方面实际推行本协议,不推行或不完全推行的应负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协议要求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年度附加指标,应负担违约责任和对应的经济处罚,详细要求以下:第一款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协议要求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按每降低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预支生活费额的,直至扣减其档案工资额的。第二款承包方如未成本协议要求的其它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对应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当年收入总额,但最多不超出其当年收入总额的。第三款承包经营者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如未完成上缴利润指标,除分别按本条一至三款扣减收入以外,还须以本人抵押金抵补,直至抵清或全部抵尽为止。第四款企、事业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须用本单位自有资金补足。第五款企、事业法人承包,如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但未完成其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对应扣减承包单位超上缴利润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出该收入的。第六款本条第一至五款所指扣减数额和抵补数额,即为承包方违反本条所应缴纳的违约金额数。此项违约金由承包方负责在违约的年度的第二年三月底以前交付发包方,承包方对此项违约金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万分之三向发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承包方自理。第二十九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协议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应负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第二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承包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第三十条发包、承包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全部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实施。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合作承包的原定第一承包人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推行本协议,则由承包合作人另行推选第一承包人,经发包方认定,继续推行本协议。第三十二条本协议期满后,如本厂仍实施招标承包经营,且承包方推行本协议情况良好,承包方在相同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第三十三条发包方的招标书、承包方的投标书、答辩材料,均为本协议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如和本协议正文有矛盾之处,以本协议正文为准。第三十四条本协议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第三十五条本协议正本份,发包方、承包方和公证处各执一份。本协议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承包指导委员会、发包方组员单位立案。本协议副本和正本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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