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试卷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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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试卷1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题号一二三四五六总分得分P3理论争鸣关于配偶之间是否具有亲属关系的问题,理论上存在着否定和肯定两种不同的主张。否定说认为,配偶不是亲属,主要理由在于:(1)配偶乃亲属的本源,而非亲属的本体;(2)配偶之间无亲系可循,他们之间既非直系亲,亦非旁系亲;(3)在各种亲等制中,配偶之间的亲等数为零。肯定说认为,配偶不仅是亲属,而且是亲属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近亲属,主要理由在于:配偶是最亲密的社会关系,他们相互之间享有亲属法上的权利,承担亲属法上的义务,因而将他们排斥在亲属之外是不合理的。同时,只要从亲属关系的起源和本质、我国亲属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等加以认真考察,配偶作为亲属类别之一是毫无疑义的。配偶既是亲属的源泉,又是亲属本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并无矛盾。P4相关链接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与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比较点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法 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不算己身), 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等亲等 以一世代为一等亲等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法 首先找出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同源 从己身往上数(不算己身)至最近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计 同源直系血亲,再从最近同源直系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最近同源直 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系血亲,两边世代数之和为亲等 亲。如两边世代数相同,则用一边数。 世代数为亲等数;如两边世代数不同,则取数大的一边世代数为亲等数。P6理论争鸣关于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各国立法存在着消灭主义和不消灭主义两种立法例。消灭主义认为,姻亲是因男女结婚而产生的亲属,现既已离婚,随之而产生的姻亲关系因存在的基础丧失,当然也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理由。不消灭主义认为,姻亲关系一般不发生重大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法律没有必要规定姻亲关系随离婚事实的发生而终止。关于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灭,各国立法主要存在着有条件不消灭主义和有条件消灭主义两种立法例。有条件不消灭主义认为,配偶一方的死亡并不当然终止姻亲关系。有条件消灭主义认为,如果配偶一方死亡,而生存一方再婚或作出了消灭姻亲的意思表示时,姻亲关系归于消灭。我国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当配偶一方死亡时婚姻关系已消灭,那么基于该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姻亲关系亦应随之终止,除非当事人愿意保留此种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具体的姻亲关系中,一方死亡将导致主体缺位,姻亲关系当然不复存在。P16【案例2】 甲的父亲与乙的祖母是兄妹关系,甲是表叔,乙是表侄女。后乙被丙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现甲、乙申请结婚登记,但婚姻登记机关以双方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不予办理登记。问:甲、乙之间发生何种亲属关系?如何计算甲、乙之间的亲等?【案例3】 甲妻早丧,有婚生子乙和养女丙。乙、丙成年后产生恋情欲登记结婚,但甲表示强烈反对。因阻止无效,甲决定断绝与乙、丙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与乙、丙分别签订了父母子女关系终止协议,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后甲要求乙、丙履行赡养义务,乙、丙则以与甲的父母子女关系终止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问:甲、乙之间的生父子关系能否协议终止?甲、丙之间的养父女关系能否协议终止?【案例4】 2002年12月20日,甲、乙双方具备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2006年8月1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07年10月8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甲、乙分别于2007年11月12日和11月15日签收了离婚调解书。问:双方的配偶关系于何时发生?双方的配偶关系于何时终止?P193所谓后位继承,是指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死亡时或者于某种条件成就时,指定由遗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转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所谓后位遗赠,是指遗嘱中指定的遗赠人死亡时或者于某种条件成就时,指定由遗赠人接受遗赠的遗产转由其他人接受遗赠。P216理论争鸣关于遗产共有的性质,各国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按份共有制,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归各继承人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制,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归各继承人共同共有。我国现行法没有明确规定遗产的共有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民法通则意见第177条曾规定,遗产归继承人共同共有。但物权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这一规定,原因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在理论上,关于遗产共有的性质,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遗产共有为共同共有;另一种观点认为,遗产共有为按份共有。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在下列备选答案中,选出1个正确答案】1依据亲属关系产生的原因不同,现代亲属关系可以分为( )。A直系亲与旁系亲B配偶、血亲和姻亲C直系血亲与直系姻亲、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D配偶、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2下列措施中,不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救助措施是( )A公安机关的制止 B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C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D人民法院的调解3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为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 )。A可以结婚B如果双方不生育子女,可以结婚C如果乙女为他人收养后改姓,和甲男不同姓,可以结婚D不能结婚4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 )。A甲男和乙女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B甲男有配偶而与乙女结婚的C甲男、乙女是表兄妹而结婚的D乙女因受家庭强迫与甲男结婚的5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 )。A一般共同制 B劳动所得共同制C动产及所得共同制 D婚后所得共同制6甲在结婚后不久向朋友借债120000元,其中60000元为新家购买电器,50000元偿还结婚请客时欠酒店的酒席款,余款10000元寄给前妻所生、判归前妻的儿子作生活费。债务120000元中,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是( )。A120000元 B110000元 C60000元 D50000元7小刘5周岁时父亡,母亲后与继父王某结婚,小刘与外祖母一起生活并受其抚养。小刘工作后,母亡,继父王某年老多病要求小刘赡养被拒绝,人民法院应判决( )。A小刘每月付给王某一定的生活费B小刘不付给王某生活费C小刘每月付给王某一定的生活费,王某死后遗产由小刘继承D以上答案都不对8李言、李娜为同胞兄妹。李言大学毕业后就职于某外资企业,李娜19周岁时考上某大学。因两人父母均为农民,李言念完大学后家中已负债累累,无力再为李娜支付上大学的费用。李娜要求哥哥承担她的大学费用,李言称自己收入并不太高,除日常开支外还要攒钱买房结婚,也无力承担李娜的大学费用。对此情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因李娜的父母健在且有劳动能力,应由其父母承担李娜的大学费用B李娜的父母是因为供李言读大学才无力提供李娜的大学费用,故应由李言承担李娜的大学费用C如李言有经济条件应承担李娜的大学费用,但鉴于他的经济状况,李言可不承担该费用D李言没有承担李娜大学费用的义务 9我国收养法第13条规定: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这里所说的有抚养义务的人是指( )。A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B有负担能力的叔、伯、姑、舅、姨C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D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10陈天(男)与谢林(女)婚后感情不和,常为琐事争吵。谢林多次与陈天协商离婚,均因财产处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成。谢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陈天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离婚判决生效1年后,谢林听说陈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购买彩票中奖,陈天用奖金125万元购买了1套商品房。因原离婚判决中并涉及该房产的处理,谢林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接受申请并进行再审B应当不予受理C应当告知谢林另行起诉D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房产的分割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驳回申请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在下列备选答案中,选出1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漏选、不选均不得分】1下列关于“亲属法上的亲属”的阐释,正确的有( )。A亲属之间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B亲属关系只能产生于特定的法律事实C亲属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D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与法律意义上的亲属相比,范围要广泛得多2下列行为中,违反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行为有( )。A甲男与乙女婚后分别外出打工,甲在其打工所在城市与丙女同居至今,但甲并未与丙结婚,亦未以夫妻名义同居B家境贫寒的丁男与戊女自由恋爱三年准备结婚,戊女父母称,结婚可以,但必须先支付彩礼人民币2万元C甲男与乙女结婚后,甲要求乙辞职在家专心照顾家庭,乙同意后辞去工作成为全职太太,甲外出工作赚钱养家D甲男与乙女结婚后,甲要求乙辞职在家专心照顾家庭,甲外出赚钱养家。乙辞职后,甲说:“这个家是我在挣钱养着,家里事我说了算。”并以乙不挣钱为由不允许乙向父母支付赡养费用3网名“我心飞飞”的21岁女子甲与网名“我行我素”的25岁男子乙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乙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后乙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乙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D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4甲与乙协议离婚。下列各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A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版一本专著,离婚后拿到一笔10万元的稿费B乙离婚前所在单位拖欠的工资,在离婚后支付给乙,共计10万元C乙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的伯父死亡,生前立遗嘱遗赠给乙现金40万元D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用于参加国际会议的1套高级西装5某甲从外地写信表示赠与其侄女某乙笔记本电脑1台,某乙当即表示同意。因某甲身在外地,当时某乙并未实际收到电脑。后某乙与某丙登记结婚,结婚后收到了某甲赠与的笔记本电脑,某甲并表明这是送给他们的结婚礼物。关于该笔记本电脑,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A属于某乙的婚前个人财产B属于某乙与某丙的夫妻共同财产C属于某乙婚前取得,但因电脑是某甲赠与某乙的结婚礼物,故由某乙与某丙共有D上述说法都不对6刘琳(女)4周岁时,其母与王佳强再婚,刘琳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9年,继父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王佳强与刘琳的生母登记离婚后,刘琳遂起诉与王佳强解除继父女关系。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A刘琳与王佳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王佳强与其母离婚而自然终止,人民法院对刘琳的起诉应不予受理B刘琳与王佳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王佳强与其生母离婚而自然终止,人民法院对刘琳的起诉应在受理后以此为由驳回起诉C刘琳与王佳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D人民法院应对刘琳与其继父的关系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判决或调解7下列情形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负担能力时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有( )。A张某的父母意外死亡,张某已满16周岁外出务工补贴家用B林某的父母意外死亡,林某已满16周岁正就读于某高中C孙某的父母因事故导致二级伤残丧失抚养能力,孙某正就读于某小学D周某父母因车祸一死一残,正读初一的周某向祖父提出缀学出去打工给残疾的母亲挣医药费8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继父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此时,他们可以不受限制的条件有( )。A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B只能收养1名养子女C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D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9某甲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人民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后,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如甲妻尚未结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B如甲妻再婚,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C如甲妻再婚后又离婚,夫妻关系可自行恢复D如甲妻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夫妻关系不可自行恢复10潘英与何青协议离婚,约定女儿潘晓琳(6周岁)由何青抚养,潘英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潘晓琳满18周岁。后潘晓琳考入某寄宿制重点初中,每年学杂费8000元。何青因下岗无力承担该笔费用,遂与潘英协商提高其按月支付的抚养费。关于潘英承担的抚养费,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潘英与何青可以通过协商提高每月支付的抚养费的数额B由于双方离婚时已明确约定潘英的抚养费的支付时限至潘晓琳18周岁,何青要求提高抚养费的主张违约C如协商不成,何青可以代理潘晓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提高潘英承担的抚养费数额D如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在下列备选答案中,选出1个或者1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漏选、不选均不得分】1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亲属关系只能产生于血缘、法律拟制和婚姻等三个特定的法律事实。B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仅体现为亲属法上的效力和其他民事法上的效力C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未以夫妻名义进行,不违反一夫一妻原则D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与男女平等原则,从某种程度上说是矛盾的2婚姻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 )。A民事责任 B行政责任C刑事责任 D宪法责任3甲、乙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同年补办了结婚登记,婚生一女孩。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甲以解除同居关系的子女财产纠纷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抚养非婚生女,同居财产依法分割。乙向人民法院提供结婚证,称双方系合法婚姻,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甲离婚。甲称办理结婚证时双方均未到场,违反法律规定,结婚证无效。乙承认当时办理结婚登记时双方均未到场。下列人民法院的处理中,正确的有( )。A人民法院应当采信乙提供的结婚证,认定二人是合法的夫妻关系,继续案件审理。B合议庭应当审查结婚证的效力,查明甲陈述属实后,宣告婚姻无效,继续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的子女财产纠纷 C人民法院应当采信乙提供的结婚证,并应当告知甲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同时重新指定举证期限D甲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甲的诉讼请求4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婚姻的有( )。A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判决生效次日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B仅差2天即达到法定婚龄而登记形成的婚姻C张某与李某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李某一直拒绝与张某举办结婚仪式及同居,张某无奈之下与丁某结婚形成的婚姻D为取得巨额遗产而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5甲、乙结婚时约定婚后个人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公证。现乙因故向丙借款人民币30万元,则( )。A因夫妻财产约定仅是两人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甲和乙都应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B如果丙知道甲与乙的夫妻财产约定,则只能向乙一人要求清偿,甲不承担清偿责任C如果丙不知甲与乙的夫妻财产约定,则甲、乙两人均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D由于该夫妻财产约定已经过公证,无论丙是否知道该约定,均只能向乙一人要求清偿6甲、乙系父子。由于二人长期关系不和,乙19周岁时,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称:两人从此脱离父子关系,甲不负责给乙盖结婚用房,乙也无须为甲养老,双方从此不再往来。该协议履行了十余年后,乙已结婚生子,甲却因为疾病失去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遂向乙索要赡养费用。乙以协议为由拒绝支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此协议签订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甲无权再向乙索要赡养费用B不论协议签订时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此协议均属无效C由于协议签订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有效。但甲享有撤销权,故乙仍须向甲支付赡养费用D赡养父母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协议的形式予以免除,故乙仍须向甲支付赡养费用7林丽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女张琴,张某在女儿出生不久后病故。林丽在张琴3周岁时与陈冬再婚,婚后生一子陈信。经与林丽协商,陈冬将张琴收养为养子女。因陈冬为独子,在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陈冬每月向父母给付赡养费2000元。陈信、张琴成年后,均参加了工作。后陈冬遇车祸身亡,其父母失去每月2000元的生活费来源,因生活无着,向人民法院起诉陈信、张琴,要求二人承担赡养义务。关于此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陈信应当承担赡养义务B张琴应当承担赡养义务C陈信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张琴因与原告并无血缘关系,不承担赡养义务D陈信、张琴均不承担原告的赡养义务8下列情形中,甲可以收养乙的情形包括( )。A甲为乙的外祖父,乙的父母因事故双双死亡后,甲承担起了抚养乙的责任B甲为乙的伯父,乙的父母因事故双双死亡后,甲承担起了抚养乙的责任C甲夫妻(均为28周岁)无子女,欲收养某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乙D甲(41周岁)中年丧妻,无子女,欲收养某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男童乙(3周岁)9张飞扬与林云大学期间恋爱,大学毕业后即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尚好。张飞扬担任公司部门经理后被委派外地工作,与同事刘某发生婚外情,林云知道后难以接受张飞扬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对此纠纷,人民法院( )。A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B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C调解无效,应判决不准离婚D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2)张飞扬的婚外恋情被林云发现后,如果林云原谅了张飞扬,不想离婚,而张飞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意离婚,人民法院( )。A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B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C调解无效,应判决不准离婚D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四、辨析题(每题6分,共30分)1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3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特有财产制。4收养与公养。5非婚生子女与继子女。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婚姻自由原则。2简述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3简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的内容。六、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10分)甲、乙经自由恋爱,决定结婚。甲母得知这一喜讯后,将祖传戒指一枚送给乙作为结婚礼物。乙母得知乙与甲结婚的消息后,向甲索要15万元彩礼,以此作为乙结婚的条件。甲、乙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因婚礼安排问题,甲、乙双方父母产生矛盾,双方家庭的对抗无法消除,在父母以死相胁之下,乙无奈提出离婚。甲同意离婚,但要求乙及乙母返还所收戒指和15万元彩礼,乙则以上述财产系甲母及甲自愿给予为由拒绝返还。试分析:1.乙收取甲母玉镯的行为性质及后果。2.乙母收取甲15万元的行为性质及后果。3.乙父母胁迫乙离婚的行为性质及后果。婚姻家庭继承法试卷1答案P3理论争鸣关于配偶之间是否具有亲属关系的问题,理论上存在着否定和肯定两种不同的主张。否定说认为,配偶不是亲属,主要理由在于:(1)配偶乃亲属的本源,而非亲属的本体;(2)配偶之间无亲系可循,他们之间既非直系亲,亦非旁系亲;(3)在各种亲等制中,配偶之间的亲等数为零。肯定说认为,配偶不仅是亲属,而且是亲属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近亲属,主要理由在于:配偶是最亲密的社会关系,他们相互之间享有亲属法上的权利,承担亲属法上的义务,因而将他们排斥在亲属之外是不合理的。同时,只要从亲属关系的起源和本质、我国亲属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等加以认真考察,配偶作为亲属类别之一是毫无疑义的。配偶既是亲属的源泉,又是亲属本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并无矛盾。P4相关链接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与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比较点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法 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不算己身), 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等亲等 以一世代为一等亲等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法 首先找出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同源 从己身往上数(不算己身)至最近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计 同源直系血亲,再从最近同源直系算法从己身往上数至最近同源直 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系血亲,两边世代数之和为亲等 亲。如两边世代数相同,则用一边数。 世代数为亲等数;如两边世代数不同,则取数大的一边世代数为亲等数。P6理论争鸣关于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各国立法存在着消灭主义和不消灭主义两种立法例。消灭主义认为,姻亲是因男女结婚而产生的亲属,现既已离婚,随之而产生的姻亲关系因存在的基础丧失,当然也就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理由。不消灭主义认为,姻亲关系一般不发生重大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法律没有必要规定姻亲关系随离婚事实的发生而终止。关于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灭,各国立法主要存在着有条件不消灭主义和有条件消灭主义两种立法例。有条件不消灭主义认为,配偶一方的死亡并不当然终止姻亲关系。有条件消灭主义认为,如果配偶一方死亡,而生存一方再婚或作出了消灭姻亲的意思表示时,姻亲关系归于消灭。我国学界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当配偶一方死亡时婚姻关系已消灭,那么基于该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姻亲关系亦应随之终止,除非当事人愿意保留此种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具体的姻亲关系中,一方死亡将导致主体缺位,姻亲关系当然不复存在。P16【案例2】 甲的父亲与乙的祖母是兄妹关系,甲是表叔,乙是表侄女。后乙被丙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现甲、乙申请结婚登记,但婚姻登记机关以双方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不予办理登记。问:甲、乙之间发生何种亲属关系?如何计算甲、乙之间的亲等?【案例3】 甲妻早丧,有婚生子乙和养女丙。乙、丙成年后产生恋情欲登记结婚,但甲表示强烈反对。因阻止无效,甲决定断绝与乙、丙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与乙、丙分别签订了父母子女关系终止协议,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后甲要求乙、丙履行赡养义务,乙、丙则以与甲的父母子女关系终止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问:甲、乙之间的生父子关系能否协议终止?甲、丙之间的养父女关系能否协议终止?【案例4】 2002年12月20日,甲、乙双方具备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2006年8月1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07年10月8日,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甲、乙分别于2007年11月12日和11月15日签收了离婚调解书。问:双方的配偶关系于何时发生?双方的配偶关系于何时终止?P193所谓后位继承,是指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死亡时或者于某种条件成就时,指定由遗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转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所谓后位遗赠,是指遗嘱中指定的遗赠人死亡时或者于某种条件成就时,指定由遗赠人接受遗赠的遗产转由其他人接受遗赠。P216理论争鸣关于遗产共有的性质,各国有两种立法例:一是按份共有制,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归各继承人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制,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归各继承人共同共有。我国现行法没有明确规定遗产的共有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民法通则意见第177条曾规定,遗产归继承人共同共有。但物权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这一规定,原因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在理论上,关于遗产共有的性质,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遗产共有为共同共有;另一种观点认为,遗产共有为按份共有。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B;2D;3D;4D;5 D;6A;7B;8D;9A;10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ABCD;2ABD;3CD;4ABC; 5ACD;6CD;7BCD;8ABCD; 9ABD;10AC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A;2ABC;3ACD;4BC;5BC;6BD;7AB;8BD;9(1)A ;(2)C 四、辨析题(每题6分,共30分)1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同居的目的不同。重婚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永久共同生活目的;(2)同居的名义不同。重婚是以夫妻名义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3)法律后果不同。重婚有可能构成犯罪,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虽然违法,但不构成犯罪。2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同居名义不同。事实婚姻的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同居关系可以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则不以夫妻名义同居。(2)法律后果不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不需要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即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法律不禁止也不予保护,但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成立合法婚姻;对于单方或双方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采取强制解除主义。3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特有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适用的效力不同。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法定财产制则为补充,即夫妻未对财产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采用法定财产制。(2)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不同。夫妻约定财产制适用的范围较广,既可对婚前夫妻个人财产进行约定,也可对婚后共同财产进行约定;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为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只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3)内容不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较为广泛,既可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也可约定采取共同财产制;既可对夫妻全部财产进行约定,也可对部分财产进行约定.夫妻法定财产制仅为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4收养与公养收养与公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性质不同。收养属于一种身份行为,而公养属于社会福利措施;(2)目的不同。收养的目的在于建立父母子女关系,而公养的目的在于保护儿童的生存权益和健康成长;(3)法律后果不同。收养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公养不产生这种权利义务关系。5非婚生子女与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与继子女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产生原因不同。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生育行为而产生的,而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的行为而发生;(2)父母是否合法婚姻关系不同。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而继子女的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五、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完全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他人的强制和干涉。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婚姻法中,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主要有:(1)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对当事人缔结的婚姻关系进行强制和干涉;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对当事人的婚姻实施包办、强迫;(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如干涉寡妇再婚、子女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等;(3)借婚姻索取财物,即婚姻当事人一方(或父母等第三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附加条件。2简述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将产生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后果:(1)时间上的效力。无效婚姻,自始无效;(2)身份关系上的效力。无效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身份,相互之间不产生夫妻关系上的有关身份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也不发生因结婚而引起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3)财产分割上的效力。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财产分割不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4)亲子关系上的效力。无效婚姻并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亲子关系,他们的关系仍然适用婚姻法中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3简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的内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主要包括:(1)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如果成年子女已能独立生活,则父母不再对其负有抚养义务。(2)教育义务。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应对子女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生活技能等加以指导、培养和培育,并提供条件使未成年人接受正规的学校教育。(3)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首先,父母不得实施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其次,父母应为子女创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再次,当侵害子女利益的危险或违法行为正在发生时,父母有采取措施施救和避险的权利和义务;最后,当子女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父母有权利也有义务请求救济。(4)管教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5)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六、案例分析题1.甲母给付乙戒指的行为,是基于甲与乙结婚的目的,按照民间习俗给付乙的彩礼,而不是一般的赠与行为。甲、乙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即离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乙应当将收取的彩礼返还给甲。2.乙与甲自愿结婚,但乙母却向甲索要15万元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因此,乙母收取甲15万元彩礼的行为,是乙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甲与乙登记结婚后尚未共同生活即离婚,结婚时间不长,乙母自甲处取得的财物是索取所得,根据关于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乙母应当酌情返还。3.乙父母迫使乙与甲离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该行为未使用暴力,不承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刑事责任,但构成对乙婚姻自主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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