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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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瓦斯防治三十二条一)强力推进的重点工作措施1推进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实现顺序开采布置。突出煤层新采(盘) 区回采工作面必须按照顺序开采方式布置,严禁跳采方式布置;现有生产的采(盘)区要修改设计,明确时间,有计划逐步过渡到顺序开采;对已 经形成的开采应力集中“孤岛”工作面,因大构造、灾害区、开采边角区 等可能形成开采应力集中“孤岛”工作面的,回采时要按规定制定并采取 特殊安全措施。2推进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中,加大钻孔控制巷道两侧范围,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达到40m,下帮达刭20m; 其他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达到各30m。3建立瓦斯抽采专业化打钻队伍,提高打钻质量;推进建立第三方专业化打钻机制,实现打钻、验收、效果评价主辅分离和相互制约监督。4建立单孔瓦斯抽采浓度、抽采纯量的考核和分析机制,明确单孔瓦 斯抽采浓度的最低标准,凡单孔瓦斯抽采浓度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分析原 因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新封孔单孔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的,必须改进 封孔措施,提高封孔质量。在未进行区域消突达标之前,单孔预抽瓦斯浓 度低于5%的,必须采取重新封孔、修孔、补打钻孔或水力冲孔等措施。5推进瓦斯抽采钻孔参数定期(不超过1 0天)测定并建立分析制度。6推进瓦斯抽采单元(200m为一个单元)在线检测和定期分析制度, 并作为瓦斯抽采达标的重要依据。7推进煤巷由消突到应抽尽抽转变,实现掘进速度正常化。8推进顶(底)板穿层钻孔抽采巷保持正常通风和维修,保证人员可以进入检查瓦斯抽采情况或实施补孔、修孔等作业。9建立矿、科区队领导区域校检、验证工作现场盯守监督管理机制, 堵塞区域校检、验证不规范或假校检、假验证的漏洞。10加强对自救器使用的培训,并纳入企业检查和执法检查内容,改 进自救器佩戴方式(独立佩戴),确保事故状态下能“拿得出、戴得上”。(二)需要加强研究解决的问题1研究大直径钻乳(130mm)抽采瓦斯和全程下大直径筛管(50-70mm)抽 采瓦斯工艺,研究钻孔直径与筛管直径适配关系以及筛管筛孔直径和密度 标准。2研究防突设计中实际考察的瓦斯抽采半径与水力冲孔抽采半径参数 的使用问题,确保抽采钻孔间距设计既符合实际又不留抽采空白带。3为便于事故状态下快速准确使用避难硐室,避难硐室门体结构在符 合标准的基础上,加强可视化、声光化研究。4研究分析巷道、避难硐室等地点箱式、袋式压风自救装置的使用形 式,以便于在事故状态下真正发挥作用。5研究人员定位卡嵌入式矿帽或矿灯,解决人员定位卡“撤卡代替撤人”“人卡分离的管理机制和检查方法,堵塞弄虚作假漏洞。(三)需要严格遵循的原则1在编制突出煤层工程施工设计和作业规程时,应尽量避免上山掘进。严禁突出煤层工作面开切眼(经保护层开采后除外)采用上山掘进;突出 煤层其他巷道上山掘进时,倾角不得大于1 5 ,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2突出煤层掘进巷道避难硐室设置间距不超过300m。3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施工超前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 遇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采掘应力叠加等情况,必须采取措 施探测突出预兆,发现有突出预兆的,重新实施区域防突措施。4采用底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和回采工作面瓦斯区域防突措 施,其钻孔最大长度不得大于90m (含煤岩段,定向钻进除外)。5 采掘工作面接替设计时,应尽量避免相向回采及掘进。在同一突出 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 者掘进,并且相向回采及掘进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50m。6在同一煤巷掘进的回风流中,严禁煤巷掘进与打钻(掘进、水力冲 孔和割缝等)平行作业;其他情况下,煤巷掘进与底(顶)板打钻、水力 冲孔和割缝平行作业间距不得小于100m,煤巷掘进与本煤层打钻平行作业 间距不得小于200m。7防突设计应明确穿层钻孔必须进入顶(底)板深度或到达设计的抽 采煤层保护边界,解决抽采钻孔出现空白带问题。抽采钻孔设计和竣工图 应采取合适的比例绘制,以便于使用。(四)需要推广的技术措施1推广应用新型速凝膨胀材料“两堵一注”囊袋式带压封孔和全程下 筛管护孔技术,解决封孔不严、漏气、塌孔、堵塞等问题。2推广应用钻孔水力冲孔卸煤、水力割缝技术,解决突出煤层卸压、 增透问题。3推广应用钻孔修复技术,解决钻孔塌孔、堵孔问题。4推广应用下行钻孔压风排水技术,解决下行钻孔积水问题。 5推广应用普通钻机边打边测随钻轨迹测量技术,解决钻孔轨迹和终 孔位置不清问题;推广打钻封孔视频监控机制,解决“打假钻”问题。(五)必须执行、严禁违反的要求。1采煤工作面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 6MPa或瓦斯含量大于6m3/t时, 严禁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2严禁用局部防突措施进行消突。3严禁在煤巷中测定瓦斯压力和瓦斯含量,严禁用瓦斯含量推算瓦斯 压力。4瓦斯预抽时间不少于6个月。5凡生产班次掘进工作面平均风排瓦斯量大于3m3/mi n、回采工作面 平均风排瓦斯量大于5m3/m i n的(包括上隅角集中抽采瓦斯量;经分析 上隅角和采空区瓦斯主要来源于保护层开采中被保护层的卸压瓦斯的,不 计入保护层工作面),一律视为区域措施瓦斯治理不到位,必须停止采掘作 业,重新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二、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理三、规范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四、从严确定矿井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参数临界值五、严格执行区域防突措施七、六、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探查工作 建立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置制度和煤与瓦斯突出调查处理制度 八、合理安排生产布局,确保抽采达标 九、严格防突现场管控十、加强防突培训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必须停电 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第二条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 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 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 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 临界值。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 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 抽掘采平衡。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通风 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 指挥。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 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新建突出矿 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 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 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 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 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一、必须加强对断层、褶曲、陷落柱、煤层厚度及倾角变化等煤 层产状变化带和地质构造异常区的探查,及时掌握掘进、回采区 域内的地质情况,掘进、回采前按规定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 采地质说明书,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矿长签字确认,指导 安全掘进和回采。二、出现煤岩瓦斯涌出异常,有卡钻、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 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三、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 措施,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矿井直接升 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采煤工作面绝对瓦 斯涌出量大于5m3/min,必须停止掘进、回采,实施瓦斯抽放。五、岩巷掘进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并落实防止 误揭煤层措施,坚持先探后掘。六、井巷揭煤和过煤门,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 落实揭煤和过煤门防突措施。七、必须测定矿井瓦斯基础参数,编制瓦斯地质图,瓦斯地质图 必须包含瓦斯压力、含量、涌出量等值线。地方煤矿聘请专家或 中介机构编制瓦斯地质图,由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专 家审查、批复;骨干企业所属煤矿瓦斯地质图由骨干企业总工程 师组织专家审查、批复。八、必须建立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并实现瓦斯抽采在线监测。九、必须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配足 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突、瓦斯检查等特种作业人员。十、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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