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WTO)专刊__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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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WTO农业合同方面的纠纷 农产品贸易是GATT规则的例外,它在GATT的前几轮谈判回合中都较少波及。农产品部门在GATT缔约方之间是市场扭曲最大的部门。农产品部门以往在GATT中受特别条款的约束,如第11条第2款和第16条,但这些条款没有对农产品作出明确规定。乌拉圭回合达到的农业合同对农产品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乌拉圭回合对农产品的自由化有四项重要措施:第一,非关税壁垒转化为关税(原有的约束关税将被减少);第二,出口补贴的预算支出应当减少3624,出口补贴为2114;第三,支持的总量减少2013.3,“绿箱”措施可以豁免;第四,合同涉及新的最小市场准入机会。 在农业合同谈判中,欧盟建议建立特殊保障(SSG)措施,目的在于避免由于农产品市场改革如关税化而带来的混乱。欧盟建议SSG措施应建立在价格波动基本上,但美国建议建立在数量基本上,以避免进口大量增长带来的冲击。最后,WTO制定了单独的保障条款第5条SSG条款,这与WTO保障措施合同规定的保障措施不同,它容许在满足数量基本或价格基本的SSG机制下征收附加税,SSG措施可以在进口大量增长时保护农产品市场。乌拉圭回合结束后,38个成员(欧盟15国作为一种成员)列出了自己的SSG产品,9个发达国家成员声称保存对79的关税产品、29个发展中国家成员声称保存对16的关税产品援引SSG条款的权利。作出如此声明的约3/4成员在19981999年没有援引SSG条款,但某些农产品出口大国却积极地运用它。例如,19961997年,美国对49个产品援引价格型SSG措施及对65个产品援引数量型SSG措施和价格型SSG措施。1998年,韩国援引了7次价格型SSG措施和1次数量型SSG措施,日本和斯洛伐克在1997年也援引了数量型SSG措施。案例19 专家小组对欧盟家禽进口及关税配额状况进行调查 【案例概述】 1997年7月30日,DSB成立了专家小组,对欧盟家禽进口及关税配额(TRQ)状况进行调查。在乌拉圭回合中,欧盟的承诺涉及1.55万吨冷冻家禽肉类自由关税TRQ。巴西觉得,这个TRQ来源于巴西与欧盟根据GATT第28条“关税减让的修改”进行的双边谈判,该谈判作为“欧盟含油籽”案的一部分。根据此关税配额,进口需要许可证。对于非配额的进口,根据农业合同规定的条件,承诺表容许欧盟对此类肉的进口征收附加税。 巴西批评欧盟没有充足执行双边合同所规定的TRQ,因而违背了GATT第28条的规定。巴西还声称欧盟没有按照第3条国民待遇的分派程序来实行TRQ,且欧盟在分派配额时故意排斥巴西,违背了第5条透明度规定、进口许可程序合同第1条和第3条的规定、GAIT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对于非配额贸易,巴西声称欧盟没有遵守农业合同第5条特殊保障条款的规定。 专家小组1998年3月12日分发的报告得出结论,巴西不能证明欧盟没有执行及管理清单中列出来的家禽肉类的TRQ。但专家小组裁定,欧盟没有遵守农业合同第5条第1款(b)的规定,由于在与欧盟触发价格进口有关的计算中排除了关税。 巴西在1998年4月上诉中质疑专家小组对第5条、第8条和第28条的裁定。欧盟也上诉专家小组有关它根据农业合同实行的特别保障条款的裁定。1998年7月13 日,上诉机构支持专家小组有关欧盟遭守了GATT及进口许可程序合同规定的裁决。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小组有关欧盟没有遵守农业合同规定的裁定,裁定有关的进口触发价格是CIF价格,不涉及关税。上诉机构还裁定欧盟违背了GATT第5条第5款的规定,由于它在决定附加税时使用了“代表性价格”,这与进口运送价格正好相反。1998年7月23日,DSD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及上诉机构修改后的专家小组报告。 【规则评析】 在应用农业合同的保障条款时,需要注意两点:第一,拟定根据数量原则还是价格原则;第二,拟定触发价格及出口价格。在上述案例中,争端就发生在触发价格的拟定上。 农业合同第5条规定,运用特别保障条款既可以根据数量原则,也可以根据价格原则。 (1)根据数量原则征收附加税。对于数量型SSG,援引SSG保障条款的触发价格拟定: 第一,在3个持续的年份里,产品的市场准入机会少于或等于10,基点触发价格为125; 第二,如果市场准入机会不小于10,不不小于或等于30,基点触发价格为110; 第三,如果市场准入机会不小于30,基点触发价格等于105;如果列入减让表的进口产品的总量超过前三年相应平均数量的125的触发价格水平,或者超过最小市场准入机会的10,则可以征收附加税。 以此原则征收的附加税只能以当年为限,且征收的幅度不得超过当年实行一般关税的13。此外,对于正在运送中的产品,若属于征收附加税之前在合同中已经规定的可进口产品,如果它可以计入下一年,则可以不征收附加税。 (2)根据价格原则征收附加税。如果列入减让表的进口产品价格超过触发价格则可以征收附加税。进口价格应是国内货币度量的平均到岸价或是与该产品品质和加工相一致的合适价格。 在征收附加税时,按如下原则进行:(a)如果进口价格与触发价格的差额低于或等于该触发价格的10,则征收的附加税为该差额的30;(b)如果进口价格与触发价格的差额高于10,但低于或等于触发价格的40,则征收的附加税为该差额的50加上(a)容许征收的附加税;(c)如果进口价格与触发价格的差额高于40,但低于或等于触发价格的60,则征收的附加税为该差额的70加上(a)和(b)容许征收的附加税;(d)如果进口价格与触发价格的差额高于60,但低于75,则征收的附加税为该差额的70加上(b)和(c)容许征收的附加税;(e)如果进口价格与触发价格的差额高于75,则征收的附加税为该差额的90加上(b)、(c)和(d)容许征收的附加税。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以价格原则征收附加税,那么,进口价格与触发价格相差的幅度越大,征收的税额就越多。 (3)征收附加税的原则及程序。对于易腐烂产品和季节性产品,在征收附加税时要考虑到这些产品的特殊性。如果相对基期来说拟定数量的基期较短,可以对这些产品采用数量原则来征收附加税。如果存在不同步期及不同参照价格,可以按价格原则征收附加税。 在实行特别保障时要遵循透明度原则。如果采用数量原则征收附加说,应以书面告知其她成员,尽量提前告知,最迟不超过措施实行后10天。如果采用价格原则征收附加税,应以书面形式在初次实行措施10天内告知其她成员。有关成员在有关产品进口量下降时,尽量不使用数量原则征收附加税,且在采用保障行动前应与有利益关系的成员就采用行动的条件进行磋商。如果符合以上规定,有关成员将不执行GATT第19条有关条款。 由以上有关规定,可以觉得,SSG条款在WTO中是独一无二的,与保障措施合同和纺织品与服装合同中的保障措施不同,它没有规定进口成员证明严重损害和因果关系,只要在进口量超过一定的触发水平或者进口价格低于一定的触发价格时就可以援引。此外,保障措施合同第6条及第7条第4款容许采用临时措施及规定中期评价,但SSG条款没有如此规定,由于SSG措施的实行时间一般都较短。 SSG条款是较容易被使用的保护措施之一,因而阿根廷、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成员在以往几年中建议取消SSG条款。这些成员觉得自WTO生效后,农产品已经关税化,没有必要再使用保障条款。同步,它们也觉得特殊保障条款可以满足进口成员生产者的需要。 然而,考虑到许多农业进口国,如欧盟和日本等的需要,近期难以取消SSG,需要成员采用不同的措施来改善农产品贸易。在目前的SSG条款中,存在一系列问题,例如:援引条件的不合理、没有规定援引价格型SSG措施限期、没有易腐烂及季节性产品的约束性条款、缺少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有关内容、缺少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别待遇以及对成员的告知规定等,具体体目前如下8个方面: 第一,援引SSG条款的触发价格不合理。例如,如果市场准入机会为4,由于基点触发价格为125,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虽然只增长1%就可被援引。在市场准入机会不小于10,不不小于或等于30的状况下,由于基点触发价格水平为110,如果市场准入机会为10%,则可以在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增长1时被援引。同步,在市场准入机会高于30,基点触发价格为105%时,虽然市场准入机会增长1.5,也可以援引。总的看来,虽然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增长一点,SSG措施也也许被自动地援引。 在这种状况下,需要对数量型SSG措施进行修订。例如,第一,在市场份额不不小于10时,基点触发价格为40;第二,在市场份额不小于10且不不小于30时,基点触发价格为120%;第三,在市场份额不小于30时,基点触发价格为107。同步,需要在第一点中加入一定的限制条件,如SSG条款在进口市场份额不不小于2时不能被援引,这样就能避免在进口产品市场份额增长较少时被援引。 第二,进口价格可如下降到某个水平,在这个水平上,虽然产品进口量下降,价格型SSG条款也能被援引,因而农业合同第5条第7款规定成员在产品进口量下降时可以采用价格型SSG措施。但是,虽然价格下降,如果国内产品消费没有由于国民收入的下降而下降,也不会对国内生产者导致任何损害,因而需要变化第5条第7款:在进口数量下降时,尽管国内生产的产品没有下降,但成员不应诉诸第1条第2款。 第三,尽管数量型SSG措施能被维持到年末,在价格型SSG中没有规定这样一种时期。为了澄清该条款,价格型SSG措施需要像数量型SSG措施同样,对实行时期加以明确界定。 第四,SSG条款有关对易腐烂及季节型产品的特别措施的规定为“以上所规定的条件在考虑到这些特殊性产品时被应用”。虽然“不长于3个持续的年份”被用作数量型SSG措施的一种参照价格,“不同步期的不同参照价格”被用于价格型SSG措施,但事实上,进口成员可以在几乎没有任何约束的状况下对易腐烂及季节型产品援引SSG条款。为了澄清这一点,需要对易腐烂及季节性产品进行界定,对参照价格及时间的原则作具体规定。 第五,在SSG条款中,缺少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规定。应当在其她条款中考虑使用相似货币作为统一货币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状况。例如,波兰在发布参照价格时以欧洲货币单位(ECU)来报价。援引价格型SSG条款的重要前提是考虑不同货币的状况,因而在表述价格时有必要增长关税同盟及自由贸易区的状况。 第六,特殊保障条款没有规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优惠待遇。对于此问题,可以考虑制定不同的基点时期以适应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具体状况。 第七,尽管第5条第7款规定了有关的告知状况,但告知方式在成员之间存在明显差别,建议成员使用波兰的告知形式,波兰的告知形式涉及产品的描述、关税成员、触发价格、进口产品的增长量、实行期限、在持续三年内的进口和消费。 第八,某些成员由于本国的特殊因素,没有列出SSG产品,应容许在SSG产品的数目减少时,该成员可增长某些对农业有重大利益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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