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药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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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浙江中医药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硕士生指导教师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 遴选原则第一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要岗位,不是教师队伍中固定不变的某个层次。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持续稳定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建立学术水平高、数量相当、结构合理、整体优化的导师队伍。第二条 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规模与研究生招收计划的需求设置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遴选符合条件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中青年学术骨干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使各学科形成年龄结构合理的导师队伍。申请人只能申请一个学科专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第三条 尊重专家评审意见和发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作用,在具体的申请、送审和评审工作中应遵循诚信原则和严格执行自我约束制度。第四条 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第二章 遴选条件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确定的招收培养硕士生的学科、专业点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数,以及担任指导培养硕士生的教师应具备的条件,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第六条 新任硕士生指导教师(包括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及专业学位型硕士生导师,下同)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有为中医药事业努力奉献的精神,能认真履行导师的职责。(二)具备教授、副教授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选聘年减55,次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学术型硕士生导师须已获得硕士或以上学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硕士生。(四)所从事研究工作的主要研究方向应属于我校当年确定列入招收培养硕士生计划的学科、专业领域。(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近五年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进行过比较系统的科学研究,并取得较丰富的从事和指导较高学术水平科研工作或临床、教学等专业技术工作的经验。具有在本学科、专业工作实践中寻求科研课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术型硕士生导师申请人在国内外二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期刊目录及定级标准参照浙江中医药大学国内期刊分级名录2011年版,下同)上发表5篇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并为第一作者;专业学位型硕士生导师申请人至少有3篇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或有一级以上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并为第一作者,论文总数学术型硕士生导师为2篇以上,专业学位型硕士生导师为1篇以上。或有正式出版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专著、或由国家主管部委组织专家编写的教材,并担任主编或副主编。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发表论文总数为2篇以上。(六)目前至少参与1项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国家级课题应为前5名,省部级课题应为前3名)或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目前可实际支配的科研经费至少2万元以上。管理、文献及临床医学各学科专业学位型导师申请人应有0.5万元以上(由计划财务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或承担具有重要价值的横向课题,以学校为合同主体签定,合同经费15万元以上,已到帐经费5万元以上,专业学位型导师已到帐科研经费为3万元以上。(七)有本科教学及临床带教经验,教学效果良好,能开设研究生学位课程。近三年无教学事故。(八)有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研究手段和科研协助人员。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申请人,目前应在临床一线工作,近三年没有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第三章 遴选组织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遴选组织:(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审定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校级评审组织。(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审查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及其上岗申请的院级评审组织。第四章 遴选程序第八条 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资格审查申请人可向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所在学院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提交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议事合法;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为通过。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通过名单。(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培养与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各学科现有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议事合法;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可审定为新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第五章 附则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中院发20067号文件同时废止。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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