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习题答案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130177875 上传时间:2022-08-04 格式:DOC 页数:303 大小:1.1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商法习题答案_第1页
第1页 / 共303页
国际商法习题答案_第2页
第2页 / 共303页
国际商法习题答案_第3页
第3页 / 共30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国际商法习题答案国际商法习题答案判断、单、多、简答、案例、论述第一章 绪论 p211. 什么是国际商法?它具有什么特征? P1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它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1)国际商法具有商事性国际商法调整商主体和商行为商主体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主体只能是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商行为商主体进行的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2)国际商法具有国际性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至少一个以上具有涉外因素,则该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国际商事法律关系一般有三种情况:商主体有涉外因素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涉外因素商事法律事实有涉外因素2. 国际商法有哪些渊源?P11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事产生的依据及其表现形式1)国际条约国家间为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2)国际惯例国际贸易领域的常用习惯做法3)各国商事立法在国际冲突法规则指引下,各国商法也会成为国际商法的组成部分。3. 国际商事规则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如何得以正确适用? P19(1)当事人选择法律意思自治是首要规则。国际商事交易相对人在合同中选择一国法律、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作为合同准据法,或在法律行为发生争议后当事人选择一国法律、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作为可适用法律的行为。(2)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冲突法规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在国际商事交易法律适用规则中,在当事人没有对法律适用做出选择的情况下,如果存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该国际条约应当优先使用。习题:判断1.当国际商事条约与国内商事法律发生冲突时应采纳“条约优先适用”原则。2.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3.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是私法。4.法国、德国、西班牙、葡萄牙、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均属英美法系。5.国际商事条约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习题:单选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 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2.在“国际商法”的概念中,“国际”的含义是“跨越国界”,因此,在国际商法上的国际商事交易发生在( )A.国家与国家之间B.不同国家的商事组织之间C.国际组织之间D.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习题:多选1. 国际商法属于( )范畴。A.民商法 B.私法 C.公法 D.国际法2.下列属于国际商法的渊源的有( )。A.国际商事条约 B.国际商事惯例 C.国内商法 D.国际公法习题:案例美国加州某公司是一家非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它决定增资500万美元,为此它颁布了招股书。该招股书规定,最低认购额为5000美元。A先生决定认购5000美元的股份,并按规定向该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寄出了明确的认购书。公司接到认购书后,认真的将其作为股东登记在册并向其邮寄了认购股份的确认书。但不幸的是,A先生没有接到该确认书。12个月后,A先生突然接到公司清算人寄来的催缴股金5000美元的通知书,并向其表明公司正在破产过程中,限其一个月内缴付。A先生十分愤怒,率先在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精神损失。问题:1.你认为A先生是否能胜诉?为什么? 2.假设此案发生在德国或中国,其结果分别是什么?为什么?提示: 英美法系对承诺的意思表示采取“投邮主义”,即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德国在承诺生效时间上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以承诺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效力,合同也于此时成立。 中国合同法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答案:1. A先生无法胜诉。因为英美法系对承诺的意思表示采取“投邮主义”,即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公司寄给A先生的股份确认书就是公司对A先生认购5000美元股份的承诺,虽然A先生没有接到该确认书,但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已将股份确认书寄出即承诺生效,无论A先生收到与否。因此A先生要根据股份确认书规定的缴付5000美元。2.如果该案发生在德国,A先生将胜诉。因为德国在承诺生效时间上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即以承诺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效力,合同也于此时成立。因此,虽然公司一经寄出股份确认书,但由于未到达A先生处,股份确认书并未成立。公司清算人也无法依据无效的股份确认书要求A先生缴付5000美元。如果该案发生在中国,A先生将胜诉。因为中国合同法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由于股份确认书未到达A先生处,因此合同承诺未生效,合同也未成立,对A先生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章 代理法 p102被代理人(委托人,本人)代理权关系 代理效果关系代理人(受托人) 代理行为关系 第三人简述代理的类型 P86 P89;P100 单、多、主 重在理解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的 法定代理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产生根据 指定代理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Eg:甲为精神病人,在民事诉讼中,由于他没有法定代理人,于是法院为他指定了一位诉讼代理人。甲公司委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甲为其7岁的儿子买保险有权代理有正当代理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权的有无 无权代理无正当代理权,代理行为 狭义的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符合特定条件 表见代理显名代理代理行为以本人名义实施是否以本人名义 隐名代理代理行为不以本人名义实施,但第三人明知或应该知道代理人为本人代理本代理复任权 复代理代理人为本人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托给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复任权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的权利原则:委托代理人无复任权。例外情形:1. 本人事前同意2. 本人事前授权 本人意志3. 本人事后追认4. 紧急情况下,为本人之利益的 法律强制Eg:甲委托乙到A市购买茶叶一批,乙到A市后即将代理权转托给好友丙,丙买到茶叶后交与乙,乙再交给甲并说明了由丙代买的情况,甲未说什么,但接受了茶叶。该复代理是否成立? 甲委托乙到A市处理一批时鲜果品。乙到A市后水土不服得重病住院。适逢盛夏,若不及时处理,该批果品面临坏掉危险,而乙又联系不上甲,无奈之下,乙委托好友丙代为处理果品售卖事宜。事后,甲表示异议,拒不接受售卖货款。 该复代理是否成立? 案例某家具厂生产了3000把高档餐椅欲出售,该厂委托某外贸公司代其寻找客户并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在家具厂和外贸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该餐椅的售价最低为120美元/把,按照合同标的额的10%向外贸公司支付报酬。后来,外贸公司代表家具厂与国外的一家餐馆签订了买卖餐椅的合同,每把餐椅的售价为135美元/把。家具厂和外贸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买卖餐椅的合同当事人是谁?餐椅质量出现委托,谁来负责?代理权的产生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甲怀恨在心,于是在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双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A公司是否承担责任?2005年7月,远达贸易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业务员张某,委托他购买20台海尔立式空调。2005年8月10日,张某用该空白合同书与江海家电公司签订了购买20台电视机的购销合同,贷款总额为48000元,合同规定货到后15天内付款。张某将签好的合同带回交给远达贸易公司经理,经理对此合同未置可否。2005年8月25日,江海家电公司将20台电视机如数运至远达贸易公司,远达贸易公司经验收后陆续出售。因付款期限已过,未见远达贸易公司付款,江海家电公司电话通知远达贸易公司支付货款,而该公司以张某超越代理权限与江海家电公司签订合同为由拒付货款。江海家电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远达贸易公司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1)本案的责任方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P90通常的情形:1.未经授权;2.授权无效;3.越权代理;4.代理权消灭。效力:非经本人追认,无代理的效力。大陆法系与我国:1.本人的追认权 2.第三人的催告权 3.第三人的撤回权英美法系:无论代理人是否善意,第三人都可以对其起诉; 本人追认的话“追认代理”*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 P92成因:1.因本人的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2.因越权行为而产生3.因行为延续而产生要件:1.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2.本人以其行为表示授予行为人代理权3.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4.必须是委托代理效力:被拟制为约束本人的有效代理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甲有追认权 丙有催告权 丙有撤销权 构成表见代理 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代理的内部关系代理人义务 P941.执行的义务勤勉;谨慎;亲自履行2.服从的义务在授权范围内行事3.诚实忠信的义务公开客户资料;不得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不得受贿或图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不得泄露秘密;向本人申报账目本人义务(被代理人义务) P951、支付报酬或佣金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特别义务而产生的费用3、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本人账目甲委托乙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乙接受委托,将上述房屋出卖给丙。丙与乙商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明知价廉,乙也有意让丙占便宜。丙向乙表示:事成后愿赠他1000元。乙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了甲。由于甲不知当地售房的价格,又过于相信乙,即复信同意出售,并委托乙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乙将丙所付售房价款汇给甲。丙买得该房后,即申将房屋拆除,准备翻建新房。房屋拆除后,甲从旁得知了丙与乙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房价,双方牟取非法利益的全部事实,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主持正义,制裁丙与乙的违法行为。他表示,房屋既已被拆除就算是卖了,但坚决要丙与一赔偿他的损失。因丙将现金筹建了房屋,拿不出现款,乙较富裕,要求法院判令乙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1、乙代理甲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甲因丙拿不出现款,能否要求乙全部赔偿?答:甲委托乙代售三间房屋,乙接受委托,他们之间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乙将甲的三间房屋代为出售给丙,这是乙行使代理权。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替被代理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因此,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利用代理权进行损害被代理人的活动。乙作为甲的代理人代其出售房屋时,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竟与丙串通,故意压低房价,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乙上述代理行为显然是无效民事行为。从本案情况看,房屋出售后已被丙拆除,不能恢复原状,在此情况下,甲经权衡后同意将乙代为售出的三间房屋仍出卖给丙,但这并不是说乙的代理行为有效,而是甲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房屋直接作出出售的意思表示。至于乙与丙在代理行为中恶意串通给甲造成的损失,甲要求乙和丙赔偿则是合法的,因为他们必须负连责任。这里所说的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就是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在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代理关系中,应由代理人与第三人共同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代理人乙与第三人丙双方串通,故意压低房价,给被代理人甲造成损失,甲有权要求丙与乙共同赔偿。他们既然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甲以丙拿不出现款为由,只要求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1986年10月8日,原告某市画店请该市美术馆某画张家某为其作画。当时双方商定:被告在年内为原告作六幅国画(二幅仁女、二幅山水、二幅花鸟),纸张、笔墨等由原告提供。被告所作国画规格以原告提供的七尺宣纸为准。每幅国画,原告先行给付被告人民币500元。第二天,原告将预付款3000元及纸张笔墨等送交被告处。但由于被告正专心于超长山水画卷的创作,一直无暇为原告作画。1986年12月4日,被告应某国之邀出访。临行,将印章、纸墨等留给其一学生,要其代为作画六幅,于年内送到原告画店。该学生按老师的吩咐赶作国画六幅,于12月28日将画送到画店。但经该画店鉴定,发现这六幅国画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与被告的作品有很大差距,肯定不是被告所作。该画店经理先后两次去被告处,但均未见到被告(此时被告出访未归)。1987年1月4日,被告从国外归来后,画店经理又来到被告处,与被告商量,要求重作,被告执意不肯,于是诉至市人民法院。被告为原告作画的行为是否可以由其学生代理? 答:根据代理人对本人义务必须亲自履行、不得委托他人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商定,由被告为原告画店作画,属于双方约定应当由被告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人,只能由行为人本人来实施,所以,被告为画店作画的行为不能由其学生代理。和美公司在英国的购货代理人与英国的嘉义公司洽商,为和美公司购买一批化工原料。但该代理人未向嘉义公司表明证据的代理人身份,并且以自己的名义与嘉义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后来,嘉义公司违约,不能提供该批货物。 和美公司能否直接起诉嘉义公司?为什么? 大陆法系国家的代理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习题判断( )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的范畴。( )2.当一个未被授权的代理行为被追认以后,其效力同事前授权的代理行为相同。 ( )3.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是代理关系中基本的法律关系。( )4.无权代理人得到本人追认后等同于有权代理。( )5.当终止代理关系时,必须通知第三人,否则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6按照英美法的规定,第三人一经发现未被披露的本人,也可以直接对本人起诉。( )7. 本人在终止代理关系时,必须事先通知第三人。( )8. 代理人可以把他的代理权转委托给其他人代理。( )9在我国,许多外贸代理业务都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 )10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指示对违约的客户进行诉讼所遭受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本人不必予以补偿。习题单选1.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2.依英美法,代理人未经事先授权而采取了行动,委托人事后承认该代理人的行动,这种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为( )。A.明示的指定 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D.追认3.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 )。A.直接代理 B.再代理 C.间接代理 D.复代理4.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代理人忠实义务内容的是( )。A.代理人应及时将有关客户的资料披露给被代理人B.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C.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D.代理人应亲自履行代理义务,不得擅自转托他人5. 在代理制度中,行为人的行为对本人具有拘束力的情况为( )。A.行为人是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 B.行为人可以不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C.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的一切行为D.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6. 某甲经常让某乙替他向某丙订购货物,并如数向丙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乙便认为是具有 ( )。A.明示代理权 B.默示代理权 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D.追认代理7. 英美法系把大陆法系上的无权代理称为( )。A.默示代理 B.表见代理 C.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 D.隐名代理8. 根据英美代理制度的规定,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指出本人的姓名时,那么该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人是( ) A.代理人 B.本人 C.代理人和第三人 D.代理人和本人 习题多选1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产生的原因有( )。A明示的指定 B默示的授权 C. 客观必需的代理 D追认的代理2在大陆法中,根据第三人究竟是同本人还是同代理人订合同的标准,把代理分为( )。A法定代理 B直接代理 C意定代理 D间接代理3. 依德国民法规定,在发生无权代理的情况下( )。A.第三人可催告本人表示是否追认B.本人追认的表示应在收到催告后一定期限内作出,否则视为拒绝C.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本人追认之前,恶意第三人有权撤回D.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本人追认之前,善意第三人有权撤回4. 代理人的义务有( )A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B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C代理人可以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D代理人可以把他的代理权委托他人5. 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丙有撤销权 D.构成表见代理 6. 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应当付款 B. 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 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 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p222不出案例什么是产品责任?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 P200产品责任是指经过科学技术手段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在该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后,因该产品具有缺陷而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应由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中的诸多相关的人对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产品的质量、用途、安全和其他特殊要求,而应承担的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一旦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生产者应承担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责任。在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上,中国法律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P221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即无过错责任原则2)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缺陷产品生产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三个免责事由。缺陷产品销售者应承担过错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2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缺陷产品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先行垫付赔偿费用一方有权向责任方进行追偿。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3)产品的范围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体特定实用性能的物品,但未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渔等产品,不包括在产品质量法的范围之内。另外还规定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也不包括在内。 4)索赔主体只要是因遭受损害而提出产品责任索赔的自然人或实体,均属索赔主体。 5)抗辩事由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6)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7)救济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中国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实际损失 ”,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两个方面。 产品责任的承担除了一般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之外,还具有如下三个特殊之处:侵45: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侵46: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47: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金:(遭欺诈时)消法的双倍赔偿伪劣食品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食品安全法的10倍赔偿8)管辖被告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9)法律适用王某以5万元从甲商店购得标注为明代制品的瓷瓶一件,放置于家中客厅。李某好奇把玩,不慎将瓷瓶摔坏。经鉴定,瓷瓶为赝品,市场价值为100元,甲商店系知假卖假。王某下列请求哪些是合法的?A.要求甲商店赔偿10万元B.要求甲商店赔偿5万元C.要求李某赔偿5万元D.要求李某赔偿100元小华从甲超市买回乙食品公司的牛肉罐头一盒,食用后发生食品中毒,共花去医疗费15万元。小华把超市和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若庭审查明:1)罐头生产环节不及格,食品公司无赔偿能力,超市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无赔偿责任2)罐头生产没有问题,但超市出售时已过保质期。超市没有赔偿能力,食品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无赔偿责任甲、乙为朋友,乙到甲家看望甲,甲到丙商场购回丁啤酒厂的某品牌啤酒招待乙,打开一瓶时,突然瓶子爆炸,炸伤甲、乙。问:1)若提起侵权之诉,原告是谁?提起违约之诉呢?2)若提起侵权之诉,被告是谁?提起违约之诉呢?3)若事后发现酒瓶的缺陷是由运输公司造成,提起侵权之诉,能否把运输公司列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呢?第七章 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p252订立、解除当事人的 承运人的权利义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权利义务 托运人的权利义务性质提单 种类其他规定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租船运输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海牙规则三大提单公约 维斯比规则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汉堡规则海商法简述海上货物运输的方式 P2231)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承运人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固定的停靠港口,将托运人的货物运往目的地的运输。2)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运输,没有固定的航线、运费、港口和航行日期,根据货源安排将货物运往目的地的运输。根据不同标准,可以有以下分类: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在同一国家不同港口之间的运输,又称为“沿海货物运输”。合同法、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国港口。海商法第四章 海商法第2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2、班轮运输合同、租船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班轮运输合同 强制性规范 海商法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 任意性规范租船运输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任意性规范光船租赁合同 任意性规范 海商法第6章:船舶租用合同多式联运合同班轮运输合同租船合同特征船期、航线、运费、停靠港口固定船期、航线、运费、停靠港口等专门约定当事人承运人、托运人出租人、承租人合同形式可以口头必须书面适用法法律强制调整为主;海商法第4章,三大公约合同自由为主;海商法第6章其他租船合同海商法92: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海商法129: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海商法144: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特点1、出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并承担费用 2、约定货物和装卸港3、管货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准4、约定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 法律适用1、大多是任意性规定2、必须书面成立3、出租人必须承担适航、速遣义务 海商法43: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海商法94: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A船东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把B的货物运到国外的C收货人处。B将货物交给A后,A签发了提单给B。(1)如果提单与租船合同的内容不一致,当A与B发生运输纠纷,以哪个为准?(2)如果C凭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在运输中受损,向谁索赔?A船东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把C公司的货物运往国外。C将货物交给B后,B签发了提单给C。如果收货人凭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在运输中受损,向谁索赔?租船合同与提单航次租船情况下,当事人的运输事宜已在租船合同里订明,但承租人把货物交给出租人接管装船后,通常要求出租人、船长或出租人的代理签发提单用以结汇。不同人持有提单效果不同:承租人持有: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租船合同为准非承租人持有:出租人和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以该提单为准,受公约或国内法约束。因此出租人要受两份合同约束。如果是承租人或其代理人以承运人的名义签发提单给第三人,则出租人为实际承运人。根据海商法第63条,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赔偿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所以第三人(如收货人)可凭提单向任意一人索赔。承运人赔偿后再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海商法63: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并入条款”使第三人也受租船合同约束。要产生并入效果应满足以下条件:并入的内容须明确而具体,如果没有另外说明,则并入的仅是与运输有关的合同条款,并且并入的条款不得削弱提单有关法律的强制规定。海商法95: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总特点船期、航线、运费、停靠港口固定,承运人被称为“公共承运人”船期、航线、运费、停靠港口等专门约定,承运人被称为“私人承运人”当事人承运人、托运人出租人、承租人合同形式可以口头必须书面适用法法律强制调整为主;海商法第4章,三大公约合同自由为主;海商法第4章第7节舱位使用完全由承运人决定无权决定被租的船舶或舱位合同内容一般没有右边的条款约定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法律适用1、大多是任意性规定2、必须书面成立第127条 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第128条 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特征1.分享船舶管理出租人:船舶本身的营运(机械、补给、人员、航行安全)承租人:船舶的商业使用(地点指定、货物的提供、装卸、保管、处理等)2.分担营运费用出租人:固定费用(船舶建造成本、船员工资、船舶保险费、船舶保养及维修费用、机械备件及补给和船舶管理费等)承租人:变动费用(货物装卸费用、港口费、拖轮及领港费、运河费、运费税等)3.按时间计租金在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引起时间损失时,将由承租人承担后果。 出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权利1.交船 1.指挥船长2.维修船舶 2.转租3.通知船舶转让 3.获得救助报酬出租人的权利 承租人的权利与承租人的义务相对应, 1.支付租金包括收取租金、 2.还船到期收回船舶等 。 3.按约定使用船舶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船舶管理出租人共同营运费用固定+变动分担租金计算按吨或包干运费按承租时间计算速遣条款一般没有(出租人承担时间风险)一般有(承租人承担时间风险)装卸时间、滞期费/速遣费条款有没有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开航前要尽适航义务,没有右述限制连续24小时不能恢复造成营运时间损失的,承租人不付租金海难救助报酬出租人分享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特征:1.出租人只负责提供船舶船长船员由承租人雇佣并支付工资,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并承担费用。2.处分权仍属出租人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但船舶的处分权仍然属于出租人。3.必须登记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海商法43: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海商法128: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磋商订立,订立的过程也分为要约和承诺。 不过就具体方式和程序而言,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有较大不同。就班轮运输而言,承运人发出要约称为揽货,托运人发出要约则称为订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海商法第四章第六节(合同的解除)规定了三种情况:(第8991条)1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2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回给承运人。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但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P226义务 最低法定义务 赔偿责任承运人 基本权利权利 最高法定免责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托运人 义务承运人最低法定义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不能减轻或免除这几项义务,否则该条款无效,但运输合同可以增加承运人的其他义务。 1、适航义务承运人在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适当检查和配备船舶,使船舶处于适于航行的正常状态,能够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货义务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不作不合理绕航义务 绕航是指船舶有意脱离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航线的选择事关运输安全,因此不绕航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但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承运人义务的行为。4、在约定时间和卸货港交付货物 迟延交付要负赔偿责任。*5、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义务 这项义务存在的前提是,托运人适时地提出了签发提单的请求。托运人没有请求,则无须签发提单。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承运人最低法定义务)海商法47: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适航义务的时间),应当谨慎处理(标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抗风险能力+航行能力+适货能力)(1)抗风险能力:船舶的船体、船机在设计、结构、性能和状态等方面能够抵御合同航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合理预见的风险。视具体情况而定,无统一标准。 一艘500总吨的货船,一向保养良好。该轮在冬季横渡北大西洋,途中遭遇大风浪,船体因无法经受巨浪而出现裂缝,海水渗入浸湿货物,货主据此索赔。船东在充分证明了该轮结构及设备完好后,认为完全适航,途中所受巨浪袭击属天灾,船东不应负责。该船适航吗?航行能力:妥善配备船员: 数量: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by海事主管机关 质量: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妥善装备船舶: 助航仪器、系泊设备、航行资料、法律文件齐备可靠 妥善配备供应品: 充足的燃油、润滑油、物料、淡水、食品适货能力:“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满足所运货物的要求。A船系一艘刚制造好的货轮。在其处女航中,机房发生火灾,蔓延成灾,遂使船货两失。事后查明该轮所有的灭火设备都被设计集中安放在机房内,而火情恰恰就起于机房,导致船员们不能利用消防设备及时灭火。遂货主以该船不适航为由要求承运人赔偿货损。承运人则以该船系初次下水船,并非超龄服役的破旧船,无论是该轮的船体强度还是船机性能和状态均抵御该航次通常所能预见的风险,应为适航。至于火灾实因意外而不可预知使然,这本身并不构成该轮的不适航,根据海牙规则相关规定,自火灾所引起之货损承运人可享法定免责。问:该船适航吗?承运人的抗辩成立吗?(2)标准“谨慎处理”没有过错(3)时间“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至少是装货开始到船舶开航。航次:合同/提单航次有一货轮从A港为甲公司运货至B港,该船在A港是一艘适航船舶,途中挂靠C港又装上乙公司的一批货物拟继续前往B港,但在C港装货时,因船员管船疏忽而引起火灾,致使货物全损。甲乙两公司将承运人告上法庭,主承运人未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尽到适航义务,应赔偿货损。问题:承运人应向甲、乙赔偿货损吗?为什么?为了使船舶适航,某船舶在定期检验时曾抽样钻探船身铁板厚度。由于检验的习惯做法是抽样钻探,使一处已被腐蚀76的地方未被发现。船检人员认为船身厚度合格。船舶开航后,在途中该处被腐蚀76的地方裂开,海水涌入,造成船舶所载货物的湿损。货主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承运人认为:在开航时已恪尽职责,无须负责。问: 承运人是否可主张免责?2、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承运人最低法定义务)海商法48:承运人应当妥善(技术要求)地、谨慎(责任心)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某船驶抵目的港后,遇到港口码头工人罢工,一时无法卸货。货主主张罢工期间船员未能继续开放舱内通风,致使舱内所装香蕉全部变坏,要求承运人赔偿。承运人则主张罢工导致不能及时卸货,而由此导致的货损根据海牙规则免责条款,理应不予赔偿。3、不进行不合理绕航(承运人最低法定义务)海商法49: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约定习惯最近合理绕航: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为船货双方共同利益或其他合理需要某轮装着一船的煤由斯旺西运往伊斯坦布尔,开航前有两名机器师在船上检查机器,但直至启航后才完成工作,该轮为方便机器师就近登陆,而偏离航线开往邻近港口,当两人登岸后,船只离开该港。嗣后发生搁浅,船货尽毁。问:此处是合理绕航吗?4、在约定时间和卸货港交付货物(承运人最低法定义务)海商法50:除了法定免责情况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或)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届满60日内交付货物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海商法82:承运人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次日起连60日内,未收到收货人就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的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须为其迟延交付而负赔偿责任的条件:1. 因迟延交付而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其他经济损失2. 不属于免责情况(第51条)3. 托运人必须在承运人交付货物起60日内向承运人提交书面通知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最低法定义务)海商法46: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集装箱货:接到交,港到港 非集装箱货:-船上吊杆:钩到钩吊钩受力至货物脱钩-岸上吊货索具:舷到舷越过船舷-*“装前卸后”条款A船公司在用船上吊杆卸货时不小心操作,在吊过了船栏后货物一辆豪华轿车直掉下砸毁在码头。收货人B公司认为货已过了船弦,提单中所约定适用海牙规则不应再适用,当然该规则中的最高赔偿限额也就不能再予适用,承运人应赔偿实际货值10万美元,但A公司却认为虽然货物已越过船舷,但不意味着海牙规则所规定的责任期间已结束而不能再适用,因此仍应适海牙规则,其只需依每件最高赔偿额100英镑赔偿收货人,虽然该辆轿车的实际价值远远超过此数。主审法院判应适用海牙规则。问:该案该如何赔偿?承运人主要权利1、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1)预付运费2)到付运费3)货物灭失/部分灭失/损坏4)空舱费(亏舱费)5)滞期费船方与租方签订了“琥珀海”轮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船方派“琥珀海”轮承运租方货物焦炭22000公吨,装货港为天津新港,卸货港为意大利PIOMBINO港。合同有关条款如下:“运费率:每公吨24美元”“租方如不能依船长宣载的数量提供充足的货物,租方应承担亏舱费。”“租方承担装港滞期费,费率为每日5000美元。”然而,租方只提供了焦炭21856吨。该轮顺利抵达卸货港后,实际卸货时间比规定卸货时间超出6天。问:船方应得多少钱的费用?海商法87: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2、货物留置权:前提:未付清费用又无适当担保处理方法:请求海事法院裁定拍卖(海商法88: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60日无人提取;易腐烂变质之物或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之物,可提前);所得价款:扣除留置期间的保管费后用以清偿承运人应得部分,多退少补;无法退还且拍卖起满1年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承运人最高法定免责海商法规定了12项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第51条)。由于这些法定免责是承运人能享受的最多免责,运输合同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否则无效。海商法51: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海商法51(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此项被称为“航海过失免责”,具体又分为“驾驶过失免责”和“管船过失免责”两种。 驾驶过失,指在采取船舶移动措施时判断发生错误导致损失,如船长、船员疏于嘹望,致使船舶触礁、搁浅、与他船相撞等。 管船过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