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拥考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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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考 评项 目序号考 评 内 容分值评 分 标 准考评得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9)1双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党政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军分区(警备区)或人武部党委工作报告有双拥工作内容。2每做到一项得0.5分。2党委议军会议、军政座谈会议、双拥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成员会议;党政军主要领导带头参加双拥活动。2每落实一项会议制度得0.3分,领导带头参加活动的得0.8分。3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设有相对固定的联络员,积极参加和开展双拥活动,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每年在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进行工作述职(或书面述职)。1.5每落实一项得0.3分。4市(州)双拥办有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军地合署办公;县级双拥办有相对固定的地方工作人员和部队人员参与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有人负责双拥工作;双拥办工作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2每落实一项得0.5分。5支持部队建设、走访慰问部队和重点优抚对象等方面的双拥工作经费及双拥办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经费保障满足双拥工作需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1.5列入财政预算且有经费下拨凭证的得0.5分,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且逐步增加的得1分。 二、宣传教育广泛深入(7)6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部队教育计划,列入地方党委、政府及组织、宣传、教育、文化等部门的年度工作安排并落实。1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教育计划并落实的得0.5分,列入各相关部门年度工作安排并落实的得0.5分。7有国防和双拥教育阵地或教育基地,每年集中组织开展1次以上教育活动。1有教育阵地或教育基地的得0.5分;集中组织活动的得0.5分。8当地主要媒体开辟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专栏;城区主要公共场所有永久性双拥标志或宣传牌;利用阅报栏、宣传橱窗、电子屏幕等公共设施和网络、微信等媒体定期发布国防教育及双拥宣传用语,开展双拥宣传教育。1开辟专栏的得0.25分,有永久性双拥标志或宣传牌的得0.5分,定期发布国防教育及双拥宣传用语的得0.25分。9烈属家庭挂光荣牌;官兵立功受奖喜报及时送达并予以宣扬。1挂光荣牌的得0.5分;喜报及时送达并予以宣扬的得0.5分。10编印工作刊物、开办双拥网站或网页,交流双拥工作经验做法、反映双拥工作动态等。1有工作刊物的得0.5分;有网站或网页的得0.5分。11双拥文化产品创作推广富有成效,群众性双拥文化活动经常活跃。1推出新的双拥文艺作品的得0.5分;经常开展群众性双拥文化活动的得0.5分。12重视培养和宣扬双拥先进典型。1先进典型在中央媒体集中宣传的得1分;在省级媒体集中宣传的得0.5分;在本级媒体集中宣传的得0.25分。 三、军民融合有效推进(7)13广泛宣传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重大战略思想,军地各级军民融合发展意识普遍增强。1有宣传教育计划并落实的得1分。14结合实际制定军民融合发展规划措施,有条件的设立军民融合发展项目。1有规划措施的得0.5分;有融合发展项目的得0.5分。15建立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制度机制等相关保障措施。1有制度机制的得1分;无制度机制但有其他保障措施的得0.5分。16积极推动军地科技成果、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融合。1有军地科研合作项目、科技转化成果、共育人才成效、信息共享机制的各得0.25分。17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兼顾国防和军事需求。1交通设施满足军事运输需要、通信设施军地兼容发展、人防设施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水电气暖设施军地同步规划建设的各得0.25分。18支持部队住房、医疗、装备维修等保障社会化。1退役军人住房纳入地方保障性住房范畴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优惠解决、有地方优质定点医院为驻军部队服务、部队装备维修需要的专业力量充足、战备物资实现军地联储联用的各得0.25分。19充分发挥部队装备、设施、场地等的民用效能,支持地方建设发展。1利用部队装备、设施、场地等为地方建设提供服务的得1分。 四、拥军工作扎实有效(15) 四、拥军工作扎实有效(15)20积极支持部队完成战备执勤、训练演习、科研试验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3有计划措施和服务保障机构的得0.5分,及时解决部队执行任务需求的得1.5分;训练演习中群众损失得到妥善解决的得1分。21组织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拥军活动,支持部队加强新型作战力量建设、培养新型军事人才、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2有科技、教育、文化拥军活动计划并落实的得1分;部队建设土地、资金、优惠政策等需求得到及时解决的得1分。22支持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在规划审批、土地征用、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2制定优先优惠政策并落实的得2分。23积极配合部队进行体制编制、政策制度等调整改革。2妥善安置部队精简的人员、积极支持部队部署调整、及时完善与部队政策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法规政策、配合部队搞好营院管理的各得0.5分。24全力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军案件和问题。2有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政策规定的得0.5分;建立涉军维权领导和工作机构及运行机制的得0.5分;无涉军案件或涉军案件和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的得1分。25军供站编制、人员、车辆、经费按规定落实,设施、设备完善,保障能力强,为过往部队提供优质服务。1军供站编制、人员、车辆、经费落实的得0.25分;设施、设备完善的得0.25分;过往部队对其所提供服务满意的得0.5分。26车站、码头、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设有残疾退役军人、烈属和现役军人等优先优惠服务的标志,积极主动提供服务。1设有优先优惠服务标志的得0.3分,优先优惠服务工作落实的得0.7分。27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收费交通站点,免收军车通行费用;各类公共收费停车场所设有军车免费停放标志。1免收军车通行费用的得0.5分,有军车免费停放标志的得0.5分。28建立各种社会拥军组织,社会化拥军活动开展经常。1建立社会化拥军组织的得0.5分;经常开展拥军活动的得0.5分。 五、拥政爱民成果显著(15)29驻军部队每年年初有拥政爱民工作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0.5达到要求的得0.5分。30勇于承担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预案健全,准备充分,完成任务圆满。2有预案的得0.5分,圆满完成任务的得1.5分。31开展扶贫帮困,积极参加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行动和驻地新农村建设或城市社区建设,有扶贫联系点和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援建点,援建有项目、有成效;积极开展民兵预备役暨复退军人创业致富带头人活动。2有扶贫联系点和援建点的得0.5分;援建计划、项目落实的得0.5分;开展“扶创”活动成效显著者得1分。32开展助学兴教,帮助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开展德育美育体育等特色教育,组织团以上领导干部与贫困学生结对助学。1.5援建贫困学校的得0.5分;支持开展特色教育的得0.5分;开展结对助学的得0.5分。33开展医疗扶持,团以上单位医院(门诊部)积极为驻地群众开展医疗服务活动。1.5为贫困群众义诊,经常送医送药的得1分;帮助驻地医疗单位改善医疗条件的得0.5分。34积极参加为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送温暖、献爱心活动。1为驻地受灾和贫困群众定期开展送温暖活动的得0.5分;积极参加军地统一组织的捐赠活动的得0.5分。35参加驻地生态文明建设,在植树造林、环境整治等方面成效明显。1参加驻地植树造林、环境整治成绩突出的得0.5分;军用土地和部队营区绿化美化成效明显的得0.5分。36充分发挥战斗队工作队生产队作用,扎实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积极为驻地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好事。1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团结影响群众工作的得0.5分;每年为驻地少数民族群众办一至两件有影响的实事好事的得0.5分。37协调地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和谐创建,加强军警民联防联治,协助地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及时有效。1组织部队参加平安建设、和谐创建的得0.5分;有处置各类突发事件预案的得0.5分。38支持驻地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支持小学和初级中学开展少年军校活动;开放部队军史馆、荣誉室、武器装备陈列馆等场所支持开展全民国防教育。1完成学生军训任务的得0.5分;支持少年军校活动成绩突出的得0.5分;开放军史馆、荣誉室、武器装备陈列馆等场所的得0.5分。39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广泛组织开展“学雷锋”、“三关爱”等便民助民活动。0.5有活动计划的得0.5分;结对关爱残疾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及便民服务等活动开展经常的得0.5分。40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驻军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组织协调驻军广泛参与“双联行动”,实施精准扶贫成效显著。2有协调工作计划和总结的得1分;协调工作有力、成效显著的得1分。 六、政策法规落到实处(29) 六、政策法规落到实处(29) 六、政策法规落到实处(29)41结合本地区和驻军部队实际,出台综合性双拥政策规定。1有综合性双拥政策规定的得1分。42对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明确奖励办法。1有奖励办法的得0.5分;奖励办法实施的得0.5分。43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1辖区内军事设施保护完好的得0.5分,地方建设没有影响军事设施安全或部队正常训练、工作和生活的得0.5分。44现役军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残疾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现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参观游览当地公园、博物馆、风景名胜区享受优待。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优待的得0.5分;参观游览享受优待的得0.5分。45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退役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1按要求落实的得1分。46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上规定标准,并按时足额发放。1达到规定标准的得1分。47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落实;市(州)和县级财政预算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逐步增加。1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并落实的得0.5分;财政预算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得0.5分。48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医疗等实际问题得到较好解决。1已解决的得1分。49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达到或高于省上要求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2达到省上要求标准的得0.5分,高于省上要求标准的得0.5分;按时足额发放的得1分。50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落实编制、人员、车辆、维修改造和日常运行经费,在爱国主义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1编制、人员、车辆、经费落实的得0.5分;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在2次以上的得0.5分。51优抚医院、光荣院的编制、人员、车辆、经费按规定落实,功能发挥良好;开展医疗巡诊,承担短期疗养服务;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足额列入财政预算。1编制、人员、车辆、经费落实的得0.5分;开展巡诊和短期疗养服务的得0.25分;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的得0.25分。52军队转业干部得到及时妥善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得到落实。4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得2分;转业干部进公务员岗位比例和团以上转业干部职务安排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得1分;安置随调家属的(含货币化安置)的得0.5分;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政策的得0.5分。53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且列入财政预算。2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率(含货币化安置)达到70%(含)以上的得0.5分,达到90%(含)以上的得1.5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发放的得0.5分。54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积极推荐和帮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就业创业。1自愿参训退役士兵培训率达100%的得0.5分;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得0.5分。55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妥善安置公务员和事业编身份随军家属,积极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未就业随军家属给予适当生活补助。3有公务员和事业编制的随军家属在随军一年内安置率70%(含)以上的得1分,达到90%(含)以上的得1.5分;其他身份随军家属就业率70%(含)以上的得0.5分,达到90%(含)以上的得1分;未就业有生活补助的得1分。56现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入学入托按政策享受优待。2出台地方性优待办法的得1分;政策落实到位的得1分。57军队离退休干部妥善安置,政治、生活、医疗待遇落实;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编制、人员、车辆、工作经费、附属用房设施落实,补助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2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得0.5分;军休干部待遇落实的得0.5分;军休机构编制、经费、附属用房设施落实的得0.5分,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得0.5分。58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按政策接收安置,地方性补助补贴按政策落实。1按政策接收安置的得0.5分;补助补贴落实的得0.5分。59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群体性上访事件,严格按照甘政办发2010170号、甘民发200971号文件要求及时解决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1没有因政策不落实引发群体性(50人以上)上访事件的得1分;违反两个文件精神的不得分。60部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严格执行军队群众纪律,在驻地群众中形象好。1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得0.5分,没有违反军队群众纪律的得0.5分。 七、双拥活动坚持经常(6)61双拥活动制度化、经常化,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节日有走访、平时有活动。2年度有计划的得0.5分;季度有安排的得0.5分;节日有走访的得0.5分;平时有活动的得0.5分。 62广泛开展关爱功臣活动,为重点优抚对象办好事实事成效明显。1开展活动的得0.5分,重点优抚对象对活动满意的得0.5分。63党政主要领导每年集中走访慰问驻军和重点优抚对象;驻军部队领导到地方有关部门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和帮扶对象。1每落实一项得0.5分。64当地有烈士纪念设施的,党政军主要领导每年国家公祭日、烈士纪念日组织开展公祭活动。1按要求落实的得1分。65积极探索创新富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点的群众性双拥活动载体。1有创新活动载体的得0.5分;活动成效显著的得0.5分。 八、军民共建富有成效(5)66军地基层单位结成共建对子,双方有共建公约和共建活动制度,经常组织共建活动。1结成共建对子、有建立共建公约的得1分;经常组织共建活动的得1分。67有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军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1有计划和措施的得1分。68认真组织军民开展“丝绸之路双拥文明线”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活动,弘扬社会文明新风。1参加创建活动的得1分。69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共建(拥军)活动成效明显。1开展活动成效显著的得1分。 九、军政军民关系融洽(4)70军地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互办实事。1有互办实事计划的得0.5分,计划落实的得0.5分。71持续深入组织开展军地援建“双十工程”,每年确定落实一批援建项目,有年度计划和效果评估。2有年度计划的得1分;有年度援建效果评估的得1分。72有预防和处理军民纠纷规定措施;当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军地双方及时妥善处理,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处理。1有规定措施的得0.5分;没有军民纠纷或有军民、军地纠纷但得到妥善处理的得0.5分。 十、群众满意度测评(3)73优抚安置对象满意度测评,重点测查对优抚安置政策落实情况的满意度。1采取问卷调查或电话调查。调查对象随机抽样,样本容量100;满意率80%(含)以上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74部队官兵满意度测评,重点测查对驻地拥军优属工作的满意度。1采取问卷调查。调查对象随机抽样,样本容量100;满意率80%(含)以上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75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重点测查对当地军政军民关系、驻军拥政爱民工作的满意度。1采取问卷调查、网络调查或电话调查。调查对象随机抽样,样本容量100;满意率80%(含)以上的得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十一、加分项目76双拥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省军区领导肯定并作出批示的,工作经验被全国和省里肯定,并以文件形式转发的。受到省委、省政府、省军区领导肯定并作出批示的每次加1分;工作经验被全国和省里肯定,并以文件形式转发的每次加1分。同一事项同时得到批示和转发加1分。77推出的双拥先进典型被列为全省重大典型进行广泛宣传的。每推出一个全省重大典型加1分。78双拥办自身建设好,工作成绩突出,职能作用明显。达到要求的加1分。79在师旅级以上重大军事演习和重大科研试验中保障有力。保障有力的加1分。80申报全省双拥模范城(县)的地区,驻军部队级别高、人员数量多。驻军部队级别和人员数量总体居全省前3名的,分别加1.5分、1分、0.5分。81辖区内优抚安置对象占人口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申报全省双拥模范城(县)的地区,辖区内优抚安置对象占人口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酌情加0.51.5分。82无军队退役人员到省会城市或北京上访。达到要求的加1分。83积极参加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组织的全省性双拥活动,成绩突出。受到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通报表彰的每次加1分。备注1、考评标准总分100分(不含加分),加分最高为10分;2、根据甘肃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凡有不能申报和推荐省双拥模范城(县)5种情况之一的城(县),均不参加考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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