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理论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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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理论研讨浅谈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玉屏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 姚茂双 随着国务院有关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出台,新形势下,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就成了一种新的课题,本文初步分析了目前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并就如何构建一种全过程、多层次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作了某些探讨。摘要:目前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重要存在如下几方面问题: 投资主体缺位,内在约束单薄;多头监管,职责不清;管理制度缺失,制衡机制不全;监管水平不高,效率低下;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监管不力;社会发育缓慢,中介组织缺少公信力;政府投资项目透明度低,缺少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 核心词: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问题分析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已成为我县目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部分,我局党组通过组织有关人员对以来政府投资近100个项目监督状况的调研,发目前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针对我县对项目制度建设及执行过程中的漏洞和局限性进行分析,并提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对策和建议。一、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不断的改革实践,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正逐渐走向制度化轨道,管理规范性逐渐增强,投资效率明显提高。但由于原有投资管理体制、机制的制约,以及监督方式、力度等方面的不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还面临着某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重要表目前如下几种方面: 一是前期评估论证工作不充足。项目建设过程中往往浮现更改建设标的、更改建设内容、增长建设投资等现象。项目单位为争取到政府投资,把重要精力放在获得立项这一环节上;设计单位在项目可研报告编制过程中对内容的研究和论证不够,细节把握不准,导致报告深度不符合规定;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决策环节把关不严,部分建设目的不清、技术方案论证不严、投资测算不合原则的项目通过形式上的审查评估便批复通过。随着项目的建设实行,又发现当时考虑不周的地方,边建设边增长内容,固然也不排除个别领导为了单位和个人私利变着把戏逃避监管,项目到手千方百计扩大投资规模,有时甚至增长附属工程,导致极大挥霍。二是项目审批机制不完善。目前在项目审批上自成体系,缺少一种统一而又明确的审批权限的界定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协调约束机制乏力,导致一种项目由多种单位进行审批,多头安排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容易导致审批上的随意性,影响政府投资决策的对的性,迫使有些部门为了争取项目把大量精力放在“跑项目”上,也容易形成监管上的盲区,不利于对政府投资进行有效监管,甚至产生腐败行为。三是约束机制不健全。其一,投资责任约束制度不完善。由于目前还没有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有些单位和部门实行项目建设不进行科学论证,某些投资决策者按照自己的价值取向,盲目进行大量投资,导致投资规模失控、投资构造不合理等现象发生。同步,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征询、评估、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也没有纳入政府投资责任约束制度中,对这些部门和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应达到的工作原则、出问题应负的责任、如何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追究的形式、解决的原则等也没有制度上的规定。责任约束制度缺失不仅不利于增进政府投资项目的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并且不利于项目管理效能的提高。对招商引资、搞到项目,特别是重要领导把此项工作作为政绩的根据,以跑得多少项目、多少项目资金论成绩、论英雄,这样就浮现为了争项目不择手段,极易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其二,竣工决算或验收评价制约机制不完善。由于目前对不及时进行竣工决算的项目缺少制约机制,某些建设项目建成使用近年,项目竣工验收仍未完毕,给建设期间成本认定、各类资产的划分及剩余物资的清点带来难度,容易掩盖工程管理上的某些漏洞。从实际状况看,项目竣工验收也只是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政府部门和参建单位开会、总结、看现场,注重形式,而对涉及项目概预决算执行状况、资金使用、投资效益进行综合评估的项目评价也基本上没有做过,不利于对政府投资的控制和全面考核建设成果。其三,监督机制不完善。一方面监管部门多,职能交叉,致使权责不明确,往往形成成绩人人有份,责任互相推诿的现象,监督难以到位;另一方面有些部门不聘任有资质的专门监理部门实行监督,这项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监督,一般人员去检查,基本上看不懂,只是流于形式;再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公开,对于项目实行过程中的工期进度、资金安排等管理行为,社会公众很难实行有效的监督,很难判断存在的问题,从而浮现为谋取部门利益、个人私利而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四是项目资金管理不严格。由于项目建设资金属于专项资金,财务相对独立,因此项目资金在使用管理上缺少透明度,而负有监督职责的财政、审计部门由于不能及时掌握资金的使用状况,难以监督到位,致使项目资金在使用中容易浮现截留、挪用、挤占、挥霍挥霍等问题。五是招投标活动不规范。目前,政府投资项目浮现问题较多的环节是招标投标环节。重要存在如下问题:第一,招标人相应当招标的项目擅自不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邀请招标,招标时不遵守法定期限规定、泄露标底、随意更改招标文献载明的评价原则和措施等。第二,投标人不择手段谋取中标,弄虚作假、挂靠资质高的公司、以她人名义投标,甚至串通投标、陪标、围标等;中标后将项目非法肢解转让,或者违法转包、分包。第三,招标代理机构随意缩短法定期间,不遵守招标程序规定和保密规定,超越代理权限,甚至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操纵招标活动,擅自变化中标成果。第四,评标专家专业素质或职业道德不高,在评标过程中受招标人或投标人的干预和影响,甚至收受贿赂,串通评标。产生上述问题的因素有多方面,除了招投标管理体制不健全、市场发育不成熟、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外,招标项目范畴过宽,政府部门管得过多;行政监管部门职能交叉,反复监管;行政监管力量局限性、监督乏力等行政监督问题也是招投标领域浮现问题的重要因素。二、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对策建议要环绕建立科学、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体系,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制度,突出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有效避免项目建设中的多种腐败行为发生。一是建立健全政府投资法规体系。要加强政府投资监管法规制度建设,对既有政府投资监管中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目前发展规定、不符合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符合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方向的,要及时总结经验,通过正常立法程序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加快出台政府投资的系列具体规定,明确政府投资职能,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畴和投资方式,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有效解决投资决策、管理和监督定位不清晰、职责不明确、程序繁杂、效能低下等突出问题。二是加强政府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基本性工作。一是要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双方廉政教育。特别要加强有关岗位的领导干部和项目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其廉洁从政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增强搞好项目建设的责任感。二是要进一步强化规划对项目的指引作用,实现规划与项目的紧密衔接。建立根据规划审批投资项目的机制,加强联审联批,凡不符合规划的项目坚决不能列入储藏库,没有充足论证的项目不准出库,不准审批,避免人情项目、关系项目等状况发生。三是要建立联网的政府投资筹划安排、资金到位与使用状况的信息跟踪系统。通过这些工作,将分散的基本资料、基本数据整合起来,提高政府掌握、分析、运营基本数据的能力,不断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三是健全政府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制衡机制。一要加强对投资中介机构的选择、使用、监督、管理及责任划分作出明确规定,建立投资中介机构和专家的责任约束机制和惩戒机制,推动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保证项目投资得到控制。二要改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方式。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总承包以及特许经营等模式,实行建设、管理、使用分离,明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人各方职责,从制度上保障健康发展。三是摸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理制,明确政府投资各个环节监督管理的目的和责任,理顺投资主管部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关系,避免职能交叉、监管缺位,实现对政府投资运营的全过程监督。四是加强对政府投资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一要抓好项目设计。进一步规范前期征询评估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的工作程序,严格审批手段,增进各项目单位提高工作质量,科学合理选定项目建设原则,充足考虑项目配套条件,详尽项目功能需求,切实避免项目单位为应付立项和获得投资批准,不顾前期工作深度,导致项目实行过程中投资失控的局面。二要规范招投标活动。积极推动招投标信用体系、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管理等制度建设,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的投标单位惩罚力度。强化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整合监管职责,由一种部门集中行使综合监管职权,实现监督权和审批权分离。积极摸索监察机关对招投标监督的新机制,为充足发挥监察职能作用发明有利条件。三要加强政府资金管理。要完善项目预算实物定额,逐渐建立资金定额与实物资产定额相结合的定额原则体系,提高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的规范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实行施工预算的审核,按照预算下达政府资金。对预算超过设计概算的状况,规定有关部门按照程序重新报批。四要抓好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制度。规定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竣工验收,根据项目审批的建设规模、原则、内容,对建设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加以改善。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检查政府部门的管理绩效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为改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积累信息。五要加大财政、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避免项目资金使用不当或挪着它用。五是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违规操作的惩罚力度。一是要制定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可操作性法规,结合政府投资管理的特点,明确责任追究主体、追究范畴、追究程序等具体内容,加大对政府投资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需补偿、违法要追究。及时披露波及政府投资的问题,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保证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稽察工作的深度,对稽察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解决,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治或通报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惩罚。同步,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稽察成果和惩罚成果,坚决遏制项目参与方不良行为的发生。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同类问题,要认真查找深层次因素,并提出对策建议,充足发挥稽察工作对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三是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岗双责”,发现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对在项目建设中违规操作、贪污受贿的,要从严从快查处,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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