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重点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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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条件要求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形式审查条件要求。1. 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3)项目申报书(包括预申报书和正式申报书,下同)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2. 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1)项目及下设课题负责人应为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2)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提供全职受聘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受聘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3)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4)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5)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6)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3.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1)在中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法人单位。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2)注册时间在2017年1月31日前。(3)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4. 本重点专项指南规定的其他形式审查条件要求(1)牵头单位必须为在中国大陆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核心关键部件开发与应用类项目,每个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4个,项目所含单位数不超过5个,实施年限不超过3年;高端通用仪器工程化及应用开发类项目,每个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6个,项目所含单位总数不超过8个,实施年限不超过3年;专业重大科学仪器开发及应用示范类项目,每个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6个,项目所含单位数不超过8个,实施年限不超过3年。(3)申报指南中要求的附件齐全。本专项形式审查责任人:刘进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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