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基础知识 注册计量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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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大家!欢迎大家!上海市计量协会上海市计量协会 余金荣余金荣联系电话联系电话:64711731 迎考四十八字迎考四十八字:以规定为指南;以大纲为准绳;以规定为指南;以大纲为准绳;以教材为依据;以解读为引领;以教材为依据;以解读为引领;以自学为原则;以辅导为补充;以自学为原则;以辅导为补充;以迎考为动力;以通过为目的以迎考为动力;以通过为目的。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一)(一)计量法律计量法律 法规及综合知识法规及综合知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制度和注册计量师制度的关系: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制度和注册计量师制度的关系:2006年4月26日人事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及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在计量领域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社会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升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对计量技术人才提出的新要求。为了实现计量检定员考核制度与注册师制度的衔接,经修订的计量检定员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证的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随着注册师制度的推出,计量检定员的管理模式将要发生相应的变化。当前,在执行计量检定员管理办法和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并轨执行。1 1、注册计量师的含义、注册计量师的含义 是指经考核认证或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的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计量师分为一级和二级注册计量师。2 2、注册计量师的管理体制、注册计量师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检总局共同负责注册计量师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省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3.考试:注册计量师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培训老师与出题老师严格分开),原则上一年举行一次。(今年定于6.18日,全国统考)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设:a)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b)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c)计量专业基础d)实际操作四项考试。4.4.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考试: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考试:取得工学类中专学历后,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和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各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获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种类种类:a)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请在括号中填写正确的字母);b)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错选或多选不得分;少选,每个选对得0.5分);5.注册: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名义执业;国家对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并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注册申请。6.6.证书的颁发证书的颁发: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7.7.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表;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申请人与聘请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计量检定员证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8.8.执执 业:业:二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除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之外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相应计量技术报告。9.9.注册计量师的权利注册计量师的权利使用本专业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谓;依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接受继续教育;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对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技术行为提出异议,并向上级部门或注册审批机构报告;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10、注册计量师的义务、注册计量师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保证计量技术工作的真实、可靠,以及原始数据和有关资料的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在本人完成的计量技术工作相应文件上签字;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格保守在计量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计量技术工作水准。11.二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下列执业能力:二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下列执业能力: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有一定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熟练运用本专业计量技术法规和使用相关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较好地完成本专业量值传递(计量基准、计量标准除外)等技术工作。能正确出具本专业计量技术报告(计量基准、计量标准除外)。12.12.注册计量师与计量检定员有何区别:注册计量师与计量检定员有何区别:人员要求不同:二级注册计量师工学类中专、理学类专科以上学历,检定员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从业时间要求不同:二级注册计量师,取得工学类中专学历后,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检定员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考试内容不同:二级注册计量师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以及计量专业知识,并且全国统一时间、统一出题;而检定员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出题;执业证书不同:二级注册计量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部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检定员由县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发放,有效范围约束;管理方式不同:二级注册计量师取得资质后需要注册方可开展执业活动,检定人员员取得检定员证就可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执业范围不同:二级注册计量师(除了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以外的计量器具)能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检定人员没有这方面规定,只要取得检定员证不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都能出具计量技术报告。主要区别是实现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层管理和执业资质管理;计量检定人员不分层管理和执业资质管理。总之,注册师制度的推出,计量检定员的管理模式将要发生相应的变化。在计量领域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社会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升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对计量技术人才提出的新要求。当前,在执行计量检定员管理办法和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并轨执行。第一章第一章 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组织机构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组织机构解读内容:介绍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管理。主要包括:计量立法的宗旨;我国的计量法规体系与计量监督管理体制;计量法律责任;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检定;计量器具产品的法制管理;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及校准规范的应用等。大纲要点大纲要点:根据根据计量法计量法及及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开展相关的计量工作。的规定依法开展相关的计量工作。第一章第一章 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组织机构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组织机构一、计量立法的宗旨和调整的范围一、计量立法的宗旨和调整的范围(一)计量立法的宗旨(一)计量立法的宗旨 计量是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的基础。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加强计量工作;科技越进步越需要准确的计量;社会越发展,越需要确保全国范围内实现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可靠,因而越需要加强计量法制管理。1.计量立法的基本点计量立法的基本点,要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健全国家的计量法律。其核心内容就是解决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可靠的问题,就是要解决可能影响经济建设、科学进步和社会发展、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2.计量立法的最终目的计量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计量保证;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免受不准确或不诚信测量所造成的危害;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国家的权益不受侵犯。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条把计量立第一条把计量立法的宗旨高度概括为法的宗旨高度概括为 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家、人民的利益 。(二)(二)计量法计量法调整的范围调整的范围计量法第二条说明了计量法适用的范围和调整的对象。1.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国人民解放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凡是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和进口计量器具,开展计量认证,实施仲裁检定和调节计量纠纷,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方面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必须遵守本法,不允许各行其是。(不包括港、澳、台)2.调整对象 计量法侧重调整的是对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以及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计量问题。也就是说,主要限定对社会可能会产生影响的范主要限定对社会可能会产生影响的范围内计量问题。围内计量问题。3.不是所有的计量工作的问题都要立法。如:教学示范用计量器具或家庭自用部分的计量器具,其量值准确度对社会没有太大的影响,就不必要立法调整。一是没有不要,二是难以实施,三是加大行政成本,四是反而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二、我国计量法规体系的组成1.我国的法律体系架构:全国人大 根本大法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暑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省、直辖市、自治区 地方政府 法规体系,是由母法及从属于母法的若干子法所构成的有机法规体系,是由母法及从属于母法的若干子法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按照审批的权限、程序和法律效力的不同。联系的整体。按照审批的权限、程序和法律效力的不同。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专门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专门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法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2.我国计量法规体系的组成我国计量法规体系的组成:计量法规体系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层次是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第三层次是规章。(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目前,我国的计量工作已形成了以计量法为基本法,若干计量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计量法规、规章为配套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一)计量法律(一)计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简称计量法 19851985年年9 9月月6 6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自令予以公布,自19861986年年7 7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计量法作为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基本法,是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最高准则。制定和实施计量法,是国家完善计量法制、加强计量管理的需要,是我国计量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的标志。计量法的基本内容:计量立法宗旨、调整范围、计量单位制、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管理、计量监督、计量机构、计量人员、计量授权、计量认证、计量纠纷处理和计量法律责任等,共计共计六章三十五条。六章三十五条。(二)计量行政法规(二)计量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越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主要对计量法中有关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计量监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费用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化。2.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令。1984年2月27日由国务院发布主要目的是明确我国在采用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单位。该命令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1984年1月20日国务院第21次常委会通过。主要对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目标、要求、措施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主要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范围、检定机构、检定的程序等做出了具体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主要对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6.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4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为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的量值准确,对国防计量机构及职责、计量标准、计量检定、计量保证与监督做出了明确规定。7.关于改革全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通知。1990年12月18日国务院批准。主要对我国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做出了具体规定。(三)计量规章(三)计量规章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发布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发布的有关计量规章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2.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4.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5.计量基准管理办法6.计量标准考核办法7.标准物质管理办法8.法定计量机构监督管理办法9.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1.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12.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1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4.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15.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6.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7.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8.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20.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以及比较大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以及比较大的城市也根据需要制定一批地方性的计量法规。的城市也根据需要制定一批地方性的计量法规。如:本市根据计量工作的实际需要,借鉴其他省市计量立法的经验,本市于2000年9月22日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地方性法规,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制定的计量法律、计量行政法规和计量规章中,对我国的计量监督管理体制计量监督管理体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基准和标准、计量检定、计量器具制造基准和标准、计量检定、计量器具制造、商品量的计商品量的计量监督和检验量监督和检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等计量工作的法制管理要求法制管理要求,以及计量法律责任计量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三、计量监督管理体制三、计量监督管理体制(一)计量监督管理的概念:(一)计量监督管理的概念:1.计量监督计量监督计量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计量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2.计量监督管理体制计量监督管理体制指计量监督工作的具体组织指计量监督工作的具体组织形式。形式。它体现国家与地方各级计量行政部门之间,各主管部门和所属部门之间、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在计量监督中的关系。我国的计量监督管理实行按行政区划按行政区划、统一领导、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分级负责的体制。计量法第四条规定:全国的计量工作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监督管理。县以上的计量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监督内容是:主要监督内容是: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计量法律、法规的情况遵守与执行计量法律、法规的情况。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计量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计量条例实施。(2003-07-23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是纵向和横向的执法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监督,是纵向和横向的执法监督;监督;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机构对本单位的计量监督,则属于行政管理性监督,一般只对纵向发生效力。从全国来讲国家的和部门的计量监督是相互相成从全国来讲国家的和部门的计量监督是相互相成、各有侧重、相互渗透、互为补充、各有侧重、相互渗透、互为补充,构成一个有序的构成一个有序的计量监督网络。计量监督网络。从法律角度讲:从法律角度讲:县以上地方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是法制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因为不是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对计量违法行为只能给行政行政处分处分。而县以上地方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违法行为,则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有特定的具有执法监督职能的计量行行政处罚是有特定的具有执法监督职能的计量行政部门才能行使的一种权力政部门才能行使的一种权力。如: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或各区县的执法科。(二)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系(二)我国计量监督管理体系计量法第四条明确规定: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计量监督管理体系中计量监督管理体系中计量法第十九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但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颁发监督员证件。3.1998年2月国务院批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业务领导业务领导。4.2001年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加强市场执法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出入境检疫局合并组成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出入境检疫局合并组成国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标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卫生检验负责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卫生检验、动植物检验)、食品生产监督和认证认可、标准化、动植物检验)、食品生产监督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规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a)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b)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c)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d)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目前,我国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关系如下图:注:图中实线箭头为直属关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级计量技术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政府机构)省级计量技术机构市、地、州、盟质量技术监督局地、市级计量技术机构县、区、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计量技术机构(三)我国计量技术机构体系(三)我国计量技术机构体系 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监督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监督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第三十条中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计量授权的四种形式计量授权的四种形式:1.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机构;2.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量标准;3.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4.4.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法规的其他检定、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法规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测试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设计量技术机构二种:一是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国家法定机构;二是根据需要授权专业性、区域性计量机构为国家法定机构。我国计量技术机构体系除了上述的以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计量技术机构,虽然不是法定机构,但经授权,可以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执行检定或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计量器具执行检定或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务。还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以及广大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以及广大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需要建立的技术机构或计量实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需要建立的技术机构或计量实验室。验室。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是保障我国计量单位制的统一权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是保障我国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的技术机构。提供技术保证的技术机构。(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组成(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组成 根据需要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需要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可以从以下几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组成:方面组成:1.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依法设置计量检定机构;2.根据生产、科研需要选定专业性强专业性强、跨部门使用跨部门使用,急需的专业项目急需的专业项目。3.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大区计量测试中心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4.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5.根据有关部门或单位的需要授权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6.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7.7.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法规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这些机构承担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有关项目有关项目的强制检定和其他计量检定、测试任务。(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职责:(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职责: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五条)1、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2 2、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3 3、开展校准工作;、开展校准工作;4 4、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5 5、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注: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一般包括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或委托的计量标准考授权或委托的计量标准考核、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仲裁检定、计量核、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仲裁检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验工作等。量监督检验工作等。(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行为准则(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行为准则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1.伪造数据;伪造数据;2.2.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3.3.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4.4.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作;5.5.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规定:1.1.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权单位考核合格;2.2.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3.3.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受必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授权单位的监督;4.4.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四)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四)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内容和法律责任。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体制,根据省以下质量技术系统实施垂直领导的要求,对法定计量检定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的管理体制分为二级:构监督的管理体制分为二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包括以下4 4方面的内容:方面的内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基、标准状况进行赋值比对情况;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情况。2.2.对法定机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和法律责任:对法定机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和法律责任: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计量授权证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授权开展工作和超过授权期未经授权开展工作和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可予以警告,并处罚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可予以警告,并处罚款;款;对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批准,擅自变更擅自变更授权项目和违反授权项目和违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条款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条款规定的(伪造数据伪造数据;违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予以警告,处以罚予以警告,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授权证书;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授权证书;违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伪造、盗用、盗卖强制检定印、证伪造、盗用、盗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违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的,没收其违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五、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五、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大纲要点:大纲要点: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和标准物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和标准物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维护计量标准,保存、使用有证标准物质。使用和维护计量标准,保存、使用有证标准物质。(一)计量基准的建立原则(一)计量基准的建立原则 计量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计量基准计量基准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统。1.1.建立计量基准的原则:建立计量基准的原则: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由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建立。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建立。对于属于基础性、通用性的计量基准建立在国对于属于基础性、通用性的计量基准建立在国家家 质检总局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质检总局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属于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工作条属于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设立在有关部门或单位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设立在有关部门或单位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对每项测量参数来说,全国只能有一个计量基准,每项测量参数来说,全国只能有一个计量基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其他部门和单位不能随意建立计量基准。不能随意建立计量基准。2007年6月6日国家质检总局修订并发布的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对计量基准的法制管理,如计量基准的建立、保存、维护、改造、使用、废除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二)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二)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法制管理 计量标准处于国家检定系统表的中间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即将计量基准所复现的单位量值,通过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确保全国计量单位制和量值的统一。按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都要依法考核合格,才有资格进行最高计量标准,都要依法考核合格,才有资格进行量值传递。量值传递。其目的就是确认是否具有开展量值传递的资格,从而保障全国量值准确可靠。1.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计量标准设备、环境条件、检定人员、管理制度四个方面内容。2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在处理计量纠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在处理计量纠纷时只有以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仲裁检定纷时只有以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仲裁检定后的数据才能作为依据,并具有法律效力。后的数据才能作为依据,并具有法律效力。计量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具体说,下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最高等最高等级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经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考核;其他等级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哪一级政府的就由哪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同级考核)。经考核合格符合要求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方可投入使用。3 3、部门计量标准:、部门计量标准:按照计量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4、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标准 按照计量法第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技术设施建设,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尽快改变计量基础薄弱的状况。只要企、事业单位需要就可自行建立与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标准。为了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须经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才能在本单位内部开展非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三)标准物质的法制管理(三)标准物质的法制管理 按照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用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属于计量器具。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属于计量器具。1.标准物质可分为:化学成分分析标准物质;物理特性与物理化学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工程技术特性测量标准物质。原国家计量局于1987年7月10日发布了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办法中对标准物质的制造、销售、发放、新产品的定级鉴定等做了详细的规定。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制造标准物质,必须具备与所制,必须具备与所制造的标准物质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分析测量仪器造的标准物质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器具许可证。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企企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新产品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新产品,应进行定级鉴定定级鉴定,并经评审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不得制造用以销售和向外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不得制造用以销售和向外单位发放的标准物质。单位发放的标准物质。六、计量检定的法制管理六、计量检定的法制管理大纲要点:大纲要点: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的规定,理办法、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的规定,实施强制检定、仲裁检定及计量调解工作,实施强制检定、仲裁检定及计量调解工作,能分析、判断和解决相应工作中遇到的问能分析、判断和解决相应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题。(一)实施计量检定应遵循的原则(一)实施计量检定应遵循的原则 计量器具的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出具检定证书。具体来说:计量检定就是利用计量基准、标准对计量检定就是利用计量基准、标准对新制造、使用中、修理后、进口计量器具进行一系新制造、使用中、修理后、进口计量器具进行一系列实际操作,判断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是否符合法列实际操作,判断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所进行的全部工作。定要求所进行的全部工作。(计量检定具有法制性,其对象是法制管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是法制管理的重要环节)。1.1.实施计量检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实施计量检定应遵循以下原则(5 5条)条)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受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从事计量基准到各级计量标准直到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必须按照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国家必须按照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要求进行。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要求进行。对计量器具的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要求的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要求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的处理等期以及检定数据的处理等 要求进行。要求进行。检定结果必须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必须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加盖印记。从事检定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必须是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检定员证。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检定员证。(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实施(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实施 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强制检定是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指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定期、定点的检定期、定点的检定。实施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是计量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既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法制监督的主要任务,也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计量技术机构的重要职责。因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而且数量多,影响大,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也关系到广大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利益。1.1.强制检定的范围包括强制检定的范围包括(强制检定标准和强制检定(强制检定标准和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工作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标准强制检定标准 由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是根据用途来决定的,由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是根据用途来决定的,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高计量标准;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不作上述用的,就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工作计量器具 按计量法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制定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以明确强制检定的以明确强制检定的范围范围。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办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共55项、111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强制检定目录也作了补充和调整,1999年1月20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发文新增了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棉花水分测定仪、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棉花水分测定仪、验光机、验光镜片组、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验光机、验光镜片组、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5种;2001年10月26日发文新增了燃气加气机、热能表燃气加气机、热能表2种;2002年12月27日发文取消了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至今为至今为6060项项117117种。种。2.实施强制检定的主要特点表现在:实施强制检定的主要特点表现在:县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原则,执行强制检定任务。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计量标准器,由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指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之间可以协商跨地区委托进行检定。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应按规定登记造册,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承担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要按照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检定周期,安排好周检计划,实行强制检定。县级以上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实施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未按照规定向政府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责令停止使用可处罚款。(三)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实施(三)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实施 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当自行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建立本单位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周检计划,建立本单位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周检计划,保证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定期检定。保证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定期检定。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1999年3月1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第6号公告发布了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非强检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非强检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原则自行确定。有关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方法,由企业根据生有关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方法,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送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四)计量仲裁检定的实施和管理(四)计量仲裁检定的实施和管理 计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因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准确度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仲裁检定仲裁检定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统称为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统称为仲裁检定。仲裁检定。1.1.处理计量纠纷通常有两种方式:处理计量纠纷通常有两种方式:仲裁检定,当计量纠纷的双方在相互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或双方对数据争执不下时,最终应以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进行判断和裁决。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我国实行两级仲裁检定制。上一级政府计量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直接受理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计量调解: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仲裁检定的结果,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的活动。计量调解虽然不是处理计量纠纷的必经程序,但却贯穿于处理纠纷的全过程。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一般在仲裁检定以后进行。一般在仲裁检定以后进行。2.仲裁检定的实施和管理应按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的规定进行,应履行以下程序:a)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属于机关或单位委托委托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委托书;b)接受仲裁检定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在接受申请后7日内发出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对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破坏其原始状不允许以任何理由破坏其原始状态态。c)仲裁检定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进行仲裁检定时应有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以可以缺席进行缺席进行。d)承接仲裁检定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期限内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结果出具仲裁检定结果证书。e)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仲裁检定结果证书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当一方或双方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15日内不提出异议日内不提出异议,仲裁检定证书生效,具有法律效率。f)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如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时,可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15日日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也就是终局仲裁检定。g)承办仲裁检定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影响检定数据公正的,必须自行回避自行回避。(五)计量检定印、证的管理(五)计量检定印、证的管理 计量检定印、证计量检定印、证在计量检定管理工作中证明计量器具检定在计量检定管理工作中证明计量器具检定结论的印证或文件。结论的印证或文件。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技术机构执行规定的检定任务,出具检定证或加盖检定印时,均需遵守本办法。1.1.计量检定印、证的作用:计量检定印、证的作用: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是评定计量器具的性能和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技术判断;是评定该计量器具检定结果的法定结论;是计量器具能否投入销售、使用的凭证。在调解、仲裁、审理、判决计量纠纷和案件时,经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出具的检定印证有法律效力。总之检定印、证是一种权威性和法制性的标记或证明。总之检定印、证是一种权威性和法制性的标记或证明。2、计量检定印、证的种类计量检定印、证的种类 计量检定印、证包括:共5种检定证书检定证书:是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由检定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不合格通知书),是指计量器具经检定,该计量器具不符合法定要求,由计量检定机构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通常要指明不合通常要指明不合格的原因。格的原因。检定合格证检定合格证:证明检定合格,在计量器具上使用的一种合格标志的证件;它一般用在不宜使用检定印的计量器具,如钢卷尺、竹木直尺、台案秤等。目前,已广泛使用铝箔不干胶或不干胶彩色标志来代替。检定合格印检定合格印:证明计量器具经过检定合格,而在计量器具上加盖的印记。(鉴印、喷印、钳印、漆印)a)喷印主要用于检定的玻璃量器;b)钳印和漆封印主要用于对防止某些影响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的部件被任意变更或调整起保护作用;如: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出租车计加器等;注销印:是表明计量器具不符合法定要求,并撤销其原有检定标记的标记。(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抽检不合格的,应注销原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印、证)3.3.计量印证的管理计量印证的管理 计量检定印、证的管理,必须符合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及有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不同的检定结论,使用不同的检定印证。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检定证书或或检定不合格通知书检定不合格通知书必须字迹清楚,数据无误,内容完整,有检定、核验、主管人员的签字,并加盖检定单位印章。计量检定印、证应有专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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