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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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1章总则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2.1选址和布置2.2步行商业街第3章建筑设计3.1一般规定3.2营业部分3.3仓储部分3.4辅助部分3.5专业商店第4章防火与疏散4.1防火4.2疏散第5章建筑设备5.1给水排水5.2暖通空调5.3电气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第1.0.1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第1.0.3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第1.0.4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商店建筑的规模表1.0.4类别百货商店、商场建筑面积(m2)菜市场类建筑面积(m2)专业商店建筑(m2)规模大型1500060005000中型3000-150001200-60001000-5000小型3000120015000343445302555270.302.平行的两组货架或堆垛间手携商品通道,按货架或堆垛宽度选择0.70-1.253.与各货架或堆垛间通道相连的垂直通道,可通行轻便手摊车1.50-1.804.电瓶车通道(单车道)2.50注:单个货架宽度为0.300.90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0.601.80m。库内电瓶车行速不应超过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设回车场地不宜小于6m6m。第3.3.5条 库房的净高应由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设有货架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0m;二、设有夹层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4.60m;三、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m。注:库房净高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第3.3.6条 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作商品临时储存、验收、整理和加工场地时,应有良好防潮、通风措施。3.4辅助部分第3.4.1条 辅助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包括外向橱窗、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种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该部分所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规定。第3.4.2条 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33.50m2计。第3.4.3条 商店内部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男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1个或小便槽0.60m长;二、女厕所应按每3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二、盥洗室应设污水池1个,并按每35人设洗脸盆1个;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实际需要设置集中浴室,其面积指标按每一定员0.10m2计。3.5专业商店第3.5.1条 菜市场类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场内设商品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包括顾客避止范围;二、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离;三、场内净高应满足良好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层。第3.5.2条 大中型书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营业厅宜按书籍的文种、科目等适当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二、营业部分宜单独设置机关供应部和邮购业务部,并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场地(可不占营业厅面积指标);三、设有较大的语音、声象售区时,宜设试听小室或利用书展室兼作试看室;四、如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充分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应小于2.10m;五、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可按400500册/m2计;书库底层入口宜设汽车卸货平台。第3.5.3条 粮油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营业厅内,应分设粮、油售区,收款发票台位面积可按1520m2计(含顾客等候面积);二、粮油库房宜与营业厅隔开,并应采取防火、防潮、防鼠雀等措施,同时具有良好通风和易于清扫的地面;三、一般粮油店库房面积可按不大于营业厅面积的200%计;如按规定存放量来确定面积时,则库房总面积可按粮油堆垛总面积的170%计(含通道和空位)。第3.5.4条 中药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营业厅内,配售饮片的每个售货岗位面积指标可按20m2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门诊时,面积指标可按每一医师10m2计(含顾客候诊面积),但单独诊室面积不宜小于12m2;三、仓储部分建筑宜按各类药材、饮片及成药不同保存温湿度和防止霉变的要求而分设库房;四、饮片、膏、剂加工场和煎药间均应符合卫生标准和消防规定。第3.5.5条 西医药商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营业厅内,应按药品性质与医疗器材种类进行适当的分区、分柜;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配方部时,应设专用调剂室,其面积为2540m2(含储药小间,其设施可参照中小门诊部调剂室)。收方发药柜位面积宜为20m2(含顾客等候面积);三、仓储部分建筑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间、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类别而分设库房;一般药品库应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直射和室温不大于30。第3.5.6条 专业商店附设的作坊或工场部分建筑设计,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防火、卫生有关规范进行设计。4.1防火第4.1.1条 商店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第4.1.2条 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时,应设有防火墙隔断。第4.1.3条 专业商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4.1.4条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注:多层住宅底层商店的顶楼板耐火极限可不低于1h。第4.1.5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吊顶和一切饰面装修,应符合该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并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第4.1.6条 大中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24m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6m,当建筑高度大于24m则该处宽度不应小于13m;二、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防火构造;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风要求应符合第3.1.10条的规定。当为封闭中庭时应设自动排烟装置;四、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4.1.7条 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8条 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装有水幕。4.2疏散第4.2.1条 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注:小面积营业室可设一个门的条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第4.2.2条 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第4.2.3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第4.2.4条 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第4.2.5条 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m2)来确定:第一、二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85;第三层,换算系数为0.77;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60。第4.2.6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底层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5.1给水排水第5.1.1条 商店的用水量标准,应根据商店的性质、卫生设备完善程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商店用水量标准表5.1.1用水项目用水量饮用水生活用水24L/人.d2030L/人.d注:生活用水包括洗刷、冲洗厕所用水。商店加工生产和空调冷却用水量可按实际需要确定。第5.1.2条 给水应尽量利用自来水压力,当自来水压力不足时,应设内部贮水箱,其贮备量按日用水量确定。第5.1.3条 空调设备的冷却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冷却水系统应根据水量大小、气象条件、空调方式等情况而定。一般采用冷却循环用水。第5.1.4条 给水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木装修等设施;营业厅内的各种给、排水管道宜隐蔽敷设。第5.1.5条 设置屋项贮水箱和敷设管道,在冬季不采暖而又有可能冰冻的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第5.1.6条 副食品商店、菜市场等建筑内应设洒水栓和排水设施。第5.1.7条 厕所内应设置有冲洗水箱或自闭阀冲洗的便器。第5.1.8条 排出的污废水,应根据排水要求进行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明沟或自然水体。第5.1.9条 商店的营业和仓储部分建筑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5.2暖通空调第5.2.1条 位于采暖地区的商店建筑,当室内经常有人逗留时,宜设置集中采暖。注:采暖面积不大于1000m2的一般商店建筑,当无集中采暖热源或距热网较远时,可采用分散采暖(如火炉、火墙等),但必须符合防火要求。第5.2.2条 商店营业厅开启频繁的主要大门可设置风幕。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严寒地区,大中型商店营业厅,当不可能设置门斗或前室时,可设热风幕;二、寒冷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设热风幕;三、设有空气调节时,大中型商店应设空气幕,小型商店可设空气幕。第5.2.3条 商店营业厅应根据其规模大小设计通风或空调:一、小型商店营业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如自然通风不能保证卫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二、大中型百货商店营业厅空气温度不应高于32,当采用一般通风降温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三、专业商店应视供应对象、商品储存时间和要求,可设置空调。第5.2.4条 当商店营业厅设置采暖通风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宜按下列情况采用:一、冬季采暖计算温度宜采用1618,平均风速不应大于0.3m/s;二、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湿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按表5.2.4确定;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表5.2.4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22232425262728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3232三、除有特殊要求外,室内相对湿度可不予考虑。第5.2.5条 当商店营业厅设置空气调节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表5.2.5规定。空气调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表5.2.5参数名称夏季冬季人工冷源天然冷源干球温度()26-2828-3016-18相对温度(%)55-6565-8530-50平均风速(m/s)0.2-0.50.50.1-0.3CO2浓度(%)0.2最小新风量(m3/人.h)8.5第5.2.6条 商店营业厅通风设备允许噪声,顶层宜取4555dB(A),底层宜取5060dB(A);当周围环境噪声级较低时,采用下限允许值,当周围环境噪声级较高时,采用上限允许值。第5.2.7条 当计算空气调节冷负荷时,营业厅人数应包括顾客和售货员两部分,顾客人数应按星期日平均流量计算。第5.2.8条 当计算人体散热量时,应考虑顾客和售货员中成年男子、成年女子和儿童的比例及其散热量不同的群集系数,一般可取0.92。第5.2.9条 商店营业厅空气调节宜采用低速全空气单风道系统;有条件时,可采用变风量系统。第5.2.10条 商店营业厅空气调节,空气处理宜采用喷水室或带喷水的冷水表曲式冷却器;冬季不应加湿。第5.2.11条 机械送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并的系统)的送风方式应采用上侧送;当有吊顶可以利用时,可采用散流器直送。第5.2.12条 大门热风幕或空气幕宜采用自上向下送风,条缝和孔口处的送风速度应保证气流射向地面;热风幕送风温度不宜超过50。5.3电气第5.3.1条 商店建筑电气负荷,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应为一级负荷,自动扶梯和乘客电梯应为二级负荷;二、高层民用建筑附设商店的电气负荷等级应与其相应的最高负荷等级相同;三、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乘客电梯应为二级负荷,其余应为三级负荷;四、凡不属于本条一至三款的其它商店建筑的电气负荷可为三级负荷;五、在商店建筑中,当有大量一级负荷时,其附属的锅炉房、空调机房等的电力及照明可为二级负荷;六、商店建筑中如设电话总机房,其交流电源负荷等级应与其电气设备之最高负荷等级相同;七、商店建筑中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相应防火规范的规定。第5.3.2条 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为达到显示商品特点、吸引顾客和美化室内环境等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商店工艺设计统一考虑;二、对照度、亮度在平面和空间均宜配置恰当,使一般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能有机组合;三、为表达不同商店、商场的营业厅的特定光色气氛和商品的真实性或强调性显色、立体感和质感,应合理选择光色间对比度、不同色温和照度要求。第5.3.3条 各类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在距地面0.80m参考水平工作面处的推荐照度值可参照表5.3.3的规定。一般照明推荐照度表5.3.3房间或场所名称推荐照度(Lx)百货自选商场(超级市场)的营业厅150-300百化商店、商场、文物字画商店、中西药店等的营业厅及选购用房100-200书店、服装店、钟表眼镜店、鞋帽店等的营业厅及选购用房75-150百货商店、商场的大门厅、广播室、电视监控室、美工室和试衣间75-150粮油店、副食店等的营业厅50-100值班室、换班室和一般工作室30-75一般商品库及主要的楼梯间、走道、卫生间20-50供内部使用的楼梯间、走道、卫生间、更衣室10-20注:表中推荐照度适合任一种光源。设在地下层(室)内建筑物深处的商店营业厅,如无天然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宜将表中推荐照度提高一级。当采用荧光灯等气体放电光源时,其推荐照度不宜低于30Lx。第5.3.4条 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宜设重点照明,各类商店、商场的收款台、修理台、货架柜(按需要)等宜设局部照明,橱窗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24倍,货架柜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第5.3.5条 商店、商场营业厅照明,除满足一般垂直照度外,柜台区的照度宜为一般垂直照度23倍(近街处取低值,厅内深处取高值)。第5.3.6条 商店建筑营业厅内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般照明的均匀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低于0.6;二、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0.9;三、墙面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50.8;四、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五、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宜为3:1;六、在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地方可装设局部定向照明。第5.3.7条 按不同商品类别来选择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商店建筑主要光源的色温,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二、按需反映商品颜色的真实性来确定显色指数Ra,一般商品Ra可取6080,需高保真反映颜色的商品Ra宜大于80;三、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混光的复合色;四、各类商店建筑常用光源的色温、显色指数、特征及用途可参照表5.3.7的规定。第5.3.8条 对防止变、退色要求较高的商品(如丝绸、文物、字画等)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第5.3.9条 一般商店营业厅在无具体工艺设计情况下有使用灵活性,除其基本的一般照明可作均匀布置外,可在适当位置预留插座,每组插座容量可按货柜、架为100200W及橱窗为200300W计算。商店建筑常用光源的色温、显色指数、特征及用途表5.3.7光源色温(K)显色指数(Ra)主要特征主要用途白炽灯类白炽灯24003000100亮度高发光效率低、发热大稳重、温暖寿命短营业厅部分照明,或主工商品的局部或重点照明低照度营业厅可作一般照明高照度面积大的营业厅,不宜作一般照明卤素灯3000100气体放电灯类荧光灯6500(日光色)4800(白色)6399扩散光发光效率高色温、显色性的种类多寿命长营业厅的基本照明可按各类商品要求,选择色温和显色性荧光水银灯330041004055发光效率高单灯可获得较大光束显色性差寿命长多用于商店外部照明金属钠盐灯380060006392效率高,显色性好外管有透明和扩散型用于商店的人口商店内的高顶棚小瓦数用于局部照明和点光源第5.3.10条 商店建筑应装设各类事故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含高层民用建筑附设的这类商店营业厅)应装设供继续营业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推荐照度的10%;二、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如由两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宜按一款处理;如由一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应装设供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LX,并应设置应急照明灯;供电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供电干线自低压配电柜或母干线上分开;三、其它商店的营业厅,可按实际需要,装设供人员疏散的临时应急照明灯;四、事故照明不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使用时,必需采用能瞬时点燃的光源,其电源应为自动投入;如事故照明作为正常照明一部分使用时,其电源可不需自动投入,应将两者的配线及开关分开装设;五、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事故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第5.3.11条 商店建筑宜采用铝芯导线;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电梯、自动扶梯、事故照明、易燃品库等则宜采用铜芯导线。第5.3.12条 商店、商场的电脑系统、闭路电视系统、电话电声系统以及防火防盗系统等设计应执行有关专业规范、规程的规定。附录一名词解释1.百货商店:销售多种类、多花色品种(以工业制品为主)商场:民用商品的商店或商场。2.专业商店:专售某一类商品的商店。3.菜市场类:销售菜、肉类、禽蛋、水产和副食品的场、店。4.自选商场:向顾客开放,可直接挑选商品,按标价付款的(超级市场)营业场所。5.联营商场:集中各店铺、摊位在一起的营业场所,也可与百货营业厅并存或附有饮食、修理等服务业铺位。6.步行商业街:供人们进行购物、饮食、娱乐、美容、憩息等而设置的步行街道。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一、为便于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其中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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