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法务会计”课题研究为什么会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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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务会计”课题研究为什么会失败笔者用“法务会计研究失败”作为本文标题,某些学者也许会提出异议,毕竟国内从该名词见诸刊物至今的十年内已经刊登了300多篇文章,尚有近10本的书籍,总字数已经超过300万字。刊登文章的总数量已经大大超过司法会计学几十年刊登文章的总和。这些“研究成果”还给某些学者、大学带来了许多功名和可观的利益,似乎已经获得了“学术”和财富的双丰收。还不仅如此,某些大学甚至已经开设的本科方向、研究生研究生班,还培养了几位博士。但是,如果从学术角度来评价“法务会计”研究所获得的这些不菲成就,也许就会得出另一种结论研究失败了。一、中国“法务会计”获得“丰硕成果”的主、客观因素第一,概念炒作。许多“法务会计”作品都采用了商业广告形式进行包装和宣扬“法务会计”。例如:“21世纪的会计法务会计”、“财务舞弊的克星法务会计”、“注册会计师是看门狗,法务会计师是警犬”、“司法会计仅限于大陆法系国家所用名词,法务会计则是全世界通用名词”、“法务会计=会计+法律”、“法务会计师=律师+会计师”等等。这种广告宣传的效果相称明显,起码让会计学界的某些人士感到了这一新“专业”的光明前景,甚至连法学界的个别学者也被忽悠起来了。第二,名人效应。最先炒作这一概念的是三位分别来自法学界和会计学界的出名学者。由于法学界大多数学者都懂得Forensic accounting的含义,因而在法学界没有导致多大的影响;会计学界则不同了,由于会计学界的绝大部分学者都不清晰Forensic accounting的词义,加之高速膨胀的研究人才队伍和课题资源“枯竭”所形成的科研课题的“卖方市场”,再由名人推销,“法务会计”自然也就会成为被会计学界追捧的紧俏货。第三,浮躁的学术环境。概念炒作、名人效应等招数本应是商界的一套经营方略,在追求真理的学术界应当起不了多大作用。但近十年来国内浮躁的学术环境,却使得这种商业运作模式可以在学术界站稳了脚跟,也促就了某些“垃圾课题”的繁华。以“法务会计”为例,如此之多的“法务会计”研究成果,如果剔除从舞弊审计学和司法会计学抄袭来的内容,其也就只剩余“法务会计”的概念、概念比较、发展建议等空洞的内容。花了十年的时间,耗费了数百学人的精力,就获得了这点空洞的“理论”成果,你能说这个课题的研究没有失败吗?2尽管某些学者“法务会计”论文的瑕疵颇多,但笔者丝毫不怀疑其中某些具有高学历以及高档职称的学者们的学术研究能力。如果从整个“法务会计”课题成果看,事实上绝大多数具有论证内容的“法务会计”作品(含文章和书籍)几乎都存在相似的瑕疵(这也许会让人有点不可思议)。换句话说,整个“法务会计”课题研究的失败或许是导致学者们刊登的“法务会计”作品浮现大量瑕疵的学术背景因素(学者们错选了课题)。那么,为什么“法务会计”研究会走向失败呢?笔者觉得,除了受不良学术氛围的影响外,“法务会计”课题的自身虚伪性、引用国外瑕疵资料、研究措施不当等,是导致这一课题研究失败的重要学术因素。二、“法务会计”课题的虚伪性体现探讨“法务会计”课题的虚伪性问题,一方面便波及到“法务会计”名词的来源问题。中国90年代末此前没有这个名词,被“法务会计”研究者们推崇的英美法系国家也没有这个名词,那么这个名词又是从哪里冒出来的呢?如果是中国人发明的,那么是谁又为什么发明的呢?据笔者理解,截止到目前为止,除有司法会计学者撰写文章探讨过“法务会计”一词的来历外,还没有哪位“法务会计”研究者解释过这个名词的渊源。但有一点应当是明确的,“法务会计”研究者中肯定有学者懂得为什么将Forensic accounting翻译为“法务会计”,只是出于某种因素还没有公开罢了(笔者可提供参照的是:日文将Forensic accounting翻译为“法務會計”,而这个日文名词翻译成汉语则是“司法会计”)。把“法务会计”列为课题,连这个名词的来源都不清晰,你能说这个课题是实在的吗?这里给读者一点提示:几乎所有的“法务会计”作品都不解释舞弊审计理论构造与“法务会计理论构造”的差别、舞弊审计活动与法务会计活动的差别。为什么?一解释恐怕就会露馅。这一点证明起来非常简朴:中国目前已经刊登的“法务会计”书籍,无非采用了两种理论模式,一种是抄袭美国舞弊审计学的理论体系及重要理论内容,二是抄袭中国司法会计学的理论体系及重要理论。抄袭形成的作品与所抄袭内容一般有两点差别:第一,抄袭美国舞弊审计学模式的,一般会使用Fraud Examination(舞弊审计)一词的近似汉语翻译措施(如“舞弊检查”、“欺诈检查”等),并将舞弊审计学中的最后一部分专家证言改称法务会计鉴定(或法务司法会计鉴定等),在最后这部分中除抄袭一点美国专家证人资料外,理论上基本上抄袭了中国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研究成果。第二,抄袭中国司法会计学理论体系的,则只是把司法会计一词改为“法务会计”,将司法会计检查理论的某些内容用舞弊审计学的理念加以修正。也就是说,多数状况下如果将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进行理论系统比较,人们自然会发现“法务会计”本来就是舞弊审计。这种用舞弊审计学、司法会计学(的部分内容)拚接所形成的“法务会计”,你能说它不虚伪吗?Forensic accounting一词本来就是指“司法会计”这是一门已经存在近年并已有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的学科。学者们喜欢“创新”,将其改称“法务会计”本也无可厚非由于在“法务会计”一词浮现之间中国的司法会计一词就已有了“法律会计”、“法会计”、“诉讼会计”、“司法审计”等等若干别称,再多一种“法务会计”也无所谓。但问题似乎没有那么简朴。“法务会计”倡导者们并没有按照Forensic accounting原意去定义这一概念,而是通过偷梁换柱,把Forensic accounting定义为“非司法会计”概念,然后再用这个“修正”后的概念与司法会计概念进行比较,这样就可以创立一门新的非司法会计的学科了。这种作为在学术界应当属什么性质的作为笔者就不去评价了,但会计学理论会告诉我们这样一种常识:会计学自身对会计的定义是五花八门的,而会计学并没有因此而被分离为不同的学科。通过修正司法会计定义炮制而成的“法务会计”新学科,你能说它不虚伪吗?“法务会计”命题的形成过程可以归纳为:先将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会计”一词(Forensic accounting,可直译为法庭会计)翻译为“法务会计”,然后全盘抄袭这些国家的舞弊审计研究成果作为“法务会计”的内容。由于该命题自身具有虚伪性,因而任何论证该命题的人都无可避免地陷入无法自圆其说的境地。然而,“法务会计”课题自身的虚伪性却也诱导了不少学者在模糊不清的概念下进行有关理论研究,这种所谓的理论研究能获得真理性的学术成果吗?可以说,“法务会计”课题的虚伪性,是导致该课题研究最后走向失败的学术本源。三、照抄国外带有瑕疵的“Forensic accounting”作品,形成以讹传讹国内“法务会计”作品的一大特点,就是都喜欢引用英美法系国家“Forensic accounting”的作品,且多数状况下都是直接作为研究成果予以引用或作为论证结论的根据,这是导致“法务会计”研究成果中浮现谬误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外Forensic accounting作品与国内司法会计作品有一点是相似的,即有些文章、书籍所表述的内容仅是作者的工作体会或做法,并非是学科理论研究成果。我们先谈理论引用问题:由于理论研究的限度不同,国内外有些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者,或多或少的都会按照舞弊审计的思路研究司法会计的概念或工作内容,因而其刊登的研究成果中将舞弊审计与司法会计混为一谈的观点比比皆是3。产生此类观点因素重要是某些司法会计理论研究者出自审计学或会计学专家,她们当中的一部分学者受惯性思维或司法实践经验的某些影响,很容易在司法会计的概念、措施、程序方面浮现理论瑕疵。英美法系国家的状况更是如此由于她们往往缺少司法会计系统理论的指引。此外,虽然国外的研究成果中没有瑕疵,而“法务会计”研究者如果没有按照其理论原意理解的话,也会导致自己的研究成果浮现瑕疵。我们举个例子:国外的作品中往往将舞弊审计与司法会计并列简介,这自身只是从舞弊审计师执业范畴角度来简介其可从事的两项重要工作。近来有“法务会计”研究者惊讶地发现,国外有关“调查会计和诉讼支持”的说法,与国内司法会计“二元论”的主张有着惊人的相似。这一点事实上并没有什么可惊讶的,由于Forensic accounting和司法会计本来就是同一事物。但是,如果你进一步研究一下也许会发现:“二元论”中的司法会计检查只是诉讼调查的构成部分,绝对不是具有独立社会地位的舞弊审计活动(调查会计);司法会计鉴定也绝对不是舞弊审计专家证人的证言。也就是说,司法会计学不是舞弊审计学。但如果国外学者不加分析的把“二元论”当作舞弊审计学研究成果给引用了,同样也会导致其有关舞弊审计理论研究成果的瑕疵。再讲案例的引用问题,国外简介舞弊审计案例比较注重的是技术措施的使用,有时也会把审计成果与法院的判决根据混为一谈,例如:英美法系国家的舞弊审计师的专家证言往往会超过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范畴(中国的状况也大体如此),但对超过的部分法官并不作为判决根据。但是,法官没有将审计报告超过鉴定意见的作为根据,并不是讲法官的最后判决与其没有采用的部分审计意见必然有差别。如果有差别,案件简介则不会导致读者的误解,但如果没有差别,则读者也许就会误觉得法官是根据了这部分没有被采纳的意见作出的判决。举个例子:舞弊审计报告认定某人贪污了多少公款,这部份报告内容显然已经超过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范畴,但报告中的其她有关证据也许会被法官引用,且法官最后判决也是确认某人贪污了多少公款,这样的案例读者如果不加分析或深究的话,就会误觉得舞弊审计报告认定某人贪污多少公款的意见被法官采信了。国外的诸多“Forensic accounting”作品会存在着瑕疵,而国内的“法务会计”研究者又常常不分伯仲的大量加以引用,在研究中不仅没有发现这些瑕疵,反而通过推导放大了瑕疵。本来此类“法务会计”瑕疵已经很严重了,国内的其她学者还要根据这些存在瑕疵的作品再进行发扬光大,推导出谬误也就在所难免了。这方面最出名的例子有两个:一是有关法务会计理论构成的,有出名学者将国外的司法会计专业的课程体系当作“法务会计”理论构造简介给国内读者,而国内读者则将其发挥成“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理论体系”差别;二是有关“法务会计师”与司法会计师服务对象、立场等不同的结论,就是根据国外的舞弊审计案例,或者国外学者将舞弊审计实务当作Forensic accounting实务简介的案例。总之,人云亦云、以讹传讹,是“法务会计”课题研究走向失败的研究手段因素。四、无法选择正常的理论研究措施眼下,无论是会计学界还是法学界,实证研究都是颇为时髦的话题。如果追查一下实证研究的时髦因素,人们便会发现实证研究事实上是规范研究达到一定水平后为求得理论可以继续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需求。现代实证研究一般需要以规范研究所提出的某些理念、措施作为根据和“靶子”,当此类根据和“靶子”在会计学、法学中积累到一定量时,就需要倡导通过实证研究来找出规范性研究的局限性,进而推动理论研究的发展。可惜的是,目前“法务会计”的实证研究所缺少的正是规范性研究的成果。缺少根据和“靶子”,使得“法务会计”实证研究步履维艰。如果再深究一下“法务会计”的规范性研究能否提供这样的根据或“靶子”的问题答案与否认的。理由很简朴:舞弊审计与司法会计是性质不同的两类社会活动,通过理论研究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两个学科舞弊审计学和司法会计学。而“法务会计”仅采用其模糊的定义作为规范性研究的起点,也就只能将两者进行“理论拼盘”,但两学科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拼盘”的成果只能是浮现一只“麋鹿”。这也是几乎大多数“法务会计”作品都会存在着逻辑错误现象的本源所在。“法务会计”研究困难是可想而知的:如果采用实证研究,会缺少必要的规范研究成果作为其根据或“靶子”;而如果进行规范研究,又无法获得独立的研究成果。那么,“法务会计”研究者只能另辟蹊径了。在没有找到更好的研究措施之前,“法务会计”课题研究的失败也就在所难免了。五、“法务会计”课题研究何处去中国的“法务会计”课题研究失败了,但并非说这个课题的研究过程一无是处。一方面,这一课题的研究过程中吸引一大批会计学者关注了舞弊审计学和司法会计学,为中国舞弊审计学和司法会计学的理论研究网络了人才,向笔者会大大增进中国在这两个研究领域的发展;另一方面,这一课题的研究过程中,某些学者化了很大的精力翻译了大量的国外舞弊审计和司法会计的理论与实务的研究资料,可供国内学者在研究这两个学科时参照。笔者作为司法会计学研究者对这些学者的奉献表达赞赏和谢意4。课题研究的失败,虽然给某些真正想做学问的学者导致了时间上、精力上的某些挥霍,但学者们也应当积累了某些研究经验和教训以及舞弊审计学和司法会计学的知识。这部分学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和研究爱好,重新确认自己的研究目的。或者研究舞弊审计学,或者研究司法会计学,这两个学科在国内均有其很大的发展空间。但笔者建议,如果继续研究“舞弊审计学”的话,最佳直接引用英文名词Fraud Examination,而不是Forensic accounting;而如果研究司法会计学的话,则完全可以继续使用英文名词Forensic accounting,这样就名正言顺了。六、结束语笔者乐意再次重申已经刊登过的下列建议和批评“法务会计”的动因解释,作为本文的结束语。1.尊重国内已经商定俗成50近年的专用名词“司法会计”。目前,国内有关法律、制度中波及的类似事物大都被冠以了“司法”二字(如“司法鉴定”、“司法会计师”),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中也已使用“司法会计鉴定”一词。这种状况下如果把司法会计改称“法务会计”,不仅操作起来有麻烦,也不便进行学术交流。2.系统的探究一下国内司法会计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及其发展历程特别是较为成熟的 “二元” 司法会计理论体系,起码可以避免反复研究。会计学者们如果能在批判的继承已有司法会计理论研成果的基本上,发挥自己的特长,投入到司法会计实务理论的研究之中,不仅会大有作为,并且还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拿出科学性与合法性兼备的司法会计鉴定操作理论,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原则,也为司法会计专用技术原则的制定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3.在国内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历史上,由于缺少基本理论的指引,走过了相称长的一段弯路,历史上形成的某些错误理念对司法实践所导致的不良影响至今仍在延续,这方面的教训十分深刻。笔者始终关注“法务会计”的发展,也就“法务会计”的词源、理论构成、对学术和实务的不良影响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过探究和批评,目的仅是为了整合国内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力量,避免研究者反复当年司法会计学研究所走的弯路。本文也是出于同样的目的5,但在文字表述方面也许有些直白,还望学者们谅解。文章注释:1本文节选于从两篇博士论文看中国“法务会计”课题研究失败的因素,略有改动。文章来源:司法会计博客,2好在“法务会计”目前尚重要是在学界进行炒作,除了导致学术上的某些混乱和对大学生、研究生们带来了更多的疑惑或不良影响外,还没有触及司法实践。如果把舞弊审计理念完全用于司法实践的话,那状况也许就不同样了,起码会导致违法的甚至虚假的司法鉴定意见的泛滥。限于本文篇幅,实践问题当另文探讨。3如果“法务会计”研究者对中国现存的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状况稍加关注,就会发现仍有诸多司法会计学者也都在试图通过借用舞弊审计理论将司法会计活动独立起来,这样一来,司法会计师就可以独立的解决“法律问题”,进而提高司法会计师的社会地位,但这样做肯定是违背诉讼法理和法律的。4笔者研究司法会计学20近年来,除了网络外,基本上没有机会接触和考察国外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成果。真正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实务的考察,还是借助于“法务会计”研究者给提供的资料,并且通过这些资料的研读还发现了一种重要信息,就是中国Fraud Examination的理论研究成果较比英美法系国家领先了一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征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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