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案例详细分析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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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案例详细分析介绍 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主观恶性较深,致被害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大,且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差,没有任何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杨某虽有自动投案的行为,但在其投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应成立自首。 在刑事实务中,不少行为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规定给受害人造成了法益损害,而且同时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这种情况下,不少当事人都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今天,小编就为您提供一个附带民事诉讼案例以供您参考。一、基本案情2013年12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陕AG0XXX陕汽XX牌重型自卸货车沿西安市未央区尚新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距尚新路与朱宏路十字3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陕A78XXX黑色XXXX轿车发生严重碰撞,造成陕A78XXX轿车报废。被告人杨某未停车处理事故反而继续驾车向西行驶。当车行至尚新路与朱宏路十字时,被告人杨某见有数十人在马路上阻挡车辆。为尽快逃离现场,杨某未减速停车反而驾驶陕AG0XXX陕汽XX牌重型自卸货车冲入人群,该车从人群中穿过时,将被害人白某撞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陕A78XXXXXXX牌轿车已无修复价值,达到报废标准,损失价值人民币75000元。被害人白某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不顾多人安危,驾车冲击人群,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害人白某父亲白某某、母亲惠某(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委托,指派安XX、XX律师担任其共同诉讼代理人。二、案件的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2、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两位律师在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充分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提出:第一,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第二,应判令附带民事诉讼各被告人赔偿二原告人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屈某(陕AG0XXX自卸货车车主)的代理人认为,“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应驳回该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代理人认为“本案并非交通事故,是被告人杨某的故意行为所导致,根据相关免责条款规定,其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庭辩论要点(一) 刑事部分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主观恶性较深,致被害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大,且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差,没有任何悔罪表现,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杨某虽有自动投案的行为,但在其投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应成立自首;被告人杨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的杨某驾驶肇事车辆撞击被害人的行为属于避险过当,而非故意犯罪,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人杨某在主观上应属于故意犯罪。(二)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律师提出了以下观点: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应列入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2、本案中被害人白某虽是农村户口,但其在城市居住、工作、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被害人白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根据陕西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3、二原告人年事已高,已经失去劳动能力并没有其他生活来源,附带民事诉讼各被告人应依法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人,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的合同约定范围内对附带民事原告人的损失进行先行赔偿。对于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两位律师查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己方观点支撑。针对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本案中被告人杨某驾驶机动车导致被害人白某死亡,死亡赔偿金应属于赔偿范围,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告人杨某驾车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白某死亡,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损失。四、裁判结果1、被告人杨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杨某、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惠某被害人死亡赔偿金158640元、丧葬费26059、50元、交通费7000元、误工费6000元、住宿费2430元,共计200129、50元。其中,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惠某11万元;不足部分90129、5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屈某共同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提供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例了。在上诉案件中,行为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构成了犯罪,而且还同时给受害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受害人选择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小编提醒,当您遭遇类似情况时,您也可以考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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