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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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何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能由于某些原因产生劳动分歧,造成劳动争议纠纷,引发一系列的口水战。这个时候如果双方自行调解已经无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定程序的调解或者仲裁,为更好地履行有关制度,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那么对于上海市民来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适用劳动两法之间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那么上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何规定?这个问题,小编和你们说一说。上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何规定?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做好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衔接工作,现就两法适用中涉及的有关程序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审理案件时参考。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1、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进行处理。2、一裁终局标的额标准的把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此,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该申请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时,据以确定仲裁程序的申请仲裁标的额自最低工资标准公布之日起进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新受理的案件应当以新标准确定裁决效力。3、一裁终局事项标准的把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因此,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产生的纠纷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4、争议内容既有一裁终局又有非一裁终局事项时的处理当事人双方在同一起仲裁案件中的争议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其中既包含属于法定一裁终局的争议,又有非法定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事项的,该裁决一般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裁决内容的,均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5、对一裁终局裁决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亦申请撤销裁决时的处理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之前,中级法院对于用人单位一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因为劳动者一旦起诉,仲裁裁决就不再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就失去意义。因此,劳动者一方起诉的,基层法院即应对整个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如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经征询用人单位一方意见,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撤诉并仍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用人单位也认为不需要继续审理的,可以准许劳动者撤诉,仲裁裁决发生相应法律效力。6、一裁终局裁决后劳动者申请执行,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时的处理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裁决,劳动者已申请执行,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该裁决的,法院应当对被执行财产停止处分。如该裁决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继续处分。7、一裁终局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如何处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裁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双方均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再经过前置仲裁程序。8、一裁终局裁决的审查一方当事人不服一裁终局裁决提起诉讼时,法院一般应根据裁决文书中程序性权利告知事项对该裁决进行审查,以判明该裁决是否属一裁终局裁决。9、先予执行裁决的申请执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据此,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责任明晰,不先予执行会影响当事人生活保障或及时治疗的,可作出先予执行裁决书,连同移送执行函,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先予执行裁决统一由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执行。10、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处理当事人仅就与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向仲裁部门或法院提出确认请求的,一般应当向劳动者释明,要求其增加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支付劳动报酬等实体请求,以避免重复仲裁或诉讼,及时周严地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1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的掌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六十天调整为一年。因此,对于2008年5月1日起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一年的申请时效;对于2008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仍适用当时的时效规定。1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程序性规定。综上所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了适用于上海市具体情况的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也就是属于上海市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其中对于两法之间的适用,以及地方特点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以上就是小编对“上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何规定?”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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