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是拆还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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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是拆还是建?,童海啸经营的海王星公司迅速发展,准备在奉化市周边的高速公路两侧投资建设户外广告牌。她想在同三线高速公路两侧建造4座大型T型广告牌,在征得本地街道办的批准后,海王星公司和农村的土地承包户、村委会签订了租地合同,随后去奉化市工商局办理审批手续并去规划局备案。 9月23日,童先生到工商局办手续,但工商局觉得,建广告牌的地点在奉化市都市规划范畴内,需要规划局审批,于是批复“批准受理,请到规划局签订意见”。童先生于是来到了规划局,但规划局觉得,广告牌的位置并不在都市规划的50平方公里控制区内,超过了市规划局的管理权限,她们无权对此进行审批。童先生只得拿着审批表又回到工商局,等待工商局办理广告登记许可证。但工商局却表达,规划局不办手续她们也不会办。从此后来,“两个部门之间就把我的审批手续当成了皮球踢来踢去。”童海啸对记者说。 手续拖了几种月 公司却等来了缴费文献底,海王星公司的广告登记许可仍然没有办下来,童海啸觉得这样拖下去,公司不仅没有收入,也会影响100多名员工的工资发放。不仅如此,公司和客户之间订下的合同也将过期,这会严重影响公司的形象。既然工商局已经作出了“批准受理”的答复,也就意味着工商局已经受理了此事,批复是迟早的事情,便开始建造广告牌。 6月,奉化市城管局向海王星公司发出告知,规定该公司缴纳每座广告牌每年8000元的费用,否则将把广告牌作为违法广告强行拆除。城管为什么要对海王星公司发出“通牒”?它的根据是2月23日奉化市人民政府出台的一份“红头文献”,该文献中规定,奉化市内所有政府管理的公共设施和非政府管理的设施和场地的广告设立设施权均有偿使用,并由城管局组织实行。 刚动工时无人管 即将竣工却突遭“强拆” 海王星公司此时已把客户的广告张贴在了T型广告架上,考虑到公司的商业信誉,也只得向城管局缴纳了4座T型广告的3.2万元费用。据童海啸简介,公司缴费的第二天,她们就拿到了工商部门的户外广告登记证,4座T型广告牌的身份因此变成了合法。 在收取了海王星公司的3.2万元后,6月30日,奉化市城管局拟定了一份奉化户外广告设施设立权有偿出让书,打算将这个3.2万元的收费以民事合同的方式合法化,但童海啸回绝在这份出让书上签字。童海啸拿着城管局盖章的收费发票向有关部门反映了城管局的违法收费行为。 6月,海王星公司又在36省道江拨线的公路旁设立新的T型户外广告,动工后近两个月时间始终没人来过问,但到同年8月25日工程即将竣工时,奉化市城管局忽然出动了10多辆汽车,并带上了59名城管人员,对海王星公司设立在此处的广告牌进行强行拆除,并扣压了部分工具和材料。 城管局有正式文献规定广告公司停工,为什么广告公司还继续施工?童海啸说:“这个地方主线不是城管部门的范畴,要惩罚也是由规划局惩罚。”她说,她们收到的行政强制拆除告知书盖的也是规划局的公章。 无执法主体资格 城管局执法用规划局公章 为什么城管局执法却要用规划局的公章?本来,奉化市城管局不是一种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而是一种事业性质的法人单位。为了使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奉化市城管局具有执法资格,8月奉化市规划局与奉化市城管局签订了一份都市管理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城管局在奉化市区50平方公里范畴内进行波及规划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城管局可以代表规划局在委托范畴内对户外广告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惩罚。规划局还刻制了专门的公章供城管局使用。正是这份委托书和这枚公章,让原本没有执法资格的城管局有了执法“资格”。 告城管局乱收费 海王星一审二审均败诉由于广告牌被强拆,9月3日,海王星公司将奉化市城管局告上法庭,从此开始了漫长的9场官司。 第一场官司中,海王星公司觉得城管局既非户外广告制作发布的管理与监督机关,又非广告设立地的产权所有人,无权收取有关任何费用,收取广告设立权出让金是滥用行政职权。 奉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觉得,被告奉化市城管局非行政机关,而是事业性质的事业法人,因此,并无行政执法权,收取的3.2万元的行为是受奉化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而实行的行政行为。海王星公司不服奉化人民法院判决,继续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觉得,奉化市城管局并不是本案的合适被告。 告规划局委托执法 海王星公司终于赢了 告城管局被认定主体不符,海王星公司又开始状告奉化市规划局,由于广告牌不在规划局管理范畴内,因此规划局没有权力委托城管局执法。但11月8日,奉化市人民法院一审还是判决海王星公司败诉,法院觉得,奉化刚制定的都市总体规划有319平方公里,海王星公司的广告牌正好在范畴之内,海王星公司在规划控制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广告牌,应予以拆除。 海王星公司又向宁波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奉化市规划局认定海王星公司在都市规划区内构筑广告牌证据局限性。根据目前生效的奉化市都市总体规划(1998-),奉化市都市规划区仅为105平方公里,海王星公司的广告牌不属于都市规划区范畴内,被告规划局向法院提供的319平方公里的规划通过了省政府的批准,但尚未生效。因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20日最后作出判决,撤销奉化市法院行政判决书,确认奉化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惩罚决定书违法,海王星公司胜诉。 按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奉化城管局的执法是违法行为,城管局应当退还扣压物品并对海王星公司进行一定的补偿和道歉。 意外 遭遇“30号令”“海王星”再次败诉 不管怎么说,海王星公司状告奉化市规划局的官司最后还是赢了,童海啸为此也该松口气了。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20日下发的判决书认定,海王星广告公司设立广告牌的地点不在奉化市规划范畴之内。海王星公司由此觉得,既然法院的判决已经作出上述结论,公司后来的工作只要工商局审批就可以了。海王星公司于是拿着法院下发的判决书到奉化市工商局催办审批手续,却被工商局退了回来,理由是广告设立违背了奉化市政府30号令。 政府下发的30号令 “海王星”觉得有蹊跷。奉化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甬金高速公路奉化段沿线T型高架广告设立规划的告知(如下简称30号令)规定,甬金高速上的广告牌要离开道路60米,而海王星公司的广告牌离高速公路只有49米,违背了30号令的规定。 但童海啸却对记者说: “这里面很蹊跷。一是时间问题,二是法规问题。”童海啸告诉记者,海王星公司审批日期是6月12日,而30号令是6月14日出台的,有点为此事“量体裁衣”的感觉。 童海啸觉得,虽然这样,自己的申请在前,工商局不予审批的做法仍然是行政不作为。 “30号令与之前的浙江省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冲突。”童海啸说,条例规定广告牌与“高速”的距离至少是30米,与30号令的60米相冲突。究竟是应当用浙江省路政管理条例还是按照本地政府出台的30号令? 11月29日,海王星公司又将奉化市工商分局告上法庭,规定确认工商分局不履行广告登记审批职责行为违法。1月23日,奉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海王星公司败诉。海王星公司上诉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省里来的一份答复 让童海啸但愿不灭 11月24日,浙江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三部门曾经联合下发有关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告知(浙财综字121号文献,如下简称121号文献)。文献规定,户外广告设立不管是公共场地、公用设施等具有公共产权性质的空间,还是非公共产权性质的建筑物、场地等设施,都要全额或按一定比例上缴财政非税收入。 121号文献出台后来,立即引起了浙江省广告界的强烈反响,海王星公司牵头联合浙江省169家广告公司一致规定取消或纠正文献有关内容。她们觉得,121号文献没有上位法根据,没有法律效力。浙江省户外广告公司代表就此先后两次与省财政厅等三部门直接对话。浙江省财政厅会同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专程前去宁波、临安等地进行调研,并将在近期联合发文,暂停执行原三部门文献中有关在非公有产权性质的建筑物、场地以及业主单位在自有建筑物等设施设立户外广告要收取费用的规定。 这件事让不少公司看到了政府部门的开明作风。童海啸就此感慨说,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公司反映的问题态度诚恳、解决及时,使她们深受感动,让她但愿不灭。“与此相比,一种县级市的政府部门,对一种没有法律根据的文献却始终执行不肯变化,这种对比实在太鲜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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