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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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外贸公司出口视同内销业务会计与税务解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外贸公司出口视同内销货品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告知(国税函265号)、有关出口货品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告知(国税发102号)等文献规定,出口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品、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品、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品,视同内销货品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同步符合规定的外贸公司出口视同内销货品进项税额容许抵扣。外贸公司出口视同内销货品业务特殊性以及税务政策性强、公司操作规定高,有必要对外贸公司有关的会计核算和税务解决进行探讨。 一、会计核算明细科目的设立设立“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品,即退税率为零的货品,因税务解决上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品、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品”有所不同,为便于核算,建议有此类业务的公司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另行单独核算。 二、会计核算在账务解决上,外贸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品、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品,与国内销售商品不完全同样。对于视同内销的出口业务,一方面应冲减外销收入,同步确认内销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品计算销项税额公式:销项税额=出口货品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品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品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品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外销收入转“出口视同内销收入”,同步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外销 (AB)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A (金额为“公司出口货品征税联系单”中“人民币离岸价”除以1.17后的金额,即计税额,假定为A)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B (金额为“公司出口货品征税联系单”中“销项税额”,假定为B) (2)外销成本转“出口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 (金额为“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金额”栏数值) 贷: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3)凭“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冲转原有关增值税解决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不退税成本正退税率之差) 红字(假定为c) 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红字(假定为D)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c)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销) 红字(D) 且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外贸公司必须凭有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公司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品进项税额抵扣证明。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如一次性所有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应按进项发票上的税额或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结余”的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如部分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税务机关应先为其开具进货分批单,同步按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申报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 (4)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视同内销) (假定为E)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外销) E 且E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品,即退税率为零的货品,因出口时已知无退税、且要计提销项税额缴税,因此税务机关一般只受理“公司出口货品征税联系单”,审批确认销项征税,对“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不予办理,因此公司应在出口入账时即确认出口视同内销收入,直接计提销项税额并结转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1)商品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出口零退税) 贷:应付账款等科目 (2)销售确认入账 借:应收账款国外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 (3)成本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三、税务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外贸公司出口视同内销货品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告知(国税函265号)规定,自4月1日起,外贸公司出口视同内销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必须符合如下规定:(1)必须在规定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抵扣。(2)必须在出口货品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公司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品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并凭此证明在下一种征收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3)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不不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外贸公司必须对出口视同内销货品的税务解决高度注重,明确如下几种时间控制点:一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外贸公司购进货品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或出口视同内销,所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办理认证,否则不予抵扣或退税。二是出口货品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1月1日起,货品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国税函1150号文),超过时限,按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办理。三是外贸公司确有特殊因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涉及因不可抗力、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方式、因经营方式特殊致使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获得单证或申报退税。四是外贸公司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为自货品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国税发47号文)。超过时限,按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办理。五是外贸公司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品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办理及抵扣时限,在出口货品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并凭此证明在下一种征收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列应注意:(1)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品,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状况明细”第3栏“开具一般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销项税额,同步在“附表一”第16栏“开具一般发票”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品销售额”。(2)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品,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状况明细”第10栏“开具一般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应纳税额,同步在“附表一”第16栏“开具一般发票”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品销售额”。(3)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进项税额直接并入内销业务申报,其铺项税额申报辨别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方式,按上述1、2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状况明细”中申报。(4)外贸公司获得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品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后,应将证明容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1栏“税额”中,并在获得证明的下一种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5)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公司的纳税申报后,将对外贸公司的纳税申报表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品进项税额抵扣证明进行人工比对。申报表数据不不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的,予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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