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则与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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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关税则与通关手续第一节 海关税则(Customs Tariff)海关税则的概念和种类概念 又称关税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征税的规章、及对进出口商品得分类一览表。一般涉及两个部分:规章条例及阐明,关税税率表。税率表重要涉及:税则号列(简称税号)、商品名称、计算单位、税率几种项目。(见附录2)海关税则的分类措施有:1、按商品的加工限度分;2、按商品的性质分,如税水产品、农产品、畜产品、纺织品、机械等。3、有时按商品的性质提成大类,再按加工限度提成小类,商品的分类一般有3-5级。海关税则的种类 海关税则的重要种类 A按一种税目下税率的多少分: l。单式税则(Single Tariff) 单式税则又称一栏税则。这种税则,一种税目只有个税率,合用于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没有差别待遇。在垄断前资本主义时期,各国都实行单式税则。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发达资本主义国改行复式税则。目前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冈比亚等仍实行单式税则。 2复式税则(Complex Tariff) 复式税则又称多栏税则。这种税则,在一税目下有两个或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率。目的重要在实行差别待遇,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采用复式税则。B按制定税则的权限分: 3 自主税则(Autonomous Tariff) 又称国定税则,是指一国立法机构单独制定而不受对外签订的贸易公约或协定约束的一种税则。 4协定税则(Conventional Tariff)指一国与其她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与关税谈判,以贸易公约或协定的方式拟定的税则。这种税则是在本国原有的国定税则以外,另行规定的一种税率。比国定税率低。协定税则不仅合用于公约或协定的签字国,某些协定税率也合用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对于没有减让关税的商品或不能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的商品,仍采用自主税则,这样形成的复式税则,叫做自主一协定税则或国定协定税则。C按进出口货品分:可分为进口税则和出口税则。尚有将进出口货品的税则合在一起,即在同一种税则中分列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国内的税则就是这一种。海关合伙理事会税则目录(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CCCN) 概念 为了减少各国在海关税则商品分类上的矛盾,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于1952年12月拟定了“关税税则商品分类公约”(Convention on Nomenclature for the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in Customs Tariff ),并设立了海关合伙理事会。它制定了“海关合伙理事会税则目录”(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CCCN)。因该税则目录是在布鲁塞尔制定的,故又称“布鲁塞尔税 则目录(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BTN )。除去美国、加拿大,已有一百多种国家或地区采用。 分类 海关合伙理事会税则目录的商品的分类措施是:以商品的自然属性为主,结合加工限度等来划分。它把所有商品共分为2l类(Section)、99章(Chapter)、1015项税目号(Heading No)。124章为农畜产品,2599章为工业制成品。税目号都用四位数表达,中间用圆点隔开,前两位数表达商品所属章次,后两位数表达该章项下的某种商品的税目号。例如,男用外衣其税目号为6101。表达它属61章第1项。按分类目录解释规则(Rule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Nomenclature)的规定,税则目录中的类、章、项这三级的税目号排列及编制,各会员国不得随意变动;项下的细目以A、B、C排列,各会员国对这些细目的编制有一定的机动权。 体例 海关合伙理事会税则目录由英法两种文字合并而成。按章、项的数字排列,即从0101直到9906。正文部分分三栏:第一栏为税目号;第二栏为相应的联合国“国际贸易原则分类目录”号(SITC);第三栏为商品名称。CCCN与SITC的关系 该税则目录中之因此要设有相应的国际贸易原则分类号,是为了保证这两种分类体系的相应的互换关系和协调统一。联合国和海关合伙理事会一致建议各国采用这两种体系的分类措施:海关合伙理事会税则目录取于海关管理,国际贸易原则分类用于贸易记录。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缩写HS) 概念 为了使这两种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进一步协调和统一,以兼顾海关税则、贸易记录与运送等方面的共同需要,70年代初海关合伙理事会设立一种协调制度委员会,研究并制定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缩写为HS)。参与这项工作的国际组织有20多种,国家共有60个。在编制协调制度工作中,中国海关多次派出代表参与会议。通过的努力,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终于在1983年6月以国际公约的形式通过,于1988年1月1日在国际上正式开始实行。截至1990年11月1日,该公约的缔约国总数已达61个,其中涉及所有发达国家。国内于1992年1月1日些正式实行以协调制度为基本的新的海关税则。 协调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除了用于海关税则和贸易记录外,对运送商品的计费与统汁、计算机数据传递、国际贸易单证简化以及普遍优惠制的运用等方面,都提供了套可使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体例 协调制度将商品分为21类97章,第97章留空备用,章如下设有1241个四位数的税目,5019个六位数的子目。四位数的税目中,前两位数表达项目所在的章,后两位数表达项目在有关章的排列顺序。例如税目为0104是绵羊、山羊,前两位数表达该项目在第一章,后两位表达该商品为第一章的第四项。六位数的子目,即表达涉及税目下的子目,例如5202为废棉;520210为废棉纱线。 补充文献 为了使协调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有明确、统一的解释,海关合伙理事会为协调制度主持制定了一系列的辅助文献,重要有: 1协调制度注释。它按照协调制度类、章、目的顺序,逐类、逐章、逐目进行解释。每个类和章的解释前均有总阐明,总体简介本类或本章的状况。目前,国内海关已将协调制度注释全文翻译成中文,全书共4册,约240万字。 2协调制度及其注释的货名字母索引。它是海关合伙理事会为查找有关商品的分类状况而设的。它将在协调制度及其协调制度注释上浮现的商品名称按英文或法文字母排列顺序标出其应归入或应参照的号列。其格式有三栏:第一栏为商品名称;第二栏为商品在协调制度条文中浮现的位置;第三栏为商品在协调制度注释中浮现的页码。 3协调制度归类意见汇总。它是协调制度委员会在讨论新产品时决定其归类的意见汇总表。该书内容有商品名称及其具体状况简介。商品是按号列先后编排的,查找起来很以便。 4号列对照表。它列出了海关合伙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或国际贸易原则分类目录与协调制度目录号列之间的互相相应关系。 国内的海关税则国内海关对进出口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进口税或出口税。以上税则就是在协调制度的基本商编制出来的。国内海关在协调制度目录的六位数编码基本上,加列了1 828个7位数子目和298个8位数子目。这样,国内新的海关税则的总目数达8 871个,其中不再细分的子目,归类时实际使用的商品组共有6 255个,从税则角度讲,就是6 255个带税率的税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见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见附录2)第二节 通关手续一、什么是报关报关的概念报关是指货品、行李和邮递物品、运送工具等在进出关境或国境时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证件,祈求海关办理进出口的有关手续。结关是指进口货品、出口货品和转运货品进入一国海关关境或国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规定的各项手续,履行各项法规规定的义务;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品才干放行,货主或申报人才干提货。同样,载运进出口货品的多种运送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得到海关的许可。货品在结关期间,不管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清关即结关,习惯上又称通关。报关的程序1、货品的申报。货品运抵进口国的港口、车站或机场时,进口商向海关申报。重要是提交进口报关单(1mport Declaration);提单、商业发票或海关发票。有时根据海关特殊规定,还要提交原产地证明书、进口许可证或进口配额证书、品质证书和卫生检查证书等。国内海关规定报关时应交纳的单据、证件。有:进出口货品报关单、进出口货品许可证、商品检查证书、动植物检疫证书、食品卫生检查证书以及提货单、装货单、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2、单证的审核。海关按照海关法令与规定,审核有关单证。审核的具体规定是:单证必须齐全、有效;报关单填报的内容必须对的、全面;所报货品必须符合有关政策与法规的规定。 审核发现不符规定期,海关告知申报人及时补充或改正。 3、货品的查验。核算单货与否相符,避免非法进口。查验货品一般在码头、车站、机场的仓库、场院等海关监管场合内进行。 4、货品的征税与放行。一切海关手续办妥后来,海关在提单上盖海关放行章以示放行,进口货品即此通关。二、如何报关报关人 一、报关人 向海关报关的法人(单位),称为报关人。报关人涉及报关单位和报关员。 二、报关单位: 是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规定办理运送工具及自营或她营货品报关手续,并经海关审核批准,持有海关颁发的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境内法人。涉及自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公司、代理报关公司。三、报关员: 是企、事业单位指派的具体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人,报关员应经海关培训、考核。报关员资格。 报关单位应按照海关的规定,选派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参与报关员培训: (1)具有良好的品行; (2)高中毕业或中档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 (3)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海关规定的其她条件。 对培训合格的,由培训单位发给报关员培训结业证书。报关单位选用的报关人员必须持有报关员培训结业证书,经主管海关审查承认,发给报关员证和报关员卡,即具有了报关员资格,然后方能从事报关。四、报关人对海关承当的义务 1.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律和海关法规、制度;接受并审核货主提供的向海关申报的单证与否齐全、对的、有效; 2.对的、清晰地填写进口货品报关单、出口货品报关单和应向海关交验的单据、证件,并按规定和规定办理进出口货品的报关手续; 3.按照海关指定的时间,陪伴海关人员查验进出口货品,并负责办理货品搬移、开拆和重封货品的包装及衡量等工作; 4.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所报进出口货品的税费;在浮现违规、走私行为时,缴纳海关所处的罚款。如何办理报关注册登记自理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手续 应填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并持下列证件向海关提出申请:(1)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副本或影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影印件;(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海关觉得必要时提交)。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收取工本手续费。 报关单位需将“报关专用章”和报关人员的名章印模或签字式样送交海关备案存查。每次向海关递交的进、出口货品报关单上必须盖有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已备案的印章(或签字)。否则,海关不接受报关。专业报关公司的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开办专业报关公司和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有下列条件: (1)海关认定的固定报关服务场合及符合海关作业所需要的设备;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交纳风险担保金人民币20万元; (4)健全的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申请开办专业报关公司,需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专业报关公司注册登记申请书(海关有此表格)、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献、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报关公司章程等文献。经海关初审觉得符合条件的,应将上述文献及初审意见报海关部署审批。代理报关公司的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公司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有下列条件: (1)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品运送代理、国际运送工具代理业务; (2)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交纳风险担保金人民币20万元; (4)海关觉得需具有的其她条件。 代理报关公司所在地海关根据公司提交的代理报关公司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及如下文献正本(或影印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代理报关公司注册登记证书: (1)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运送工具代理业务的文献;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3)财会管理制度、帐册设立状况; (4)验资报告及开户银行帐号; (5)法定代表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和拟任报关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 (6)海关觉得需提交的其她文献。异地报关: 一般是向公司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如果报关公司在报关注册登记地以外的口岸进出口货品,就要办理异地“报关备案证书”。然后,就可以在异地办理报关业务。也可以委托进出口货品所在地的专业报关公司或代理报关公司代理报关。报关期限一、概念 报关期限是指货品运到口岸后,法律规定收货人或其代理向海关报关的时间限制。根据海关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口货品的报关期限为自运送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由收发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超过这个期限报关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规定报关期限和征收滞报金是为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促使进口货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及时报关,加速口岸疏运,使进口货品早日投入生产和使用,增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二、如何征收滞报金 :进境货品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送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5日;邮运进境货品的滞报金起收日期为收件人接到邮局告知之日起的第15日。转关运送进境货品滞报金起收日期有两个:(1)运送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2)货品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两个条件只要达到一种,即征收滞报金。如果两个条件均达到,则要持续计算滞报日期予以征收滞报金。如何进行进出口货品的查验概念 进出口货品查验是指海关在接受申报并审核报关单证的基本上对进出口货品进行实际校对检查。查验的目的是核对实际进出口货品与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状况,审查货品的进出口与否合法,拟定货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进出口货品,除海关总署特准免验的之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货品场合 一般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监管场合进行,如有理由规定海关在监管场之外查验,应事先报经海关批准。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 1987年9月12日国务院修订发布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增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如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品,海关根据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本条例的构成部分。第三条 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其职责是提出制定或者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方针、政策、原则,审议税则修订草案,制定暂定税率,审定局部调节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构成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 进口货品的收货人、出口货品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进出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免税措施,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规定。第二章 税率的运用第六条 进口关税设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合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品,按照一般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合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品,按照一般税率征税。前款规定按照一般税率征税的进口货品,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品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予以其她歧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品,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品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发布施行。 第七条 进出口货品,应当根据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合用的税率征税 。 第八条 进出口货品,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她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行的税率征税。进口货品达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品的运送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行的税率征税。第九条 进出口货品的补税和退税,合用该进出口货品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行的税率。具体措施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第十条 进口货品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本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涉及货价,加上货品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她劳务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 进口货品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拟定的,海关应当依次如下列价格为基本估定完税价格:(一) 从该项进口货品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似或者类似货品的成交价格;(二)该项进口货品的相似或者类似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三)该项进口货品的相似或者类似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 节其她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送、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四)海关用其她合理措施估定的价格。 第十二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送工具或者其她货品,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第十三条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品,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品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品或者相似、类似货品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前款所述货品的品种和具体管理措施,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以租赁(涉及租借)方式进口的货品,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品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第十五条 进口货品的完税价格,应当涉及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品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第十六条 出口货品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品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拟定期,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第十七条 进出口货品的收发货人或者她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品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似或者类似货品的成交价格的,由海关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拟定完税价格。第十八条 进出口货品的收发货人或者她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品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品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她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包装清单和其她有关单证。 前款各项单证应当由进出口货品的收发货人或者她们的代理人签印证明无讹。 第十九条 海关审核进出口货品完税价格时,收发货人或者她们的代理人应当交验发票等单证;必要时海关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献,或者作其她调查。对于已经完税放行的货品,海关仍可检查货品的上述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进出口货品的收发货人或者她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品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节。第二十一条 进出口货品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关税。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拟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第四章 税款的缴纳、退补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货品的收发货人或者她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除依法追纳外,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至缴清税款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的滞纳金。第二十三条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人民币计征。 第二十四条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收据。收据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品的收发货人或者她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一)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二)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品,在完税后,发既有短卸情事,经海关审查承认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品,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告知退税申请人。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货品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她们的代理人补征。因收发货人或者她们的代理人违背规定而导致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第五章 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 下列货品,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十元如下的一票货品;(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免费赠送的物资;(四)进出境运送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因故退还的国内出口货品,由原发货人或者她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算,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是,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品,由原收货人或者她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进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算,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品,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一)在境外运送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二)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三)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导致的。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公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品、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第三十条 经海关核准临时进境或者暂进出境并在半年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品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品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称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临时免纳关税。前款规定的半年期限,海关可以根据状况酌予延长。临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经海关核准酌予延长期限的,在延长期内由海关按照货品的使用时间征收进口关税。具体措施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第三十二条 无代价抵偿的进出口货品的关税征免措施,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品,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中外合伙经营公司、外资公司等特定公司进出口的货品以及其她依法予以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税或者免税。 第三十四条 收发货人或者她们的代理人,规定对其进出口货品临时减征或者免征进出口关税的,应当在货品进出口前书面阐明理由,并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向所在地海关申请。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特定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品,在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核准发售、转让或者移作她用时,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六章 申诉程序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拟定的进出口货品的征税、减税、补税或者退税等有异议时,应当先按照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 海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 第三十八条 海关总署收到纳税义务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成决定书交海关送达申请人。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九条 违背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背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惩罚实行细则和其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背本条例的偷税漏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奖励,并负责保密。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附录2:进口税则税目调节 进口税则税目调节表 现行税则调节后税则税则号列货 品 名 称优惠税率(%)一般税率(%)税则号列货 品 名 称优惠税率(%)一般税率(%)-玻璃或玻璃制品的制造或热加工机器:-玻璃或玻璃制品的制造或热加工机器:84752900-其她1230-其她:-玻璃的热加工设备:84752911-持续式玻璃热弯炉123084752919-其她123084752990-其她1230-公共工程用机器:-公共工程用机器:。阐明:表中税率栏中标有“注”者,指该税率为从量税、复合税等其她征税措施,详见1999版税则附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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