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供电公司章程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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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立会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公司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是由江西省电力公司、会昌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会昌县国资办)和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会昌县电网的经营管理企业,承担公司所属电网供电营业区域内的电力购销业务。第三条 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在本区域内乡、镇设置派出机构(供电所)。第四条 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贯彻国家办电方针,执行电力行业标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 公司名称为:会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会昌县城北街16、18号邮政编码:342600第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余霜鸿第三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第七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承担股东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第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范围:电力购、销及电力规划、设计、施工、安装、检修、维护。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仟万元。第十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在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 股东及出资额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江西省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 秦红三 住所: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666号公司股东: 会昌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 吴 超 住所:会昌县城水东街33号公司股东: 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 姚迪明 住所: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539号第十二条 江西省电力公司出资人民币伍佰万元,占公司股份50%;会昌县国资办出资人民币叁佰贰拾万元, 占公司股份32%; 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出资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 占公司股份18%.。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配套股东名册,并将股东的姓名及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总额可以增加,但应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会批准,并通过下述方式进行:1、公司的股东按原始出资比例增加出资;2、以公司的红利追加出资;3、以公积金追加出资;4、其它方式追加出资。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股东是公司的资产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股东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以各自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股东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四)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公司新增资本优先按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出资;(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八)公司终止后,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四)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五)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第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份或全部股权。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其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时,应通知公司的全体股东,其它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它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将股东的姓名及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第八章 股东会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或不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在召开会议的5天前应将会议的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全体股东。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应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时;(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提议时;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听取并审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四)对公司增资、减资、发行债券以及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五)选举和罢免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六)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出资作出决议;(九)为公司股东或他人担保作出决议;(十)讨论和决定公司其他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对普通事项的决定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二十六条(四)、(六)款作出决定,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八条 股东可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但须出具书面委托。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记录上签名。第九章 董事会第三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长向股东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第三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9人组成,其中江西省电力公司5人,会昌县国资办2人,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1人,职工代表1人。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江西省电力公司的董事人选委托赣州供电公司推荐。第三十二条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人选由江西省电力公司推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或罢免董事长须由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第三十五条 董事可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及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第三十六条 代为出席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第三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全体董事。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提出公司的分立、合并、增资、减资、发行债券、变更公司形式及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方案;(五)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决定公司重要财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八)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九)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十)审批经理提出的机构设置方案和人员编制方案;(十一)决定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四)签署公司的出资证明书,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六)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处决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第十章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管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江西省电力公司 1人,会昌县国资办1人,职工代表 1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江西省电力公司监事人选委托赣州供电公司推荐。 第四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人选由江西省电力公司推荐,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同意当选或罢免。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召集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五十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六)董事、高层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公司股东书面请求,对董事、高管人员提起诉讼。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记录上签字。第十一条 经营管理机构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 4名。经理人选由控股方推荐,征得非控股方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人选由经理提名,经股东方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五十四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报告;(二)负责组织管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审批年度投资、财务预算内各项经费的开支;(三)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四)任免公司部门行政负责人;(五)依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决定对公司职工的奖惩、升级、加薪、调动、雇请或解雇;(六)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七)提出设置、调整或撤销公司机构的意见报董事会批准;(八)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九)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十)由董事会授权处理的其他事宜。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则:(一)董事、 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已谋取私利。董事、 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四)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五)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一)协助经理全面管理公司的财务工作,对签署的财务文件和报表负责,对经理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董事会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运用,平衡收支,向董事会和经理提交财务分析报告,并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三)参与经营计划的制定,筹划经营资金;(四)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五)接受董事会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并协助工作。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电网企业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月均按公历起止时间确定。第五十九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第六十条 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报表制度。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年度财务会计决算的要求,编制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六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对经理负责,经理或副经理违反财经政策时,财务负责人有权拒绝执行,并向董事会报告。第六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第六十三条 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不得进行红利分配。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第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二)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三)经股东会决议后,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四)分配红利。第六十五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一)弥补亏损;(二)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公司资本;(三)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任意公积金按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第六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十三章 劳动人事制度第六十七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电力行业的定员定编规定,设置内部机构,确定人员编制。第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建立岗位职责和考核制度。公司依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按劳分配原则支付员工报酬。第六十九条 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由当地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管理。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七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为本公司工会活动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第七十二条 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公司工会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第十四章 终止与清算第七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并进行清算:(一) 股东会决定解散;(二)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 人民法院判令解散;(五) 依法宣告破产;(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七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七十三条第(一)(二)(三)(四)款所列原因终止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要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和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置公司资产。第七十五条 公司因章程第七十三条第(五)款所列原因终止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第七十六条 公司终止清算结束后,一切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七条 公司清算后的资产在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 所欠职工工资;(二) 所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三) 所欠税金;(四) 所欠债务;前款同一项按规定该清偿的费用不能足额清偿的,可按比例支付。第十五章 修改章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七十九条 修改公司章程须按下列程序:(一)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二)修改条款通知公司各股东,召集股东大会进行表决;(三)依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章程决议,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案。第十六章 附 则第八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叁方股东签字盖章:江西省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 会昌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County continuation records has examined and approved the draft, spirit, believe, comprehensive Yearbook of zhuanglang already prepared draft, entered the phase of eval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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