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问责风暴”谈公务员行政法律责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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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问责风暴谈公务员行政法律责任的完善论文关键词:问责风暴 行政法律责任 廉政公署 行政问责机制 论文摘要:一段时间以来,国内平安事故频频见诸报端,有不少官员被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其影响之大被媒体形容为中国掀起“问贲风暴。这种现象应当引起我们对公务员行政法律责任完善的考虑,问责应当形成常态机制,而不能是运动式的追责效果在这方面可以借鉴香港地区的“廉政公署制度,健全公务员行政问责机制。 近年来,国内平安事故频发,受害面广,伤亡沉重。有人戏称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从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银耳、密枣里我们认识了硫磺;从木耳中我们认识了硫酸铜;而三鹿又让同胞知道了三聚氰胺的化学作用。矿难事故亦频频见诸报端。有不少官员因此被免职或引咎辞职,其中不乏省部级指导,媒体甚至形容中国掀起官员“问责风暴,中国政府整顿吏治的决心不可谓不强。但问题并没有就此解决,平安事故还在隔三岔五地发生,这除了客观上的技术原因之外还因为我们没有建立完善的行政法律责任体系。公务员行政责任的规定刚性缺乏柔性有余,欠缺公正有效的追究行政责任的常态化机制,现行问责体制缺乏以让公务员在日常执法中产生必要的责任心以致于一时的“问责风暴对公务员的警示作用也只能是暂时的。所以,事故发生了,给老百姓利益造成损害了,追究公务员行政责任固然是需要的,但追究责任的关口前移,让行政法律责任意识成为公务员行为思维的惯性,防患于未然,才更为重要。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违背行政法律标准而依法必须承当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以及局部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lOcALHOst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行政责任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责任与公务员的责任。行政主体概念是抽象的。它所承当责任的方式是通报批评、赔礼抱歉、成认错误、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返还利益、恢复原状、停顿违法行为、履行职责、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行政赔偿等。 行政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通过详细的公务员来施行,可以说,公务员的行为合法与否,直接决定着整个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因此,相比拟而言,公务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更为关键。它所承当责任的方式如通报批评、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等,无论在声誉上、开展前途上,还是在财产上都更触动公务员个人的切身利益,也才能成为约束行政行为的最根本工具和手段。踊理论证明,只有完善公务员行政法律责任体系。才能有效引导公共权利以一种良性的方式运行,而责任缺位的结果必然是权利的滥用或不作为。 考察公务员行政法律责任的现状,应当说法律规定是不胜枚举,既有纪律责任、执法责任,也有违法行政行为因触犯刑律而引起的刑事责任。嘲当然,我国公务员承当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以行政处分为主。?公务员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此外,在国家赔偿中,公务员假如有成心或重大过失,应当承当赔偿费用的全部或局部。公务员行政法律责任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立法中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零星提及到普遍规定的历程。行政法制建立的成绩是;目共睹的。目前几乎各级各类行政法律标准中都有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试行方法?、?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方法?,等等,不一而足,至于全国人大关于行政事项的全国性立法就更元需赘述了。但是,关于行政法律责任的条款普遍刚性不够,欠缺有效的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制,雷声大,雨点小,制度设计不能在广阔公务员心中普遍激起责任意识的涟漪。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滥用行政职权干预经济生活破坏正常竞争秩序的行为,行政法律责任承当仅仅表述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其第30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背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别人购置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可以想见该条款由于行政责任的弱化足以让人们质疑其对经济生活的标准力及对行政权利的制约性。又如,?行政处分法?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虽说开启了我国听证制度的先河。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也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就是这样一部法律对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不举行听证或走形式的听证所应承当的法律责任也仅仅可在第55条找到这样的说法:“行政机关施行行政处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类似立法对行政法律责任柔性规定的缺陷是造成行政权滥用或不作为的最本质根源。翻即便如此。由于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行政权威远未打破,行政机关自身的自律才能不强。 使得“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追究也比拟鲜见,标准性和约束力都较弱,法律价值很难表达。如?治安管理处分法?关于“执法监视内容,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种种违法行为进展了列举并规定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这是法律向社会所作的一种宣示,是公安机关自律的表示,终究如何追究公安机关的违法责任,谁来监视,这些关键的内容却无从寻踪。有权就有责、“权责相一致。从方案经济时代的“有权无责到今天行政法律标准中行政法律责任的普遍设置,固然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往往由于缺乏公正有效的追究行政责任的机制,从而导致权利和责任的脱节。在理论中,迫于社情言论的压力,是有不少公务员因为行政违法被迫究法律责任,但同样由于行政法律责任的柔性及追责机制的不完善,出现了极具挖苦意味的“调任现象,如“安徽阜阳大头娃娃事件4年后又起波澜。多数被问责官员重获要职、“滴血收容站站长悄然变身副局长,等等,这很自然给人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虚设的印象。 上述行政 【1】【2】法律责任的局限,可归结为两点,一是规定不严格。二是落实不到位。究其原因,仍可从古老的程序正义规那么中发现端倪。程序正义规那么要求,“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而现实恰恰是绝大多数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就是行政机关制定(或起草)的,对于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轻描淡写、避重就轻就成了寻常事,而追究公务员行政责任的主体在现行体制中也常常表述为所属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众所周知,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尤其是指导职公务员)之问的利益连带关系可谓千丝万缕,“违法必究又谈何容易!考虑到行政法律责任相比拟而言在现行立法中的成绩。笔者认为完善行政法律责任的当务之急乃是克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因为“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糟糕,它直接危及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影响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法治精神的生成。 撇开管辖案件的性质和范围不谈,在追究公务员行政法律责任的程序机制方面,香港廉政公署的做法和经历值得我们借鉴。香港的廉政工作,业绩非凡,备受世界瞩目。很大程度上归功于香港廉政公署的有效运作。廉政公署地位相对独立工作上不受指导意志的左右,程序透明,且自身亦受到其他机构的监视制约,不至于滥用权利。比方,廉政公署接到举报后,首先不是向指导汇报,由指导决定是否进展调查,而必须由廉政公署处长级人员连同防止贪污处的一名代表。在星期一至星期六的每天早上举行的会议上进展研究,决定对过去24小时内接获的所有举报是否进展调查或转送其他监视部门处理。或是否需要搜集更多的资料再行确定。所有接获的举报都要尽速将审查结果告知举报人。凡属廉政公署职权范围的举报,廉政公署都必须进展调查,假如廉政公署认为某件举报不必进展调查或进入调查程序后要中止调查。廉政公署本身无权决定。均须由“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 讨论通过,如该委员会认为需要调查,那么廉政公署必须进展调查,这样就防止了执法的随意性,防止出现徇私舞弊现象。“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由廉政专员、立法会议员代表、律政司代表、警务处代表、社会贤达等各方面人员组成由行政长官任命。阁相比拟我们过于简单化的行政机关处理形式,应当说,廉政公署的机构设置和程序运作机制充分表达了程序正义规那么的要求。 鉴于此,为健全公务员行政问责机制,我们可以作这样的尝试,在各省建立类似于香港廉政公署的独立的“公务员违法追责机构可由目前行使行政监视权的纪检、监察、审计等转化而来。不至于增加人员编制,产活力构臃肿问题。工作程序透明化,对职权范围内的举报都必须进展调查,假如违法追责机构,为某件举报不必进展调查或需要中止调查,其自身无权决定。必须报“审查违法举报咨询机构讨论通过。咨询机构由省人大法制代表、检察机关代表、司法机关代表、社会贤达等各方面人员组成,由省长任命。假如咨询机构认为某件举报需要调查。那么违法追责机构必须进展调查这样就防止了执法的随意性,防止徇私枉法问题的出现。如此。权责脱节问题就能迎刃而解,清正敬业之风必然形成而“民以吏为师,社会风气自然好转,和谐社会建立有了制度保障。不排除一时之问对公务员会形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但从长远来看对社会机体的安康开展是有益的,对广阔公务员也是一种真正的保护,不至于常常发出“有开展前途的干部一夕之问毁了的可惜和感慨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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