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重前行渴求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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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重前行渴求认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没有警察身份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和社区矫正人员数量的不断增加,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其中增加基层司法所政法编制,明确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为警察身份是当务之急。这是解决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实际的操作和管理过程中,遭遇到的各种尴尬和提高司法工作者在社区矫正人员心中地位的最有效途径之一,也是能使社区矫正健康发展的良好措施。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是一种刑事制裁,这种属性要求执法人员具备人民警察身份,以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现实工作中严而不威的现象真是无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进行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需要社会上一些人员的工作配合,(比如成立矫正小组时,就需要村委会人员、学校工作人员、家庭成员等的参与配合),可是很多人都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面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不愿意加入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给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司法所工作人员有一次下村去给一个社区矫正人员成立矫正小组的时候,就是因为没有制服,被人开玩笑的说“你们收电费的怎么也管蹲监狱的了?”经常会遭到质问,“你们司法所又不是警察,怎么会管理犯人,你们有没有执法权?”,“如果不服从管理的,你们怎么办?”等等,面对这些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只能说是按两部两院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耐心解释,时间就在扯皮与无奈中流逝,工作效率大打折扣。如果我们是警察身份,就不会被人经常质问。因为没有警察身份,社区矫正管理的权威性不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因为身份上不是警察,没有制服,而民间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习惯于认同制服、相信穿制服的管理者的权威。2012年4月下旬,矫正人员周某、刘某始终不肯返回户籍地居住,并扬言说,“你们有执法权嘛?你们又不是公安,又不是监狱,凭什么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我们回到户籍地怎么生活,总不能让我们饿死。要不然,我们就住到司法所,你们管我们饭吃。”面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只能反复的给周某、刘某讲解,工作起来被动吃力;汇报工作,参加义务劳动时,嘻嘻哈哈能拖就拖能赖就赖,就算是来参加安排的劳动也是不积极、磨洋工,和社区矫正人员称兄道弟、拍肩捶胸,对工作人员没有服从意识,抵制情绪较强。如果工作人员能够统一警服,必然会产生一种不言自威的震慑力,从而能够方便管理,提高矫正工作质量。因没有警察身份,在对有些矫正对象进行走访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常吃“闭门羹”。有时去村里走访在矫人员,到村后向村民询问该矫正人员的家庭住址,回答要么是不清楚,要么是不知道,最后工作人员才明白怎么回事,原来是因为没有有效的身份证明,才导致村民产生了怀疑的心理,他们以为我们工作人员“是仇家来报复的?是来要账的?还是来找事的?”,这种现象听起来很搞笑,可是的的确确发生在我们日常的工作中,对我们带来了种种不便,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没有警察身份,对少数不服从管理、抗拒改造的社区矫正人员打击不力,没有震慑作用。有的甚至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要求和规定置若罔闻,而没有更有效的手段。2012年10月份,马坡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盛某因不按时参加学习劳动将受到警告处分,盛某跑到司法所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大吼大叫,甚至要以武力相威胁,自称不来学习是请过假了。司法所工作人员面对盛某的无理取闹只能冷静对待,拿出他的档案,并无请假记录,并向他又一次解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管理规定,指出他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形。盛某看到在铁证面前无从抵赖,知道自己违反了管理规定,问道:“是公安局下的警告吗?”法所工作人员告诉他是县司法局的来给与其书面警告,他听后不以为然的扬长而去。后来,县司法局和公安局联合执法,依法到村对盛某下达书面警告,盛某看到身着制服的派出所的同志,立刻老老实实。警告过后,盛某按时报到,遵守规定。如果我们是警察身份,就不会有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违反矫正管理规定而无所忌惮。因没有警察身份,在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中,有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有的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做出的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结论横加指责,甚至打击报复。2012年9月份开展一次审前社会调查。接到通知后我所高度重视,立即与罪犯家属及村委联系。第二天便到罪犯家中进行调查。一进门罪犯家属还挺客气,连忙给我们倒茶让烟,后来等我们说明来意后罪犯家属说要看我们的工作证件,因为没有工作证件,罪犯家属对我们的态度顿时变的生冷,后来在村干部的解释下罪犯家属才态度好转。随后我们又到罪犯的邻居家中进行走访调查,不少邻居因为担心家中财产和自身人身安全不愿意配合我们的工作,甚至言说放与不放还不是你们决定的,问我们有什么用。后来在村干部陪同下邻居们才配合调查工作。调查工作结束后村干部半开玩笑半讽刺的说:“你们怎么也没有件制服啊!要不是我们陪着,你们今天的工作那可真不好干啊!”,尴尬之余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回答,只能连忙答谢并返回。通过几年来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践,有力地证明了明确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民警身份的重要性、可行性、紧迫性,建立社区矫正警察队伍的必要性。作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采取宽严相济的管理方式,在以教育为主的前提下,还要显示出刑罚的威严,实在是太难了。作为一个执法部门,执法权力得不到保障,法律尊严得不到维护,怎么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这是当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实践中的切身感受。虽然现在我们不是警察身份,社区矫正工作也能开展下去,但是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逐年下降。名不正则言不顺,如果我们是警察身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起来会更加顺利,富有成效。这也是科学创新、创新管理、管理规范的必然是求。长安区司法局全面开展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工作为认真做好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录入工作,积极推进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进程。日前,长安区司法局举办全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对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录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一是讲解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方法、流程和要求,让每个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掌握操作方法,熟悉录入程序;二是明确规范区、街镇两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任务和内容,司法局负责基本身份信息和法律文书信息的录入,街镇司法所负责刑罚执行信息和解除矫正信息的录入;三是规定完成时限。辖区现有118名社区矫正对象,要求在3月1日前,录入113名,即完成录入本区在册社区矫正人员总数96以上。一次意义深刻的“家访”记首次下乡进入实习单位城关司法所已经一个星期了,这一个星期收获颇多,感受也不少,尤其是第一次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家访”。说是家访,其实是工作中的一次回访,因为我们回访的对象是一名本应该还在学校上学的学生,曾经学生时代的我们都会有过被老师家访的经历。但是现在管理他的不是他的老师,而是我们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回访对象,蒙某,年龄17岁,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缓刑期间于2012年6月9日在西乡城关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本应该上学的他却因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我不禁的产生了一个疑问,是什么让未成年人走入了犯罪的道路。在他步入犯罪的前夕,父母家人在哪里?他的老师又在哪里?15岁的他,伙同他人持刀抢劫受害人15块钱。虽然是15块钱,但是其持刀抢劫行为的性质恶劣,已经触犯了刑法。作为一个本该上初中的学生,却做出如此恶劣的事情,可见原因是多方面的。一、父母的监管不严格;走访期间,我们了解基本其家庭情况,他的父母就他一个儿子,从小很是溺爱,对于其教育很是不到位。二、自身的认识不到位;当时年龄15岁,就是因为当时不想上学父母也不当回事,导致自己对于法律及其自己所做事情承担的后果认识也不清楚,法律意识相当薄弱。三、学校的管理不认真;作为学校,有责任负责每一个未成年人的教育,但是本应该上学的他为什么会选择放弃学业,也许当时放弃之时老师给予一句劝导,也就不会发生后来的事情了。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国家的希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是一家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共同的责任,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我们,更应该有责任有义务让每一个未成年人知法懂法。由此我也感受到自己的责任,我们应该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悉心教导每一个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让他们知法懂法,更好的成长,迎接未来美好的人生,而不是走向犯罪。深圳“房爷”倒掉凸显司法困局2013-02-2014:33:00作者:来源:人民日报一度被网民称为“坐拥20亿身家”的深圳“村官”周伟思,日前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至于其拥有的房产等资产,是否涉嫌职务犯罪,则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旧城改造受贿千万2012年11月,一位网友发帖举报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南联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长周伟思,利用职权便利,非法霸占、变卖村委集体土地,个人拥有私家住宅、别墅、厂房、大厦超过80栋,豪车超过20部,保守估计资产超20亿元人民币。该帖一经发出,便迅速被广泛转载,周伟思被网友戏称为深圳“房爷”。11月27日,龙岗区监察局牵头区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就此事展开调查。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今年2月8日以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对周伟思依法逮捕。记者从深圳市检察院获悉,经初步调查,周伟思受贿主要集中于旧城改造的项目。据了解,2007年南联社区某旧城改造项目实质谈判、拆迁期间,时任社区工作站副站长的周伟思,受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动员拆迁户降低补偿数额,接受开发商补偿条件,为该公司的拆迁节省了大量资金。同时,周伟思还帮助该开发商在其他环节推动进程、节省费用等。2011年前后,周伟思先后收受该房地产公司逾千万元人民币“好处费”。同时,周伟思为了南联社区的违章建筑不被查处,找到龙岗区城管局原副局长(区查违办副主任)何永华帮忙,并多次送上“好处费”。双重身份致司法困境据了解,周伟思出生于1960年,身份比较特殊,先是农民、商人,2002年5月开始任“村官”。落马前,他先后担任社区居委会主任和社区工作站副站长、常务副站长,成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从2004年起,他还有另一个身份:南联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长。“村官同时又是村属企业的管理者等,这一现象目前在深圳基层屡见不鲜。”深圳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表示,“村官”兼任村属企业领导职务,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十分容易出现管理失范、政企不分甚至家族式经营等问题,同时也会发生挪用公款、受贿以及损害村集体的利益等行为。身份的困局,也会带来司法的困局。据介绍,目前我国的一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组织,其工作人员(俗称“村官”)的职务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依法从事公务的行为,二是基层自治管理服务的行为。根据管辖分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按法律规定,只有在依法从事公务,如救灾、抢险、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环节的“村官”才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这就造成了一种司法困境,即一些群众对基层组织的问题反映很强烈,但因限于当事人身份及司法管辖权,检察机关难以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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