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产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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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产生 学校:太原理工大学 学院:政法学院 班级:法学1001 姓名:张晋芳 论经济法的产生 十九世纪下半叶,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空前提高,引起了社会关系与社会思想领域前所未有的剧烈冲突与深刻的变革,“本源于物质生活关系”的法律回应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一种崭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经济法是调节国家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的产生根植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即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形成和发达国家对经济运营管理和协调的必要性,得益于法哲学、经济学理论的发展。经济法从诞生之日起就以确立国家管理、协调经济运营的方式增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奉献,经济法所树立的社会本位的理念还增进了社会观念的进步。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经济法的产生固然也毫不例外地遵循这一法律部门产生的规律。某一法的部门或门类产生的客观条件,是社会在发展中浮现了需要以不同于以往的法律原则制度来规范的某些社会关系,并浮现的相应的新的司法实践或成文法规。主观条件是由法学家对业已浮现的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法规进行总结、解释和归类,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或学说,并在相称限度被学界和社会所接受。因此,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社会经济、法制客观条件和有关主观学说结合和共同作用的成果。经济法也不例外,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因素和规律,涉及如下几种方面:一 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人类社会经济形态通过了漫长的自然经济阶段,于近代进入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时代。商品互换关系和作为其载体的市场于是迅速发达起来。在商品经济市场上,市场成为人们多种经济活动的枢纽环节,连接着从生产到消费环节的社会生产全过程,还陆续浮现了资我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等多种生产要素市场。并且各个市场互相联系,有机结合。从地区上来说,市场突破了一种国家的地区范畴,打破了封闭隔绝的状态,各个地方市场互相联系,形成一种大的市场体系。市场具有的统一性和开放性使得广大生产经营者可以充足而自由的竞争,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不仅从微观上调节各个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且从社会经济的宏观方面上调节资源的配备的资本的流向。基于市场的极端重要性,人们把这个时期的社会经济又称作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发展的第一种阶段,市场调节的作用是充足的相称有效的。固然市场的调节作用并不是万能的,它有其局限性,此即市场缺陷。当市场调节的条件不具有时,就会立即显露出市场缺陷,并导致严重后果,表白市场的作用不再有效,这时人们称之为“市场失灵”。从导致市场失灵的因素来分析,市场缺陷注意要归纳为如下三种:1. 市场障碍,即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会存在着某些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在有些经济领域,市场机制不能进入其中并施展作用。这些障碍涉及市场自身固有的障碍和非市场自身的障碍,前者重要涉及两种情形,一是市场自身发育不完全,不健全,使市场机制不能顺畅地发挥作用,二是虽然在统一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的状况下,竞争秩序和不合法交易行为也产生市场障碍,阻碍市场机制的发挥作用。后者如国家公权力、社会和国际因素设立的障碍等也会阻碍市场的正常作用的发挥。2. 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注重眼前可以实现的利益,因而它是一种非理性的调节,有些经济领域例如公用和公益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以其她同国计民生关系密切,或也许制约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效益的行业,民间投资不肯进入,因而难以指望市场机制发挥调节作用。3. 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它是一种事后调节,各公司和个人可以掌握的信息有限,不能适时调节其投资经营决策,投资难免带有滞后性,往往在导致资源严重挥霍和经济社会动乱衰退之后才缓慢恢复正常。19世纪末期,英、法、德、美等国家相继完毕了产业革命,机械化大工业使得生产社会化进一步扩大,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社会各方面的,但与此同步也使得市场调节的缺陷暴露无疑,表目前垄断和限制竞争日益严重,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急剧破缓和恶化,产品的大量过剩,经济危机,社会动乱等问题层出不穷。这种状况迫使人们思考对策,谋求补救的措施,以克服或弥补市场的多种缺陷,让社会经济的构造和运营保持协调稳定发展,并然整个社会得以安宁和进步。二 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的浮现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产阶级及其国家统治者、思想家们,曾为当时社会化引起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十分焦急,她们徐徐的结识到不能让经济和社会继续放任自流,必须通过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并凭借某个特定的公共权力机构,自觉和积极地对经济和社会予以调节或者彻底变化。自由放任的原则表目前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国家需要渗入的领域也应本地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经济的调节。这样就使得经济自身调节机制及市场调节“无形之手”的基本上,再加上一种新的调节力量和机制即国家调节这样的“有形之手”,通过如下三种基本方式和做法针对市场的三种缺陷进行干预调控:1. 国家对市场强行干预规制的方式,这是国家调节的第一种基本方式,重要针对的是市场障碍,重要涉及:反垄断和限制竞争;反不合法竞争;规制其她不公平交易行为等。2. 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的方式,这是国家调节的第二种基本方式,重要针对的是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国家以自己拥有和可支配的资产参与直接投资经营,以增进那些对于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总体利益以及长远发展关系重大,而民间投资不肯进入的行业、产品或者地区的经济发展,借以调节社会经济的构造和运营。3. 国家对经济的引导调控方式,这是国家调节的第三种基本方式,重要针对的是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国家需要随时调查理解全社会以及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的经济和市场状况,掌握多种经济数据和信息,做出科学的分析预测,或者通过经济筹划和规划,制定相应的税收、财政、等方面的经济杠杆和政策工具。国家调节的浮现及其与市场调节并存,是市场调节机制的二元化,这种调节机制二元化的浮现标志着市场经济自其形成以来进入了第二个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国家肩负起了调节社会经济的智能,这是国家职能的重大演变,也是国家性质的一种进化。其实只是国家职能逐渐“社会公共职能化”,国家由本来的重要关注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向着为体现更多民众意志的社会利益服务方向转变。三 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产生国家调节经济的职能的产生虽然有助于改善市场环境,但是由于国家长时间远离社会生活,对于经济状况缺少相应的经验和理解,同步,国家作为权力中心,如若不加以法律的限制,很容易随意扩张,因此迫切的需要法律对国家调节加以规范和制约。按照前面的论述,针对市场的三种缺陷,国家采用了三种基本的调节方式,而对于这三种调节方式,也是相应的制定了三个方面的法律来加以保障,分别是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经济引导调控法。这三种法律的目的和作用在于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以维护和增进社会经济的构造和运营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并进而维护和增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总之,这些法律是具有许多鲜明特性的新类型新性质的法律,19世纪20世纪之交,这样的法律在某些国家大量的涌现,人们称之为“经济法”,例如美国在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以及在19制定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一批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独立的先声,是现代经济法最早的法律体现形式,尚有德国在19颁布的有关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告知,19颁布的保证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尚有19出名的魏玛宪法等,是符合社会关系和法律体系演变规律的。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形成并不是偶尔的。它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广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法学浮现了公私交融的大趋势的客观背景下,加之法学界及政府的主观作用,在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具有的状况下应运而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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