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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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代背景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全球化进程的加剧,使得公司经济实力越来越强,特别是跨国公司对产品市场、资我市场、服务市场的操纵与控制日盛一日。以上种种外化于公司的影响深深地根植于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并通过此渗入到政治、科技、教育、文艺等社会的每一种角落。1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跨国公司开始在公司规划中自觉加入“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具有代表性的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方案有:履带拖拉机公司1974年推出的“世界商务行为守则和经营准则”,强调为谋求长期利益,公司以对社会负责任的方式解决经济事务;丰田汽车公司在“丰田指引原则”中提出公司要成为每一国家有关社区有奉献的一员;英荷壳牌石油公司在其“一般经营原则”中表达解决经济事务要本着一种有责任心的社会公司成员的身份;汽巴盖奇化学公司提出公司的经营除以经济为原则外,还要考虑对东道国发展的影响。正如美国学者汉密尔顿(R.W.Hamilton)所指出的那样:“这些大型的公司拥有极为广泛的经济权力,它所做出的任何决定,都既是经济的决定,又是社会的决定,都将影响到个人、社团和整个地区。”2但同步,随着着股东中心主义的公司逐利本性的充足展开,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诸如:污染环境,员工歧视,金权政治,伪劣产品,法人犯罪等等现象多有发生。面对这些日益紧张的事实,公司作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工具的老式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中作用日益突出。对跨国公司的研究从以往重要集中在投资、技术等经济层面上逐渐转向在全球化过程中跨国公司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上。社会公众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社会经济资源配备的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于是,“公司的社会责任”浮出水面,越来越清晰地步入我们的视野。国内公司界也普遍结识到公司承当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央视与普华永道的联合调查中,对于公司承当社会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性这一问题,有43%的上市公司回答“非常重要”,34%回答“重要”,23%的回答是“一般”;在所有被访者中,没有领导人说“不重要”。二、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概念辨析一种尚需廓清的论题在探讨跨国公司该不该承当社会责任之前,必须廓清的一种前提问题是,何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这种责任是道德性的还是法律性的。只有在廓清的同一概念框架内来讨论公司社会责任才故意义,由于跨国公司自身是社会的产物,其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不也许完全抛却社会性,事实上,跨国公司从一开始,就处在一种法律的规制状态,而任何的法律规制,无不体现出一种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不存在着不承当任何社会责任的公司,由于立法者和制度的设计者已经将社会责任内化为公司的法律规制,变为游戏规则的一部分,例如产品责任、环保责任等,这显然带有很强的社会性,如果不承当这部分社会责任,则意味着已经违背了游戏规则。因此,如果将社会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则就不存在该不该承当的问题。如果将社会责任看作是一种道德责任,是对跨国公司的“软约束”,则公司社会责任问题也就成为一种倡议性的标语,缺少一种强制力量。正是由于这种两难困境,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与性质,理论界没有统一的观点。目前法学界重要有如下几种学说:(1)“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她所有社会利益。”3(2)“乃指营利性的公司,于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但愿者后,该营利性公司便应放弃营利之意图,俾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之盼望。”4(3)而美国学者一般觉得: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行利她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上述这些说法尽管存在某些差别,但总的看来,有共通之处:即公司以营利为其生存的目的,且在营利过程中务必解决好公司社会成员与其她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分派关系。也就是说,公司的社会责任源于公司营利过程中与其她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摩擦的调节,为了保障公司活动过程中其她利益关系人的权益,必须予以公司经营活动一定的限制,使其承当相应的社会责任,以致公司与利益关系人权益之均衡。 国内有学者觉得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她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涉及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本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涉及自然人的人权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涉及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组织的权利和利益5.这种观点涵盖了所有的利益群体,几乎把公司当作了无所不能、尽善尽美的社会实体。但这个定义有如下缺陷:1、“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她所有社会利益”这一提法,矫枉过正,过于轻视了股东利益,规定过高。2、将股东利益和其她社会利益对立起来的同步,忽视了其她社会利益之间的价值冲突。事实上,商业公司固然以营利为宗旨,但是赚钱与社会责任并非必然发生冲突,冲突并非必然不可调和,商业公司完全有也许同步达到这两个目的。也就是说为股东赚钱和不妨害社会利益并不固然地对立。再说,如果其她社会利益之间发生冲突,如何协调?3、所谓“最大限度”,是一种非常模糊的概念,缺少可操作性,并且也许导致对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侵害和对其权利的剥夺。应当说,公司社会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责任涉及具有社会利益内容的法定责任和具有社会利益内容的道德责任。法定的社会责任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公司应当承当的对社会的责任。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环保法规定排污者承当污染治理和缴纳排污费责任、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承当社会责任的法律最低限度的规定。如果公司违背法定的社会责任,则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道德的社会责任是指虽然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道德伦理规定公司承当的对社会的责任。道德责任一般不能以强制手段保障履行,但由于这些责任合乎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道德观念,更容易被那些注重商业道德的公司自愿、积极地予以采纳。同步,强大的舆论压力也会迫使公司不得不承当社会责任。由于法律规定不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道德的社会责任便成为法定的社会责任的必要补充,两者互相依存,互相增进,共同构成整个公司的社会责任。6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仅仅指公司根据伦理道德所对社会承当的责任,也就是道德责任。但这种道德责任如果仅仅是由没有法律强制力的道德规范来调节的话,那么它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的意义。但正如学者所言“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其自身,基本上虽是道德性的抽象观念,但在学术研究上仍应当祈求如何将之具体贯彻的措施,否则将沦为纯正道德化的诉求,免不了终致落空成为一项标语而已。”7因此有必要将这种道德责任法律化,但这种法律化,不同于法定责任,有两种途径,一是仅仅是指国家可以把对公司的道德规定作为一种宽泛的原则规定写入公司法,表白了国家的价值导向,但并不由此构成公司的法律责任。另一种途径是将这种社会责任融进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例如在公司法人治理构造中赋予为职工参与决策、确立董事中心地位等。三、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在国内的现状当今时代已成为跨国公司的时代。目前,若干跨国公司的营业额比相称一部分不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加起来都还要多(据记录,最大的200家跨国公司的营业额占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28%,跨国公司的 内部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量的一半以上;世界500家最大公司的营业总额达14.1万亿美元,这500家跨国公司控制了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1/3,以及世界贸易总额的3/4。8)国内作为一种正在建立完善市场机制的发展中国家,更加注重的是公司的经济效益,因此学者们更加关注的是国外那些有助于公司如何获利的制度设计,但同步我们也应当看到公司侵害利益有关者合法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我们不能只有到了问题严重地不能不治理时才想到公司尚有个社会责任问题,重蹈“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老路。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在中国的引进与完善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因此在国内提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从筹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度,使得国内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结识存在着偏差。真正的社会责任无人承当。随着着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中国的市场体系逐渐建立。但同步,由于公司公民意识淡漠,加之法律法规不完善、不配套,使得经济坏的外部性也随着充足显现,侵吞资产、销售劣质商品、损害职工利益、污染破坏环境等逃避社会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步,我们可以看到,跨国公司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国内公司。它们具有如下基本特性:(1)经营跨越国界;(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3)决策的外部性明显,且效应遍及全球;(4)公司的内部关联性;(5)影响东道国制定政策的能力。因此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也相应地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国内的公司的社会责任,它是指为维护其她有关者利益而对跨国公司逐利行为的一种约束,有其自身特殊的实行机制。四强调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在老式法律框架下,跨国公司的权利义务不对称。这是由于跨国公司的各实体在法律上互相独立,在各自的东道国都是法律主体,于是便产生这样一种也许:跨国公司对通过其内部安排所获得的法外利益缺少相应的义务及义务保障机制。并且,绝大多数跨国公司的资金实力以及东道国吸引外资的意愿使得前者在与东道国投资谈判中具有优势地位:有关最低工资、安全措施、技术转移限制、税收以及其她方面。从1970年代起,跨国公司挑战主权国家,使后者减少监管能力已经引起了 人们的广泛关注。有学者提出:作为跨国公司应承当更多社会责任的另一重要理由是发展中国家特殊的社会经济环境、不利的国际分工地位以及这些国家予以跨国公司日益宽厚和自由的待遇。9另,也有学者指出跨国公司“承当相应的社会责任,用以回报社会提供应公司的生存资源和发展条件,弥补公司行为给社会导致的悲观后果,从而逐渐使公司利益与社会利益得以协调并达到平衡。”10 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可以 避免跨国公司滥用经济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得以汇集结合的最佳,也是最大场合,是对全社会经济资源予以配备的最重要的市场主题。从整个世界的发展来看,公司的经济力量只会越来越强,社会财富越来越向跨国公司集中。据记录,全世界前500强的财富就占了一半以上,并且某些跨国公司的实力就可以和某些小国的实力相提并论。因此,跨国公司对社会的影响也只会日益增大,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就可以避免公司的经济力量被人为的滥用来损害社会利益。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 有助于跨国公司的健康发展。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即规定公司不能仅以最大的限度追求股东利润,那么这样会不会导致公司经营的低效益呢?这是学者们常常讨论的一种问题。在美国,绝大部分的学者把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公司治理构造的一种核心特性,觉得一种跨国公司的持久竞争力和最后成功是协调工作的成果,它体现了来自不同资源提供者的奉献。因此,跨国公司治理构造还必须认同和合适保护利害有关者的合法权益,并且鼓励公司和利害有关者之间就发明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保护公司财务健全进行积极合伙。现代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表白,物质资本对公司的发展作用日益削弱,人力资本,特别是掌握多种复杂的专业知识的人力资源更能决定公司的兴旺发达。公司职工所拥有的高素质的劳动比物质资本更为稀缺。因此不应简朴的把公司当作是“股东们的联合体”,而应是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构成的契约组织。连日本学者大隅健一郎也觉得,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在现实中,股份公司都是股东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种利益的错综物。同步公司作为社会中的一分子,其发展必然受到其她利益者的制约。1984年出名管理学者Freeman在她的著作战略管理:利益有关者分析措施里,第一次把利益有关者分析引进管理学中,并把利益有关者定义为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或受公司经营活动影响的个人或团队。并且进一步指出任何一种健康的公司必然要与外部环境的各个利益有关者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关系,从而达到一种双赢的成果。此外,她还觉得,解决好公司、股东与利益有关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声望,提高公司的反映能力和增强发明性地解决问题的能力。象世界上某些发展较好的跨国公司,如通用公司、海尔公司,它们就十分注重在公司和员工、消费者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为她们提供优秀的个性化服务,让更多的利益有关者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来。因此,合适的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不仅不会增长公司的承当,导致公司的低效益,反而会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有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最后,强调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 有助于保护利益有关者的合法利益。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直接体现出来的重大作用就是有效的保护了利益有关者的合法利益。在市场经济下,跨国公司的经济实力越来越大,使得公司与利益有关者之间实力悬殊,单凭自身微薄分散的力量,利益有关者无法与跨国公司相抗衡。因此,公司往往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择手段去损害有关利益者的利益。如消费者买假货,债权人拿不回自己的债款等事情时常发生。通过强化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完善立法,规制公司行为,保护利益有关者的利益便显得特别重要了。五国内有关加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实行的若干启示 近年,国内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外资流入国,跨国公司在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同步,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某些负面影响。因此强化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实行的监督显得至关重要。各项原则或准则固然重要,但有效的执行更加不容忽视。一方面,我们要引导跨国公司遵循多种国际间的规范来履行其社会责任,涉及跨国公司自身所达到的某些规范。同步,为变化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软约束”状况,切实有效地维护国内境内之各有关方利益,应采用某些更为实际的措施。笔者觉得,国内作为世界上的最大的投资东道国,似 可采用如下措施:第一、 加强社会舆论、多种团队及消费者对跨国公司的监督。跨国公司在国内进行经营活动获利时,必须倡导其肩负社会责任。对其在华的各项活动、及其出台的有关社会责任的有关文献或举措,乃至有损于国内公共社会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第二、 强化公司自律约束。强化公司自律约束就是公司从内部承当社会责任的角度,对自己的经营理念、经营行为进行自我规范、约束和控制。公司自律约束是公司一种内在的、自觉的行为。第三、 参照国外成熟的做法,建立社会责任审核制度。规定跨国公司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制定社会责任活动规划,并定期提交社会责任履行报告。通过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审核,来监督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行状况。第四、 促成公司社会责任管理与国际接轨,建立公司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对任何一种公司的评价都是从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着手。其中经济指标仅仅被觉得是公司最基本的评价指标。倡导公司都把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实现公司好公民形象的条件,并且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筹划、专门的负责部门、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有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第五、 从政府层面上讲,应对运用外资政策进行重新检视,加强环保、劳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立法。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在法律中体现社会 责任的内容和具体的操作措施。在公司法总则中强调公司必须承当的基本社会责任;在有关法律中,可以考虑依其性质,列出旨在避免违背社会责任的惩罚性措施,消除危险或损害也许的避免性措施以及对损害进行补偿的补偿性措施。同步,促使公司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生产安全法和环保法等,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的前提下发明利润,为社会经济发展作奉献。1据美国华盛顿政策研究所在1996年刊登的报告经济二百强:全球公司经济力量的崛起描述: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一百强中,51个是公司,国家只占49个。而全球公司二百强的销售总额占全世界经济活动的1/4强。转引自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2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 Nutshell, 3rdEd. West Publishing Co. 1991, p. 9. 3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4See e.g. David Engel,An Approach to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32 Stanford L. Rev. 1. 12,(1978);Grandest,supra note 26,at 819 .转引自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6页。 5 见刘俊海著: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6-7页。 6 见刘素芝:浅析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机理,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2月第18卷第6期。 7 见刘连煜著: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0月第1版,第8页。 8 世界500家最大公司的比较分析 http:/www。qingdaochina。com/swzlk/500.asp 9 刘恩专: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国际贸易问题,1999年第3期. 10 金瑛:公司的社会责任J.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13卷第2期,6月. 参照文献: 1、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 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 Nutshell, 3rdEd. West Publishing Co. 1991 3、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 刘素芝:浅析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机理,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2月第18卷第6期 5、 世界500家最大公司的比较分析 http:/www。qingdaochina。com/swzlk/500.asp 6、 刘恩专: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国际贸易问题,1999年第3期 7、金瑛:公司的社会责任J.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13卷第2期,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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