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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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 法,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 本的法律制度。又称反托拉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已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12 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 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12年6月1 日起实行。中国反垄断法”,狭义上仅指2007年8月30日中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届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这部法典本身(简称“反垄断法”); 广义上是指中国的整个反垄断法法律体系,既包括反垄断法 以及随后为了实施该法而颁布、施行的相关配套法律文件,也包 括在反垄断法颁布之前已经颁布并施行的具有反垄断性质或 功能的全部立法性和行政性文件、以及行政执法、私人执行和司 法程序。本条目所阐述的“中国反垄断法”是广义上的概念。二、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是与正当竞争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有广义和狭 义之分。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泛指一切有害于市场竞争的行为,包 括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狭义的不正当竞 争,则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 业道德,采取欺诈、混淆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并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交易行为。反不正当 竞争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专指狭义的不正当竞争。我国反不 正当竞争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 行为。”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 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 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 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 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 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 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 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 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 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 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 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 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 的要求。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 下又交叉存在。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 条规定,“经营 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 12 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 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 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 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 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 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我国台 湾 1999 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 18 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 19 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 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 为垄断行为。(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别 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 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 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1. 从性质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 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 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 立法与执法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而反垄断立法 与执法则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 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 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 利益,因此,这个法律可以简称为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 竞争。而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反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 一种竞争的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有选 择商品的权利。反垄断法追求的是自由竞争,这个法律从而也可 以简称为自由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 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扩大社会福利。另外,反垄断法是规范 整个市场的竞争,涉及的问题是全局性的,它在推动和保护竞争 方面所起的作用远远大于反不正当竞争法。2. 从立法理念方面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营业警察法”, 旨在净化竞争秩序,主要涉及市场竞争结构以及竞争的充分有效 性。而反垄断法则基于有效竞争的理论,力求产业组织的优化和 市场结构的合理化,以提高市场效率,保证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 产品的最低价格和最佳质量、促进工业的最大进步。正是出于不同的理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 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 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 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 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 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 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 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3. 从立法目的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 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因此,它首先保护 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善意经营者的利益,以维护公平竞 争的市场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 理念是公平竞争。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 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 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 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 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 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 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4.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 及 其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凡是参加市场竞争的经营者,无论经济实 力强弱,市场份额多少都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它们 之间形成的竞争关系都是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关系。而反垄断法 所调整的则往往是经济实力强、市场份额大的经营者和以它们为 中心,凭借其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或交易优势地位与弱小经营者之 间形成的不平等主体间的竞争关系。从某种程度当说,反不正当 竞争法更多地替名牌企业、大企业着想,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 中小企业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主体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 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而反垄断法律关 系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 的义务。5. 从二者调整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是保护 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规范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入手,通过制止 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 费者的危害,并缔造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运用 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微观调控。而反垄断法则是从规范限制竞争 的状态和行为出发,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和状态进行规 制,防止出现少数经营者控制和操纵市场,限制竞争,从而维护 经济的自由、民主和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对市场的宏 观调控。也就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着眼于对竞争秩序的保 护,而反垄断法则体现着对企业自由和市场竞争的双重保护。6. 从行为方式及其救济和制裁上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 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垄断则主要是企业(厂商)以 独占、寡占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 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托拉斯、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等) 是设置市场壁垒,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常表现为 一种合同行为。反垄断法自其诞生之初就强调国家或行政机关的主动干预,而 无论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采取私法 救济,国家对其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 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 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 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7. 从法理的正义性及其具体规定的变化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 身的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 有正名的侯。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由于国家产业 政策上的变化,会导致反垄断法律制度也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 正,而且这样的修正并非只增不改,常常会改变原本违法的一些 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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