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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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1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9第四章 建筑间距.14第五章 建筑退让.16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19第七章建筑场地绿化与竖向设计.19第八章 建筑与环境.20第九章 城市景观.22第十章 城市建筑色彩和标志性建筑.23第十一章 市政道路管线.25第十二章 电子报批技术规定27第十三章 附则28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计算规则附录三 各类附图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与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详见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表2.2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与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与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与停车场等用地R34绿地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与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居住小区与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与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与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与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与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店、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与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与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与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与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与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管、展览管和纪念管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与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修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与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与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与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与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与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T21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级、二级、三级公路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4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41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T42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与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2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S13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9其它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路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和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区级和居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与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气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与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门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与轮渡陆上部分用地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 等设施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包括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处置等设施以与环卫车辆停放、维修场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与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与生产防护绿地和高尔夫球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小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与绿地G3高尔夫球场绿地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和会员别墅用地,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用地归入文化娱乐用地C3,会员别墅用地归入一类居住用地R1.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日用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实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与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E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与单位内的水域E2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E21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E2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E29其它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牧草地生产各种牧草的土地E6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E6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E62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与其附属设施用地E63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E69村镇其它用地村镇其它用地E7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E8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用地 类 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商贸办公C1、C2科教卫生C3-C8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U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中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拖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1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4一般旅馆25旅游宾馆26商住综合楼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29科技设计机构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33普通储运仓库34危险品仓库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6社会停车场、库37加油站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39客、货运公司站场40施工维修设施与废品场4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4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注: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八条 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九条 本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成片开发或整合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要求;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的规定适当调整.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与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设计,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表3.1.13.2.2的规定执行.表的规定指标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规划标准一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 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人住宅类型小区组团低层2637 2130 多层1825 1420 中高层1420 1216 高层1015 811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与以上为高层.以下各条的规定同.二居住小区和组团的用地规模宜按照表3.1.2的规定进行控制.表3.1.2 居住小区和组团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单位:ha公顷住宅类型小区组团低层2050 29 多层1850 26 中高层1040 25 高层1030 14 注:达不到上表标准规模的,必须与周边用地整合,以便小区或组团配套设施的落实和建设.三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要求表3.2.1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小区组团小区组团小区组团低层独立式住宅 12150.30.3545低层连排式住宅22250.50.640多层住宅20251.01.235中高层住宅18201.51.835高层住宅16182.02.540大型零售商业和步行商业街402.020金融、行政办公、城市酒店352.530旅游度假区建筑项目低层或别墅式120.355多层或集中式150.550注:1、海口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中应优先满足标准车位数和绿地率的要求.2、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3、旧城区或城中村成片改造拆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上述标准适当放宽,原则上递减幅度不超过20. 四工业区、仓储用地开发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类、二类工业区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第四章的规定;三类工业区内与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工业区内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单身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五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与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上述规定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其绿地率指标应符合表3.2.2规定要求.表3.2.2单位类别绿地率医院、疗养院40学校、机关团体40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30对外交通用地20市政公用设施用地30注:学校草坪操场计入绿地率指标.六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相关条款.第十三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原总平面布局与空间结构有负面影响的亦不得建设.第十四条 私人住宅建设规定一旧城保护区和旧城控制区内,不再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属危房,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可允许维修加固;二新区内严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确需建设的应整合用地、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统一建设;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3.3规定最小面积和最小临街面宽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表3.3项目内容建筑高度最小用地面积最小临街面宽非居住用地多层3000m40 m高层5000m50 m居住用地6000m50 m注:1、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与规定要求;2、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3、超高层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二邻接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七条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能够全天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沿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公共开放空间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一方向的净宽度在4.5m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室内净高不小于4.5m.二以净宽1.5m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用地地面或道路,且与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以内含5.0m ;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6.0m,且开放地面层;三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四公共开放空间含城市广场、市政设施和公共建筑等应按有关专业规范采用无障碍设计,并提供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通道与设施.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详附录二相关条款.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了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包括间距、退线、配建的停车场位等、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规定补偿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为: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可补偿1.5 m2,但补偿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15.第十九条 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不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用作停车、绿化、居民休闲与布置居民活动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其中居住小区内建筑架空层用作停车的面积,不得超过架空层总面积的50,但建成后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者出售、出租.建筑密度按照规定予以计算.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一)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表3.4用途分类单位标 准住宅停缓建项目或拆迁安置住宅车位/户0.5;自行车与摩托车取2单元式住宅车位/120建筑面积1.0, 自行车与摩托车取1;旧城区取0.5自行车与摩托车取2独立式与联排式住宅车位/户2.0商业商业建筑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 m2部分取2.0;超过2000 m2的以2000 m2为基数往上递增,递增部分取0.81.0;旧城区取0.40.6;自行车与摩托车取7.5批发交易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2.0,旧城区取0.50.6自行车与摩托车取7.5农贸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旧城区取0.50.6;自行车与摩托车取15酒 店车位/客房四、五星级宾馆0.40.6车位/客房,其他星级宾馆0.30.5车位/客房自行车与摩托车取0.2专业餐饮、餐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2.53.5,旧城区取0.81.5自行车与摩托车取3.6办公行政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1.52.0,旧城区取0.61.0自行车与摩托车取2.0商业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1.82.2,旧城区取0.61.0自行车与摩托车取0.4其它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1.21.5自行车与摩托车取1.0工业厂 房车位/100m2建筑面积0.20.6仓 库车位/1000m2建筑面积0.40.6公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车位/1000m2占地面积0.51.5其它公园车位/公顷 占地面积需进行专题研究用途分类单位标 准文体设施大型体育场馆车位/100座3.04.0; 自行车与摩托车取20小型体育场馆车位/100座2.03.0; 自行车与摩托车取20市级影剧院车位/100座4.55.5自行车与摩托车取30一般影剧院车位/100座2.03.0自行车与摩托车取20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建筑面积0.51.0; 自行车与摩托车取10展览馆车位/100 建筑面积0.71.0; 自行车与摩托车取1.5医疗设施区以下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0.20.4自行车与摩托车取3.0区以上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0.40.8自行车与摩托车取1.5教育设施中 学车位/100 学生0.71.5; 自行车与摩托车取70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小 学车位/100学生0.51.2; 自行车与摩托车取20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幼 儿 园车位/100 学生0.51.2; 自行车与摩托车取10校址范围内至少设2个校车停车处交通设施火 车 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3.0; 自行车与摩托车取2.0长途汽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2.0; 自行车与摩托车取1.0公交枢纽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1.5; 自行车与摩托车取1.0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与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每车位、自行车按1.5/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每车位、自行车按1.8/每车位计算.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9、其它未涉与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10、停缓建工程项目停车场位配建按以下指标核定:住宅,0.5车位/120建筑面积;公共建筑,0.5车位/120建筑面积.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45.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停用.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与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二十三条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与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本章以下条款.第二十四条 低层、多层和中高层住宅的建筑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外,通风、安全与视线干扰等问题也应作为主要因素. 二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城控制区内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三与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四其它居住用地的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标准外,还应符合表4.1规定.表4.1区域建筑高度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间距南北朝向东西朝向南北朝向东西朝向间距最小值新城区低层1.2H1.0H0.8H0.8H0.4H6多、中高层1.0H0.9H0.7H0.7H0.4H8旧城区低层1.0H0.9H0.7H0.7H0.4H6多、中高层0.8H0.8H0.6H0.6H0.4H8注:1、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H指南侧建筑的高度;朝向为东西向和山墙间距的H指较高建筑的高度. 2、垂直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H指南侧建筑的高度;朝向为东西向的H指较高建筑的高度. 3、南北朝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含45角以内的建筑朝向;东西朝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以内的建筑朝向.4、点式住宅建筑的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住宅建筑东西向的间距按东西朝向平行布置的有关规定进行间距控制.5、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米时,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6、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7、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其最小距离不得低于6米;但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8、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9、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10、住宅底层设置架空层,且其北侧建筑底层也设置有架空或附属设施用房的,间距计算可扣除架空层的高度,反之不能扣除.第二十五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1层,间距增加1米.2、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间距为20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1层,间距增加0.8米.3、若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表4.1的规定执行,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4、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最小间距为9米.(二) 垂直布置的间距 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1层,间距增加0.5米.三山墙间距按照消防间距计算,但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米. 第二十六条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七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须在同型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第二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四条控制.二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二十五条控制;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包含山墙,按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四条控制.第二十八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学教学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老城区增加10%以上、新城区增加20%以上计算,且最小间距须满足表4.2规定.表4.2建筑性质日照间距最小间距托儿所、幼儿园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米.学校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运动场的间距不应少于25米.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第二十九条 上述各项间距从建筑正投影的外墙或阳台的外边缘起计.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三十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城市道路、绿地、水系、铁路以与电力线路和文物保护区等建设的建筑,其退让距离除满足建筑间距、文物保护、风景园林、市政管线、消防、环保、防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建筑退让按以下规定控制一除建设用地范围内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以外,建筑物正投影外缘不得逾越用地退后红线.二在解放东路、博爱路、得胜沙路、中山路、新华路和府城片区的忠介路等传统商业街区的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前提下按南洋风格传统商业街的规划要求退离道路红线.三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离界距离,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值不应小于3米.四已编制城市道路景观规划与设计的路段,其临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相关规划执行.第三十二条 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最小距离须满足表5.1规定.表5.1 规划道路 红线宽度L主干路 次干路 40L24支路 24L12小区路 L12L6060L40新城区居住建筑低层住宅1210864多层住宅15121085中高层住宅181512107高层住宅201815127非居住建筑H502020151210旧城区居住建筑低层住宅6633多层住宅10863中高层住宅121075高层住宅151286非居住建筑H50121085注:L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H为非居住建筑高度米. 1、对设置绿化隔离带的规划道路,除有经批准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上表最小退让距离执行.2、临街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楼,其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5米,并应当留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停车或回车场地.3、建筑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檐口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在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雨篷、阳台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第三十三条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须满足表5.2规定.表5.2退让距离主要朝向次要朝向新城区居住建筑低层住宅0.6H且最小退让距离6M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4M多层住宅0.5H且最小退让距离9M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6M中高层住宅0.5H且最小退让距离12M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8M高层住宅0.35H且最小退让距离15M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10M非居住建筑H500.15H且最小退让距离12M旧城区居住建筑低层住宅0.5H且最小退让距离6M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4M多层住宅0.4H且最小退让距离6M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6M中高层住宅0.4H且最小退让距离12M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8M高层住宅0.35H且最小退让距离15M0.25H且最小退让距离10M非居住建筑H500.12H且最小退让距离10M注:H指建筑高度1、当住宅的主要朝向为东西向或多层、低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12米、高层住宅侧面宽度大于25米时,其各个方向的退让距离均应按主要朝向控制.2、当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时,其退离距离须同时满足消防和视觉卫生要求.3、当边界线以外现状为永久性建筑时,其退离距离按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 4、当边界线以外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其退让距离按本章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5、建筑临电力高压走廊时,根据专业技术要求按本章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6、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沿街景观、土地利用等情况,在满足消防、交通与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7、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学教学楼等建筑应按专业规范要求增加退让距离.8、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加油加气站与其他危与四邻安全的建筑、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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