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第5章 信用证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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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信用证结算方式o理解信用证的基本概念、特点、分类和作用o掌握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和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o了解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以及电子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和国内外的发展o信用证结算方式概述o信用证项下主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o信用证的流转程序o信用证的种类o电子信用证一、信用证的定义一、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UCP600对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n 信用证结算是银行信用n 信用证结算是银行凭单付款n 开证行的付款方式有三种:1)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2)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3)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二、信用证的特点二、信用证的特点(一)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自足文件 信用证是开证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存在的一项契约,该契约虽然是以贸易合同为依据开立的,但是一经开立就不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信用证业务的各关系人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由于银行不是贸易合同的当事人,银行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二)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保证,所以,一旦受益人满足了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条件,就可以直接向开证行要求付款,而无须向开证申请人要求付款。开证银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其对受益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独立的付款责任。(三)信用证结算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UCP600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银行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即可,而对于出口商所提交货物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贸易合同,能否安全、如期到达目的地等均不负责,也不受贸易合同争议的影响。对于单据的真伪、单据在传递过程中的丢失,银行也不负责任。三、信用证业务中的契约关系三、信用证业务中的契约关系 p在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和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之间存在的贸易合同贸易合同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行支付的基础。p在开证申请人和开证银行之间存在的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书书保证了信用证项下凭单支付的款项将由开证申请人偿还。p在开证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存在的信用证信用证保证了信用证受益人在凭规定的单据符合单证相符的条件下,可以得到开证行确定的支付。信用证业务中的三种契约关系信用证业务中的三种契约关系 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 信用证受益人贸易合同信用证开证申请书四、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四、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一)信用证的格式开立跟单信用证的标准形式共有六种:n议付用不可撤销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n承兑用不可撤销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n付款用不可撤销信用证(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 credit)n关于修改信用证的通知书n由电传或电报开立的跟单信用证的文句记载顺序n记载前三种形式中尚未记完事项的用纸 根据信用证的开立方式及记载内容,分为以下两种:1.信开本信用证(To open by airmail)以信函(Letter)形式开立,其记载的内容比较全面。开证行一般都有印就好的信函格式的信用证,开立时填入具体内容即可。信开本信用证一般是开立一式两份或两份以上,开立后以航空邮寄送交通知行。(二)信用证的开立形式2.电开本信用证(To open by Cable)银行以加注密押的电报、电传或SWIFT等电讯方法将信用证的内容传达给通知行的信用证形式。又可分为简电本和全电本。(1)简电本(Brief Cable)是指仅记载信用证金额、有效期等主要内容的电开本。详细条款将通过证实书另由航空邮寄通知行。简电本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能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开立时,一般要在电文中注明“随寄证实书”(Mail confirmation to follow)的字样,并随即将信开本形式的证实书邮寄通知行。证实书是信用证的有效文本,可以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2)全电本(Full Cable)是开证行以电文形式开出的内容完整的信用证。如果电文中注明“This is an operative instrument,no airmail confirmation to fo11ow”,则这样的电开本就是有效文本,可以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如果电文中注明“随寄证实书”,则以邮寄的证实书作为有效文本及交单议付的依据。为节省时间与费用,这种形式的信用证的使用越来越普遍。(3)SWIFT 信用证是指根据国际商会所制定的电报信用证格式,利用SWIFT系统所设计的特殊传输格式来传递的信用证。SWIFT 信用证格式标准、简短明了、准确可靠、快速低廉,其费用是电传的18%左右,电报的2.5%左右。SWIFT系统设计的信用证格式代号为MT700、MT701。与信开本相比,SWIFT信用证将保证条款省略掉,但其必须加注密押,除在信用证中特别注明外,SWIFT信用证一律受UCP600约束。(三)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内容无统一规定,每一份的条款内容及措辞可能各不相同,但基本内容大致包括:n关于信用证本身的项目n关于汇票(Draft)的项目n关于单据的项目n关于商品的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n关于运输的项目n其他事项(Other Clauses)1.关于信用证本身的项目 (1)信用证的形式(Form of Credit)(2)信用证的号码和开证日期(L/C NO.&Issuing Date)(3)受益人(Beneficiary)(4)开证申请人(Applicant)(5)信用证金额(Amount)(6)有效期限(Terms of Validity或Expiry Date)(7)生效地点2.关于汇票(Draft)的项目 (1)出票人(Drawer)(2)付款人(Drawee、Payer)(3)收款人(Payee)(4)出票条款(Drawn C1auses)(5)出票日期(Date of Drawn)(6)汇票期限(Tenor)3.关于单据的项目 信用证业务处理的主要是单据,一般要列明受益人需要提交的单据的名称、份数和具体要求。信用证结算中最基本和重要的单据主要是:n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n 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s)n 保险单据(Insurance Policy)n 还包括卖方提供的商检证、产地证、包装单据等4.关于商品的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一般包括货名(Names)、数量(Quantity)、单价(Unit Price)以及包装(Packing)、唛头(Marks)、价格条件(Price Terms)、合同号码(Contract No.)等最主要的内容。5.关于运输的项目 (1)装运港或起运地(Port of Loading or Shipment from)(2)卸货港或目的港(Port of Discharge or Destination)(3)装运期限(Time of Shipment)(4)可否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allowed or not allowed)(5)可否转运(Transshipment allowed or not allowed)(6)运输方式(Mode of shipment)6.其他事项(Other Clauses)(1)开证行对议付行、通知行、付款行的指示条款(Instructions to Negotiating Bank/Advising Bank/Paying Bank)n 对于通知行,常要求其在通知受益人时加注或不加注保兑n 对于议付行或代付行,一般规定:议付金额背书条款(Endorsement Clause)索汇方法(Method of Reimbursement)寄单方法(Method of Dispatching Documents)(2)开证行保证条款(Engagement/Undertaking Clause)保证文句一般以“We hereby engage/undertaking”句式开头 (3)开证行名称及代表签名(Opening Banks Name&Signature)(4)其他特别条件(Other Special Conditions)(5)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的申明(Subject to UCP600 Clause)一般文句:This L/C was issued subject to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ersion ICC publication No.600.五、信用证的作用五、信用证的作用(一)对进出口双方提供的银行保证作用n 对于进口商来说,信用证结算方式可以保证进口商在支付货款时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而且还可以通过信用证的条款控制出口商按质、按量、按时地交货。n 对于出口商来说,信用证结算方式可以保证出口商在履约交货后,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就能收到货款。同时,出口商也可以避免进口国家限制进口或限制外汇转移所可能产生的风险。(二)对进出口双方提供的资金融通作用 n 对进口商来说,在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无需向银行缴纳全部开证金额,只需支付部分押金,等收到单据后才向开证行赎单付清差额。如果开立的是远期信用证,进口方还可以用信托收据向开证行借出单据先行提货出售,等信用证到期再向开证行付款。n 对出口商来说,出口商可以在装船前,可凭信用证向出口地银行申请打包放款,进行装船前的融资;也可以在货物装运后,凭信用证所需单据向出口地银行申请做出口押汇(即议付款项),取得全部货款。信用证结算手续复杂,费用较高。具有长期贸易关系的贸易商或跨国公司之间的结算更愿意采用依托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如托收、预付或赊销与保理相结合的结算方式,特别是欧盟国家之间的贸易结算。在信用证业务领域依然存在着形形色色的风险隐患,围绕着信用证的欺诈犯罪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地损害了受害当事方的权益。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缺点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缺点一、开证申请人(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Applicant)开证申请人是指向一家银行申请开立信用 证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为进口商或中间商。(一)开证申请人必须履行的义务1.根据国际贸易买卖合同规定,向银行开立信用证 进口商应根据商品合同内容合理指示开证:(1)开证申请书的措辞必须十分明确 (2)避免过多繁琐的条款 (3)指示内容应当前后保持致,避免相互矛盾2.交纳开证费3.根据开证行的要求,提供开证担保 开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形式,可以是现金、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第三者提供的担保。4.在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应根据开证申请书的规定,及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二)开证申请人可以享有的权利 开证申请人在付款赎单时可以检验单据,并拒绝赎取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但进口商在赎单提货之后,如发现货物、规格质量、数量等与单据不符,不能向开证行追究责任和索还货款,只能根据过失责任向出口商、承运人或保险商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开证行是指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二、开证行(二、开证行(Issuing BankIssuing Bank)(一)开证行的义务1.根据申请书条款,正确及时地开出信用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时必须做到完整和明确,使信用证的条款单据化。2.对开出的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凭单付款后,不能因为进口商拒绝赎单或者无力付款而向议付行、代付行、偿付行或出口商追索票款。(二)开证行的权利1.向开证申请人收取开证费用。2.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开证行有权拒付。对偿付行凭索汇证明书已做出的偿付,当接到的单据不符信用证规定时,开证行有权向议付行退还单据,进行票款追索。3.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若进口商无力付款赎单,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若出售货物不能抵偿其垫款,开证行仍有权向进口商追索不足部分。三、通知行(三、通知行(Advising Bank)通知行是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一般由开证行在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担任。(一)通知行的义务1.核实信用证表面的真实性 通知行若同意通知信用证,就应该合理谨慎地核实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通知行若决定不同意通知信用证,则必须毫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2.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 在信用证的真实性得到核实后,通知行应根据开证行的要求缮制通知书,及时、正确地通知受益人。(二)通知行的权利1.可以向开证行收取通知费。2.通知行对开证行和受益人都不承担必定议付或代为付款的责任。3.对文电传递中出现的一些差错有权免责。UCP500第16条规定“银行对于由于任何文电、信函或单据传递过程中延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的传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概不负责。银行对专门性术语的翻译或解释上的差错,也不负责,并保留转递信用证而不翻译的权利。”四、转递行(四、转递行(Transmitting BankTransmitting Bank)转递行与通知行的作用基本相同,但转递手续比通知手续简单。转递行在收到开证行开立的以受益人为收件人的信用证后,也必须核对信用证的印签是否相符,以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转递行是直接将信用证原件照转给受益人。五、受益人(五、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中明确指定的信用证的接受者,并根据信用证发货、交单和收款的人。通常为国际贸易中的出口方或卖方。(一)受益人的义务1.收到信用证时,应及时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的相符性及其是否可以履行。2.接受信用证后,应及时履行信用证条款,在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货,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规定的单据,交单收款。不仅要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而且要保证所交货物符合贸易合同要求。(二)受益人的权利1.在审核信用证时,若发现信用证条款与贸易合同条款不相符或者无法履行时,有权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或者拒绝接受信用证。2.可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货款,也可向开证行、保兑行、偿付行、代付行或其他指定付款银行请求交单付款。3.交单时如遇开证行倒闭,原开信用证作废,开证行所做的付款保证已无法兑现时,受益人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有付款责任。如开证行并未倒闭而无理拒付时,受益人或议付行应向开证行据理交涉,甚至诉讼,也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六、议付行(六、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Negotiating Bank)议付行是指对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办理交单贴现的银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议付行由信用证上指定的银行担当;而自由议付信用证的议付行可由受益人根据需要任意选择一家银行担当,通常是通知行或受益人的往来银行。(一)议付行的义务 在受益人提交满足“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时,对议付信用证先行给予垫款。(二)议付行的权利1.在对受益人支付垫款之后,有权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开证行、保兑行、代付行或偿付行索回垫款。2.可以要求受益人将货权作质押,议付行有权处理单据,甚至变卖货物。3.在给受益人支付垫款后,保留向受益人追索垫款的权利。七、承兑行(七、承兑行(Accepting BankAccepting Bank)承兑行是指远期信用证中指定的对要求受益人出立的远期汇票给予承兑的银行。(一)承兑行的义务 在受益人提交满足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对受益人出具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并到期付款。(二)承兑行的权利 承兑行付款后有权要求开证行偿付。八、付款行(八、付款行(Paying BankPaying Bank)付款行是指在信用证中被指定对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进行凭单付款或付款信用证项下执行付款的银行。付款行也称代付行,开证行通常委托通知行担任。(一)付款行的义务 付款行一经接受开证行的代付委托,在对受益人进行验单付款后,即不得再向受益人追索。付款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它只能向开证行索偿。(二)付款行的权利 付款行可以在开证行资信较差时,有权拒绝接受开证行代为付款的委托。九、偿付行(九、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Reimbursing Bank)偿付行是指开证行委托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银行。通常当开证行与议付行或代付行之间无账户关系时(特别是在信用证采用第三国货币结算时),为了结算便利,开证行往往委托另一家与其有账户关系的银行代向议付行或代付行偿付。凡是开证行授权第三家银行作为偿付行的信用证,在偿付授权书中应加列“本信用证项下的偿付受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5号)的约束”。(一)偿付行的义务 偿付行收到索偿书(Reimbursement Claim)后,与开证行的偿付授权书(Reimbursement authorization)进行核对,如与有权索偿银行相符,索偿金额不超过授权金额,则立即向出口地银行付款。(二)偿付行的权利 偿付行不接受单据,不审核单据,不与受益人发生联系,因此,偿付行对议付行或代付行的偿付,不能视为开证行的付款,不是终局性付款。当开证行收到单据发现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时,可以向议付行或代付行追回已付款项,但不能向偿付行追索。十、保兑行(十、保兑行(Confirming BankConfirming Bank)保兑行是根据开证行的要求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一)保兑行的义务 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之后,即对信用证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独立责任。保兑行的付款责任如同开证行,是终局性付款,一旦对受益人或其他前手银行验单付款之后,便不能再向其行使追索权,而只能向开证行索偿。(二)保兑行的权利 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其不准备照办,则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并可通知此信用证而不加保兑。UCP600第8条一、进出口商签订国际贸易合同一、进出口商签订国际贸易合同 买卖合同是引发信用证业务的基础交易的法律文件,是申请人申请开证、受益人审证进而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的依据。二、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二、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申请书是约束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契约性文件,是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在信用证业务流程中起关键作用。通常包括:A.根据合同条款确定的信用证内容,开证行据此开出信用证;B.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的若干项声明和保证,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口商在填制开证申请书时,应注意:1.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应与买卖合同的条款保持一致。2.不得将与信用证无关的内容和合同中的过细条款写入申请书中。3.写入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简洁,避免模糊、模棱两可或有争议的内容。4.申请书所列条款内容与UCP600规定不相符的,一定要在特殊指示中利用特别条款加以说明。三、开证行开出信用证三、开证行开出信用证 开证行严格审核开证申请人的开证资格后,根据开证申请书开立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将其发至通知行,请其通知受益人。四、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四、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 通知行若拒绝接受开证行通知信用证的委托,应毫不迟延的通知开证行。若决定接受委托,就有义务合理谨慎地鉴别信用证表面的真实性,并要对信用证进行相关条款的审核。最后,开证行必须在信用证上加盖“印鉴已符”或“密押已符”的印章,并缮制通知书及时通知受益人。五、受益人审证、发货、制单五、受益人审证、发货、制单 受益人接到信用证通知书后,首先要对信用证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和贸易合同相符。出口商接受信用证后,将货物交与承运人,取得货运、保险等相关单据。最后根据信用证要求缮制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明和装船通知等单据。六、受益人交单六、受益人交单 出口商备齐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根据所开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向有关银行提示信用证,请求议付(议付行)、承兑(承兑行)或付款(付款行/保兑行)。七、出口地银行审单付款七、出口地银行审单付款 有关银行审单无误后,垫付(议付行)或支付(付款行或保兑行)货款给出口商。八、付款或垫付银行寄单索汇八、付款或垫付银行寄单索汇 若信用证没有指定偿付行,则有关银行凭单据向受益人垫付款项后将单据和汇票寄开证行索汇。若信用证指定有偿付行,则索偿行在向开证行寄单的同时,凭索偿书直接向偿付行索偿。九、开证行审单付款九、开证行审单付款 开证行收到索偿行寄来的单据后,应立即审核其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若开证行发现实质性不符点,可以拒收单据,也可以自行决定(五日内)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但必须在五日内做出决定。若信用证指定有偿付行,则在偿付行索取垫款时,开证行对其进行偿付。如果开证行认为索偿行所寄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作出拒付决定,则开证行不能向偿付行追索款项,但可以要求索偿行退款。十、开证行通知开证申请人备款赎单十、开证行通知开证申请人备款赎单 开证行在给索偿行或偿付行付款后,应立即通知进口商备款赎单。十一、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十一、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开证申请人收到开证行的赎单通知后,必须立即到开证行付款赎单,但付款前有权审查单据。申请人审核无误接受单据后,就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无条件地付清信用证下的应付款项。十二、开证行交单十二、开证行交单 开证行收款后,将信用证下的单据交给开证申请人,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就此结束,不再受开证申请书的约束。十三、开证申请人凭单提货十三、开证申请人凭单提货 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后,就可以凭单据向承运人提货。如果申请人发现所收到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有权根据贸易合同向出口商追索,而无权根据信用证向开证行索偿。信用证业务流程信用证业务流程付款人付款人开证申开证申请人请人进口商进口商受益人受益人出口商出口商收款人收款人通知行通知行/转递行转递行开证行开证行议付行议付行/承兑行承兑行/付款行付款行/保兑行保兑行(索偿行)(索偿行)贸易合同贸易合同承运人承运人偿付行偿付行信用证结算信用证结算方式方式 审单付款签署开证申请书 通知备款赎单开证行交单 交单取货 交货取单通知信用证交单 审单垫款开立信用证寄单索偿审单偿付寄单索偿书(9c)偿付款项偿付承诺偿付授权书(9a)偿付款项(9b)索取垫款一、按银行的责任分类一、按银行的责任分类 (一)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开证行对所开出的信用证所负的责任来划分,信用证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1.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是指开证行在开证之后,无需事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就有权修改条款或者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缺乏保障的。2.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是指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以及受益人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比较可靠的。特点特点n 具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n 具有不可撤销性 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二)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又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经另一银行加以保兑,保证兑付受益人所开具的汇票。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就称为保兑行(Confirming Bank)。n 委托保兑开证行委托通知行予以加保n 无委托保兑/沉默保兑保兑行是由出口商而不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 UCP600规定: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其他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往保兑行之后,保兑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交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买了单据。保兑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保兑行对受益人的责任。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其并不准备照办,则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并可通知此信用证而不加保兑。p保兑信用证的使用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受益人对开证行的信用程度及金融地位不信任和了解时,或对进口国政治上有顾虑时,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银行开立不可撤销加保兑的信用证;二是开证行本身担心其开出的信用证不能被受益人接受或不容易被议付行议付时,主动要求一家银行对其开出的信用证加具保兑。2.无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是指未在信用证中注明“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字样的信用证。即便开证行要求另一家银行加保,如果该银行不愿意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则被通知的信用证仍然只是一份未加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特点:只有开证行一重确定的付款责任。二、按信用证下指定银行的付款方式分类二、按信用证下指定银行的付款方式分类 (一)付款信用证(Payment L/C)是指卖方向信用证规定的被授权付款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付款银行立即给予付款的信用证。根据被授权付款银行的付款时间,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二)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是指在信用证中规定开证行授权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或以其指定的其他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在银行审单无误后,承担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三)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议付或任何银行均可议付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一般都要求汇票,汇票付款人必须是议付行以外的当事人,如开证行、保兑行等。“议付”是指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支付对价。议付信用证分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L/C)。n 限制议付信用证由开证行指定议付行,受益人只能向该指定银行交单并要求议付n 由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没有指定特定银行为议付行,信用证通常可以由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一家银行自由议付。对开证行而言,限制议付信用证容易控制;而自由议付信用证,风险较大,甚至面临欺诈的危险。三、根据受益人使用信用证的权利能否转让三、根据受益人使用信用证的权利能否转让 (一)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1.定义 是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办理信用证转让的指定银行,或当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一银行兑用时,指开证行特别如此授权并实际办理转让的银行。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2.可转让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n 进口商委托国外中间商采购商品时,可开具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中间商可向一地或异地的各供应商为第二受益人予以分割转让其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n 大公司接受国外大量订货,而实际由分散各口岸的分公司分头装货时,可要求进口商开立可转让信用证。以总公司作为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然后再将信用证的金额分别转让给实际供货的各分公司,即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3.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方式 (1)根据信用证的转让金额分为n 全金额转让(Total Transfer)是指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全部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主要适用于货源来自一家厂商,而且装运货物不准分批装运的情况。n 部分金额转让(Partial Transfer)是指只将信用证所列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主要适用于若原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的情况。(2)根据转让时是否替换商业发票分为n 不 替 换 发 票 转 让(T r a n s f e r w i t h o u t Substitution of Invoice)是指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并备妥所需单据,通过第一受益人或以其名义直接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或付款。n 替换发票转让(Transfer with Substitution of Invoice)是指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后,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提示单证办理议付或付款时,议付银行用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商业发票来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发票,然后在议付后将第一受益人所提交的发票及其他单据一并寄往开证银行索偿。注:注: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的金额,若信用证对单价有规定,应按原单价出具发票。如果第一受益人未能在有关方首次要求其用自己的发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时照此办理,则转让行有权将所收到的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包括第二受益人的发票交给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3)根据转让时是否变更原信用证所列条件分为n 原条件转让是指依照原信用证所列条件予以转让。简便易行,风险较小。需载明:This Credit can be transferred only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 specified in the original Credit.n 变更条件转让是指信用证权力转让后,原信用证所列条件已作变更。可以变更的项目是信用证金额、规定的任何单价、截止日、交单期限、最迟发运日或发运期间。若有需要变更其他条件应视情况而定。(4)按转让地点分为n 国内转让是指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使用权力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其地点属于同一国境。应载明:This credit is transferred only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same country.n 国外转让是指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使用的权力转让给另一国境的第二受益人。应载明: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country.4.UCP600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具体转让规定(1)只要信用证允许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信用证可以分部分地转让给数名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受益人。(2)任何转让要求须说明是否允许及在何条件下允许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须明确说明该项条件。(3)如果信用证转让给数名第二受益人,其中一名或多名第二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的拒绝并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对接受者而言该已转让信用证即被相应修改,而对拒绝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该信用证未被修改。(4)已转让信用证须准确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兑(如果有的话),但下列项目除外:信用证金额;规定的任何单价;截止日;交单期限;最迟发运日或发运期间。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5)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以达到原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保险金额。(6)可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换原证中的开证申请人名称。如果原证特别要求开证申请人名称应在除发票以外的任何单据中出现时,已转让信用证必须反映该项要求。(7)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的金额。经过替换后,第一受益人可在原信用证项下支取自己发票与第二受益人发票间的差价。(8)如果第一受益人应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照交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承担责任。(9)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交给转让行。(10)除非转让时另有约定,有关转让的所有费用(诸如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须由第一受益人支付。(二)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C)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 给他人的信用证。四、根据信用证能否循环使用四、根据信用证能否循环使用 (一)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1.定义 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使用规定的信用证金额后,能够恢复再度使用其金额,周而复始,直至使用到规定的次数和金额为止。使用循环信用证无须分批逐个地由不同的银行开证和议付,对买卖双方都可以节约银行费用,简便易行。适用的贸易方式:在交易条款中明确说明是定时、定量、定品种的合同货物,而且只限向同一个贸易伙伴提供同一种货物。也可用于出口商向进口商较长时间分批、定量、定时提供大型设备的零配件、易损件等业务。2.类别 (1)按时间依次循环分为n 自动循环(Automatic Revolving)是指受益人按规定的时间或时间间隔装运货物并且议付信用证后,该信用证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供再度使用。n 通知循环(Notice Revolving)是指受益人在每次装货并且议付信用证后,须等待并收到开证行致受益人的通知后,才能恢复到原金额再度使用,也称非自动循环(Non-automatic Revolving)。n 定期循环(Periodic Revolving)是指受益人在装货议付后,须经过一定时期才能恢复原金额再度使用。定期循环是依契约的规定,可按月或季循环使用,也称为半自动循环(Semi-Automatic Revolving)。(2)按金额循环分为n 积累循环(Cumulative Revolving)是指上期末用完的信用证余额,可转入下期继续使用。n 非积累循环(Non-Cumulative Revolving)是指本期未使用的信用证余额,即视为过期、放弃和作废的金额处理,不能转入下期使用。(二)非循环信用证(Non-Revolving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所列金额不可循环使用的信用证。在 实务中,一般的信用证都是此类。若未注明信用证为循环信用证,则为非循环信用证。五、根据付款时间五、根据付款时间 (一)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1.定义 是指开证行应进口商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列条款授权议付银行或指定银行在受益人交单前向其预付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这种先付款后交货的贸易方式,是进口商给予出口商的一种融资便利。2.适用的贸易方式(1)合同中商品系市场上供不应求的紧缺商品,进口商欲采用优惠的有竞争性的支付条件,以求尽快获得商品。(2)出口商资金紧缺或周转不灵,进口商可借此机会,采用预支货款的支付方式,以求压低价格。3.分类 (1)预支全部款项信用证(Clean Payment L/C)是指出口商凭其开出的光票(Clean Bill)预支全部货款,并且随附一张保证书,承诺出口商负责交付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同时保证按时交货。(2)红色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是指用来表示预支部分金额的条款用红色打印字体显示的信用证。进口商同意采用红色条款信用证,一旦出现风险,其预支款项由其自身负责,因此应当谨慎行事。(3)绿色条款信用证(Green Clause L/C)与红色条款信用证的功能相似,但其所含的内容和做法比采用红色条款信用证更为严格。在实务中,进口商同意采用绿色条款信用证时,进口商须向开证银行提供担保或抵押,而且一般而言采用绿色条款信用证项下预支金额数量较大,因此为明确其功能,必须在信用证中注明“绿色条款信用证”字样。(4)打包信用证(Packing L/C)又称打包放款(Packing Loan)是指出口商接到信用证后,凭信用证所列条款向银行预支一定数量的金额用于购买合同货物和打包装运,转运后预支款项的本息在议付时扣除。这种做法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给出口商提供的装船前融资(Pre-shipment Finance)。融资银行须承担预支款项的风险。银行为了减少风险,有时要求出口商在预支款项时提供抵押品。采用预支信用证,可以由进口商直接垫款,或由开证银行代进口商垫款,或由代付银行代替开证行或进口商垫款。通常是由垫款方收取垫款利息,而由进口商承担垫款后出现的损失。对于出口商则要求其不能使用预支款项偿付债务或抵偿贷款,更不能用于与信用证无关业务的任何开支。(二)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L/C)是指在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或不需即期汇票仅凭单据即可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是出口商依信用证的条款规定签发即期汇票,以凭此直接取得货款。即期付款信用证由谁付款应依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为准。汇票的最终付款人是进口商,当付款银行向付款人索偿垫款而被正当合理的原由拒绝时,付款银行可向出票人索回垫款。若付款行是开证行,则开证行在付款后便不能行使追索权。即期付款信用证包括了直接付款信用证(Straight Credit)。直接付款信用证须满足以下条件:(1)付款行必须是开证行;(2)传送单据或汇票的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3)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即使买进受益人的汇票或单据,也并未获得向开证行索偿的权利。(三)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是指受益人交单时无需提交汇票而且在提示单据后的一个规定的期限内由开证行履行其付款责任的信用证。它是一种不用汇票的远期信用证,无承兑行为,也不具备贴现条件。延期付款信用证适用于进口大型机电成套设备,为了加强竞争条件可采用延期付款、卖方中长期贷款或赊欠出口等措施。但期限较长,出口商不必提示汇票,开证银行也不承兑汇票,只是在到期日由银行付款。延期付款是在出口商依契约规定完成交货后,货物所有权即由出口商转移到进口商。进口商在取得所有权后若干时间或若干年内偿清贷款。这种付款方式对出口商风险较大,故必须在进口商信誉卓著的条件下才能够使用。在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可以作为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也可以指定其他银行为付款行。(四)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是指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发远期汇票,在其交单后,由开证行授权的银行先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再进行付款的信用证,又称为定期信用证(Time L/C)。远期信用证是出口商为了促进出口,增强竞争能力,向进口商提供的先提货延付款的融资便利方式。根据远期汇票发生的利息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远期信用证又可分为:卖方远期信用证和买方远期信用证。1.卖方远期信用证(Sellers Usance L/C)是指卖方依远期付款方式出口货物,远期汇票所发生的利息由卖方承担,或是将利息加在货物价格之中(也称“即价加息”)的信用证。若在信用证中未载明远期汇票所发生的利息由谁支付,都视为“即价加息”的卖方远期信用证。2.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L/C)是指卖方依远期付款方式出口货物,以即期价格成交,远期汇票所发生的利息由买方承担的信用证。通常在信用证中应注明“采用远期汇票所发生的利息,由买方承担”。若卖方开立远期汇票,但按即期付款且由买方承担未到期汇票贴现利息的信用证为假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paying at sight)。此信用证项下的汇票经承兑后,在贴现市场贴现,出口方和议付行就可以取得即期票款,而进口方等汇票到期才付款,这种信用证的实质是由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对进口商提供融通资金的便利,由进口商承担所须支付的利息。对出口商而言,可即期获得汇票的款项,但同时也承担了汇票到期被贴现银行追索的风险。假远期信用证主要用于当进出口双方签订即期付款合同而进口商资金不足,或某些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不允许进口商即期付款的情况。对受益人来说,使用假远期信用证与即期付款信用证无太大差异,都可以获得即期付款。但使用假远期信用证要承担汇票到期前被追索的风险。六、其他类型的信用证六、其他类型的信用证 (一)背靠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是指在原信用证的基础上,由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另开的一张内容相近的、给另一受益人的新信用证。背靠背信用证主要用于三角贸易或转口贸易,这种贸易方式也称“三方两份契约”方式。中间商和进口商签订的契约为第一份契约,依该契约签订的信用证为原信用证(Original L/C),也称主信用证(Prime L/C)。中间商和出口商签订的契约为第二份,依该契约开立的信用证为背靠背信用证。原信用证和背靠背信用证所列条款基本相同,但在价格和交货日期等方面上有一定的差别。原信用证价格高,背靠背信用证价格低,二者之间的差额即为中间商所获的商业利润或佣金。背靠背信用证所列的交货日期在前,原信用证所列的交货日期在后,以确保按时交货。使用背靠背信用证对中间商存在一定的风险。(二)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指两张相互依存的信用证。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分别为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为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大致相同;两张信用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分别开立。若第一张信用证先行开立,可暂不生效,待对方开出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并经各证的受益人表示接受时,于指定日期两证同时正式生效。对开信用证在我国主要用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补偿贸易中。使用对开信用证时双方须签订两份贸易合同,一份是进口原料或零配件的合同,一份是产品出口的合同,以保证进出口平衡。当进口原料或配件时开立凭承兑交单的远期信用证进行支付,在远期信用证期限内,将原料加工成成品,出口成品时一般采用即期付款信用证结算,以保证收入和支出的外汇平衡。这种支付方式对外汇管制或外汇半管制的国家或地区较为重要。一、电子信用证的定义一、电子信用证的定义 电子信用证可以理解为利用电子手段开展的信用证业务。真正意义上的电子信用证是集电子开证、电子通知、电子交单、电子审单、电子支付全过程的电子化运作,是信用证运作全过程、各环节的电子化。二、电子信用证的格式二、电子信用证的格式 跟单信用证电子交单统一惯例(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简称eUCP1.1)第e3条规定:“格式”意指表达电子记录的数据组织形式或电子记录提到的数据组织形式。第e4条规定:“eUCP信用证必须注明所提交的电子记录的格式。如未注明,则可提交任何格式的电子记录。”三、电子信用证的开立三、电子信用证的开立 目前世界上80%以上的信用证通过SWIFT系统开立,仅有很少的信用证使用电传系统开立,或是纸制的信用证。SWIFT已着手制定针对eUCP信用证的标准。四、电子信用证的通知四、电子信用证的通知 在信用证的通知方面,几乎所有银行间与信用证有关的指示均可用电子方式传送。五、电子信用证使用过程中的核心问题五、电子信用证使用过程中的核心问题p理论层面电子信用证的原则问题 在采用电子贸易方式和电子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业务仍具有独立于基础合同的自足性原则和只关注单据的抽象性原则。电子信用证由于自身的特性也具有不同于传统信用证的特有原则,即电子信用证的规范应与电子商务的基本要求相一致。p操作层面电子交单和电子审单问题 电子信用证业务中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主要表现为,电子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必须履行电子交单义务,银行必须履行电子审单义务。交单与审单是信用证业务的核心问题,也是UCP6OO和eUCP1.1的主要内容。其中eUCP1.1是应用电子信用证的主要依据,该文件就运用过程中的特殊问题做了全面的规定。(一)交单1.交单的方式和地点2.单据的正本与副本3.出单日期(二)审单1.审单的基本标准2.审单期限3.对于额外单据和信用证中非单据性条款的处理4.发出拒付通知后单据的处理5.单据真实性问题6.交单后电子记录损坏的处理六、电子信用证的作用六、电子信用证的作用(一)有助于缩短贸易结算时间(二)有助于简化单据处理,减少操作差错(三)有助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四)有助于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提升银行竞争力(一)电子信用证在国外的实践1.Bolero系统。1995年,由TT Club(Through Transport Club)和SWIFT(the 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Telecommunication)组织共同出资建立的合资公司BOLERO(Bills of Lading Electronic Registry Organization),BOLERO致力于开发全球通用的电子交易平台,实现国际贸易中交易数据和单据的无纸化、电子传输处理。七、电子信用证的实践七、电子信用证的实践2.CCEWeb系统。将信用证的功能和信用卡的功能相结合,系统集成了基于因特网的贸易支付、贸易流程和单证管理等多项功能。其核心是“单据清算中心”。3.TRADECAR系统。致力于为出口贸易商提供银行保证、保险保单及商检证书等单据的电子化、自动化服务。其运作流程包括交易撮合、货物运输、货款支付几个阶段。p明确信用证的基本概念、特点、内容以及一句不同标准的分类。p掌握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基本流程。p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形成了双边与多边的契约关系,均须履行其相应的责任义务,同时享有既定的权利。p电子信用证利用电子手段开展业务,多方系统协同运作;优势明显,已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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