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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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发布通知2007年第16号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于2007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董事长二OO七年九月三日规章制度控制表制度名称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制度编号CPIJL-YW-08-03版本签发日期下次评估时间起草人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发人是否修订20072007.82008.8毛学军刘智春岳 钢刘渭清是芦平安罗运伟王军伟刘保坊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实施细则规定,对招投标管理办法格式、内容进行了修订。2、完善了招投标工作分级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招投标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3、明确了建设工程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并对公开招标方式提出规范化、程序化要求。解释部门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与物资部实施及完善执行人公司工程与物资部主管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所属各单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实施细则 投资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新建(含小型基建)、改建或扩建的工程(委托管理模式项目公司招标部分,总承包模式项目公司招标部分)。授权管理单位参照执行。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公司成立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在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公司所属各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的领导、组织、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负责日常事务。3.2 公司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由公司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总经理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3.2.1指导、监督项目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2.2负责审批公司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的规章制度;3.2.3按规定审核批准项目公司的招标领导小组;3.2.4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招标结果;3.2.5研究决定公司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3.3 招标办设在工程与物资部,其主要职责是:3.3.1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规章制度;3.3.2对建设项目招标活动进行具体指导、监督和管理;3.3.3组建并管理公司系统建设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3.3.4根据项目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上报的招标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公司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批准;3.3.5对项目公司权限内组织并确定的招标结果进行审核或备案;3.3.6参加项目公司重要工程和设备的资质审查和招评标工作;3.3.7负责受理解决招投标争议;3.3.8负责公司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3.4 项目公司成立工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委员会和监督组,具体负责项目招标评标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和对招标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3.4.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执行集团公司、九龙公司有关招标管理规定;3.4.2负责制定、审定项目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3.4.3批准成立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3.4.4向九龙公司报送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到有关材料;3.4.5负责审定工程项目标底;3.4.6负责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工作;3.4.7负责对工程项目招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3.4.8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归档、意见反馈和统计报表等工作。4 招标4.1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4.1.1 下列工程招标项目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4.1.1.1 设备4.1.1.1.1火电项目: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变压器、GIS、DCS系统、给水泵组、给水泵汽轮机、循环泵、除氧器、旁路装置、磨煤机、电除尘、除灰系统、引风机、送风机、一次风机、高压加热器、低压加热器、凝汽器、开关柜、脱硫设备、脱硝设备、空冷岛关键设备(风机、电机、变频器、减速器)。4.1.1.1.2水电项目:水轮机、水轮发电机、桥式起重机、船闸(升船机)、变压器、GIS、高压电缆、计算机监控系统、调速系统、励磁系统、发电机出口开关、大型金属结构设备。4.1.1.1.3单项招标的进口设备。4.1.1.2 土建和安装工程:4.1.1.2.1火电工程:主体工程建筑、主要附属工程建筑、空冷岛土建工程、主要设备安装。4.1.1.2.2水电工程:挡水建筑物、导流建筑物、泄洪建筑物、引水建筑物、通航建筑物、电站厂房、机电设备安装及合同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边坡处理、对外交通等工程。4.1.1.3 概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各类评估、咨询等服务项目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概算价格其以下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4.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4.1.2.1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4.1.2.2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4.1.2.3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4.1.2.4其它特殊情况。4.2 项目公司具有招标能力的,可以自己组织招标,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自己组织招标的,需具备下列条件:4.2.1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2.2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4.3 项目公司与投标单位(如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商、材料供应商等)之间不应存在关联交易和隶属关系,投标单位之间不应存在关联交易和隶属关系。4.4 工程标段划分应本着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组织科学、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可以对工程进行整体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4.5 应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留有合理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天。4.6 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4.6.1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国家相关机构认定的资质等级,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4.6.2具有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技术、管理、经验、设备、资金、人力资源、信誉等方面的要求。4.6.3财产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6.4近五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投标资格被取消、重大工程质量问题。4.6.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4.7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发改委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即在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任选一家以上媒介上发布,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4.8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招标项目资格条件、履约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4.9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按国家计委2000年7月1日第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4.9.1项目公司的名称和地址。4.9.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4.9.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4.9.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4.9.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4.9.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项目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相同。4.10 应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4.11 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项目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4.12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4.13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项目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4.14 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4.15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对土建工程、通用设备和材料等招标项目,由于投标单位较多,不确定因素多,一般采取资格预审;对主机设备、主要辅机设备,投标单位相对比较明确的招标项目,一般采取资格后审。4.16 采取资格预审的,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采取资格预审的,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项目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4.17 经资格预审后,资格预审结果应在网上公示,项目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4.18 资格审查时,项目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4.19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公司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4.19.1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4.19.2审查投标人资格;4.19.3编制标底;4.19.4组织开标、评标,协助项目公司定标;4.19.5草拟合同;4.19.6项目公司委托的其他事项。4.20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4.21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项目公司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4.22项目公司与招标代理机构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支付招标代理费。4.2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项目公司、受委托方、招标代理机构、设计院共同编制,由项目公司或受委托方组织审定。主机设备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文件由成套公司负责组织审查;火电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由工程分公司负责组织审查;水电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由项目的主管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审查。主体工程、主机设备招标文件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招标办核备。新机型、新技术应用的主要设备和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需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审查批准。4.23.1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4.23.2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此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4.23.3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项目公司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4.23.4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项目公司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4.23.5应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留有合理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天。4.23.6项目公司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项目公司介绍情况做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项目公司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4.23.7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澄清问题,项目公司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标前会的方式解答。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澄清要求,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函件或传真)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对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视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不标明来源的书面答复于投标截止日期前七天同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4.23.8项目公司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项目公司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4.23.9项目公司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4.23.10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项目公司。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5 投标开标5.1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或邮寄到投标地点。项目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5.2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5.3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项目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项目公司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5.4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之间应签订联合体协议,载明各成员间的分工情况。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项目公司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5.5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5.6由国内制造厂家直接供货的设备,原则上不接受中间代理机构的投标。5.7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开标时,工作人员、监督人员与投标人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及其它相关内容。开标过程由工作人员记录,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和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达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者除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5.8 如果投标人少于三个,一般情况应重新招标。如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或概算小于50万的招标项目,经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改为其它采购方式。主体工程和主要设备的招标,如因投标人少于三个需要改变招标方式,应报集团公司批准。6 评标定标6.1 对于一般性工程、设备、材料的招标评标,评标原则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采用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和商务要求,评标价最低者中标的原则。6.2 对主体工程、主机设备、主要辅机设备、工程监理和技术咨询等技术比较复杂的招标项目,应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根据综合评分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按综合得分高低,推荐预中标人的排序。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采取评分的方法。评标方法和评分细则主要部分的权重因子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6.3评标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地点,不得擅自对外联系。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6.4评标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6.5 评标组织机构6.5.1 为了做好评标工作,项目公司和受委托方应根据具体招标项目技术特点,依据规定程序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活动,组织技术、商务评标,并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编写评标报告,向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6.5.2 对重大工程招标项目(水电主体工程: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引水发电建筑物、主设备安装;火电主体土建工程和主设备安装)、主机设备(火电单机容量大于等于300MW,燃气轮机容量大于等于100MW,水电常规机组单机容量大于等于150MW、贯流机组单机容量大于等于30MW),项目公司提出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报集团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对实施委托管理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受委托方与项目公司协商组建,项目公司负责上报核备。6.5.3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由项目公司领导担任,实施委托管理的火电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受委托方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项目公司、受委托方、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设计和监理等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来自同一单位的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6.5.4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6.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5.6 主体工程、主机设备招标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一般按工作组、专业技术组、商务组分工设置(各组人数原则上按单数考虑)。实施委托管理的火电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组、技术组、商务组组长均由受委托方人员担任。6.5.6.1 工作组一般由正副组长(即评标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和技术组、商务组正副组长和有关人员组成。6.5.6.2 专业技术组一般由项目公司、受委托方、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的代表、专家和外聘专家组成。6.5.6.3 商务组一般由项目公司、受委托方、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关单位的代表、专家和外聘专家组成。6.5.7 评标委员会组织机构职责分工:6.5.7.1 工作组负责评标期间的日常组织工作,并协调专业组之间的工作配合。听取各专业组评标情况汇报,负责对技术、商务进行综合比较,提出中标候选人排序,编写综合评标报告,向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汇报。6.5.7.2 专业技术组:负责技术评标,审阅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整理填写技术参数对比表、差异表、供货范围对比表、进口部套件清单、投标人业绩。书面提出要求投标人澄清的有关技术问题,进行技术澄清。负责编写技术组评标报告。6.5.7.3 商务组:负责商务评标,审阅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审查投标人资质文件,核查生产能力、交货进度,书面提出要求投标人澄清的有关问题,进行商务澄清。分析并整理汇总投标人报价,计算评标价格,负责编写商务组评标报告。6.5.8 监督组:负责监督、检查评标纪律的执行情况,保证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列席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委员会有关会议,对开标、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提交监督报告。监督组一般由监察、审计、法律等业务部门人员组成。6.5.9 会务组: 负责招标工作中招标、投标、评标的文件管理;负责会议文件的打印、校对、复印、出版工作;负责整理有关会议纪要(如需要时);负责会议对外联络工作;负责评标会议期间的接待、食宿、交通、通讯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6.5.10 实施委托管理的火电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招标领导小组由项目公司任第一组长,受委托方任第二组长;施工、监理和调试招标领导小组由受委托方任第一组长,项目公司任第二组长。6.6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6.7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标段的招标项目,应首先按标段进行评标。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项目公司。6.8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6.9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对投标人资格、业绩等情况有疑问的个别招标项目,暂不能定标或暂定中标候选人排序的,要尽快对投标人资格、业绩等情况进行核查,视核查情况最终确定评标结果。核查报告必须经评标委员会正副主任签字确认,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6.10 评标报告6.10.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6.10.2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推荐的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评标价格为合理低价。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项目公司或受委托方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6.10.3 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向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项目公司(受委托方)或招标代理机构。6.11 定标6.11.1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听取评标委员会的汇报后,确定首选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推荐意见或确定中标人,报公司审核或备案。6.11.2公司设备招标审批范围6.11.2.1火电设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DCS系统、给水泵组、给水泵汽轮机、循环泵、除氧器、旁路装置、磨煤机、电除尘、除灰系统、引风机、送风机、一次风机、高压加热器、低压加热器、凝汽器、开关柜、脱硫设备、脱硝设备、燃气轮机、余热锅炉、空冷岛关键设备(风机、电机、变频器、减速器)和中标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主要配套设备;6.11.2.2水电设备:水轮机(水泵水轮机)、发电机(发电电动机)、桥式起重机、船闸(升船机)、主变压器、GIS、高压电缆、计算机监控系统、调速系统、励磁系统、发电机出口开关、大型金属结构设备和中标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主要配套设备;6.11.2.3火电工程:主体工程建筑、主要附属工程建筑、空冷岛工程、主要设备安装、调试及中标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边坡处理、对外交通等工程。6.11.2.4水电工程:挡水建筑物、导流建筑物、泄洪建筑物、引水建筑物、通航建筑物、电站厂房、主要设备安装及中标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边坡处理、对外交通等工程。6.11.2.5主体工程监理和咨询招标等。6.11.2.6单项招标的进口设备和材料。6.11.3 定标审批权限6.11.3.1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6.11.3.1.1设备:三大主机及DCS系统。6.11.3.1.2工程:中标额在1000万元及以内的工程。6.11.3.1.3监理、调试和设计等服务项目:中标额在500万元及以内的项目。6.11.3.1.4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及非常事项。6.11.3.2公司专业招投标领导小组6.11.3.2.1设备、材料:中标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设备、材料。6.11.3.2.2工程:中标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工程。6.11.3.2.3监理、调试和咨询等服务项目:中标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项目。6.10.4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三十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制度名称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制度编号CPIJL-YW-08-03执行中发现的问题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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