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学派在犯罪学中的地位与作用

上传人:bei****lei 文档编号:120876954 上传时间:2022-07-18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实证学派在犯罪学中的地位与作用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实证学派在犯罪学中的地位与作用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实证学派在犯罪学中的地位与作用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实证学派在犯罪学中的地位与作用姓名:徐怡辰 班级:06监本一班 考号:060101029摘要:实证学派犯罪学在犯罪学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该学派打破了古典学派研究局限,否定犯罪人自由意志理论,着重针对犯罪的主体犯罪人进行研究与思考。并且大量运用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理论对犯罪的原因进行了详细论述,由此得到了大量建立在实证基础上的预防犯罪的方法与手段,实证学派犯罪学极大的推动了犯罪学乃至整个刑事法律科学领域的发展。关键词:犯罪 犯罪学 实证学派 古典学派 犯罪原因 犯罪预防 正文:在犯罪学理论界,刑事古典学派与实证学派一直是两大理论学派。两者各自不同甚至是相互对立的思想理论是整个犯罪学理论的支柱,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证学派犯罪学虽然起步较晚,在西方属于近代学派,但其运用全新的研究手段,提出了众多具有革命性的犯罪学思想,从而解决了很多古典学派犯罪学无法解决也不愿涉及的问题。因此对实证学派犯罪学主要理论精髓的研究与挖掘对于把握整个犯罪学理论发展史具有重要的意义。一、 概述实证学派在西方被称为近代学派或新派也称为意大利学派。(实证学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仅指意大利学派,广义不是)我国理论界则将其划分为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切萨雷龙伯罗梭(Cesare Lombrosr;1836-1909),意大利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Furico Ferri;1856-1929)(后转为社会学派)及拉斐尔加罗法洛(Rattaele Garofalo;1852-1934)。而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则是德国刑法学家弗朗斯冯.李斯特(Franz Von List,1851-1919)。存在时间远远短于古典学派犯罪学的实证学派犯罪学之所以能够勃兴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至今更加发扬光大是具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1随着西方两次工业革命的开展,西方社会的工业文明得到巨大的发展,工业化与城市化快速推进,大量人口涌向城市。而由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固有的矛盾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一直无法得到有效调节,各种社会问题逐渐浮现,犯罪率快速上升,民众安全感缺失。但传统的古典犯罪学理论并不能对此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正如菲利所说:“在古典犯罪学理论发展到顶峰时,这个国家却存在着从未有过的数量巨大的犯罪行为的不光彩状况,这确实是一种令人惊异的对比。犯罪学阻止不住犯罪浪潮的波动。正因如此,实证派犯罪学便与其他学科一样自然而然的产生了” (意大利)菲利实证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3页2与此同时,随着自然科学的迅速发展,自然科学开始与社会科学思想相互渗透。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与研究方法运用于社会科学领域,成为19世纪后半叶的一项趋势与潮流,当然犯罪学领域也不例外。正如我国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所说:“在某中(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任何一种新思想的产生都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渗透的结果。” 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64页这种自然科学大发展直接推动着刑事人类学派的发展,并成为人类学派理论的重要依据。3以孔德(Auguste.Comte;1798-1857)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哲学的发展被实证学派的各位大师所关注,他们很快就运用实证的研究方法进行犯罪学问题研究与思考。这种实证主义哲学推动了这个新学派开始一种强调“观察重于想象”的核心思想探索未知事物。这决定了从实证学派犯罪学开始,犯罪学研究将走向追求孔德所倡导的有用性、肯定性、精确性的道路之上。这种哲学指导思想的改变决定了他们将不可被忽视。二、 实证学派犯罪学的重大理论贡献(一)方法论的新突破抛开实证学派与古典学派的理论内容差异,实证学派在其思想理论的研究方法上采用了一条与古典学派截然不同的思路。传统的刑事古典学派在其研究方法上注重对犯罪采取一种法理学分析方法,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法哲学探讨与思辨,强调对命题的逻辑分析,而后期古典学派为代表的宾丁、贝林格等人更系统化建立了一套刑法规范体系构成要件理论,着力于犯罪行为的规范分析。而这种以法理学和逻辑学为基础的方法论注定了其不可能对犯罪行为以外的犯罪人本身以及所属的社会环境有过多的考量。正如菲利所说:“古典学派把犯罪看成法律问题,集中注意力犯罪的名称,定义,以及进行法律分析,把罪犯在一定背景下形成的人格抛在一边。”这种方法严重阻碍了古典学派在犯罪原因与犯罪预防领域的新突破与发展。而反观实证学派,其大力提倡采用以观察与经验为特点的追求精确与绝对的实证分析法,尤其重视对罪犯以及周围社会环境的实证分析与研究。同时他们强调对犯罪主体以及社会环境采用当时最尖端的生物学理论、法医学理论、统计学理论以及心理学、社会学理论加以分析研究,从而得出了很多建立在定量分析、实验、图表分析基础上的刑事人类学理论与刑事社会学理论。正如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所说:“用这种方法(社会学方法)通过研究犯罪和罪犯,我们可以建立犯罪社会学。” (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准则1995第127页虽然实证学派犯罪学在其对于犯罪理论的研究中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缺陷甚至是比较严重的缺陷,但这种方法论的革命为犯罪学理论乃至这个刑事法律科学理论的发展与突破寻找了革命性的道路。从今天的角度观察当时,这种突破的革命性不亚于在天体物理学研究中引入“哈勃”天文望远镜和射电望远镜。在我看来这种实证分析与实验分析的自然科学研究方法被引入犯罪学研究领域,标志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分道扬镳,近现代犯罪学正在真正形成。(二)否定自由意志刑事古典学派一直坚持亚里士多德的自由意志理论。其对于自由意志的认识一直是其整个理论的起点。只有承认了自由意志,则才能承认犯罪人是理性的人,罪犯的犯罪行为是在其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形成的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具有社会危害的行为。正如古典学派代表人物毕克麦尔指出的:“所谓行为,是自由意志支配的动作,是基于因果关系作用于外界引起结果的动作。行为人的意识不管是已经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还是应该认识而且可以认识行为的违法性,都是决定实行违法行为的意思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责任,而且错误的意思决定也是由自由支配的,因此这种责任就是法律责任的概念。” (日)木村龟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社1992第15页而实证学派犯罪学通过对罪犯自身与社会的实证分析与认识对于自由意志理论提出了批评。他们从不同角度对于意志自由提出了自己的否定性意见。刑事人类学派从遗传学角度与生物进化的角度否定了人的意志是自由的观点。龙伯罗梭在其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中指出犯罪是一种自然现象,犯罪是否发生不受犯罪人意志支配,而由生物学因素决定“无论从统计学角度来看还是从人类学角度来看,犯罪都是一种自然现象;用某些哲学家的话所说:同出生,死亡,妊娠一样,是一种必然现象。” (意)龙伯罗梭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第319页而随着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发展,意识与行为的关系被人们重新认识。正如美国心理学家华生所看到的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条件作用的结果。在行为与心理活动的关系中心理活动尤其是语言与思维,是人行为的内在形式。在华生看来,“内部”心理现象实际是如肉眼可见的肌肉收缩同样客观虽然不是同样可以观察到的机制作用。 (美)墨菲.科瓦奇近代心理学历史索引商务印书馆1980第337页因此行为主义心理学理论揭示了心理活动转化为行为是一种客观的机制,而不是一种观念联想。从而行为心理学推翻了自由意志理论的心理学基础。而实证学派敏锐捕捉了这点,无论是人类学派的龙伯罗梭还是社会学派的菲利、李斯特,他们从各自擅长的领域对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加以反驳与否定。这一点特别重要,由于古典学派长期坚持理性人的自由意志理论,使之对于犯罪原因的认识在自由意志支配下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而每个罪犯都是正常的理性的。在这种思路的知道下的古典学派不太可能去或也不太愿意去关注违反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犯罪人因素人格(personality)以及随之而来的整个社会环境因素。长期以来由于古典学派在犯罪原因的问题上一直不太关注,决定了他们对于所犯罪之人只能采用惩罚与威慑为主的报应刑,而没有去过为深入地探讨对于罪犯的教育与矫正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更不会去过多思考刑罚以外的应对犯罪的社会学解决方案。这是古典学派的一大遗憾,而这也成就了实证学派的辉煌。所以实证学派否定自由意志意义重大,它为实证学派犯罪学的犯罪原因理论和刑事政策理论的产生奠定了基础。(三)构建了实证派犯罪原因理论实证学派普遍反对自由意志理论,因此他们在对于导致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机制各自都提出了一整套原因体系。犯罪人类学派通过对于犯罪人生理结构的研究,以及对于犯罪人家族史的研究,形成了一种倾向自然科学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而社会学派通过对于犯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的研究与思考,得出了一套社会学犯罪原因理论。刑事人类学派代表人龙伯罗梭通过对于犯罪人颅相、体型、家族史、种族进行统计分析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论,在其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与救治一书中,龙氏认为在所有罪犯中,天生犯罪人占33%。他们的犯罪主要是由于其基因中存在了异于常人的返祖现象,人类的犯罪就应当和人类所换的遗传疾病一样,根本不是自由意志所决定的,也不能是通过刑罚惩罚所能得到预防的。而作为一名在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均占有重要地位的菲利则充分吸收人类学派与人类学派的观点,对于犯罪原因理论提出了“三元论”即犯罪原因系统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学因素共同构成的。并且在“三元论”中菲利更加强调的是社会学因素在犯罪中的主导作用。菲利认为:犯罪社会学因素包括人口密集,公共舆论,公共态度,宗教,家庭情况,教育制度,工业状况,酗酒状况,经济和政治状况,公共管理,司法、警察,一般立法情况,民事和刑事法律制度等 (意)菲利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第41页。而菲利对于经济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也有相当深刻的认识与理解。在菲利看来“确实,今天的社会是由19世纪黄金时代资产阶级文明阶段过渡而来的下降阶段,财富本身就是犯罪的一个原因。” (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第34页-35页至此,实证学派犯罪学在犯罪原因论研究中首次跳出犯罪本体结构的桎梏束缚,而将思维的触角伸向了引发犯罪的非主体因素,充分利用社会学方法将不可能孤立于社会存在的犯罪当成是一种社会现象加以研究思考。这极大地将犯罪学的视野与思维模式进行了拓宽。而随后的李斯特的二元论则似乎走得更远,其将引发犯罪的原因分成了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李斯特对于罪犯的个人因素内涵突破了人类学派的生理学或病理学认识,而将其重新定位于罪犯的心理,尤其是罪犯的人格因素。同时他对于社会学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特别强调社会的经济环境因素,其对于犯罪原因具有直接支配作用。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施耐德所论述:“他(李斯特)强调(1905)?社会因素比个人因素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性。实际上他已经塑造了一种把社会因素局限在犯罪人临近环境里的公式(1905):犯罪行为一方面是犯罪人作案时特征的产物,另一方面是作案时犯罪人周围环境,特别是经济环境的产物” (德)施耐德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第139页纵观实证学派犯罪学对于犯罪原因理论的研究,经历了一个从坚持犯罪个体因素的一元理论至形成一个坚持罪犯个体生理因素心理学因素和社会学环境因素的二元论、三元论,实证学派对于犯罪原因理论研究经历了由个体到社会,由单一因素到多元因素,由形而上学的犯罪原因研究到辩证的犯罪原因系统,初步构成了具有时代特色的实证犯罪学理论。站在今天的角度客观分析实证学派对于犯罪原因系统的认识,尤其是以龙伯罗梭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对于天生犯罪人的论述已经被认为存在较大问题。正如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德(1830-1911)看到龙伯罗梭搜集的那些相貌不对称和有特征的犯罪画像时尖锐指出:“这些肖像看起来与龙氏朋友们的肖像一模一样。” (美)理查德.昆尼等新犯罪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第52页但龙伯罗梭以科学严谨的态度提出问题,运用当时最为先进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论述问题得出结论,这本身就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而其中存在的让今人可笑的理论也是由于当时的条件与技术所必然产生的。这一点不应当成为我们全盘否定刑事人类学派的理由。正如美国犯罪学家劳伦斯.泰勒所论述的:“实际上有人按1982年情况计算,我们每两年都在使遗传学知识量增加一倍。主张遗传是犯罪首要绝对因素的早期者受到他们提供答案能力的极大限制,他们只能依靠自己观察做出结论,只能根据当时科学知识状况提出观点” (美)劳伦斯.泰勒遗传与犯罪群众出版社1986第13页实证学派对于犯罪原因的实证分析,对于命题运用采用实验,统计等定量分析方法进行科学论证,开创了一个刑事科学的新时代。而处在时代最前沿的实证学派通过对犯罪原因系统地研究与分析,推动着以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的现代犯罪学开始形成。犯罪学开始脱离脱离其母体刑法学成为一个独立的科学。这应该是实证学派犯罪学的最大功绩。(三)实证学派对于犯罪预防提出了具有深远影响的方案理论由于刑事古典学派肯定自由意志理论,强调所犯罪之人都是“理性之人”,犯罪在他们看来应当是一种在自由意志支配下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这决定了古典学派对于犯罪的处理上更多停留在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而不是对于犯罪人。他们强调对犯罪的预防主要就是采用刑罚手段,在报应刑主义的行刑思想指导下加强对罪犯的惩罚与威慑,从而使罪犯痛苦而不敢犯罪。而对于社会的一般预防则主要强调运用刑法规范和刑罚体系威慑民众。相应的在监狱行刑中强调使用独居制强迫罪犯反省其道德上的责任。但实践证明,古典学派关于预防减少犯罪理论并不能阻止犯罪率在19世纪中后期快速上升,古典主义犯罪学理论在对预防犯罪问题上存在巨大的缺陷。随后出现的实证学派犯罪学在否定古典学派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关注犯罪人的自身问题和犯罪所处的社会环境,这使得实证派犯罪学派得出了相应的犯罪预防理论。预防犯罪最主要的手段是刑罚手段,对此实证犯罪学派仍然是坚持与肯定的,但鉴于实证学派对于犯罪原因的认识,他们对刑罚的行刑方式和行刑思想有了新的理解和思考。1行刑个别化由于实证学派认为犯罪人的个体因素包括龙氏所认为的生理因素以及李斯特认为的性格(心理)因素。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相当的作用。个体的人身危险性对于是否实施犯罪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实证学派看来“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人(李斯特)”。对罪犯的刑罚应当更多依据罪犯的性格、恶性、反社会性为标准,个别地量定刑罚。在这种个别化行刑过程中,犯罪人的自身各个不同因素是刑罚裁量的唯一(主观)依据。这种行刑个别化思想虽然过分强调罪犯主观因素特别是人格因素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但其对于实现教育与矫治罪犯实现行刑效益化经济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对于解决机械依据客观事实定罪量刑而导致刑罚的过剩具有很强针性。只有对罪犯首先实现个别化定罪量刑而不是机械依据行为性质进行正确定罪量刑,才可能对罪犯教育改造。这一点已经被世界刑罚学界和刑事立法学界所认可与接受。如我国1997刑法中法定量刑情节共有73个,其中从重处罚情节46个,从宽处罚情节27个,司法解释规定量刑情节共64个,其中从重处罚情节31个,从宽处罚情节33个。 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第二版2006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这从立法上认可了实证学派犯罪学关于行刑个别化的观点与理论。2目的刑主义出现长期以来古典学派对于刑罚多采用报应刑主义的行刑思想,而实证学派对此表示反对。实证学派的李斯特认为刑应当具有一定的目的,刑罚作为一种从原始的复仇发展至国家的刑罚,是一种对于社会侵害的社会反动。所以刑罚是具有社会价值的,而这种社会的价值就是一种预防和减少犯罪。而实证学派对于犯罪的预防更多的考虑是采用一种教育和矫治手段对罪犯进行相应的矫正和改造。这一点就从根本上区别了实证学派和古典学派对于刑事政策的不同理解。古典学派监狱制度的失败主要在于对罪犯仅仅进行简单的关押和隔离。这如菲利所说的:“对于罪犯的矫正必须是科学的,因为重罪常常表现为罪犯个人的疾患”。 (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第52页通过对罪犯进行正确而科学的教育与矫正,实现罪犯犯罪人格的良性转化,减轻或消除其犯罪心理,使罪犯通过有目的的刑罚回归社会。实证学派这种目的刑与教育刑思想极大影响了今天世界各国矫正教育理论与实务的发展。所以,实证学派的目的刑思想具有开创意义。而与此同时由于实证学派对于犯罪的原因有了更多社会学角度的认识与理解。刑事社会学派认为不良的社会因素是导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正如菲利所言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生活不诚实不圆满的社会条件,都是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而实证犯罪学认为预防减少犯罪仍应当依靠一系列非刑罚手段。1) 加强对社会的改造菲利为代表的刑事社会学派在着重探讨犯罪社会根源的基础上提出了刑罚替代方案。他提出通过对社会进行进行有针对性改造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对控制犯罪,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李斯特认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同时列宁也认为:“对于防止罪行来说,改造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比采取某种惩罚意义要大得多。” (俄)列宁选集第七卷(列宁在这里和实证学派的关系不大,可以不要)因此解决人民关心的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创造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恢复民众的公平感与幸福感对于实现预防犯罪具有特别作用。这一点能够从社会根源出发消除犯罪发生的社会根源和经济根源。如菲利就着重从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科学领域,立法和行政领域,教育领域,完善社会结构,净化社会空气,从而缩小贫富差距巩固社会正义与社会公平,从社会的社会根源与经济根源杜绝犯罪存在的社会土壤。2) 强化刑事政策这样的整体解决方案。而李斯特则从综合的角度强调其刑事政策理论。李斯特强调刑事政策的科学性,将刑事政策定义为:“刑事政策者以犯罪原因及刑罚作用之科学的研究为基础的诸原则之全体,依此原则,国家以刑罚诸制度为手段镇压犯罪。” (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0第13页李斯特的刑事政策观点综合了人类学的矫治观点以及社会学派的社会改造与罪犯教育观点,以及后来的菲利的社会保安理论的。可以说刑事政策理论是解决犯罪问题的一个综合解决方案。李斯特在他的刑事政策理论中融入了全体刑法学的概念,从整体的角度来解决犯罪问题。而我国现在使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充分说明李斯特在一百年前提出的刑事政策是具有超前眼光的。(这部分的层次不是很清楚,实际是是两方面的内容,可以将其分为两部分阐述,会更清晰一些)三、 综述(一般不这样用标题)结语事实上,在人类思想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两种认识模式:一种是理性的,开创的,理想主义的,未来的,另一种是经验的,进化的,现实的,传统的。一直以来,第一种模式为人类思想王国的构建提供了原则性,理论性与标准性的结构,而后者则在此基础上对那种理想主义的原则的理论进行实证的分析修正与完善。最终使一种思想得到发展与进步,成为人类头顶的一颗明亮的星星。同样,在犯罪学研究领域,古典学派犯罪学或古典学派刑法学运用启蒙主义强调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启蒙思想,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三大基本原则。长期以来古典学派犯罪学一直致力于实现司法文明、司法平等,实现社会公平、,社会正义,这些整个刑法学领域的重大价值理念。这一点就决定了古典学派在该领域中不可动摇的地位。而实证学派则是一种运用实证的角度对于抽象化的古典学派理论进行有效与完善和重新的够建。正如我国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所说的:“如果刑事古典学派是一种启蒙,那么刑事实证学派就是一种启蒙中的启蒙。” 陈兴良刑法的启蒙2002法律出版社第16页实证学派强调一种事实的论证,但这种论证必须是在尊重古典学派为整个刑事法律体系确立的公正公平自由的基本价值理念的。而古典学派的价值理念则必须要在实证学派犯罪学的事实研究基础上修正。而两大学派也就是在这种对立与统一中支撑了整个犯罪学。参考书目:(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意)菲利(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美)理查德.昆尼等新犯罪学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德)施耐德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英)伯特兰.罗素西方的智慧文化艺术出版社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童德华外国刑法原论北京大学出版社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文章从内容及语言上看还可以,但是主要介绍了其理论,而地位和作用介绍不多,可以考虑换一个题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