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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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讲义张宝魁【注释】(1)如果让你选单位,不会直接圈定建设单位;(2)如果让你选标准,不会直接圈定强制性标准;(3)如果让你选部门,不会直接圈定(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如果让你选时间,申报、备案一般为15天,登记一般为30天。1Z3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保、节能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2014-10分、2013-2012年5分、2011年4分、2010年2分)1Z30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1Z305011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一、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2009- 2013-2014)(一)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201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A),夜间55 dB(A)。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偶然的尖锐的噪声”最高70dB(A)。“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必考点(二)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须申报的规定重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三)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规定重点(2009- 2013-201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同时满足才禁止),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抢进度、抢工期不属于必须连续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不需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必须经济补偿附近居民()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1-2009年考题】在市区施工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下列情形中,可以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而不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证明的是( ACE )。A、混凝土连续浇筑生产工艺上要求B、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特殊需要需主管部门证明C、自来水管道爆裂抢修抢修、抢险作业D、由于施工单位计划向国庆献礼而抢进度的施工禁止夜间进行E、路面塌陷抢修抢修、抢险作业【例题】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 CE )。A经附近居民所在单位的同意 B在居民小区代表监视下施工C公告附近居民 D经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E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二、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2007-2009-2010-2011)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重点【注释】整本教材多处出现“三同时”考点,均是“”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此后,不再一一赘述。【1-2009年考题】建设单位拟修建一座造纸厂,为了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应当采取的措施是( D )。A、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生产要同时进行B、造纸厂投入运营后3个月内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C、建设单位对造纸厂污染环境进行检测后决定何时修建污水处理设施D、污水处理设施与造纸厂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注释】本节教材多处出现类似考点,命题频率较高,鉴于篇幅原因讲义不再一一赘述。如2014年考题。【1-2012年考题】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 D )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环境保护主管部门【2-2014年真题】59、某施工企业在混凝土搅拌场所私设排污口,将废水直接排沟,致使村里的十几亩水稻受损严重。有权作出行政罚款的主管部门是( C )。A、该村的村民委员会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D、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四、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Z305012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一、大气污染的防治(2014)(一)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2014)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二、水污染的防治(2012)(一)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必考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绿色施工导则规定,水污染控制:(1)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2)在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3)污水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废水水质检测,提供相应的污水检测报告。(4)保护地下水环境。采用隔水性能好的边坡支护技术。在缺水地区或地下水位持续下降的地区,基坑降水尽可能少地抽取地下水;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并避免地下水被污染。(5)对于化学品等有毒材料、油料的储存地,应有严格的隔水层设计,做好渗漏液收集和处理。(二)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环评、三同时、水源保护(2012)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1Z305013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一、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一)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三)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绿色施工导则规定,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计划。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施工场地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1Z30501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三、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1Z305020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1Z305021 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节约能源主要包括建筑节能和施工节能两个方面。绿色施工导则规定,“绿色施工是指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2-2015年真题】14.“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重、安全等基本*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的节 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现“四节一环保”,其中“四节”是指( B )。A.节电、节能、节水、节材 B.节能、节地、节水、节材C.节能、节水、节油、节材 D.节能、节电、节水、节材一、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一般规定(2013)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三)循环经济的法律要求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二、建筑节能的规定(2013-2014)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重点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三)既有建筑节能的规定重点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三、施工节能的规定必考点(一)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损毁耕地烧砖。绿色施工导则规定,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结构材料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技术要点是:(1)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结构工程使用散装水泥。(2)推广使用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减少资源消耗。(3)推广钢筋专业化加工和配送。(二)节水与水资源利用(2014)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绿色施工导则规定:1提高用水效率:(1)施工中采用先进的节水施工工艺。(2)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浇灌不宜使用巿政自来水。现场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应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4)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用水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项目临时用水应使用节水型产品,安装计量装置,采取针对性的节水措施。(6)施工现场分别对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确定用水定额指标,并分别计量管理。(7)大型工程的不同单项工程、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凡具备条件的应分别计量用水量。在签订不同标段分包或劳务合同时,将节水定额指标纳入合同条款,进行计量考核。(8)对混凝土搅拌站点等用水集中的区域和工艺点进行专项计量考核。2非传统水源利用:(1)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2)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3)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4)大型施工现场,尤其是雨量充沛地区的大型施工现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用于施工和生活中适宜的部位。(5)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1-2014年考题】100根据绿色施工导则,水源利用中,应当优先采用( ACE )。 A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 B市政自来水作为混凝土冲洗用水 C中水搅袢 D中水饮用 E收集雨水养护(三)节能与能源利用绿色施工导则规定:1节能措施:(1)制订合理施工能耗指标,提高施工能源利用率。(2)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3)施工现场分别设定生产、生活、办公和施工设备的用电控制指标。(4)安排施工工艺时,应优先考虑耗用电能的或其他能耗较少的施工工艺。(5)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4施工用电及照明:(1)临时用电优先选用节能电线和节能灯具,临电设备宜采用自动控制装置。采用声控、光控等节能照明灯具。(2)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四)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绿色施工导则规定:1临时用地指标:(1)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2)要求平面布置合理、紧凑,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3施工总平面布置:(1)施工总平面布置,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为施工服务。(2)施工现场搅拌站、仓库、加工厂、作业棚、材料堆场等布置应尽量靠近已有交通线路。(3)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应采用标准化装配式结构。生活区与生产区应分开布置,并设置标准的分隔设施。(5)施工现场内形成环形通路,减少道路占用土地。【例题】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和绿色施工导则规定,正确的是( A )。A. 国家鼓励使用散装水泥B. 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优先采用市政自来水中水C施工现场照明以满足最佳照度为原则最低D. 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并充分利用新建建筑物原有2Z205022 施工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的规定二、节能激励措施(一)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二)税收优惠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三)信贷支持(四)价格政策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五)表彰奖励1Z30502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节约能源法规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1Z30503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1Z305031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三、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1Z305032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必考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重点(201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注意:建设控制地带的批准都是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公布部门不同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核定公布历史文化名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四、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2011-2012-2014)(一)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二)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201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3)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非历史建筑批准才能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历史建筑绝对不能拆(三)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相关规定重点(2011-2012-2014)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谁划定,谁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1Z305033 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的规定必考点一、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规定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先考古调查、勘探,再施工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建设单位报省文物局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有自然破坏危险,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急需进行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二、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一般建设工程,先施工,发现文物再保护和报告(2013)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不是:本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照以上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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