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直机关作风测评办法》的“计分和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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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直机关作风测评办法的“计分和奖惩”办法一、评议方式机关单位的作风测评与科室(属下单位)的作风测评同时进行。测评方式:测评团测评,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测评,近年来市以上党代表和近年来市以上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市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测评,企事业单位测评,县(市、区)测评,市民测评等六个层面进行,各占分值20%、20%、20%、20%、10%、10%。测评机关单位、科室(属下单位)的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大类进行综合评定。参评人员对被测评的机关单位、科室(属下单位)选定测评等次后,在下方相应的空格内打“”。若对某被测评的机关单位、科室(属下单位)确实不了解的,可以不打“”。若对某测评的机关单位、科室(属下单位)打“不满意”的,要说明原因,没有说明原因的作为废票处理。测评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各种测评票均由市直机关作风建设测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测评表如何填写和测评内容均在测评票中作具体说明。二、测评成员的组成及测评具体方法(一)本测评办法下发后,市直机关作风建设测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市直有关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测评团成员开展工作。测评团成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以上党代表、市以上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市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无党派人士、机关事业单位中抽调。测评团成员要求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有参政议政能力,公道正派、认真负责,比较熟悉机关单位、科室(属下单位)工作。(二)测评团测评具体方法。(1)市直机关作风建设测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测评团成员分成小组深入被测评单位、科室(属下单位)调查了解情况。(2)测评团成员视情况深入相应的被测评单位、科室(属下单位)进行明查暗访,倾听群众意见,掌握被测评单位、科室(属下单位)的实际情况。(3)由市直机关作风建设测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组织测评小组参加被测评的机关单位、科室(属下单位)召开机关作风测评会议,听取被测评单位、科室(属下单位)负责人关于本年度机关作风建设情况汇报。(4)测评团成员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结合汇报情况,对被测评的机关单位、科室(属下单位)集中汇报后,测评团全体成员进行不记名的投票,并作出评议意见。三、计分方法和测评结果的确定机关单位、科室(属下单位)的测评结果采用“百分制”。计算方法:测评最终得分=(100分“满意”票数+80分“基本满意”票数)总票数(注:“不满意”票没有分值,没有说明原因的不计入总票数,说明原因得计入总票数)作风投诉扣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奖励分。四、扣分和否决(一)机关单位的扣分和否决1、市直机关作风建设测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基层和群众对被测评机关单位的作风及存在问题的投诉,一经查实,予以扣分。具体扣分方法如下:(1)服务态度差(科室或属下单位已扣分的除外),A类每次扣0.2分;B类每次扣0.5分;(2)违反服务承诺、办事效率低(科室或属下单位已扣分的除外),每次扣1分;(3)对经调查核实的投诉,每件扣一分。市直机关作风建设测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机关作风投诉专函的形式向被投诉单位转达,被投诉单位根据投诉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把整改情况报送市直机关作风建设测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转去的投诉未及时答复或未采取积极措施整改的,每件加扣0.5分。2、本年度被测评机关单位或属下单位有年度计划生育率未达到100%的,扣该测评单位1分。3、本年度测评的机关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有不合格或被一票否决的,扣该被评单位1分。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奖罚:本年度被测评的机关单位(含属下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制度健全,且每半年分析研一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没有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加1分。本年度被测评单位(含属下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受党纪政纪处分、机关工作人员或属下单位负责人有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属下单位工作人员有重大案件的(以上均按本年度本单位工作期间出现的问题,如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已调离原工作单位的,扣原工作单位的得分),如案件不涉及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且是被测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并查办的案件,每件每人扣1分。(二)科室(属下单位)的扣分和否决。1、科室(属下单位)的机关作风存在问题的投诉与机关单位的投诉相投。具体扣分方法如下:(1)服务态度差,A类每次扣0.2分;B类每次扣0.5分;(2)违反服务承诺、办事效率低,每次扣1分;(3)对经调查核实的投诉,市直机关作风建设测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机关作风投诉专函的形式向被投诉科室转达,被投诉科室根据投诉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把整改情况报送市直机关作风建设测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转去的投诉未及时答复或未采取积极措施整改的,每件扣1分。(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奖罚:本年度被测评的科室(属下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制度健全,每半年分析研究一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没有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加1分。本年度被测评科室(属下单位)负责人中有受党纪政纪处分、科室(属下单位)工作人员有重大案件的以上均按本年度本科室(属下单位)工作期间出现的问题,如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已调离原工作的科室(属下单位)的,扣原工作科室(属下单位)的得分,如案件属被测评的科室发现,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自查的案件不扣分,如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并查办的案件,每件每人扣1分。五、被测评机关单位测评结果的确定(一)“优秀单位”的确定。按A、B类最终得分分别从高至低顺序排列,A类最终得分排在前5名、B类最终得分排在前4名的列为“优秀单位”。如测评单位有评为“基本满意科室”、“不满意科室”的,不能列为“优秀单位”。(二)“基本满意单位”的确定。按A类最终得分排在该类末4位且分数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列为“基本满意单位”。B类最终得分排在该类末3位且分数在85分以下(不含85分)的列为“基本满意单位”。(三)“不满意单位”的确定。A类最终得分在该类末2位且分数在75分以下(不含75分)的;B类最终得分排在该类末1位且分数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列为“不满意单位”;连续两年被列为“基本满意单位”的,列为“不满意单位”。连续三年被列为“基本满意单位”的,按连续两年处理为“不满意单位”。(四)“满意单位”的确定。除优秀单位、不满意单位和基本满意单位之外,其余单位列为“满意单位”。六、被测评科室(属下单位)测评结果的确定(一)“优秀科室”的确定。按被测评科室(属下单位)最终得分从高至低顺序排列,最终得分在前5名的列为“优秀科室”。(二)“基本满意科室”的确定。最终得分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且排末5位的列为“基本满意科室”。(三)“不满意科室”的确定。最终得分在75分以下(不含75分)且排末2位的被列为“不满意科室”;连续两年被列为“基本满意科室”的,列为“不满意科室”。连续三年被列为“基本满意科室”的,按连续两年处理为“不满意科室”。(四)“满意科室”的确定。除“优秀科室”、“不满意科室”和“基本满意科室”之外,其余单位列为“满意科室”。测评表的综合汇总工作由市直机关作风建设测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直没有参加测评的单位中抽调人员,并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统计工作采取电脑编程,用两部电脑同时录入,结果相同为准确,结果不通则重新录入。测评表保存一年备查。机关作风投诉测评分数由市直机关作风建设测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统计。七、对“优秀单位”、“满意单位”、“基本满意单位”和“不满意单位”的奖惩(一)对被测评获得“优秀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二)对被测评获得“满意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表扬。(三)对被测评列为“基本满意单位”和“不满意单位”的处罚原则:1、被测评列为“基本满意单位”的:一是由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二是该单位本年度不能评为市以上表彰的文明单位和领导班子成员不能评优评先。2、被测评列为“不满意单位”的:一是该单位的各项工作和领导班子成员不能评先评优。二是对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该单位领导班子作深刻的自查,并向市委、市政府写出整改意见,分析原因,寻找差距,制定限期整改措施。3、凡连续两年被测评列为“不满意单位”的,在组织部门进行认真考察后,视情况分别对该单位党政一把手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免职或调整处理。(四)中央、省驻粤单位的测评结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直机关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八、对“优秀科室”、“满意科室”、“基本满意科室”和“不满意科室”的奖惩(一)对被测评获得“优秀科室”的,由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二)对被测评获得“满意科室”的,由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表扬。(三)对被测评列为“基本满意科室”和“不满意科室”的,由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对被测评列为“不满意单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该科室主要负责人作调整或免职处理。“不满意科室”所在单位,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九、其他(一)科室工作人员被投诉查实A类5次、B类3次以上,当事人当年不得评为称职;被投诉查实A类8次、B类5次以上的要调整岗位,甚至降职处理。(二)对被测评列为“不满意单位”、“不满意科室”的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由市直机关作风建设测评活动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市委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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