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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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苗李春苗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与防范风险控制与防范电电 话:话:010-59229612010-59229612手手 机:机:13811679911381167991E-mailE-mail:ab- 李春苗李春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一条)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一条)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同企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遵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企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遵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新旧所得税简明对照.doc企业所得税条文变化对照表.doc基金理财的“筹划”案例税法优先原则:税法优先原则: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条规定: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依据国税发依据国税发200656号文件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补以前年度亏损 。2 2、新旧申报表对比、新旧申报表对比.xls.xls结论:按新法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让纳税人真正享受结论:按新法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让纳税人真正享受到了免税收入带来的利益。到了免税收入带来的利益。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确认两个问题计量计量 确认确认确定时点按什么原则确定?什么时点确认?确定数量按什么原则确定?哪些需作为收入?收入收入核算核算 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意义:将外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的政策延伸到境内企业,同时限制了境外 转移资产。(国税函2005970号)对于外购货物移送他人,改变资产所有权的情形,应按购入价格作为视同销售的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不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新的申报表时,把视同销售收入,填入申报表附表一(1)“视同销售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doc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doc视同销售收入:第十条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益款项;(二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所得税税款;(三三)税收滞纳金;税收滞纳金;(四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zhu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doc(八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扣除规定扣除规定:1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20095757号号.docx.docx 888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的通知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920098888号号.docx.docx.0000.0000企业财产损失流程企业财产损失流程.docx.docx2 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通知-财税财税200920092929号号.docx.docx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3 3、扣除项目的新旧政策衔接、扣除项目的新旧政策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9898号号.docx.docx4 4、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docx.docx (教育教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202202号号.docx.docx最新规定最新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docx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docx工资薪金规定支出扣除工资薪金规定支出扣除:第一,合理性的判断依据问题。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合理性的主要依据。同时,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第二,工资扣除强调“支付”。第三,任职或雇佣关系的确认问题。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这种关系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第四,应注意税法上允许扣除工资的职工范围与会计上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范围的区别。分分 析析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说明:说明:此条规定了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额度限制,即对合理性作出具体规定。应注意:应注意:1、向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问题。2、向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比例问题。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doc关联方利息支出扣除计算实例.doc .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docx利息支出合理性的规定:利息支出合理性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兄弟真是海兄弟真是海量量!再来一瓶再来一瓶!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界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 两者的差异最终体现在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原因:原因:会计上计提的减值准备,税法上不予以承认。是资产的摊销、折旧方法等会计与税法的规定不同。1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doc 是资产发生损失税前扣除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资产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分析资产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分析固定资产最短耐用年限20年年10年年5年年4年年3年年房屋建筑物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机器设备家俱工具家俱工具电子设备电子设备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序序号号 损失类型损失类型(按填报说明填写)(按填报说明填写)损失类型明细损失类型明细损失金额损失金额损失时间损失时间损失原因损失原因备注备注合合 计计申报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受理人审核(审批)意见:年 月 日主管科室意见:年 月 日局长意见:年 月 日所长审核(审批)意见:(税务所盖章)年 月 日谨声明:谨声明:此申请表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填报说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填报说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企业名称:税务登记识别码:联系人:电话:金额单位:元对我们的要求:对我们的要求: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docx.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docx.3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docx税收征管文件 第一节 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 一、收入疑难解析 (一)视同销售收入思考题1:保险公司将保险产品用于捐赠和职工福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思考题2:保险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资产分配划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如下:第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 第一节 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第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思考题3:保险公司将购买的物品用于赠送签单保户,如何进 行财税处理?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第一节 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第二种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10148号: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二)免税收入思考题4:保险公司代扣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节 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二、扣除项目疑难分析 (一)商业保险税前列支问题思考题7:保险公司为业务员购买商业保险(含养老险)经常被视作与业务无关的支出,但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可税前列支,是否应作纳税调整?1.税收基本规定 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一节 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 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性质区分个人费用与经营费用 具体例子担保费 2.财务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第三条规定: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第一节 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 (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3.税收直接规定 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条: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总结:营销员商业保险税前扣除处理技巧 第一节 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 (二)退休人员工资和职工经济补偿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十)项明确: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第一条第(十五)项明确:企业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三)激励费思考题8:保险公司为开展保险业务,激励代理人员积极展业,会举办营销激励活动,比如高峰会议等活动,为此支付的激励费用,实际最终的受益者其实是保险公司,与公司经营有一定关系,但税法并没有对此类费用做明确的列支规定,部分税局理解是与公司经营无直接关系,并非直接产生了经营效益,不应直接作为公司的费用进行税前列支,对此公司是否应作纳税 第一节 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调整?(类比税务局)根据个人所得税规定,奖励给业务员的激励费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按此理解,保险公司支付的激励费应该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支出,类似佣金或者工资薪酬奖励等,是否可以按此理解进行税前列支?激励费用个税的缴纳义务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人,如果视同公司经营费用,业务员是否也因此需要缴纳营业税?(四)分摊费用无单独发票税前列支问题思考题9:公司与其他单位合同约定,房租租赁的水电费、取暖费等一般都由出租方支付,出租方会向各租赁单位出具分摊金额和分摊表,公司只取得了出租方开具的收据及大发票的复印件,作为真实发生的经营费用,是否可全额做费用扣除?思考题10:总机构或二级机构统一支付的费用,同样向各分支机构分摊费用时,提供了往来报单和发票的复印件,作为公司 第一节 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真实经营费用,是否可税前列支?1.会计规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18号)规定:如果因企业管理体制等原因,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共同发生的期间费用(以下简称“共同费用”),应当于共同费用发生前,与其关联方协商确定共同费用分摊的比例和方法,按管理权限经 第一节 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双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执行(上市公司在其上市申报材料中已包括的综合服务协议等所确定的费用分摊比例和方法除外)。有关分摊比例和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有关程序。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确定或变更的共同费用分摊比例和方法,除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外公布外,还应当报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备案。2.税收规定 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十四)项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第一节 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思考题11: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股份公司之间分摊的共同成本费用能否税前扣除?(五)发票合法性问题思考题12:根据新出台的政策,开具发票付款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但实际操作中有很多限制,可否使用标准简称?机打发票、定额发票、交通费票据没有付款人名称,与税收文件相抵触是否应作纳税调整?税务文件规定必须使用全称,是否与现行法律完全一致?第一节 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 1.两法合并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2.两法合并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整治不合法发票的买方市场,是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方面,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六)应付福利费 1.会计规定 (1)衔接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 第一节 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知(财金200723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规则实施后,金融企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金融企业按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金融企业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应付职工福利费账面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余额为赤字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2)余额为结余、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全部转入应付职工工资(职工福利)。第一节 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 (2)核算内容 财企2009242号 2.税收规定 (1)核算内容 国税函20093号 (2)衔接规定 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对上述政策做了进一步强调。第一节 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 (3)财税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六)保险公司如何正确把握手续费和佣金政策?1两法合并前的佣金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应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的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80号)第二条规定:第一节 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支出,超出退保扣回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国税函2002960号政策理解“保险合同有效期”概念。“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概念。“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理解。佣金扣除限额是逐单计算,扣除限额和保单签发之日起的5年内的每个年度支付的佣金逐年累加后的金额比对,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未超过部分据实扣除。保单签发之日起的5年后支付的佣金不得税前扣除。不同保单之间佣金实际支出和各自限额的余缺不得相互弥补。第一节 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实际操作难度很大,需要纳税人逐单录入、分析、统计,工作量巨大。(2)国税函2007880号政策理解“此前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支出”中的“此前”含义。文件中的“此前”指的是2007年1月1日之前。“退保扣回额”含义 退保扣回额=企业已经确认的保单收入退还给投保人的现金价值。国税函2007880号下发前发生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支出可以在其所属年度按税法标准据实扣除。文件实质上是间接追溯纠正了国税函2002960号关于“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错误规定。第一节 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 2两法合并前的手续费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3两法合并后的佣金和手续费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 第一节 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十一)项明确:保险企业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金,对于2008年1月1日前可以税前扣除。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金不得税前扣除。第一节 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 两法合并前国税发1999169号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损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为承担跨年度责任提取的赔款准备,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国税函2007889号 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两法合并后 财税200948号规定: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第一节 保险业企业所得税疑难解析 (九)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第二节 保险业企业所得税违法现象 (一)利用“假退保”少计保费收入 1公司通过自制批单降低费率等形式把已到账保费按照15%-70%不等比例返还。2部分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手续费未通过“手续费支出”科目核算,而是通过“应收保费”科目过渡后,冲减“保费收入”。(二)隐匿追偿款收入 (三)差勤扣款未作收入 (四)准备金计提和扣除不准确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不符合规定比例。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偿准备金提取额超支未调整:一是采取部分退保支出计入赔款支出手段加大提取基数,二是超过按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规定比例。第三节 保险业企业所得税自查方法 (一)保费收入的检查 (二)虚假理赔的检查 (三)代理手续费和佣金检查 (四)查勘费的检查 (五)准备金的核查 财务部门、精算部门、理赔部门协同配合。(六)再保业务的核查 和再保部门沟通,审查保险公司从再保险分入人那里取得的摊回赔款、摊回费用、返还的纯益手续费、提前结清合同赔款、超赔摊回赔款是否及时入账。(七)往来科目的检查 检查企业“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检查是否存在隐匿追偿款收入、培训收入、差勤扣款收入现象。第三节 保险业企业所得税自查方法 (八)营业费用科目检查 审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取得票据现象,是否存在变换名目以票据套取现金现象,是否存在重复列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现象,是否存在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现象,是否存在资产费用化现象。(九)营业外支出科目检查 检查企业缴纳的罚款、滞纳金,超过扣除限额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等是否已进行纳税调整。(十)资产减值准备检查 结合“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检查企业计提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已进行了纳税调整。(十一)预提所得税检查 检查保险公司支付境外公司从境内取得的再保收入和支付境外公司在境内提供的劳务费用是否扣缴预提所得税。另外要 注意结合双边税收协定和书面备案资料审查: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协定待遇;是否存在未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自行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主要内容20092009年税务稽查完成情况年税务稽查完成情况一保险业税务稽查应对技巧保险业税务稽查应对技巧二20102010年税务稽查工作目标年税务稽查工作目标三四保险业自查报告写作技巧保险业自查报告写作技巧保险业税收权益维护方法保险业税收权益维护方法五五 第一节 2009年税务稽查任务完成情况 一、稽查查补收入创历史新高 二、重点税源企业检查成效空前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实现新的飞跃 四、大要案件查处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 五、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完成阶段性目标 六、稽查基础工作水平显著提升 第二节 2010年税务稽查工作目标 一、确保实现全年稽查工作各项目标 二、组织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工作 三、坚决查处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四、认真落实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计划 五、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一、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第三节 保险业税务稽查应对技巧 一、巧延日期,自查补缴思考题:稽查前、稽查中主动补税的法律责任问题?二、成立组织,统一协调 三、积极配合,补捉问题 四、有理有节,进退有方 五、高层出面,主动沟通 第四节 保险业维护税务权益方法 一、政策解释法 二、其他省份处理方法解释法 三、实质重于形式法 四、法律级次抗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五、避免定性偷税法 六、寻找税务机关责任 七、听证、复议、诉讼 第五节 保险业税务自查报告写作技巧 一、体现领导重视,成立组织,加强协调 二、引进精兵强将,内外结合,加强力量 三、对照自查要点,逐一查证,全面深入 四、加强政策沟通,及时请示,统一口径 五、了解预期目标,自我定位,主动摸底 六、报告行文流畅,态度端正,注重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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