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中国金融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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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一、中央银行的产生 中央银行产生于17世纪后半期,形成于19世纪初叶,它产生的经济背景如下:(1)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 18世纪初,西方国家开始了工业革命,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商品经济的迅速扩大,促使货币经营业越来越普遍,而且日益有利可图,由此产生了对货币财富进行控制的欲望。(2)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频繁出现 资本主义经济自身的固有矛盾必然导致连续不断的经济危机。面对当时状况,资产阶级政府开始从货币制度上寻找原因,企图通过发行银行券来控制、避免和挽救频繁的经济危机。(3)银行信用的普遍化和集中化 资本主义产业革命促使生产力空前提高,生产力的提高又促使资本主义银行信用业蓬勃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银行经营机构不断增加;二是银行业逐步走向联合、集中和垄断。二、我国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1、清政府时期的中央银行 户部银行:是清末官商合办的银行,1905年8月在北京开业,它是模仿西方国家中央银行而建立的我国最早的中央银行。1908年,户部银行改为大清银行。2、辛亥革命时期和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央银行 中国银行:1911年的辛亥革命,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成立之初,曾自我标榜为“纯属商业银行性质”。但事实上,它后来成了北洋政府的中央银行。3、孙中山创立的中央银行 1924年8月,孙中山领导的广东革命政府在广州创立中央银行。1926年7月,国府移迁武汉,同年12月在汉口设中央银行。原广州的中央银行改组为广东省银行。1928年,汉口中央银行停业。4、国民党时期的中央银行 1928年1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中央银行,总行设在当时全国的经济金融中心上海,在全国各地设有分支机构,法定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责。1949年12月,中央银行随国民党政府撤往台湾。5、革命根据地的中央银行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共产党在建立根据地以后,就成立了人民的银行,发行货币。如1927年冬,闽西上杭县蚊洋区农民协会创办了农民银行等。1932年2月1日,苏维埃国家银行正式成立,苏维埃国家银行还在各地设分支机构,以带动根据地银行走向集中和统一。1934年10月,苏维埃国家银行跟随红军长征转移,1935年11月,它改组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同年10月,国家银行西北分行改组为陕甘宁边区银行,总行设在延安。1948年11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6、新中国的中央银行 19481978年的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石家庄正式宣告成立。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随军迁入北京,以后按行政区设立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办事处),支行以下设营业所,基本上形成了全国统一的金融体系。19791983年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相继恢复和建立,对过去大一统的银行体制有所改良。但从根本上说,在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宏观调控能力和政企不分等方面并无实质性进展。同时,随着各专业银行的相继恢复和建立,“群龙无首”的问题也亟待解决。19841998年的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不再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专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正式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1998年以后的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10月始,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改组,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在全国设立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级分行,重点加强对辖区内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体系已经形成。三、中央银行的职能1、发行的银行2、银行的银行:(1)存款准备管理;(2)最后贷款人(3)清算中心3、政府的银行(1)代理国库(2)代理财政债券的发行(3)为政府提供资金支持(4)经营、保管黄金和外汇储备(5)金融监管四、中央银行的类型(1)单一型中央银行A、一元式央行B、二元式央行:中央与地方分别设立央行德国曾经使用C、多元式央行:国家与地方分别设立许多平行的央行美国(2)复合型央行制度我国改革前的中央银行(3)跨国型央行制度(4)准央行制度香港五、央行的独立性问题探讨六、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政策工具(自学)第二节第二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一、设立背景(一)自改革开放后至20世纪90年代末,经过20年左右的发展,我国已建立起较为系统的金融体系,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但是,在金融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逐渐显现。主要变现在银行领域,不良贷款率高,银行违法经营事项时有发生等,并成为我国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的隐患,也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如何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与金融发展中亟须解决的问题。由于过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由人民银行履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一些基本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人民银行法中。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金融业务的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发展环境也在发生变化。特别是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金融活动的国际化特征日益明显。同时,金融创新的深度与广度都在不断扩展。在这种背景下,银行的经营管理和监管工作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因此,迫切需要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二)国际的经验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许多国家在改革金融监管体制时,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并依据这些法律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如,英国出台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成立了统一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SA);韩国出台了金融监管机构设立法案,成立了金融监管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等。二、监管职责(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10)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11)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国际交流、合作活动;(12)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13)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14)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15)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16)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1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三、监管理念“管风险”,即坚持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内容,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风险进行跟踪监控,对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置;“管法人”,即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金融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并通过法人实施对整个系统的风险控制;“管内控”,即坚持促进银行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注重构建风险的内部防线;“提高透明度”,即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通过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四、监管目标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五、部门分工(略,见课本47-48页)第三节第三节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一、设立背景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亟须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证券业金融机构、发行证券的公司等实施监管。二、监管职责(一)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规则和办法。(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负责有关证券公司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和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四)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五)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十三)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三、监管理念(一)保护投资者权益(二)“管法人”,即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证券业业金融机构总体金融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并通过法人实施对整个系统的风险控制;(三)“管风险”和“管内控”,即坚持促进证券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注重构建风险的内部防线;(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高透明度,即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通过加强证券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提高证券业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四、监管目标第一,克服各种证券市场缺陷(证券市场失灵),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利益(尤其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与效率,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运行和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这是证券监管的现实目标。第二,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全和高效率,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是证券监管的最终目标。五、部门分工(略,见课本49-52页)第四节第四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一、设立背景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迟,但其发展速度极快,市场潜力亦很大。1997年全年保险费收入突破1000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了约40%左右。这一发展态势若离开配套的保险监管显然有悖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初衷,而此前我国的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所设保险公司实现其监管职能,这使银行与保险无法实行分业管理,使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自身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另外,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加上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快速发展,发展保险业具有得天独厚的市场空间和市场发展前景,使国外保险界十分看重中国的保险市场,并逐步进入我国市场。因此,亟须有意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二、监管职责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三、监管理念(一)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监管工作出发点落脚点;(二)建立健全统一的涵盖销售、承保、回访、理赔等各个环节的服务标准;(三)“管法人”,即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保险业金融机构总体金融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并通过法人实施对整个系统的风险控制;(四)“管风险”和“管内控”,即坚持促进保险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形成和内控效率的提高,注重构建风险的内部防线;(五)“提高透明度”,即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通过加强保险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提高保险业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四、监管目标(一)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四)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1、是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2、是要坚持市场取向的发展。3、是要坚持有秩序并充满活力的发展。4、是要坚持有广度和深度的发展。五、部门分工(略,见课本54-55页)第五节第五节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一、设立背景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严格外汇集中计划管理,国家对外贸和外汇实行统一经营,外汇收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售给国家,用汇实行计划分配;对外基本不举借外债,不接受外国来华投资;人民币汇率仅作为核算工具。改革开放后,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要求,沿着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不断培育和增强市场机制在配置外汇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的方向转变。经过30多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外汇管理体制。二、监管职责(一)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二)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三)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四)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五)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六)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七)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八)拟订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信息共享。(九)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十)承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宜。三、监管理念1、是推进外汇管理重点领域改革,促进涉外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是进一步完善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监管,防范跨境收支风险;3、是推进数据和管理系统整合,提高监测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4、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继续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5、是进一步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实现外汇储备资产保值增值。四、我国外汇管理机制相关问题(一)外汇管理 我国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实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其中,凡有国际收支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二)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1、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并非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2、资本项目 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1)跨境投资登记、许可制度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2)外债规模管理制度 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3)对外担保许可制度(4)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登记制度(5)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6)(三)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四)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五、部门分工(略,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谢谢观赏WPSWPS OfficeOfficeMake Presentation much more funWPS官方微博kingsoft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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