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民营经济法制环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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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优化民营经济法制环境的建议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民主评议第二调研小组 关于优化我省民营经济法制环境的建议民营经济的法制环境是指从宏观上提供民营经济平等地位的法律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对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省委部署和省政协“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民主评议”的工作安排,今年上半年,省政协在*副主席的率领下,参与了“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民主评议”调研,同时围绕如何加强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进行了重点调研。从我们的调研情况看,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会议后,特别是2003年,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委发2003*号)下发后,各地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都迅速贯彻落实会议和文件精神,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民营经济呈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总的来说,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提供安全、宽松的环境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基本形成了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良好的法制环境。但是,与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相比,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还不能完全适应,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领导和干部在思想观念和认识上对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二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保护私有财产的立法滞后,有关政策与法律法规不配套;三是行政执法和司法环境仍有待改善,服务不到位、“三乱”问题以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仍然存在;四是民营企业家队伍自身法律素质急待提高。这些问题已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省民营经济的正常发展。现就如何进一步优化我省民营经济法制环境,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提高对优化民营经济法制环境的认识。思想观念和认识的转变,是优化民营经济法制环境的基本前提。尽管近十几年来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旧的传统思想观念仍然在束缚着个别部门领导和干部的头脑,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和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的认识不到位,在对待民营经济的认识上,“所有制等级论”、“民营经济补充论”等观念仍然存在,对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在具体执法上,主要表现为部分基层领导和具体办事人员对民营企业心存偏见,缺乏服务观念,办事拖沓,效率不高;或者虽在政策、文件、会议上作了部署,但难以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在市场准入、投资优惠、税费征收、行政处罚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民营企业不公正的做法。要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要求我们必须切实转变思想观念,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建设;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从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证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高度,切实贯彻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和2003年省委、省政府(*委发2003*号)文件,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法和司法部门要彻底转变传统的执法观念,消除所有制歧视和体制障碍,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原则,切实使民营企业享受到公正、平等的国民待遇,建立一个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二、要积极提出对国家相关法律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积极推动我省地方立法和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完善国家和我省对民营经济和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长期的计划经济下形成的一些法律法规没有及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作出修改、补充和调整,是制约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原因。一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保护私有财产的立法滞后,有关政策与法律法规不配套。虽然宪法修正案已经把私有财产保护写进宪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在宪法上已经得到了与公共财产的保护相同的地位,但相关的物权法尚未出台,其他涉及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都还有待于作相应修改。民法通则及其他民商法律依照主体划分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的规定还没有得到及时修改;刑法对侵犯私人财产和民营企业利益的处罚明显轻于对侵犯公共财产的处罚。二是基本法规涵盖面狭窄,致使产生了大量的政策性措施,“法律缺位政策代”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大量政策性措施又导致政出多门、相互冲突的现象,一些部门和地方在制订发展民营经济的规定和政策时,缺乏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致使政策出台后难以执行;三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清理工作仍不彻底,一些法律法规及政策相互矛盾。如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已严重不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形势,一些规定与公司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冲突,一些规定不符合十六大精神;又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对民营企业双重征收所得税,以及对业主投入扩大再生产的收入征收所得税等规定,民营企业业主们反映很强烈;四是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与之配套的规章、办法,特别是在财产保护、投资融资、市场准入、企业购并、公平竞争等关键问题情况突出;五是按所有制划分制定的多部企业法并行,造成了不同性质的企业在法律上的不平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约,已成为了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政策的清理、修订工作已刻不容缓。我们建议一是根据宪法修正案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结合中小企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组织和落实专门人员彻底清理和修订我省的限制民营经济发展或者与民营经济发展不配套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定及相关文件和政策;二是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为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立法修改意见,建议抓紧修改公司法、证券法;尽快出台保护私有财产的民法典和物权法,废止已不再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私营企业条例;制订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细则,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刑法,明确对民营经济和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加大对侵犯民营经济和私有财产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三、建立严格依法、廉洁高效、重在服务的执法环境良好的执法环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我省在行政执法和司法环境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行政审批事项过多,审批程序繁杂,行政执法观念和管理模式有待进一步改进。一些地方,“行政服务中心”只是行政受理中心,具体办事的个别工作人员观念落后、服务态度不好、效率不高,不严格按程序办事,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不高,一站式服务有流于形式的倾向。二是行政执法中“三乱”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有些部门纵容乱罚款,以罚代管,谋取部门利益;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禁而不止,有些单位或工作人员要求企业赞助、捐资、订报刊、发布广告等;或以培训、办证、检查、建档等收取额外费用;或者在有偿服务的借口下将盖章、验照、咨询、调解、指导等本职工作立为收费项目;强制中介、强制入会、指定中介等侵权行为仍然存在,中介机构和官办协会与职能部门“明脱暗不脱”,违法设置前置程序等情况还时有反映。三是重收费轻管理、管理服务不到位的现象仍然较为突出。有些部门热衷于搞审批,随意设置审批程序,给民营经济发展设置关卡,把收费当服务,把罚款当执法,服务观念还不强,管理方式和水平急需提高。四是执法不严,随意性大。一些部门在执法中对待民营企业存在歧视现象;一些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不同的所有制企业和当事人的处罚尺度不一,甚至对同一当事人同一案件的处罚经过讨价还价结果相差十分悬殊,造成了执法不严肃的不良影响。还有个别执法部门滥用执法权,违法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不依法定程序处理涉案财产。五是“部门权利利益化、部门利益法规化”问题。“部门权利利益化”表现为行政执法部门职权重叠、行政权限不明确,重复收费、越权收费等问题,“有利争着管,无利无人管”、一事多罚、相互推诿,导致部门争权,企业受害。“部门利益法规化”表现为一些部门通过部门法规或文件设置审批收费事项或者解释扩大收费范围,增加了企业负担。六是治安形势仍不容乐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比较严重,各种治安刑事案件发案率还较高,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力度和破案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以上存在的问题,表明建立依法、廉洁、高效、服务型的执法环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明确了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在于公共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廉洁高效、重在服务,妥善做好涉及民营经济的执法工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水平。坚持严格执法、规范市场管理,严肃查处“三乱”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彻底消除执法随意性;要按照“重在服务”的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转变行业作风和执法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改革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手续。我们建议:一是建立特聘执法监督员制度、定期座谈联系制度,完善民营企业投诉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制度;二是建立与民营企业联系和沟通的固定渠道,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对执法行为、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直接倾听民企的心声,为他们排忧解难;三是努力提高对市场经济的执法监管力度,依法从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各种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经济诈骗等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强化内外监督力度和舆论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四是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人员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破坏民营企业合法经营的案件查处力度;五是强化治安秩序的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创造优良的市场环境,逐步探索建立与民营企业的治安联防机制;六是加强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工作,坚决及时地打击盗窃、哄抢民营企业财产的行为,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案件要依法快立、快侦、快破、快处理,努力挽回民营企业的经济损失,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七是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和法律知识的培训,着力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公正、作风优良的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加大惩治利用职权搞“三乱”和“吃、拿、卡、要”等执法腐败行为的力度。四、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是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民营企业权益救济的最终保障。在民营经济发展中,审理不及时、判决不公、执行难等仍然是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民事审判中“翻烧饼现象”仍旧存在,有些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多次改判,有些案件一拖就是几年,造成司法诉讼成本增加,当事人不堪讼累;个别案件判决不公,程序违法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仍有反映。个别地方司法机关思想观念还未完全转变,受“所有制观念”影响和地方行政部门权利干预,在涉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纠纷案件的处理上不能公平对待,不能及时公正地判决和执行,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久判不执,使民营企业赢了官司输了钱,赢了官司耽误了时间,丧失了企业发展的时机,尤其是刚起步阶段的民营企业,往往被讼累拖垮。个别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忽视了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滥用国家强制力超案值查封、扣押和冻结民营企业财产,或者简单执法,未考虑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要求司法机关要转变观念,树立市场主体在财产保护上一律平等的司法观念,在办案时要平等的对待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民营经济,维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依法及时、公正审理民营经济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确保为民营企业及时挽回损失;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建议要注意研究工作方法,慎用查封、冻结、扣押手段,慎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要注意依法司法和文明司法的结合,多研究采取“软查封”“放水养鱼”等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执法手段,尽量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五、建立民营经济的法律服务体系,全面提高民营企业的整体法律素质在民营经济发展中,民营企业家队伍自身法律素质问题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一些民营企业存在先天不足,一些民营企业业主、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不少是文盲加法盲,不会依法维权,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抱着花钱消灾的消极被动观念,靠“走小路”去创造自己的发展环境;有的民营企业业主缺乏社会道德和行业道德,不讲诚信,不尽社会义务,损害了民营企业自身形象,降低了社会的信任度;有的民营企业整体文化、技术和管理水平难以适应进一步发展的需求,管理混乱,依靠不正当竞争、偷税漏税、制假卖假、违法经营谋取短期利益等行为,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同样与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因素一样阻碍了民营经济的正常发展。提高民营企业的整体法律素质,应该通过为民营企业发展搭建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民营企业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民营企业的整体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依法维权能力来解决。建议:一是将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列入今后我省普法规划的重点;二是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办案中以案普法,加强法律建议服务工作,帮助民营企业建章立制,减少管理漏洞,将预防犯罪工作延伸到民营企业的日常工作中去。三是建议个协、私协等协会立足协会职能,在协会中成立法律服务中心,开展好法律服务工作,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四是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民营企业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企业依法管理、依法纳税、诚信经营和依法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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