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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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根本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的工程工程。 第四条 本单位各项货币资金及其收支,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的平安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受权批准 第六条货币资金的管理岗位,由获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在编职工担任,根据“不相容职务别离的原那么,本单位货币的收付、结算、审核、记账等工作,不得由一人兼管,审核会计和出纳的岗位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单位应当装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定期进展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进步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程度。 第八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受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受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LOCAlHosT 第九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受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受权范围内进展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未经受权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十条 单位获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格制止收款不入账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早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处、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展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回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展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册。 第十二条 单位办理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任何个人都无权决定划转巨额货币资金,严防货币资金的挪用、贪污、侵占、外逃等非法行为。 第十三条 严禁未经受权的机构或人员直接办理货币资金结算业务。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四条 现金管理 一、单位应当加强库存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在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支付现金,不得任意超过库存现金的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二、单位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现金使用范围: 1支付职工含临时工的工资补贴、津贴、奖金、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备用金; 4支付总额在一千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开支,一般应使用银行转账支票结算。 三、单位应当加强现金的管理,明确收款、付款、记录等各个环节出纳人员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四、单位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严禁座支现金。 五、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收支现金,设置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出纳人员、相关部门及人员必须结实地树立平安意识,时时进步警觉,加强库存现金的保管,保险箱钥匙必须随身携带,确保现金的平安。 六、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现金收支情况和库存现金进展稽核检查并作好记录,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 第十五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支付结算方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银行账户统一由财务部门开立,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二、银行开户,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银行审批同意。 三、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根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根本存款账户。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其他银行开设一般专用帐户,但不得提取现金。 四、单位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单位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局部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五、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誉;不准签发、获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别人资金;不准无理回绝付款,任意占用别人资金;不准违背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六、 【1】【2】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登记银行收支情况,每月必须与银行对账,对账由指定的会计人员和出纳共同进展,如有未达账项,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对银行账户核对过程中发现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七、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结算制度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号;不得将收入的款项公款私存或借用、套用其他单位的银行账户存储。 第四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保管 第十六条 支票、印鉴管理 一、支票的管理和签发,由出纳人员担任,其他会计人员不能兼任支票的签发工作 二、出纳人员在签发支票前,必须先查明银行存款的余额,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三、支票必须根据经会计审核无误、并经复核与按权限签批的支付申请签发。签发时,应当详细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或收款人)、款项的用处和金额,不准签发没有真实业务或无日期、无用处、无限额的支票;控制签发限额支票。收款人或经办人支取支票时,应当在支票存根上签字。 四、签发的支票必须交单位财务负责人或指定的印鉴保管人审核,加盖印鉴章后生效;支票存根应附在记账凭证上。 五、银行出纳负责保管空白支票,必须设立支票登记薄,及时登记支票的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财务机构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定期核对支票情况。 六、写错或退回作废的支票,须逐张登记,每本支票用完时,由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进展核销。 七、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必须分人管理,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非上班时间应当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钥匙要随身携带。单位负责人名章由本人或受权指定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八、支票发生遗失,应及时向指导报告,采取果断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收据管理 各种收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审计、稽查的重要根据。单位应加强对各类收据的使用管理,堵塞破绽,防止贪污、挪用、伪造、冒领、盗窃、毁损等给单位带来不必要损失。 一、单位必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票据管理,建立健全票据收发、领用、核销的制度和手续。 二、各类票据必须妥善保管,保证票据完好,不受损失,并定期进展盘点。 三、收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跳号、拆号使用。开具收据时必须一次复写。对作废的收据应把各联完好地粘贴在存根上,不得私自销毁。 四、每本收据使用完毕后,必须进展销号,注明每张收据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十八条 本方法所指往来款项包括:“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与暂付类款项;“应付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保存金等应付与暂存款。 一、应收与暂付类款项管理。 1应收与暂付类款项,主要指单位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预付给各施工单位的发动预付款、材料预付款等预付款项,垫付的差旅费借款、暂付给上级单位或所属单位的各种款项及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到的其它各类款项。 2由于应收款项与暂付款项特点不同,单位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和方法进展管理: 1对发动预付款和预付备料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进展拨款和扣回。对于预付的征地拆迁款,各单位必须严格按专款专用的原那么进展使用和管理,严禁移作他用。 2除“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以外的其它暂付款,应遵循按时清理及结算原那么。 3所有暂付款原那么上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以免造成债权关系的混乱。 4对金额较大的暂付款管理应遵循预算控制原那么,不得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方案或超预算的暂付款; 5所借款项必须限期结算,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指导批准。 6所借款项须及时办理报销结算手续。所借个人差旅费,应在返回单位五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结算手续节假日顺延。 3暂付款管理应遵循公款公用原那么,严禁挪作他用,违者以挪用公款论处;除个人借支的差旅费,不能支付其他个人借支款。 4对于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指导批准后,方可在支出中列支。 5所有借款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在借款单上须写明借款事由,按经济合同或有关工程进度预付的款项,须附有关经济合同或工程资金方案的复印件。所有借款应建立明细账,及时清理核对,对超过期限的及时打印催收单催结。 二、应付与暂存款项的管理。 1“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在日常结算过程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包括按规定从计量款中暂扣的保存金、测量等工程款项及其他暂收、应付而未付的款项等。 2单位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每年年底进展全面清理,对挂账三年以上的应逐项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指导审批后处理。 第十九条 所有往来款项年终前应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确定清理不完的,应分析未能清理的情况和原因,并编制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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