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第7章投资银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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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原则、制度,投资银行业监管模式第七章第七章 投资银行监管投资银行监管第一节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监管概述投资银行业监管概述一、投资银行业监管的含义一、投资银行业监管的含义监管机构依法对投资银行及其金融活动进行监管机构依法对投资银行及其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二、投资银行业监管的演变与发展二、投资银行业监管的演变与发展1818年的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部证券交易条年的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部证券交易条例,强调证券交易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例,强调证券交易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被认为是自律性管理体系的最早形式。被认为是自律性管理体系的最早形式。1929年美国政府制定了1933年银行法、Q条例、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银行业和证券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监管。20世纪70年代,金融自由化理论得到发展,核心主张是放松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严格管制。20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浪潮推动金融监管理论转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方面。三、投资银行业监管的主要经济原因:金融三、投资银行业监管的主要经济原因:金融市场的失灵市场的失灵(一)金融市场上的外部效应特别严重(一)金融市场上的外部效应特别严重(二)金融市场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二)金融市场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三)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成为一种公共品(三)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成为一种公共品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一、投资银行业监管的目标(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确保投资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三)降低系统风险二、投资银行业监管的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公开 公平 公正原则(三)协调性原则(四)透明度原则(五)效率性原则(六)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监管模式一、国际投资银行业的监管模式(一)集中监管模式 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设立隶属于政府或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对投资银行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而各种自律性组织,如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只起协助性作用。这种监管体制以美国、日本、韩国等国为代表。中国目前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也属于这种类型。特点:1.集中立法,有一套投资银行业监管的专门性法律。2.有权力高度集中统一的全国性的专门监管机构,其中以独立监管机构为主体。(二)自律型监管体制(二)自律型监管体制 自律型监管体制是指国家除了某些必要的立法之外,较少干预投资银行业,主要是通过投资银行业自律组织和投资银行自身进行自我监管。实行这种监管体制的国家或地区如英国、荷兰、爱尔兰、香港特别行政区等。特点:(1)通常没有制定专门规范投资银行业和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而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和制约证券市场的活动。(2)没有设立专门的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而是依靠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如证券商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优点:(1)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能发挥市场的创新和竞争意识,有利于活跃市场。(2)由于投资银行更贴近市场,在信息资源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因此允许投资银行参与制定证券市场监管规则,能使监管更符合实际,也使制定的监管规则(条例)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更高的效率。(3)自律组织直接置身于市场之中,能对市场发生的违规行为作出迅速而有效地反应,对突发事件可以更妥善地解决。缺点:(1)监管的重点通常放在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自律性组织成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的利益往往难以提供充分的保障。(2)由于缺乏专门的监管立法,对违法行为的约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效力。影响了监管的权威性,监管手段较弱,监管力度不够。(3)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难以实现全国证券市场的协调发展,而监管者的非超脱性难以保证监管的公正。(三)综合型监管模式(三)综合型监管模式1.政府机构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区别性质不同处罚手段不同监管依据不同监管范围不同2.政府机构监管与自律监管的联系后者是前者与投资银行的桥梁和纽带后者是对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后者本身也接受前者的监管二、我国现行投资银行业监管模式二、我国现行投资银行业监管模式 金融危机的发生促使人们对金融监管体系重新思考,监管体系必须不断发展才能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对于国内监管机构而言,在发展国内金融市场的同时,需要吸取这次金融危机带给我们的启发和教训。“借危机兴改革”,在“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监管审慎与监管放松”、“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等多方面,处理好发展和风险控制之间的关系,并在准入监管、审慎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建立更为完备的机制,控制金融体系的风险,维持金融体系和银行业的稳定发展。现行监管模式:集中监管模式。集中监管模式。第四节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的监管制度投资银行业的监管制度一、市场准入的监管一、市场准入的监管 (一)形式审查制(注册制)在注册制条件下,投资银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在相应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部门注册后便可以设立。目前实施注册制的国家以美国为代表。(二)实质审查制(特许制)(二)实质审查制(特许制)在特许制条件下,投资银行在设立之前必须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监管机构核准之后才能设立;同时,监管机构还将根据市场竞争情况、证券业发展目标、该投资银行的实力等考虑批准经营何种业务。主要代表国:日本。日本。二、投资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管二、投资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管 1、证券承销业务 重点:禁止利用承销业务操纵市场 一般:(1)禁止以任何形式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 (2)禁止参与或不制止发行证券企业在发行广告中的欺诈行为 (3)禁止过度投机 (4)禁止征收过高的承销费用(一)对业务活动监管的一般制度(一)对业务活动监管的一般制度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纯资本比例制度纯资本比例制度证券评级制度证券评级制度经营报告制度经营报告制度管理费制度管理费制度收费标准收费标准 (二)对证券承销经纪业务的监管(二)对证券承销经纪业务的监管 1.1.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2.保密制度3.禁止投资银行从事某些侵犯客户利益的行为,包括:不得劝诱客户买卖证券不得违规限制客户的交易行为不得从事可能对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平有害的活动不得从事有损于整个行业信誉的活动。(三)对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三)对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1.1.准备金的制度准备金的制度2.2.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严格分开经营制度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严格分开经营制度 (四)对基金管理业务的监管(四)对基金管理业务的监管1.1.建立基金设立审查制度建立基金设立审查制度2.2.建立基金运作管理制度建立基金运作管理制度(五)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五)对金融创新的监管1.1.建立灵活的反应机制建立灵活的反应机制2.2.建立监管的国际合作体系建立监管的国际合作体系4、对投资银行的常规管理、对投资银行的常规管理(1)经营报告制度(2)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的证券业监管机构,按管理规定控制和引导投资银行的经营活动,并依据证券监管当局的管理规定,监督和管理投资银行的活动,并随时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3)业务收费标准有规定。(4)须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交纳一定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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