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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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承认实行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如下简称安装单位)资格承认工作,保障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如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第二条从事规定合用范畴内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必须具有安装相应类别级别压力管道的资格(如下简称安装资格),按本实行细则获得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格式见附件一)。第三条安装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流体介质,输送距离200km(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2.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GA1(2)范畴以外的管道;(3)GA1(3)范畴以外的管道;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如下:GB1:燃气管道;GB2:热力管道。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如下: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限度分级中规定毒性限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2.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公司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3.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GC2级管道划分为GC3级:(1)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2)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第四条安装资格实行分级管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分级颁发,全国有效。GA类、GC1级安装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由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和颁发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第五条凡具有GA1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有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凡具有GC1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有GC2、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凡具有GC2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即具有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安装资格。第六条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时,持证安装单位必须按本实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换证。逾证安装单位必须按本实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换证。逾期不申请或换证未予通过的,即失去安装资格,由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第七条 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有资格的检查单位进行的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安装单位条件 第八条安装单位必须具有如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具有适应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质量体系; 3.有所申请范畴内压力管理的安装业绩和安装能力; 4.通过工程项目证明安装质量合格,安全性能可靠。第九条安装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按照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和安全技术管理的规定,参照GB/T19000-ISO9000系列原则选择适合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模式。安装单位的质量管理应由最高管理者领导,并由最高管理者应任命适量的负责人员(责任师)协助管理者代表进行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和重点过程的质量控制。安装单位必须编制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引书、表卡、报告等质量体系文献,规定有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各项工作的原则。第十条安装单位质量体系应具有足够的人员资源条件:管理者代表和责任师等质量体系负责人员的数量和任职资格应达到“安装单位质量体系负责人员最低条件表”(见附件二)的规定;从事压力管理安装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焊工、管工、无损检测人员、理化人员的最低数量和资格应达到“安装单位人员资源最低条件表”(见附件三)的规定。第十一条各级别安装单位应有适应压力管道安装所需要的成型设备、起重设备、焊接设备、检查设备等,其设备条件一般应符合“安装单位必备设备条件表”(见附件四)的规定。第十二条安装不锈钢及有色金属压力管道的宽安装单位,应有必要的保护设施;安装非金属压力管道的安装单位,应有符合相应需要的工装设备。第十三条各级别安装单位应有相应的经济规模、工作条件和建筑业公司资质。建筑业公司资质应符合“安装单位资质规定表”(见附件五)的规定。第三章 审查程序第十四条安装资格审查程序涉及:申请、受理、评审、批准和发证。第十五条申请 1.申请安装资格的单位(如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填写“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六)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状况表”(格式见附件七)。GA类、GC1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如下简称受理机构),同步抄送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含国务院直属的特大型公司),下同、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和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应将申请资料提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如下简称受理机构),同步抄送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具有GB类、GC2级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如再申请GA类、GC1级安装资格,应先将申请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后,再提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第十六条受理 1.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根据申请单位的基本状况,应在45日内发出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受理告知书(格式见附件八),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不批准受理的,也应在4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及其所在地的省级或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阐明不受理的理由。2.凡属下列单位之一的,不予受理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1)不符合本实行细则第八条的安装单位;(2)学会、协会、征询公司等单位;(3)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查的检查单位;(4)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装注册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的评审机构;(5)其她不符合规定及本实行细则规定的。3.受理告知书有效期为18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因素,未按期完毕审查工作的,受理告知书自行失效。第十七条评审 1.申请单位在收到受理告知书后,应约请一种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认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应按规定、实行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等进行自我评估,自我评估合格后,进行评审。在开始评审工作前,评审机构应向受理机构备案。 2.评审工作分为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和联审:条件初审由评审机构构成审查组,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构成,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4人,审查组长由具有3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条件初审应全面审查安装单位应具有的条件,重点是对管理者代表、责任师及项目负责人的审核、人员条件和设备条件的审查、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运营状况及质量体系文献的审查。评审机构应将条件初审状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步报送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根据评审机构的意见,签发准许实验安装压力管道告知书(格式见附件九),告知申请单位准备提交安装质量评审的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安装质量评审应在条件初审后进行,由评审机构构成审查且,审查组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评审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构成。由评审机构视具体状况,可分次进行,每次审查人员一般不得超过2人。一次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安装质量评审重要审查申请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能力。重点是对材料、焊接、无损检测、检查等过程的审查和质量体系运营状况的审查。评审机构应将安装质量评审状况及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交给申请单位,同步报送受理机构。联审由评审机构协助受理机构组织,联审组由受理机构代表、评审员和特邀专家(必要时)构成,受理机构代表任组长,审查组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人。联审应对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成果进行复核,重点审查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发现问题的整治状况。受理机构代表在联审时应对评审机构的工作状况进行检查评价。联审的审查时间不超过2日。对GA类、GC1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省级、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可各派1名代表参与。申请单位的主管单位可派员参与。对GB类、GC2、GC3级安装资格的申请单位,联审时,申请单位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派1名代表参与。 3.联审结束时,联审审查组应出具联审报告。联审报告的重要内容涉及:申请单位基本状况、审查工作概况、审查内容、专业小组审查意见、评审的许可证级别及安装范畴、审查组评估意见、审查构成员名单(注明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等)。 4.审查组评估意见分为具有条件、基本具有条件和不具有条件三种:(1)具有条件符合所申请压力管理安装资格各项条件和规定,可评为具有条件。(2)基本具有条件基本符合所申请压力管道安装资格各项条件和规定,在技术力量、生产装备、质量体系运营等方面存在某些问题,通过整治后能达到规定,可评为基本具有条件。(3)不具有条件对不符合(1)或(2)条件的单位应评为不具有条件。 5.联审组评估意见为基本具有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整治报告提交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应对整治状况进行确认。联审组评估意见为不具有条件的,二年以内,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 6.评审机构应及时汇总申请单位自检、条件初审、安装质量评审、联审以及整治确认报告等,形成综合材料,经评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受理机构,同步抄送申请单位。7.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联审过程中,必要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可派观测员参与。第十八条批准 GA类、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对综合材料评议后,提出审核结论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GB类、GC2、GC3级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综合材料评议后,提出审核结论意见。对于审核合格的,报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未被批准的,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单位和评审机构。第十九条发证 1.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申请单位,可办理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1式6份(正本1份,副本5份),发给安装单位正本和副本各1份,国家、省级、市级三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评审机构各1份副本存档。 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上,必须写明所批准安装单位的名称、地址、安装资格级别和限制条件。 3.已获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经申请、审查、批准,获得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GA类、GC1级安装许可证时,应将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并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才可领取新证。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收到综合材料后,对审批合格的单位一般应在45日内办理完发证手续。 5.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编号措施(见附件十)编号。第四章 换证程序第二十条换证申请持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报告,内容涉及: 1.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换证申请书(见附件十一); 2.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基本状况表(见附件七) 3.取证(前次换证)以来从事压力管道安装状况。第二十一条换证评审方式 1.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根据换证单位的换证申请,在45日内发出受理告知,换证单位收到受理告知后,应约请一种评审机构进行换证评审。 2.换证审查人员构成及审查规定与取证时间的联审相似。 3.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间断压力管道安装2年以上,或持续3年未达到年安装压力管道最低数量(见附件十二)的,或5年内未达到5年安装压力管道最低数量(见附件十二)的,不予换证评审。第二十二条换证评审内容换证评审的重点是: 1.安装单位条件审查; 2.所安装的压力管道与否超过许可证批准的范畴;与否存在压力3.安装许可证有效期内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运营状况; 4.对压力管道有关法规、规章和原则的执行状况,接受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查状况; 5.现场抽查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状况; 6.考察为顾客服务状况和顾客反馈状况; 7.考察历年安装工程有无重大质量事故。第二十三条换证评审意见换证审查组按本实行细则规定评审后,应提出审查评估意见并出具评审报告。审查评估意见为:具有换证条件、基本具有换证条件、不具有换证条件三种。 1.具有换证条件换证单位在获得许可证期间,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运转正常,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比较稳定,能严格执行压力管道有关法规、原则,接受监督检查,可评为具有换证条件。 2.基本具有换证条件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动转基本正常,执行压力管道有关法规、原则较好,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存在某些能在整治后解决的问题,可评为基本具有换证条件。 3.不具有换证条件不符合上述1或2条件的,可评为不具有换证条件。对于不具有换证条件的,由受理机构根据具体状况规定重新评审或吊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被吊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二年以内不受理该单位的压力管道安装资格申请。第二十四条换证审批原发证机构,根据评审机构的评估意见,审核后,提出换证审查结论意见。对批准换证的,报发证机构审批;对审核不批准换证的,告知申请换证单位和评审机构。第二十五条换证发证的程序及规定按照本实行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换发证时,应将原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交还发证部门。第二十七条申请扩大压力管道安装范畴的安装单位,按如下程序办理: 1.按本实行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进行宴请、受理和评审; 2.在换证前提出扩大压力管道安装范畴申请的,其联审与换证审查同步进行; 3.仅由于缺少安装业绩,而未获得相应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受理机构在联审后,可根据安装单位的申请,签发准许试安装压力管道告知书,在该告知书有效期内,由原评审机构进行安装质量评早,汇总综合材料; 4.按本实行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进行批准和发证。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八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颁发的或换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副本)寄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统一发布取证和换证的单位名单及其安装范畴。第二十九条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持证单位,应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原则,保证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做好顾客服务工作。第三十条持证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遵守下述规定: 1.接受压力管道所在地和安装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平常监督检查; 2.压力管道安装质量体系负责人员应报省级和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人员资格应符合本实行细则规定; 3.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4.不得向无安装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第三十一条当浮现下列状况之一时,持证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在十五天内向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评审机构备案: 1.更换法定代表人或管理者代表; 2.质量手册改版; 3.工厂名称、地址变化。第三十二条对违背规定和本实行细则规定的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视具体状况,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吊销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等解决决定。第三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没有严格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考核发证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发证资格,并对外发布。被停止发证资格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在规定期间内对发证、考核工作进行整顿。停止发证期间,有关发证、考核、管理工作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承当。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第三十五条在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工作中有关各方发生争议时,由受理机构协调解决。第三十六条具有自行安装能力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自行安装本单位使用的GC2、GC3级压力管道。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参照本实行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工作。第三十七条本实行细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实行细则自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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