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协议书模板集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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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协议书模板集合5篇 公司股东协议书 篇1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一)合伙期满;(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合伙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公司股东协议书 篇2本协议基于_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基础上所订立。第一章总则_、_和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_、_、_和_四方对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出资和公司所有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股东各方以第二章为准)合作基础公司名称及性质:公司名称为: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_ 年_ 月_ 日,属合伙经营企业;公司住所为: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本协议生效后,原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中的股东权益和义务仅对甲乙丙三方有效; 本协议生效后,所有签订各方均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原股东合作协议作为本协议的副本,公司所有事宜均以本协议为基准;本协议经过_有限公司股东会第20_080001号决议全票通过;第二章 股东各方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甲方:_,身份证:_ ,住址:_ _ _乙方:_,身份证:_ ,住址:_丙方:_,身份证:_ ,住址:_丁方:_,身份证:_ ,住址:_第三章 各方持股方式和出资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_;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各方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万元(RMB_);第七条 本协议生效后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甲方:_;持股比例: %;乙方:_;持股比例: %;丙方:_;持股比例: %;丁方:_;持股比例: %;注:宋_先生所占 %的股份中,12%为公司持有股,暂记宋先生名下,不归宋先生个人所有,不分红,不参与股权责任和利益分配,处置权归公司股东会。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合作各方各自的资金、场地和技术优势,合法经营,取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支持、技术培训,专利转让;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 股东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和_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方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将各自出资金额汇入公司统一账户。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按照规定,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利;(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七)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合同;(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并按持股比例承担公司责任;(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未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财产为他人或自己的债务设置抵押、质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出具担保书;(五)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二节 股东会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事务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后,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表决同意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公司法人代表;(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五)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合同;(十三)投票决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去留;(十四) 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懂事或监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他股东主持。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经所有股东同意,暂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懂事和监事。第一节 执行董事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必须是股东之一。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执行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得同其他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合法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第二十六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八章 总经理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股东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第三十条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层管理者;(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十)公司合同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股东会的要求,向股东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含15)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含15)的单项贷款。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30(含3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必须提前5日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报告。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第九章 监事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股东会决议解散;(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成立后,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支付清算费用;(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交纳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四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公司股东协议书 篇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人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设立营口市浙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协议。第二章公司设立第二条 各方一致决定在_市设立公司。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_第四条 公司的名称为:_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拓展业务,推进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为各方创造经济效益,为国家经济发展做贡献。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第四章 出资各方第八条 出资方为:(一) (二) ;(三)第五章 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第十条 出资人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人出资额所占比例万%万%万%第十一条协议签订后各方办理出资手续。第六章 股权的转让第十二条投资担保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所持股份自投资担保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两年内不得转让。投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份,在任期内不得转让。第七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各方的权利:(一)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行使表决权;(二)依据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权;(三)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五)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六)公司依法终止后,有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权;(七)参与制定公司章程;(八)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各方的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缴纳各自所认定缴的出资额;若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应向已足额缴纳的出资的出资方承担违约责任;(三)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五)有义务参加出席股东会;(六)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章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第一节 股东会第十五条 本协议的各方为公司的股东。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协议书 篇4本协议基于_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基础上所订立。第一章总则_、_和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_、_、_和_四方对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出资和公司所有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股东各方以第二章为准)合作基础公司名称及性质:公司名称为: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_ 年_ 月_ 日,属合伙经营企业;公司住所为: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本协议生效后,原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中的股东权益和义务仅对甲乙丙三方有效; 本协议生效后,所有签订各方均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原股东合作协议作为本协议的副本,公司所有事宜均以本协议为基准;本协议经过_有限公司股东会第20_080001号决议全票通过;第二章 股东各方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甲方:_,身份证:_ ,住址:_ _ _乙方:_,身份证:_ ,住址:_丙方:_,身份证:_ ,住址:_丁方:_,身份证:_ ,住址:_第三章 各方持股方式和出资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_;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各方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万元(RMB_);第七条 本协议生效后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甲方:_;持股比例: %;乙方:_;持股比例: %;丙方:_;持股比例: %;丁方:_;持股比例: %;注:宋_先生所占 %的股份中,12%为公司持有股,暂记宋先生名下,不归宋先生个人所有,不分红,不参与股权责任和利益分配,处置权归公司股东会。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合作各方各自的资金、场地和技术优势,合法经营,取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支持、技术培训,专利转让;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 股东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和_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方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将各自出资金额汇入公司统一账户。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按照规定,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利;(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七)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合同;(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并按持股比例承担公司责任;(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未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财产为他人或自己的债务设置抵押、质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出具担保书;(五)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二节 股东会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事务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后,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表决同意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公司法人代表;(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五)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合同;(十三)投票决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去留;(十四) 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懂事或监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他股东主持。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经所有股东同意,暂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懂事和监事。第一节 执行董事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必须是股东之一。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执行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得同其他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合法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第二十六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八章 总经理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股东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第三十条 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层管理者;(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十)公司合同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股东会的要求,向股东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含15)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5(含15)的单项贷款。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30(含3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必须提前5日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报告。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第九章 监事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股东会决议解散;(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成立后,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第四十五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支付清算费用;(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交纳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四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五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公司股东协议书 篇5甲方: 乙方: 住址: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丙方: 丁方: 住址: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第一条、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过甲、乙、丙、丁友好协商,根据平等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则,就共同投资成立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公司宗旨: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面向市场,积极开展多元化经营,全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第二条、 关于公司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丁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1、公司注册全称为:(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注册资金为: (大写)2、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出资:(大写);出资方式: 现金支付 乙方出资:(大写);出资方式: 现金支付丙方出资:(大写);出资方式: 现金支付 丁方出资:(大写);出资方式: 现金支付3、公司住所为:4、公司的法人代表为:5、公司经营范围为: 桑拿洗浴第三条、 关于董事会董事会是由公司股东组成,每一位股东均代表公司形象,并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权益。1、甲、乙、丙、丁四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规定缴纳出资并签约后,即成为公司股东。2、股东须遵守公司法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股东不得退股,但可以转让股份。4、董事会相关职务由董事会成员协商选举,并限定期限考核。第四条、 权利与义务1、甲、乙、丙、丁均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但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正常经营工作。2、为了明确甲、乙、丙、丁四方职责并有利于公司发展,甲、乙、丙、丁四方需要合理分工。 具体分工如下:1)、董事长由: 担任。主要负责公安、消防等一切对外行为,不直接参与公司内部管理工作。2)、执行董事由:担任。直接负责公司内部运营管理,传达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直属下级、公司总经理。3)、董事会成员由: 担任。4)、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采用外聘形式。3、 公司支出、收入等财务状况每季由执行董事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分析近期经营状况及制定新的经营战略目标。4、甲、乙、丙、丁四方前期各自的市场资源、人脉关系、行业经验等均属于合作的一部分。5、甲、乙、丙、丁四方任何一方不得将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各项资源透漏给外界或竞争对手,否则董事会有权罢免其职权撤回股份并向相关执法部门提起诉讼。6、如因经营或管理等方面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己见,可召开股东会议商讨,如确实无法统一决策,执行董事拥有最终决策权。7、如果公司运营困难或需要资金周转,甲、乙、丙、丁四方可协商再次为公司投资,根据投资金额的多少可重新制定股份。8、如公司运营亏损,无力继续经营,需召开董事会,在挣得董事会全体成员同意后可将公司注销或拍卖,拍卖或变卖所得资金按照甲、乙、丙、丁四方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分配。第五条、 利润分红1、甲、乙、丙、丁为公司董事(股东),按其股份比例享有股份红利。2、股份红利是指公司年营业额减去公司投资成本以及所有运作资金后的资金,为公司年利润,再将年利润按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分发给股东;如果是负数公司就是亏损,亏损将不存在红利。3、为保障公司正常可持续运营,股东分红不得超过公司年利润的80%第六条、 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擅自挪用公款超过五千元以上,应受与此款项双倍赔偿,情节严重者可依据相关法律可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2、任何一方隐瞒或更改公司账目中饱私囊,一经发现将处以双倍赔偿,情节严重者可依据相关法律可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第七条、 协议解除或变更出现以下情况本合同自动解除1、 合同期限已满。2、 由于合理原因,经甲、乙、丙、丁协商将公司注销。3、 由国家法律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出现以下情况需签订新的合同,同时解除此合同。1、 公司新增其他股东。2、 股东股份变更。3、 合作方式变更。第八条、 协议期限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为 年,即 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第九条、 协议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部分条目在公司注册后正式生效。本合同共三页,一式四份,甲、乙、丙、丁个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条款及备注事项: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日期: 日期: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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