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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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青岛贝森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品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期货投资业务,控制期货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青岛贝森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青岛贝森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金融衍 生品业务第三条 公司交易的品种为PTA和MEG,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熟悉主 要原材料价格走势为目的介入期货投资业务,为能在现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中把 握 节奏,降低采购成本。第四条 期货交易基本原则:(一)公司的期货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公司的期货交易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三)公司应严格控制期货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五条 公司期货投资业务的保证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在上 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第六条 公司进行期货交易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三名 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期货交易员与资金调拨人员相分离,下单员与复核人员相 分 离,相互制约。第七条 期货交易账户须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立,公司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期货交易。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批准的额度执行,不得影响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九条 公司组织建立期货领导小组,作为管理公司期货投资业务的决策机 构。公 司期货领导小组由股东及总经理、生产经理、 财务部负责人组成,总经理为期货领导小组组长。第十条 公司期货交易由贝森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期货部统一负 责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期货交易资金划汇与及时入账。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审核期货交易计划,监督、稽核计划实施情况,不定 期对期货交易事宜进行检查,对期货业务管理进行合规检查,对相关协议、文件等 进行检查,防范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而产生的风险。 第三章 授权制度第十三条 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 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第十四条 公司期货投资业务由公司期货部负责实 施。第十五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 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第四章 业务流程第十六条 期货领导小组结合现货需求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制定交 易方案 提交期货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第十七条 资金调拨流程:由期货交易实施单位填报交易保证金申请,股东在其授 权范围内对交易保证金申请进行核准,财务部资金调拨员进行资金调 拨并备案。第十八条 期货交易员根据经批准后的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经纪公司下达 指令交易,按方案的数量买入相应期货。第五章 风险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 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第二十条 期货领导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 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组长,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 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第二十一条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呈批的方案中必须披露相关风险;交易方案须采 取合理的交易策略,降低追加保证金的风险。如有头寸临近交割月份或逢节假日 交易所需要提高保证金比例时,现货事业部应在交易所提加保证金比例日提前三 日联系公司经营管理部做出增加保证金申请,交财务部办理。第六章 信息报告制度第二十二条 期货部门向开户机构提供和及时更新负责期货交易的部门主管人员 及相关业务人员信息。第二十三条 套期保值于月初向期货领导小组提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 本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及 相关分析。第二十四条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1、 每次交易后向风险控制员、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划 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2、 期货业务人员和会计核算员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统计核算 台帐并向财务总监及风险控制员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 用状况等信息。第七章 保密制度第二十五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公司期货业务相关 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投资方案、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 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 和法律风险。第八章 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公司期货投资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0 年。第二十八条 公司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 10 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 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 进 行的资金拨付、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 责 任。第三十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 追 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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