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4章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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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司法学习要点:掌握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全面了解我国公司设立,公司章程,公司资本、股份与债务,公司的股东与组织机构,公司的变更、破产、解散和清算等法律制度。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设立 2、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 3、公司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二、公司的种类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 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三、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法的概念 1、公司法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其设置、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对内对外关系,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公司法的调整对象(1)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公司法主要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其地位的法,因而公司法是侧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法。(2)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公司法不调整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一般只调整那些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经营关系。至于那些与公司组织关系无关的经营活动,如买卖合同关系,则不由公司法调整。(二)公司法的主要特征 1、公司法是一种主体法 2、公司法是一种行为法 3、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多,任意性规范少。(三)我国公司法的立法概况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的呼声日高。经过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大规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节 公司的基本制度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1、公司的名称 公司名称是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它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之一,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公司名称具有惟一性,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2、一个标准的公司名称中应当包括的内容(1)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须含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凡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其名称中必须包含“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2)公司注册机关的行政级别。(3)公司的行业和经营特点。(4)商号,它是公司名称的核心内容,公司名称中当事人唯一可以自由选择的部分。案例:某甲和某乙欲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制冷设备为主。为了给公司起个好名字,他们多方咨询,最后,他们共设计了四个名称,分别是:上海北极公司、中华北极熊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上海123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南极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中,只有上海南极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名称是合适的。因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司名称一般依次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商号(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二、公司的设立 1、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 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创建公司的一系列活动,是一个过程。公司成立则标志着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说,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结果。2、公司设立的原则 我国公司法采取了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相结合的设立制度,即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政府审批的以外,可以直接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尚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3、公司的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足公司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各种类型公司都可采用。(2)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公司,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各国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均有限制性规定。4、公司设立的条件 法律对各种类型的公司的设立要求不完全相同,概括起来,公司设立需具备以下要件:(1)发起人 发起人就是进行公司设立活动的人,但一般是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的人。设立任何公司,都必须有发起人或创办人。发起人一般须为2人以上。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由于发起人有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的义务,因此,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就成为公司的首批股东。(2)资本 公司的资本,亦称股本,是指全体发起人或股东认缴的股金总额。资本是公司设立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因此,各国的公司法对公司的资本都作出了规定。它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债务的担保。公司资本制度一般遵循三项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 (3)资本不变原则 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同时也是公司权利能力取得日期。同样,依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权利能力的消灭需要清算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因此,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2、公司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且其范围和内容完全一致,这与自然人不同。另外,公司作为拟制的人其行为需要符合特定的立法用意,因此,公司的权利能力会受到一定限制。四、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1、公司的合并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吸收合并。指吸收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2、公司的分立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者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新设分立。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新设立公司的经营范围、性质进行重组、分配,同时原公司解散。3、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的程序(1)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公司合并,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分立,要签订分立协议,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3)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4)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或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5)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允许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另行达成书面协议。(6)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重新登记注册。案例:五、公司债券(一)公司债券的含义和特征 1、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股份制公司发行的一种债务契约,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2、公司债券的特征(1)发行主体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持有人拥有一定财产的证明。(3)公司债券注有还本付息日期。(4)公司债券必须依法定程序发行。(5)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3、债券与股票的主要区别(1)性质不同股票表示的是股东权,是股权凭证;债券表示的是债权,是债权凭证。(2)收益不同股票持有人是从公司利润中分取股息、红利,可能较高,也可能很低,甚至没有;债券持有人则不论公司是否盈利,都有权依事先约定的固定利率计取利息。(3)承担的风险不同股票是投资,风险较大;而债券持有人则不论公司是否盈利、都能得到固定的利息回报;风险相对要小。(4)对公司经营管理享有的权利不同股票持有人可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债券持有人则无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二)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程序 1、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法规定具备以下情况,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法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社会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和偿还前次发行的债券应该偿还而尚未偿还的本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公司的净资产金额已达到4000万元,在此条件下,此次发行债券金额计划为1800万元。该公司此次发行债券有何不合法之处?本案中,发行债券是用于“偿还前次发行债券应偿还而未偿还的本息”,说明该公司“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因此不符合债券的发行条件。同时,由于公司净资产只有4000万元,因此发行的债券总额最多不能超过净资产的40%,即1600万元。2、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1)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2)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送材料,提请批准;(3)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4)募集债款;(5)募集登记。(三)公司债券的转让和转换 1、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记名债券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债券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付转让。2、可转换债券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六、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一)财务、会计制度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必须合法、规范、明确。只有这样,财务会计资料才能保证真实、有意义,股东和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才会得到切实的保障。2、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报送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二)公司利润分配 1、公司利润的概念 公司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一年)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及营业外收支净额。2、利润分配的原则和顺序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年限。(2)缴纳所得税。(3)依(1)项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公司亏损的,弥补仍存在的亏损。(4)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应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5)向股东分配利润。案例: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现有法定公积金800万元,任意公积金700万元,现在公司决定以公积金500万元增资派股,有以下几种方案:方案一,用500万元的法定资本金;方案二,用500万元的任意公积金;方案三,用100万元的任意公积金和400万元的法定公积金。哪种方案是可行的?本案中,涉及到公司公积金的用途及其限额,问题的关键就是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本案中为500万元,而任意公积金则没有此限。也就是说,最多能拿300万元法定公积金来增资转股,所以只有方案二是可行的。七、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 1、公司的破产 公司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该公司或其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终止该公司。2、公司的解散 公司的解散是指既存的公司因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发生而丧失法人资格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公司。3、公司的清算(1)成立清算组 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2)清算组的职责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3)清算的分配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1、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2、实行资本金制度,公司股本不分为等额股份。3、出资人数为50人以下。4、不能公开募股,不能发行股票。5、股东出资不得随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2、公司章程的制定 章程是公司设立人依法订立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3、出资义务的履行(1)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缴付其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2)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价,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包括: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案例:甲、乙、丙、丁、戊打算共同组建一个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零售为主。其中甲、乙以现金出资,分别为15万元和1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30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为25万元,戊以其自己的信用出资。请问,他们的出资方式有何不合理之处?依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丙的出资是正确的。但是,劳务、商誉、信用、自然人姓名、特许经营权等不能作价出资,所以丁、戊的出资不正确。此外,依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所以甲、乙的出资也不正确。4、设立程序(1)缴纳出资和验资股东应该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2)设立登记设立登记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将公司应登记的事项呈有关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由其注册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1)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会定期会议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案例:(2)股东会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1)董事会的设立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会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为3至1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2)董事会的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3)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3、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1)经理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负责有限责任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2)经理的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雇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1)监事会的设立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2)监事会的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对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仍是独立法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人公司”的合法存在,有利于鼓励公民和企业的自主创业,吸引民间资本,扩大投资渠道。2、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且不允许股东分期出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其章程由股东制定。(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案例:甲一个人欲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机器设备维修,出资的方式及金额是:其自己拥有的维修设备一台及现金5万元,该维修设备经评估作价4万元。请问:甲的想法能实现吗?甲的想法是不能实现的。虽然我国新公司法允许一个自然人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新公司法同时要求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并且不允许股东分期出资,超过了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及可以分期出资的要求。五、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它的特点是:(1)投资者只有一个,而且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2)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特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1)董事会、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是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的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其中应当有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案例: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2)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并且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其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行使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1、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2、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3、股东人数有最低限制,一般应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4、股票可以自由转让。5、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要提交财务会计报告。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可以分次缴纳,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于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发起设立的程序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足公司股份发起人缴纳股款发起人组建公司机构公司设立登记(2)募集设立的程序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发起人募股。发起人认购后,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认股人认股。发起人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登记。案例:甲、乙、丙、丁、戊五方欲采取募集设立一个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甲、乙、丙三人属于外国公司,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约定五方发起人共同认购了公司股份总额的33,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他们的想法能实现吗?案例:股东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3、发起人的法律责任(1)公司成立后的资本补足责任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成立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案例:甲、乙、丙三个自然人和A有限责任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C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的过程中,对A公司作为出资的一套办公用房进行了装修,装修之后,最终股份公司的设立没有得到批准,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此时公司仍剩有10万元的装修费没有付请。请问:这笔装修费用应该有谁来承担?根据公司法律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该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所以本案中的装修费用应该由甲、乙、丙和A、B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股东是指公司资本的出资人或股份的持有人。自然人、法人、国家都可以依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2)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应由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的2/3通过。案例:案例:某市甲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06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 2006年4月1日发出召开2006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改选公司监事2人。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1、本案中的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1/4,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1/3的下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该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不符合法定条件。2、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最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许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案通知中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2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3、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决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会决议,因而也是错误的。4、该小股东的平等权和知情权,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等遭到侵害。2、董事会(1)董事会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由5至19人组成。(2)董事长职权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2005年5月10日,公司董事长李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8名董事,另有3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1)鉴于公可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3)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级为财务部,并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名,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4)鉴于公司的净资产额已达2900万元,符合有关公司发行债券的法律规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000万元。本案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而董事会通过的事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1)董事会决议给每位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2)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的决议违法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3)董事会认为将公司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须经股东大会通过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4)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净资产额达到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3、经理 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地位与有限公司经理的相同。4、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主要代表股东大会监督公司的业务执行。其组成和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相同。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中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1、股份的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新股发行,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股份的转让(1)股份转让的一般规定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公司股份的自行收购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案例: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已上市。股票发行后,由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股票一直下跌。为了平抑股市,扭转本公司股票下跌趋势,该公司的董事长当机立断,决定收回10的公司股份;并且为了提高公司业绩,决定把收回的公司股份作为奖励发给职工,以激励员工,促进公司发展。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有何不妥?本案中,该公司的错误之处在于:首先,为平抑股市,公司无权收回已发行的股份;其次,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3、上市公司 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资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第五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一、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二、公司的法律责任三、公司领导人的法律责任四、清算组、资产评估、验资机构的法律责任五、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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