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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CCJ/T148-2010宣贯,批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0-10-25 实施日期:2011-08-01,1. 总 则,1.1 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加臭剂的质量、加臭量和加臭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实现加臭剂的警示作用,制定本规程。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为了防止和减少因燃气泄漏而不能及时发现而造成中毒、 爆炸等恶性事故的发生,要求城镇燃气必须加臭。在燃气中加入加臭剂,如果在输配过程中发生泄漏,可以使操作和管理人员引起警觉,也方便检漏;如果在居民住宅中发生泄漏,可以使用户及时察觉。) 1.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加臭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和维护。不适用于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企业生产工艺用气的加臭。 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必须加臭,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如增加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1.3 城镇燃气加臭剂和燃气加臭装置的选型应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应积极采用成熟和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燃气加臭剂的种类:现在国际上使用的天然气加臭剂主要可分为含硫和不含硫两大类,而其中由于含硫类加臭剂中四氢噻吩THT味道被认为最接近于被逐渐取代的煤气味道且特性较好,在世界范围内有着较为广泛的应用。 1.4 城镇燃气加臭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国家相关标准主要为: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 术 语,2.1 加臭剂 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 2.2 加臭量 单位体积燃气中加入加臭剂的数量 2.3 加臭装置 向燃气管道内注入加臭剂的装置 2.4 加臭剂注入嘴 使加臭剂注入管道,并使其气化或雾化的部件 2.5 加臭剂运输管线 加臭装置的加臭剂出口与加臭剂注入喷嘴之间的链接管线 2.6 加臭剂上料器 向加臭剂储罐内添加加臭剂的部件 2.7 标定 对加臭剂输出量进行检测和认定,2.8 吸收器 用于吸收加臭剂蒸汽并消除臭味的部件 2.9 自动运行 加臭装置按燃气流量信号的变化自动调整加臭量 2.10 手动运行 加臭装置的输出量按操作者的设置量进行定量加臭 2.11 加臭精度 单位体积燃气内加入的加臭剂量与设定加臭剂量的误差百分比 2.12 浊点 在规定条件下,将一液体进行冷却,开始有晶体出现而呈雾状或浑浊时的温度 2.13 除臭剂 利用微包胶技术,将加臭剂分子通过生物降解的方式破坏并转化为无臭无味的产物,从而实现去除空气中臭味的一种生物制剂,3. 基 本 规 定,3.1 加臭剂质量和加臭量 3.1.1 加臭剂的气味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且气味消失缓慢。 本条规定了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气味要求,其目的是当有臭味的燃气泄漏时能够被及时发觉。 3.1.2 加臭剂除应符合本规程3.1.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臭剂的浊点应低于-30; 在规定环境下,加臭剂在-30不应有结晶出现。 2.在燃气管道系统中的温度及压力条件下加臭剂不应冷凝 气化后进入管道的加臭剂不应在管道中发生冷凝转化为液态。 3.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质量分数) 加臭剂溶于水可能会造成注入管道内加臭剂的大量流失。 4.在有效期内,常温常压条件下储存的加臭剂应不分解,不变质;,5.在管道内运输的温度和压力条件下,加臭剂不应与燃气发生任何化学反应,也不应促成反应; 6.加臭剂燃烧后不应产生固体沉淀; 7.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且不应对与其接触的材料和输配系统有腐蚀或损害; 8.加臭剂应当具有在空气中能察觉的含量指标。 3.1.3 当城镇燃气自身气味不能使人有效察觉和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时,应进行补充加臭 由于我国气源的多样性,有些地方还在使用未经深度净化的人工煤气及高含硫的天然气,如不能达到本规程3.1.1条规定时,需要补充加臭。 3.1.4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必须通过加臭装置进行,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毒无味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本条款对无毒无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检测量做出了规定。 1)关于空气燃气中臭味“应能察觉“的含义,“应能察觉”的含义是指嗅觉能力一般的正常人,在空气燃气混合物中加臭剂的气味强度达到2级时,应能察觉空气中存在燃气。 气味强度等级可参见天然气-燃气加臭指南ISO/TS16922推荐使用的气味强度刻度表,其等级分为0-5级(见表1) 表1 Sales气味强度刻度、 2) 无毒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用量,考虑经济性和环保要求,燃气中加臭剂的加入量不宜过多。无毒燃气中最小加臭量按下式计算: Cn=K/0.2LI 式中: Cn末端最小加臭剂浓度(/m3) K加臭剂在空气中达到警示气味的最小浓度值(/m3) LI燃气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体积分数) K值是这种加臭剂在空气中达到警示气味的浓度,用于燃气中最低加臭量的计算,其参考值见表2 表 2 计算最低加臭浓度的K值 以天然气为例,其爆炸下限 LI为5%。由此计算得出,天然气管网末端应当至少含有THT 8 /m3。,根据国内外加臭剂的加入量情况,对加臭剂管网起始端加入量做出推论,详见表3 表3常见无毒燃气的加臭剂管网起始端用量,2.有毒无味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对于含有CO的燃气,空气中CO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有毒燃气一般指含CO的可燃气体。CO对人体毒性极大,一旦漏入空气中,尚未达到爆炸下限20%时,人体早就中毒,故对有毒燃气,应该按其在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之时能被察觉到。因此,根据研究将0.02%(体积分数)作为燃气加臭理论的“允许的有害浓度”标准。 3.2 加臭量的检测 3.2.1 应定期对城镇燃气管道内的加臭剂浓度进行检测,并应做好记录。 我国北京房山区首例居民用户起诉天然气公司因四氢噻吩加臭量不足,导致天然气泄漏后人们没有察觉而造成三死一伤爆炸伤害的民事诉讼案件已经出现。如何检验天然气加臭后管道管网末端四氢噻吩的浓度,并记录下来作为天然气公司未来应诉的依据,现已成为天然气公司需要解决的问题。成都兰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开发的天然气/液化气中加臭(四氢噻吩)在线分析仪器集测量,采集,打印数据于一体。,3.2.2 加臭剂浓度检测点应根据管网和用户情况确定,并宜靠近用户端。 3.2.3 应保证用户端加臭剂最小检测值符合本规程第3.1.4条的规定。 本条要求生产企业做好燃气的加臭工作,并强调燃气管网末端加臭剂的含量应当符合3.1.4条中的最小检测值(THT 8 /m3)。 3.2.4 加臭量的检测应采用仪器检测法,检测仪器可采用气相色谱分析仪和加臭剂检测仪。 本条规定了加臭量的检测方法。与手持式和便携式加臭剂检测仪相比,气相色谱分析仪具有更高的检测精度,参照GB/T19206-2003天然气用有机硫化合物加臭剂的要求和测试方法中规定,硫化合物或非硫化合物可用非硫专用型检测器进行测定,如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或热导检测器(TCD)。其他具有相当的或更好的组分分离和检测效果的气相色谱法均可使用。,3.3 加臭剂的更换 3.3.1 加臭剂更换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供应单位应在更换加臭剂前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培训。 本条要求燃气供应单位在更换加臭剂前应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充分了解和掌握更换后加臭剂的特点。 2. 在更换加臭剂前至少48小时,燃气供应单位应以公告等形式将更换时间和区域提前通知燃气用户;同时,应将更换后的加臭剂气味特点告知用户。 由于不同种类加臭剂的气味不同,在变换时,很容易造成误解,引发事故,因此一个城镇燃气的加臭剂种类不宜随意更换。更换后应及时通知用户。 3.3.2 更换加臭剂前,应对加臭装置进行清洗和检修,必要时进行改造。 “改造”主要是在原加臭装置不能适应新的加臭剂的加臭要求,如防腐措施不同或容积不足等。应对其进行改造或更换。,3.3.3 更换加臭剂前,所有与液态加臭剂接触的加臭装置密封件必须更换以适应新加臭剂的性能要求。 3.3.4 在更换加臭剂阶段,新旧两种加臭剂不得发生反应,不得相互抵消臭味。 由于燃气加臭剂更换是,管道内可能存在两种不同加臭剂,必须确保新旧两种加臭剂之间不发生反应且不会生产腐蚀管道、危害人体、以及燃烧后也不应该对人体有害的物质。,4.加臭装置的设计与布置,4.1 一般规定 4.1.1 对气源进气较多的燃气输配系统,可从多个点进行加臭。 多点加臭是避免加臭剂浓度衰减较大,也是避免燃气加臭不均的方法之一,另外加臭点宜靠近用户端。 4.1.2 加臭装置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布置。加臭装置宜设置在气源厂、门站等处。 加臭装置属于厂站设备,因此在布置时应考虑环境因素和符合其防爆要求。 4.1.3 加臭装置的工作环境温度宜为-30+50,通风应良好,且不得有强磁场干扰。在特殊环境工作的加臭装置,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装置安全稳定工作。 本条给出了加臭装置的正常工作范围,-30+50主要是为了防止加臭剂结晶或蒸发。设在室外的加臭装置应采取防晒和保温措施。,4.1.4 加臭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满足加臭过程连续运行的要求; 2. 应能对加臭剂输出量进行检测和标定; 加臭装置投产时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校正,并在设备投产一段时间后,重新校正。 3. 加臭精度应在5%之间; 4. 与加臭剂直接接触的部分应由不低于含17%Cr和9%Ni的不锈钢材料制造; 加臭剂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含17%Cr和9%Ni的不锈钢材料耐腐蚀性、抗氧化性和加工性较好。 5. 密封材料宜用聚四氟乙烯; 聚四氟乙烯材料对含硫加臭剂的吸附较小,且抗腐蚀性较好。 6. 放散口应配备加臭剂气体吸收器。 为了减少加臭剂放散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避免放散时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加臭剂一定要通过吸收器后方可放散。,4.1.5 加臭装置注入喷嘴宜设置在燃气成分分析仪、调压器、流量计后的水平钢质燃气管道上。 主要是考虑加臭点附近加臭剂浓度大或有未气化的液滴,防止加臭剂对这些设备的皮膜或塑料件等造成侵蚀。 4.1.6 加臭装置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中“二级负荷”的要求。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第条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 4.1.7 加臭装置的电气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中对门站、储配站电气防爆设计的要。防爆标志应明显。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第6.5.21条规定 门站和储配站电气防爆设计符合下列要求: 1 站内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规定。 2 其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宜符合本规范附录D 的规定。 3 相关厂房和装置区内应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4.1.8 加臭剂储罐或外箱体应标有危险警示标志。 本条依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为了了解储存介质的危险性,要求加臭剂储罐或外箱体上应标有危险警示标志。 4.1.9 加臭剂储罐及管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在设备进场时提交相关资料。 4.1.10 防爆现场应设置加臭装置的紧急停机开关。 4.2加臭装置设计 4.2.1 加臭剂储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燃气工程使用的加臭剂储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的相关规定; 规定了城镇燃气使用的加臭剂储罐产品设计,制造应执行的标准 2. 加臭剂储罐的容积应根据供气规模、加臭剂的运输距离、最大允许充装量等参数确定;,加臭剂储罐的容量以36个月用量为宜;对于供气量大于50万m3/d的用户,加臭剂储罐容量可缩减至12个月。 3. 加臭剂充装量不应大于90%,且储存时间不应超过加臭剂的保质期。 由于加臭剂也具有易燃易爆性,因此,确保加臭剂储罐液位在适宜范围内是 保证加臭装置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加臭剂在90%充装量地范围内运行,可保证储罐内留有一定的气相空间,以防止储罐外温度升高,使储罐内压力升高。 4.2.2 加臭装置控制器及电气元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器宜有加臭剂储罐高低液位、泵工作状态、系统故障等报警信号输出,且报警 信号需手动消除。 2. 控制器应具有手动运行模式和自动运行模式,且能够接收燃气流量计提供的数字或模拟信号;对于恒定燃气流量供气,控制器可仅有手动模式。 3. 控制器应设置不逆转的并有可追溯可打印的记录装置。 加臭装置记录内容包括:加臭设备运行状态、运行时间、瞬时加臭量、累计加臭量等。供气企业对加臭情况的记录也便于事故或纠纷时作为原始凭证进行查询。 4. 加臭装置应具备将运行监控数据向上位机地远程终端(RTU)或监控数据采集系统(SCADA)进行数据传输的功能,控制器的接口应具有通用性和兼容性。 5. 加臭装置中的电气元件在产品交付时提供合格的检验资料。,4.2.3 加臭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臭泵输出加臭剂的压力应高于被加臭的燃气管道最高工作压力,宜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21.5倍; 为保证加臭剂顺利进入燃气管道中。 2. 加臭泵应易于操作、检修和清洗; 3. 加臭泵入口应加装过滤器,出、入口应设置止回阀; 设置止回阀主要是控制加臭剂单向流动,以免回流损坏加臭泵。 4. 加臭泵的输出应设有标定器。 4.2.4 加臭阀门组及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臭管线阀门组应设置回流管; 回流管是为了使阀门组中的加臭剂流回储罐中。 2. 输送加臭剂的管线、阀门组管束应采用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管道,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14976和 GB/T12771的规定;最小内径应大于4mm。 3. 加臭装置的管线连接宜采用机械连接。,4.2.5 加臭剂注入喷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嘴上部应安装止回阀; 加装止回阀是防止泵停机时,管道内的天气回流到储液罐中。 2. 喷嘴的接口尺寸不应小于DN15,压力级别应与燃气管道设计压力相同且不应小于PN1.6MPa。 4.2.6 加臭剂储存量较大的加臭装置,宜采用电动上料泵或使用车用快速上料接口进行储罐上料操作。 建议加臭剂储存量大于400600Kg的加臭装置,需要采用密闭的防爆电动上料泵或使用车用快速上料接口进行储罐上料操作。 4.3 加臭装置的布置 4.3.1 加臭装置的工作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臭装置宜设置独立工作间; 加臭装置安装在室内主要是考虑在风沙大,雨雪多的地区,以便于保护及保温。 2. 加臭装置工作间的地面应对加臭剂具有耐腐蚀性,且不得渗透。,设置集液池,主要是考虑储液罐一旦发生事故,可将泄漏的加臭剂控制在较小范围,减小事故影响。 4. 加臭装置工作间的门应向外开,开启后应能保持全敞开状态,关闭后应能从内,外侧手动开启。 5. 加臭装置工作间应通风良好,且入口处应设置警示标志。 4.3.2 当加臭装置布置在室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露天设置的加臭装置应采取遮阳、避雨等保护措施; 露天设置的加臭装置具有良好的通风环境,但应做好遮阳、避雨等保护措施。 2. 加臭装置应牢固地设置在基础上;加臭装置的基础应采用钢筋混泥土基础,其高度不应低于地面标高; 3. 加臭剂储液罐应设置加臭剂意外泄漏集液池,集液池容积应大于加臭剂储罐的容积;,本条参考GB50028-20066.6.12条 “设于空旷地带的调压站及采用高架遥测天线的调压站应单独设置避雷装置,气电阻值应小于10。” 4.3.3 加臭装置的控制电缆、信号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燃气厂站的设计要求。 4.3.4 加臭装置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厂站非爆炸区的控制室内。确需要安装在防暴区的控制器应按燃气厂站的防爆等级采取相应的防暴措施。 4.3.5 加臭管线的敷设应符合燃气厂站的设计要求。埋地敷设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架空敷设时应有可靠的支撑。 以上三条的相关规定均可参考GB50028-2006。另外,由于加臭管线一般较细,埋地敷设时应加套管予以保护。,5.加臭装置的安装与验收,5.1 一般规定 5.1.1 城镇燃气工程的加臭装置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合格产品,并应有出厂合格文件。加臭泵、加臭剂储罐等应选用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出厂合格文件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有些产品应有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等。 5.1.2 加臭装置的安装与验收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未经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变更和设计洽商函等。,5.2 加臭装置的安装 5.2.1 当安装加臭剂注入喷嘴时,现场安装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且喷嘴插入燃气管道内的长度应大于燃气管道直径的60%。 相关标准可参考GB/T 2624.3-2006 用安装在圆形截面管道中的差压装置测量满管流体流量 ,燃气管道内的长度应大于燃气管道直径的60%是为了使加臭剂在燃气流中均匀分布。 5.2.2 加臭装置的仪表及安全装置应可靠有效,各连接处应牢固无泄漏。 5.2.3 加臭装置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控制器的空载模拟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断电接入负载和数据信号,严禁带电接、拆控制器的任何线路。 5.3 加臭装置的检验与验收 5.3.1 加臭装置及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应覆盖施工全过程,既包括进场物资的检验也包括施工中的过程控制。,5.3.2 焊接连接的管道应按照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的要求进行无损检验。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第7.4节要求对焊缝进行100%检验。 5.3.3 现场组装加臭装置的管道和整体组撬加臭装置的外部管道应按照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的要求进行压力试验和整体泄漏性试验。 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第7.5节“压力试验”进行试验。 5.3.4 加臭装置各部位的阀门应开启灵活、操作方便。 5.3.5 启动运行加臭装置时,设备实际动作的参数与各项控制参数应一致;加臭精度应符合本规程第4.1.4条的规定。 控制参数主要包括:加臭泵的工作频率、加臭剂储液罐液位值等;加臭精度应控制在5%。,5.3.6 控制器上各开关、参数调整按键应灵敏、可靠、准确,报警器的声、光及显示应符合设计文件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供货或安装方应提供相关文件、检验报告及说明书。 5.3.7 应对备用加臭泵和控制器进行切换调试,操作控制应准确,数据显示应正确。 现场调试的过程和内容,应有文字记录及双方签字。加臭泵和控制器的切换包括就地控制和远程控制两种方式。,6.加臭装置的运行与维护,6.1 一般规定 6.1.1 加臭装置应在全密闭、无泄漏状态下运行。 6.1.2 使用单位应制定加臭装置的安全运行、操作、检修与维护管理制度。 6.1.3 使用单位应针对加臭装置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应定期进行预案演练。 有条件的单位应装备加臭剂泄漏快速喷淋装置、负压罐车和清理装置等。 6.1.4 加臭装置应由专人进行操作和管理。每年应对操作人员至少培训一次。 专人管理可避免人为误操作导致的数据丢失及加臭量不合格等事故,相关培训可由加臭装置生产商或供货商进行。,6.1.5 操作、检修、处理事故或进入含有加臭剂气体的室内时,操作人员应佩戴适合的防护面具。防护面具等用品应定期进行性能检查,并应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换。 安全防护用品及加臭剂专用吸附剂一般由加臭剂供应商配套提供。操作人员可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的防护用品:加臭剂的搬运和添加,调制吸附剂,处理遗洒,处理泄漏。 6.1.6 加臭剂的使用、储存与运输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桶装加臭剂应储存在阴凉、干燥且通风良好的房间。加臭剂严禁同易燃物品共同存放。 加臭剂的使用、储存与运输应符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单位应按要求设置储液池防止加臭剂的大量泄漏,应妥善处理、收集加臭剂的废气、废液;应设置专用的加臭剂储存仓库,并由专人管理,仓库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6.1.7 当加臭剂储罐作为压力容器进行管理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R7001的有关规定,并应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按照上述两个规程进行管理和检测。 6.2 加臭装置的运行 6.2.1 应定期检查加臭剂储罐内加臭剂的储量,并应及时补充加臭剂。 加臭剂的储量应与燃气用量相匹配,从而避免频繁添充加臭剂。 6.2.2 用户端地加臭量应符合本规程第3.1.4条的规定,并应定期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频率不得低于2次/年。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由于加臭装置大多在门站运行,为确保加臭量符合要求,燃气供应单位应对用户端的加臭量定期进行检测。这里2次/年的检测频率规定的是最低值。对于规模较大、水利工况复杂的管网供应单位应加密对末端检测的次数。另外,在冬夏之交及用气量变化交大时,应安排末端检测。 6.2.3 应定期检查和更换加臭泵的润滑油,加臭泵的润滑油液位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6.2.4 当采用电动方式补充加臭剂时,在启动上料泵前,泵内的加臭剂液体不应少于泵腔的2/3,严禁上料泵空转。 上料泵空转会造成泵体温度升高及泵轴套密封面磨损。造成泄漏、着火和爆炸事故。 6.2.5 加臭剂输出量标定应在有燃气运行工况下进行,用标定设备对加臭装置在最大输出量和最小输出量的工作状态范围内进行标定,标定数据与控制器设定数据必须相同。 6.2.6 当发生加臭剂意外泄漏时,应先切断泄漏源;当泄漏量较大时,应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并采取措施防止泄漏的加臭剂流入下水道、排水沟等,使用吸附剂或消除剂等及时消除加臭剂造成的污染。泄漏出的加臭剂液体可用吸附剂进行吸附,吸附后的废弃物应放入封闭的容器中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泄漏发生后应对污染区进行隔离,处理人员进入污染区域时,需穿防护服,并佩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6.2.7 操作人员交接班时应检查集液池,保持集液池清洁、无杂物和积水。当有杂物、积水或泄漏的加臭剂液体时,应立即清除,并应采用吸附剂消除加臭剂的气味。 6.2.8 加臭装置启动时应确认加臭泵进出、口阀门为开启状态,禁止关闭阀门运转。运行时应检查加臭泵输出压力是否高于燃气管道压力,以保证加臭正常进行。 6.2.9 应定期 对加臭剂气体吸收器内的吸附剂进行更换。 由于加臭剂气体吸收器内的吸附剂长期使用后,会达到饱和,而失去对加臭剂的吸附,因此要定期对其内的吸附剂检查并更换。 6.3 加臭装置的维护与检修 6.3.1 加臭装置维护和检修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6.3.2 应定期对加臭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并填写维护保养记录。 维护保养记录是确定设备检修周期、检修内容的重要依据,记录一般应保存3年。,6.3.3 加臭装置的安全阀、仪表等国家强制检验的产品应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6.3.4 当发生故障需要切换加臭泵时,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确认后方可切换和检修。完成检修的加臭装置应经过不少于24小时的试运行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或转为备用。 6.3.5 加臭装置检修时,现场应备有消防器材、除臭剂、消除剂的稀释液和吸附剂等。,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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