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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管理知识篇,管理知识篇,第一章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法规及标准 第二章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的基本知识 第三章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与承运,本篇思考题,第一章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法规及标准,第一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法规 第二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技术标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7】14号,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4号,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是现有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现行法规中内容最全、层次最高的条例。 相关内容 巩固练习,1条例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境内运输危险化学品,不仅包括了经营性运输,也包括了非营业性运输。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仅规范经营性客货运输不同。,2危险化学品定义 根据条例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以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准。而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一是剧毒化学品应属单独、特殊的一类。 按历史沿革和条例要求,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是有特殊要求的。而剧毒化学品是以国务院八部委公告2003年第2号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为准,故剧毒化学品应是单独、特殊一类的危险化学品或危险货物。 二是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关系。 据条例第三条所表述的内容:“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据第三条规定无法判断“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关系。但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使两者在道路运输管理、许可方面建立了联系。 结论: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 危险化学品以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7类为准。具体地讲,危险货物的范畴大,有9类,危险化学品的范畴小,是危险货物9类中的7类(不含第7类放射性物品和第9类杂类),这也是两者的区别。,3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 条例第六条第(五)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法律赋予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是: 严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关;严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关;严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关。同时,根据“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即“三关一监督”。,4资质认定制度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要有资质,没有资质运输的属于违法运输。 据此,交通运输部制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5持证上岗制度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的安全知识培训;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为了保证从业培训、考试质量,规范从业人员考试工作的管理,交通运输部制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P287)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题库(试行),开发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系统”。,6对托运人(企业)的有关要求 (1)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而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对涉嫌违反上述条款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7包装物、容器的要求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或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做好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对承运人(企业)要求 (1)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当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依照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启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7)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10)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9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为了便于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学习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等知识,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中提出了“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10事故报告要求 (1)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漏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事故报告时,一定要将有关情况报告清楚。事故报告应包括:车辆牌号、事故发生时间、 地点(X X公路X Xm处)、车辆所装货物的名称、编号、主要性质以及装载货物的质量等。,(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11有关部委的职责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这些部门都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送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2)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处罚: 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 域的。 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漏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处罚: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学品包装物、容器的。,(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三关一监督”),(6)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8)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施行时间:2004年7月1日 主要内容:规范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活动的。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开业、经营、人员配备、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管理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 相关内容 巩固练习,(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四项基本条件: 有5辆以上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设备;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运输危险货物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信工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4)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5)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6)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8)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施行时间:2013年7月1日 危规,是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管理的 基本法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许可、管理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营管理都要遵循危规。 执行危规是管理部门依法许可、依法管理和运输企业依法经营、依法运输的前提。,危规的沿革 1994年,2005年,2010年,2013年 新危规(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的主要内容: 基本结构和主要概念 对企业的要求 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对车辆的要求 对违法处罚的规定,掌握的怎么样,测试一下吧?,几个主要概念,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不准。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的要求,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炸、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危规对企业的要求,企业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运输剧毒、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10辆以上 企业停车场的要求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新危规对从业人员的要求,(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5)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同时还要注意,运输危险货物的范围不能超过道路运输证许可的范围。 (6)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7)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8)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9)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10)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新危规对车辆的要求,(1)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2)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l589)的要求。 (3)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4)配备有效的通信工具。 (5)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6)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t,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9)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10)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CB 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11)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新危规对违法处罚的规定,(1)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 非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2)违反本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3)违反本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 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4)违反本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6)违反本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施行时间:2014年12月1日 主要内容: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同时也涉及到从业人员培训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1、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2、关于执行安全生产的标准 3、关于企业培训的职责 4、政府部门监督检查职责,课堂练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五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在安全生产法中,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有: (1)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第三十六条 “运输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3)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注意的问题: (1)企业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4)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时间:2011年5月1日 相关内容: 1、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2、道路运输的基本要求 3、对超载运输的处罚,课堂练习,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道路运输的主要上位法,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车辆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是车辆上路的必要条件。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法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机动车行驶证的有关登记事项、内容,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的基本要求,(1)不得超载运输。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度、宽度、 高度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的第四十五条中要求,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同时还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m,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m;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m。对于牵引车而言,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2)超限运输的要求。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3)办理通行证的要求。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 要的安全措施。,(4)驾驶合格车辆上路。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零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5)文明驾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6)禁止酒后驾驶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7)禁止疲劳驾驶。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h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在满足连续驾驶4h的要求的同时,还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h、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h的工时制度”。这条规定是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每日及平均每周工作时间的最长限度。 (8)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对超载行为进行处罚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同时,还规定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还要求,载货汽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后,驾驶员应当将超载的货物卸载,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员或者所有人承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技术标准,国家标准: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危险货物品名表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其他相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待颁布的推荐性行业标准 其他相关行业标准,掌握的怎么样,测试一下吧?,1、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主要内容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标志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区别于其他车辆的主要标志,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警示及救援参照作用,一旦发生运输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部门可根据标志提示,迅速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及时、正确地制订抢险方案,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必须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标志牌。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标志的生产、使用和管理,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志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标志的分类、规格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装卸、运输和储存,以及安装悬挂和维护要求。 2)标志灯和标志牌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标志分为标志灯和标志牌。标准对标志灯和标志牌的结构、类型、规格和尺寸等作了规定。主要要求是:一是根据车辆的吨位(轻、中、重型载货汽车),标志灯、标志牌有三种不同型号(尺寸)。且专用罐车,可在罐体上喷涂标志牌;二是标志灯要夜光、标志牌要反光。,3)安装要求 标志灯安装于驾驶室顶部表面中前部(从车辆侧面看)中间(从车辆正面看)位置。标志牌一般悬挂于车辆后厢板或罐体后面的几何中心部位附近,避开车辆放大号;对于低栏板车辆可视情选择适当悬挂位置。运输爆炸、剧毒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在车辆两侧面厢板几何中心部位附近的适当位置各增加悬挂一块标志牌。该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应对使用中的车辆标志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保持车辆标志的清洁和完好。 4)标志牌图形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悬挂标志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标志牌的图形见附录三。P279 5)标志灯、标志牌悬挂要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悬挂标志牌、标志灯的位置见附录四。,2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本标准涉及车辆的主要要求是,在车辆后部应安装安全标示牌。 标示牌上应标明运输货物的名称、种类、罐体有效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标志牌为白底黑字、其内容在晴朗天气时在20m处能够清晰辨认。,1、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该标准为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强制性技术标准,主要应用者是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该标准规定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的托运、承运、车辆和设备、运输、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等基本要求,适用于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 具体内容 标准分为: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分项、包装、标志和标签、托运、承运、车辆和设备、运输、从业人员、劳动保护、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2、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该标准也是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主要应用者是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从业人员及管理人员。 该标准规定了汽车运输或装卸危险货物的基本要求和安全作业要求,适用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杂类等危险货物的汽车运输和装卸。 主要分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通则、包装货物运输和装卸要求、散装货物运输和装卸要求、集装箱运输和装卸要求、部分常见大宗危险货物的运输和装卸要求等内容。,第二章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的基本知识*,第一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资质要求和管理特点 第二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管理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内容 第四节 罐车管理的基本内容,第三章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与承运,第一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责任 第二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 第三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受理 第四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文件,第一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责任,一、托运人的定义 货物运输合同中,委托运输、交给货物并支付运费的当事人,称为货物运输托运人。 二、危险货物托运人的责任 1、关于货物的责任 2、关于包装的责任 3、关于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责任 4、关于运输证单的责任 5、关于收货的责任,1、托运人关于货物的责任,托运人必须对其托运的货物负责,应按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有所为或有所不为。 (1)托运人应向具有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经营资质的企业办理托运,且托运的危险货物应与承运企业的经营范围相符合。托运人不能托运国家禁止运输的货物。 (2)托运人应如实详细填写运单上规定的内容,提交与托运的危险货物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3)托运人只能托运危险货物品名表上列名的货物。当托运未列入该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时,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货物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和危险货物鉴定表。 (4)危险货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应分别托运。,(5)盛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未经消除危险处理、有残留物的,仍按原装危险货物办理托运。如果是未装过危险货物的新空包装,或虽装过危险货物但已经过彻底清洗并确认是消除危险状态的空包装可以不作危险货物托运。 (6)使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提交危险货物装箱清单。如果集装箱或集合包装内部有不同品名的货物,托运人要确认这些货物的性质不会相互抵触发生化学反应,相抵触的,要分别托运。 (7)托运需控温运输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控制温度、危险温度和控温方法,并在运单上注明。 (8)托运食用、药用的危险货物,应在运单上注明“食用”、“药用”字样。 (9)托运放射性物品,按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办理。,(10)托运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危险化学品,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在运单上注明。 (11)托运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在运单上注明。 (12)托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托运人应提供相应识别标识。 (13)托运人如果瞒报、错报货物的性质,托错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分级,或把危险货物托成普通货物,或在普通货物里夹带危险货物,则由托运人负全部法律责任;旅客运输中,旅客在随身行李或交运行李中有上述情况者,其责任也同上述;托运人和旅客不得将隐含的危险物品故意隐瞒。,2、托运人关于包装的责任,包装是安全的保障,对货物进行包装并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运输的要求是托运人的责任。 (1)托运人必须依据各种运输方式,按国家法律、标准的规定对货物进行包装。 (2)托运人必须对提交货物的包装负全部责任。 包装容器可能是由专门的包装生产厂家制造,并由其进行规定的包装试验过的;也可能是化工物品的生产厂商在其产品出厂时即已具备的;也可能是货主在提交运输以前先委托他人另行包装过的;或者是某托运者通过背书转移后从一次运输转为另一次运输的等。不管是什么情况,对于合同运输的双方而言,托运人应对其托运货物的包装质量负全部责任。托运人当然可以就包装不合格向有关各方交涉,但这与承运人无关。总之,不是由包装制造商、货物生产商、代为包装商、托运人等共同对承运人员负连带责任,而是由托运人单独对承运人负全部责任。,(3)货物交付运输后,在启运前发现包装破损洒漏的,如不能证明是承托人的过错造成的,托运人有责任改换或修理包装;如果有证明是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也应由托运人负责改换或修理包装,而由承运人赔偿托运人由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改换或修理后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包装泄漏污染了车厢、货舱,托运人应提供清洗材料和方法。 (4)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包装与国家规定的具体规定不一致时,托运人有责任向承运人提供包装试验和适用的情况及证明文件。 (5)集装箱或集合包装内部的所有单件包装都必须保证不采用集装箱或集合包装时,亦能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3、托运人关于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责任,(1)托运人交运的货物包装外表必须有国家规定的各种包装标志。 (2)识别标志必须由托运人自己制作、打印、粘贴,托运人要对其正确性负责。 (3)储运指示标志和危险性能标志可以由承运人提供,但必须由托运人自己粘贴在托运人所交付的货物包装的外表上,托运人要对这些标志使用的正确性负责。 (4)集装箱和集合包装的外表必须有箱内所有危险货物的性能标志。同时,箱内所有单件包装的外表都必须有本单件包装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能标志。 (5)每件货物包装的外表、集装箱外表、罐体外表都必须标有所装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安全标签。 (6)托运人交运的货物包装外表不得有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图案和无关的标志。,4、托运人关于运输证单的责任,货物在运输业务流转活动中,每项业务活动都有相应的证明文件,记录业务活动的发生经过和结果。这些证明文件又称为运输证单或单据。运输证单的种类很多,制作者也不相同:有属于承运者内部管理为明确各储运环节岗位责任的各种单据,有属于托运人与有关各方发生业务往来(如委托运输代理、委托包装检验等)的各种单据。 在货物合同运输中,对合同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运单。在危险货物运输中,各种“危规”都规定了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提交“危险货物托运证明书”作为货运单的补充和承运人制作货运单的依据。托运人要对经其本人签署的“危险货物托运证明书”的正确性负法律责任。上述托运人在货物、包装、标记上的各种责任,都应在“危险货物托运证明书”中得到体现,向承运人提交“危险货物托运证明书”及附属于证明书的各种证明文件是托运人的责任和义务。托运人如有特殊要求经承运人同意,特殊要求应在托运书上载明。 托运剧毒化学品,托运人需提供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托运人必须在托运证明书上承诺对自己制作的托运证明书内容的正确性负法律责任,5、托运人关于收货的责任,收货人往往是运输合同缔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他虽未参与合同的订立,但享有向承运人领取货物、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接受货物的义务。所以相对于承运人来说,收货人是托运方的连带责任人。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货物短损、变质,收货人拒收,或货物运抵到达地找不到收货人,以及由托运方负责装卸的货物,超过合同规定装卸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托运方负责赔偿。”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从汽车运输生产的特点出发,特别强调“承运人自受货起至送达交付前,应负保管责任”,并进一步规定:“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的,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妥善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承运人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而由此引起的承运人的经济损失或危险货物发生变化而造成的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相应的责任。,第二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承运人是合同运输中提供运输工具并负责进行运输,而收取运输劳务费用的当事人;也是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托运人把危险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从承运人处得到货运单后,危险货物的保管责任即同时移交给承运人。直到收货人从承运人手中提取货物为止,在整个承运期间,承运人要对所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因此,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负责。 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种损失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货物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起,至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为止。在这段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只有在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 在危险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各方都必须严格遵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的规定,明确中转交接手续,划清各环节的职责范围和责任,共同完成运输。,危险货物托运受理时承运人责任 危险货物装卸时承运人责任 危险货物运送和送达交付时承运人责任,一、危险货物托运受理时承运人责任,承运人中的发货站承诺托运人委托运输的要求,并接受委托人交给货物的过程是托运的受理。受理完毕,发货站签署货运单,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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