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审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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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审计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调研报告我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责,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我局组织力量对2018年以来审计程序及本行业承担的职责进行了专项调研。截至目前2018年共完成188项审计任务,为被审计单位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80余条。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审计166项,送审工程总造价为xx万元,审定工程总造价为xx万元,审减xx万元。一、预算执行深审计,保障资金合法性审计中我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一方面对区财政局进行预算执行审计,在总结历年审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大财政审计理念,坚持做到以真实性、合法性审计为基础,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注重规范财政收支行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财政资金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减少损失浪费;另一方面对地税局地税系统税收收入征管情况进行了延伸审计,并对10户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税收优惠金额最大的前5户企业进行抽查,有效促进税收入库。二、扶贫资金重审计,确保政策落实处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张家口扶贫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审计署关于在打赢脱贫攻坚中进一步加强扶贫审计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意见和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切实改进扶贫工作作风专项方案等文件要求,201x年上半年我局对区扶贫办、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个职能部门201x年至201x年度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脱贫攻坚政策情况、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扶贫项目建设运营监管等情况进行了审计。(一)案件类型单一。经查,今年第一季度该院受理的提请审查逮捕涉黑涉恶类案件xx件xx人,其中涉嫌寻衅滋事案件xx件xx人,案、人分别占总数的xx%、xx%,其余的为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案件。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涉黑涉恶案件包括xxx类犯罪,从目前公安机关办理的黑恶案件来看,类型比较单一,存在片面打击的倾向。 (二)案件质量不高。该院受理涉黑涉恶案件后,在审查后决定不批准逮捕xx案xx人,占受理总数的14%。主要理由是不属公安机关管辖(自诉案件)x案,占不捕总数的xxx%;存在取证不到位的xx案,占不捕总数的xxx%。如张某敲诈勒索案。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大部分是201xx年至20 x年的犯罪事实,都是当时案发后没有深查的事实,有些证据已经灭失或无法固定,有些根本无法取证,虽然在审查逮捕环节可勉强批捕,但在提起公诉阶段,有大量事实无法认定,导致案件“缩水”严重甚至无法起诉,看似大案,实则经不起证据的检验,不但导致诉讼周期过长,而且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另如李某聚众斗殴案。公安机关在立案后认为双方人员纠集力量,互相斗殴,且双方纠集力量的主犯都已供认不讳,因此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而没有第一时间固定其他相关参与人员证据,然而后来在批捕环节,证据发生变化,介于批捕环节办案时间较短,无法补充或提取相关证据,致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明效力弱化,甚至根本无法认定,导致只能暂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从以上情况不难看出,案件定性不准、取证不到位是当前公安机关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突出问题。 (三)存在人为拔高、凑案现象。该院受理提请审查逮捕涉黑涉恶案件中,经核查,有x起案件不属涉黑涉恶类案件,而公安机关将其列入扫黑除恶类案件范畴,占受理总数的xx%。除xx起对案件定性的认识问题外,有些案件明显不属于涉黑涉恶类案件。如徐某故意伤害案。徐某将人打成轻伤,从案件的起因上看,徐某看似无故生非,但其加害的对象并不是其生非的对象,而是旁边的劝阻人,徐某对旁边的劝阻人有明显的伤害故意,且造成被害人轻伤,是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然而公安机关将其列为涉黑涉恶案件,以寻衅滋事将其提请逮捕,人为的将普通刑事案件拔高、凑数。 (四)注重“打早打快”,忽视“打准打实”。从移送的案件看,公安机关都能在第一时间立案,在法定期限内移送提请逮捕或起诉,体现了“打早打快”,但有些案件却没能体现“打准打实”,此类案件有x件,占受理总数xxx%。如陈某寻衅滋事案。双方参入人员众多,而公安机关只提请逮捕陈某1人,后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发现,此案应当逮捕的并不是陈某1人,后发出了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追加逮捕了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陈某、易某、董某。柳某寻衅滋事案,同样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了柳某一人,也是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发现,此案还有另1名犯罪嫌疑人侯某应当逮捕,最后发出了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追加逮捕了另外1名犯罪嫌疑人侯某。这些案件可能涉及到公检两家的认识问题,但从后来追加逮捕犯罪嫌疑人来看,侧面上也反映了公安机关没有对案件“打准打实”。 (五)没有把握好“质”与“效”的关系。开展专项斗争的初衷是净化社会空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提升司法公信力。然个别案件的办理并不令人满意,人民群众颇有微词。如常某、李某聚众斗殴案。这起因一群年轻人过生日引起的突发纠纷斗殴案,本身没有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案发具有偶然性,参与双方大部分是未成年人,且有在校学生。公安机关把此案列入涉黑涉恶类案件办理,一次刑拘9人、取保2人,此案牵动十几个家庭的心。案件移送提请逮捕后,该院每天都不同时间的接待案件当事人,有的哭、有的闹,有的扬言要到省赴京上访,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比原案还大,影响了政法机关形象。又如黄某寻衅滋事案。黄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在2017年被该院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作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已经案结事了,然专项斗争开展后,公安机关又将黄某提请逮捕,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正确处理“质”与“效”的关系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上述问题的存在,笔者走访了案件承办检察官,认真查找了问题症结,认为有如下几点: (一)迫于案件考评压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党委政府和政法各部门都十分重视,有的政法部门为推进斗争开展,建立了定期工作排名、通报机制,对成绩落后的要说明情况。基层迫于考评压力,想出各种办法,拓展案源。有的部门实在没有别的办法,就出现了一些乱象,如有的为了凑数,把以往难以查证的线索翻出,促成了大量案件的侦破和办理,但实际情况是,由于案件发案时间久远,难以调查取证,案件事实缺乏相应证据佐证。有的为了完成评比任务,加快办案节奏,萝卜快了不洗泥,该取的证据没有取或取证不到位,做了夹生饭,匆忙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导致案件后期难以办理,出现不捕、退回补充侦查甚至不诉。 (二)没有吃透中央开展专项斗争的精神。中央此次专项斗争的目的是经过3年努力,使黑恶势力及其首要骨干分子受到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彻底铲除。这就要求政法各部门准确把握中央精神,全面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不仅要“打早打小”,而且要“打准打实”,不仅要除恶,而且要扫黑。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为了完成任务而凑数、取证不到位、人为拔高等问题,都偏离了司法办案规律,违背依法办案原则,也与中央要求相去甚远,应注意克服和纠正。 (三)没有建立沟通和提前介入机制。正确适用法律是各级政法部门在专项斗争中不可逾越的红线,决不能为了完成目标任务而违规办案。公安、检察两机关在办案中存在分歧在所难免,但不意味没有解决的办法,有些案件就是因为沟通不到位,而导致后来改变定性或不捕。这就要求两部门在专项斗争中保持密切联系,互通情况,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应主动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出席现场勘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关键证人,参与公安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引导取证,提升取证水平,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三、对策及建议 (一)全面理解中央专项斗争的精神。公、检、法三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加强与部门、乡镇基层组织之间的联系配合,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12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进行拉网式排查走访、调查取证,力求把事实弄清,将证据取到位,采取“打、防、管、控、帮、劝”等形式,广泛深入拓展案源,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开展“大走访”活动,深入宣传、广泛动员、消除顾虑,让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把隐藏的黑恶势力犯罪挖出来,让黑恶势力无处遁形,打响扫黑除恶人民战争,确保专项斗争取得明显成效。 (二)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强化证据意识,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认定和运用证据。认真学习贯彻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严把法律、政策界限,准确认定涉黑涉恶案件与一般案件的区别,严守法律红线,既不能人为拔高案件,也不能降格处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罚当其罪,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建立公、检、法、司联动机制。建议在党委政法委的统一调度下,四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和案发特点,联合制定统一的扫黑除恶案件办理规定,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尺度。公安机关对法律适用和定性有分歧的案件可以提前与检察机关沟通,防止将一般普通刑事案件列为专项斗争案件,或者将取证不到位的案件“带病”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对重大疑难案件,提前告知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保证既利用侦查手段“打早打小打快”,又充分利用立案监督、追捕追诉等方式“打准打实”,防止漏网之鱼。对公、检、法三机关分歧较大的案件,建议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商讨解决办法,统一法律认识,防止案件诉讼中的“拉锯”现象,确保每一起案件既取得了打击的效果,又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使专项斗争扎扎实实稳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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